⑴ 我退休之前領了失業退休時用補那幾年的養老保險嗎
根據《關於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10】239號),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或有繳費中斷情況的,其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男:60周歲內,女:50周歲內,不包括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可以申請補繳。
以下幾種情況不允許補繳:1、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2、被判刑勞教或收監執行期間;
3、辦理外埠戶籍進京之前;4、辦理本市戶籍農轉非之前;
5、國家及我市規定的不允許補繳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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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達到退休年齡,但是養老保險未滿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么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不能。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根據這項法律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計繳費滿十五年(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
⑶ 失業職工辦理退休時之前所欠養老保險需要交嗎
只要養老保險繳納滿十五周年就可以不用補交。
⑷ 剩一退休,辭職不幹了,養老保險轉失業怎麼辦手續
不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到戶籍所在的街道辦事處辦理領取。
一、辦理材料:
《戶口簿》、《身份證》、《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畢業證》、兩張一寸照片(有《失業證》、《勞動手冊》。
二、辦理流程:
1、自失業之日起30日內本人持相關手續到戶籍所在地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辦理《失業證》或恢復失業身份手續。
2、持相關證件到甘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服務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
超過60日未辦理失業登記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失業保險待遇。
⑸ 退休前一年失業領取失業金會影響退休金嗎
我們通常所說的退休金,實際上是養老金,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而失業人員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也就是說,一般來講,領取失業金不會影響到退休金領取。
⑹ 退休前1年內失業交養老金好還是不好
你這個說的不清楚
養老保險的交費比例哪來的62%?
最低工資為什麼12個月要你支付出去?
還有,不交失業金是什麼意思?
那我現在不管前面那些了
就按照你寫的算,很明顯,肯定是方案2劃算
你拿了3W一次性補償,每個月還可以領取600,一年7200,你總共有37200
以後每個月少50塊,一年少600塊,30年少1.8W,這不是明顯賺嘛,還不算你存銀行的利息,萬一活不了30年,那不是更賺
補充:
明白了,就是我跟你算的,肯定不交劃算了,很明顯的
再補充:
再怎麼算都是拿3W走人劃算,你把3W投資炒股,能賺,那就更劃算了,萬一要是虧了,那麼就不好說了
反正,你拿3W存銀行肯定比你不失業要劃算,已經算的很清楚了
再三補充:
不是說交滿30年就有獎勵的,是按照實際交費時間+視同工齡來認定的,29年就按照29年的算,30年就按照30年的算,不是說滿30年了就要給額外的獎勵
這下全明白了吧
⑺ 如果在退休前領取失業金的話,會導致養老金減少嗎
計算退休養老金的多少,和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有關,如果你在領取失業金期間,繳納養老保險基數沒有變化,就不會減少,如果繳費基數降低,或者中斷了繳費,領取養老金就會減少,
⑻ 退休前幾個月失業有失業保險領取嗎
退休前1年失業了,可以先領取失業金,等到退休時再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不予辦理。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養老保險不足繳費年限的補繳:
須填寫參保人員補繳申請表,送市社保中心領導審批後,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列印繳費核定通知單,然後到相應的地稅辦稅服務中心辦理繳費手續。
1、補繳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計算辦法:
調入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月)×(30%+超齡年限×1%)×超齡年限。
超齡年限=調入時實際年齡-規定年齡。(超齡年限中的月份數,6個月以下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年齡:
獲得中級職稱和高級職稱的人員:男50周歲、女工人40周歲、女幹部45周歲;
獲得初級職稱和未獲得職稱的人員:男45周歲、女工人35周歲、女幹部40周歲。
2、補交時須提供:
勞動或人事組織部門的調令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職稱證書;
軍人配偶在異地參加養老保險且按規定將養老保險轉移到軍隊,須提供:退出現役軍人《幹部調入申報戶口證明信》復印件、軍人配偶調入本市的調動手續原件與復印件、軍人配偶本市戶籍證明復印件。
⑼ 職工失業養老保險怎麼辦理退休
《社會保險法》第16條第一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年齡時累計內繳費滿容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職工領取基本養老金要滿足三個條件:一要參加養老保險;二要累計繳費滿十五年以上,含15年;三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繳費滿15年後不再繼續繳費可以辦理退休,但退休時將會直接影響到個人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如某職工繳費滿15年後不再續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計算退休養老金時,停繳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應按照停繳的上一年省月平均工資進行計算,這樣養老金數額就會比相同情況繳費到退休的人少得多。繳費時間越長,繳費越高則退休養老金越高。個人繳費滿15年,僅僅是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一個基本條件,只要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處於就業、有收入狀態,最好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如果中斷繳費,將會直接影響到個人退休時的基本養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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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我從單位離職退休後但養老保險還差四年多,所以我就失業了,請問失業保險怎麼辦理和有效期是多久
一般允許補繳一定年限,但具體只有問當地社保局;補繳後還不夠領取養老金年限的,可以繼續繳費至達到條件時領取。
1、《社會保險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根據此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續繳或者社保轉移。
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