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業單位發放工資扣除養老保險個人部分是其他應收款還是其他應付款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如果先交社保,後扣工資,用其他應收款。 但大多都是用其他應付款。
『貳』 跪求: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在企業與事業單位會計處理的比較
權責發生制是以應收應付作為標准來處理經濟業務,確定本期收入和費用以計算本期盈虧的會計處理基礎,在應計制下,凡屬本期已獲得的收入,不管是否已收到現款均作為本期的收入處理;凡屬本期應負擔的費用,不管是否付出了現款都作為本期的費用處理.反之,凡不應歸屬於本期的收入,即使現款已經收到並且已經入賬也不作為本期收入處理;凡不屬於本期的費用,即使已付了現款並且已登記入賬也不作為本期費用處理.
例如大同工廠1993年元月份一次發放工作服價值24 000元,工作服的使用期限為一年,該例中,盡管工作服已經發放,即費用已經支付,但因為該工作服的受益期為一年,所以其費用亦應該在一年中平均分攤,本期只應該分攤2 000元,而決不能將24 000元的 工作服費用全部記入元月份.在本期分攤2 000元後其餘22 0O0元的工作服價值分別由以後各月負擔到 1993年12月分攤完畢為止.這種作法盡管比較麻煩,但因為它能正確計算盈虧,所以《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單位應採用應計制.
在應計制下,應歸屬本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僅包括本期實際收到的收入和實際支出的費用,也可能包括下期收到的收入和支付的費用,也可能包括在上期已經取得的收入和付出的費用.所以在會計期末要確定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必須根據賬簿記錄按照歸屬原則對賬簿記錄進行調整.
收付實現制是以款項的實際收付為標准來處理經濟業務,確定本期收入和費用,計算本期盈虧的會計處理基礎.在現金收付的基礎上,凡在本期實際以現款付出的費用,不論其應否在本期收入中獲得補償均應作為本期應計費用處理;凡在本期實際收到的現款收入,不論其是否屬於本期均應作為本期應計的收入處理;反之,凡本期還沒有以現款收到的收入和沒有用現款支付的費用,即使它歸屬於本期,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
例如,大同工廠 1993年3月份收到 1992年應收銷貨款 50 000元,存入銀行,盡管該項收入不是 1993年元月份創造的,但因為該項收入是在元月份收到的,所以在現金收付基礎上也作為 1993年3月份的收入.這種處理方法的好處在於計算方法比較簡單,也符合人們的生活習慣,但按照這種方法計算的盈虧不合理,不準確,所以《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不予採用,它主要應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和個體戶等.
在現金收付基礎上,會計在處理經濟業務時不考慮預收收入,預付費用,以及應計收入和應計費用的問題,會計期末也不需要進行賬項調整,因為實際收到的款項和付出的款項均已登記入賬,所以可以根據賬簿記錄來直接確定本期的收入和費用,並加以對比以確定本期盈虧.
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在處理收入和費用時的原則是不同的,所以同一會計事項按不同的會計處理基礎進行處理,其結果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例如,本期銷售產品一批價值5 000元,貨款已收存銀行,這項經濟業務不管採用應計基礎或現金收付基礎,5O00元貨款均應作為本期收入,因為一方面它是本期獲得的收入,應當作本期收入,另一方面現款也已收到,亦應當列作本期收入,這時就表現為兩者的一致性.但在另外的情況下兩者則是不一致的,例如,本期收到上月銷售產品的貨款存入銀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採用現金收付基礎,這筆貨款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因為現款是本期收到的,如果採用應計基礎,則此項收入不能作為本期收入,因為它不是本期獲得的.
綜上所述可知,採用應計基礎和現金收付基礎有以下不同:
① 因為在應計基礎上存在費用的待攤和預提問題等,而在現金收付基礎上不存在這些問題,所以在進行核算時他們所設置的會計科目不完全相同.
② 因為應計基礎和現金收付基礎確定收入和費用的原則不同,因此,它們即使是在同一時期同一業務計算的收入和費用總額也可能相同.
③ 由於在應計基礎上是以應收應付為標准來作收入和費用的歸屬,配比,因此,計算出來的盈虧較為准確.而在現金收付基礎下是以款項的實際收付為標准來作收入和費用的歸屬,配比,因此,計算出來的盈虧不夠准確.
④ 在應計基礎上期末對賬簿記錄進行調整之後才能計算盈虧,所以手續比較麻煩,而在現金收付基礎上期末不要對賬簿記錄進行調整,即可計算盈虧,所以手續比較簡單.
另外:
1.政府會計(財政總預算會計和行政單位會計)採用修正的收付實現制基礎。即原則上採用收付實現制,對某些特定業務則偏向於採用權責發生制基礎。例如,預算收入中的房產稅、政府間補助收入以及預算支出中的退休養老金、補助支出可採用權責發生制,並設置往來款項賬戶核算相應的債權和債務。
2.事業單位會計採用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基礎。即原則上採用權責發生制,對某些特定業務,例如政府撥款、捐贈收入和獎勵支出、贊助支出等則偏向於採用收付實現制基礎。事業單位的改革是逐步走向市場,經濟活動逐步向企業靠攏,因此應向權責發生制轉變,但事業單位的性質又決定了不能採用完全的權責發生制,而應以收付實現製作為補充。
『叄』 行政事業單位適用什麼會計准則
行政事業單位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是2017年10月24日財政部印發的《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實施該准則是為了構建統一、科學、規范的政府會計核算標准體系,夯實政府財務報告的編制基礎。
『肆』 事業單位會計科目明細表每個科目涵義
(一)資產類 科目涵義
第101號科目
現金: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由會計部門統一在銀行開戶,避免多頭開戶。
第105號科目
應收票據: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因從事經營活動銷售商品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第106號科目
應收帳款: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因提供勞務、開展有償服務及銷售產品等業務應收取的款項。
第108號科目
預付帳款:本科目核算按購貸、勞務合同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
第110號科目
其他應收款: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除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帳款之外的其他應收、暫付款項,包括:借出款、備用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115號科目
材料: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庫存的物資材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第116號科目
產成品: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生產並已驗收入庫產品的實際成本。從事勞務活動的後勤事業單位,其勞務成果可視同產成品核算。
第117號科目
對外投資: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第120號科目
固定資產: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第125號科目
待攤費用: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固定資產修理費、資料費等。
第126號科目
庫存有價票券: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發行的各種內部有價票券。如理發票、餐券、入場券等。
(二)負債類 科目涵義
第201號科目
借入款項: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第202號科目
應付票據: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對外發生債務時所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第203號科目
應付帳款: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因購買材料、物資或接受勞務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本科目適用於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後勤事業單位。
第204號科目
預收帳款: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預收的款項。
第205號科目
應付工資: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資、津貼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通過本科目核算。
第206號科目
應付福利費: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按規定標准提取的福利費。
第207號科目
其他應付款: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個人交存的住房公積金等。
第210號科目
應交稅金: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應交納的各種稅金。
第211號科目
預提費用:本科目核算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後勤事業單位預提但尚未實際支出的各項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等。
第212號科目
發行有價票券: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內部發行的有價票券。如理發票、餐券、入場券等。
(三)凈資產類科目涵義
第301號科目
事業基金: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滾存結余資金等。
第302號科目
固定基金: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購入、自製、調入、融資租入(有所有權的)、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第303號科目
專用基金: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的收入、支出及結存情況。
第306號科目
事業結余: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除經營收支外各項收支相抵後的余額。
第307號科目
經營結余: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
第308號科目
結余分配: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當年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
(四)收入類科目涵義
第401號科目
財政補助收入: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系收到的由國管局和上級單位投入的各類事業經費。
第 403號科目
上級補助收入: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第404號科目
撥入專款: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收到主管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用途,並需要單獨報帳的專項資金。
第405號科目
事業收入: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為機關服務所取得的,具有補償性、服務性、非盈利性的收入。
第409號科目
經營收入: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在為機關服務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盈利性的收入。
第412號科目
附屬單位繳款: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
第413號科目
其他收入: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對外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
(五)支出類科目涵義
第502號科目
撥出專款: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所屬後勤事業單位的需要單獨報帳的專項資金。
第503號科目
專款支出:本科目核算由主管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指定項目或用途且需單獨報帳的專項資金的實際支出數。
第504號科目
事業支出:本科目核後勤事業單位為機關服務發生的實際支出。有財政補助收入的後勤事業單位,其財政補助收入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變資金用途。
第505號科目
經營支出: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在為機關服務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以及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後勤事業單位的已銷產品的實際成本。
第509號科目
成本費用:本科目核算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後勤事業單位應列入勞務(產品、商品)成本的各項費用。
第512號科目
銷售稅金: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提供勞務或銷售產品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第516號科目
上繳上級支出:本科目核算附屬於上級單位的獨立核算後勤事業單位按規定的標准或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第 517號科目
對附屬單位補助: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用非財政預算資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第520號科目
結轉自籌基建:本科目核算後勤事業單位經批准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其所籌集並轉存建設銀行的資金。
(4)事業單位會計准則養老金擴展閱讀:
財會[2017]2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適應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政府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我部制定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現予印發,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勵行政事業單位提前執行。
執行本制度的單位,不再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醫院會計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中小學校會計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彩票機構會計制度》《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測繪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暫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等制度。
『伍』 簡述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與企業會計准則的區別
會計制度不同,事業單位是收付實現制,企業是權責發生制。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財務法律制度一覽
一、會計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二、會計制度
1、企業會計制度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
4、物業管理企業會計制度
5、醫院會計制度
6、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7、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
8、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
9、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10、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11、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12、高等學校會計制度
13、中小學校會計制度
14、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
15、測繪單位會計制度
16、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三、財務制度
1、企業財務通則
2、金融企業財務制度
3、物業管理企業財務規定
4、證券公司財務制度
5、關於對《證券公司財務制度》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的通知
6、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7、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8、醫院財務制度
9、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0、地質勘察單位財務制度
11、工商行政管理單位財務管理辦法
12、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3、關於執行《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14、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5、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6、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7、農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8、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9、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20、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21、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22、測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國家物質儲備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四、會計准則
1、事業單位會計准則
2、企業會計准則
3、關於深化企業會計核算的制度改革、實施會計准則的意見
4、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企業會計准則——現金流量表
6、企業會計准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7、企業會計准則——收入
8、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
9、企業會計准則——建造合同
10、企業會計准則——投資
11、企業會計准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
12、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
13、企業會計准則——或有事項
14、企業會計准則——無形資產
15、企業會計准則——借款費用
16、企業會計准則——租賃
17、企業會計准則——中期財務報告
18、企業會計准則——存貨
19、企業會計准則——固定資產
五、審計准則
1、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序言
2、獨立審計基本准則
3、獨立審計具體准則(27條)
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10條
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1、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
2、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
七、會計核算方法
1、汽車運輸企業內部單車承包租賃產權轉讓經營會計核算辦法
2、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3、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
5、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6、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
7、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和離退休經費會計核算規定
8、物業管理企業會計核算補充規定
9、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定
10、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11、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
八、會計處理規定
1、關於企業處理期初庫存納稅問題有關會計核算的通知
2、關於將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3、關於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4、關於上市公司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5、郵電通信企業市話初裝基金會計處理規定
6、郵電通信企業郵電附加費會計處理的規定
7、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
8、企業兼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
9、企業代國家儲備棉花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10、企業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11、關於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
12、關於企業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通知
13、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會計處理辦法
14、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
15、企業基建業務會計處理辦法
16、企業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
17、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
18、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19、就業機構就業經費會計處理規定
20、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問題解答
21、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
22、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23、公開發行證券的商業銀行有關業務會計處理補充規定
24、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會計處理規定
25、保險公司個人抵押貸款保險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
26、關於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會計處理問題的通知
27、關於下發民航國內航線客運收入聯營會計處理辦法的通知
28、關於改變應收款項壞賬准備計提比例和方法的會計處理規定
29、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30、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接受捐贈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31、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暫行辦法
33、關於印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34、財政部關於印發《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
35、關於執行《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九、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
1、《企業會計制度》實施范圍有關問題的規定
2、貫徹實施《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准則問題解答
3、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問題解答
4、國有企業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程序及報送材料的規定
5、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
6、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
十、其他會計制度
1、財政部關於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2、財政部關於修改事業單位事業支出核算內容的通知
3、財政部關於印發《保險公司投資連結產品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4、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5、關於貫徹實施《會計法》加強會計監督的意見
6、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7、關於對契稅會計處理辦法請示的復函
8、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章程
9、國務院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10、關於短期投資收益核算問題的復函
11、關於社會保險基金暫收款等有關會計問題的復函。
(6)事業單位會計准則養老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柒』 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准則比較有什麼不同
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准則的變化比較
(一)適用范圍的改變
《新規則》與《舊准則》都明確規定,本准則將適用於我國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然而,根據我國2011年發布的《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我國事業單位的劃分需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按照社會功能劃分為三個類別,即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我國政府今後將不再對後兩者類型的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進行批准設立。也就是說屬於行政機構的事業單位或者轉為企業類型的事業單位將不再執行《新規則》。
(二)資產相關改變
我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資產管理要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新准則》中規定,核定財政定額或定項補助時,以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情況作為主要依據。有利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協調配合。
此外,《新准則》中對資產的概念和特徵還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對資產分類和固定資產標注進行了相關調整。同時,對對外投資行為進行了嚴格限定,資產管理的相關內容也有所增加。詳見表1。
(三)收入相關改變
關於收入部分,《新准則》將原有的「財政補助收入」修改為 「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並且對兩個方面進行了重點明確。其一,財政部門撥款強調了「同級」概念,有效規避了對非同級財政部門撥款的重復計算問題;其二,用「各類財政撥款」代替原有的「各類事業經費」。 擴大了事業單位收入范圍,將住房改革、社會保障、基本建設等財政撥款統一納入了收入范圍,使得事業單位收入的內容更完整與全面。
(四)支出相關改變
1、改變了原有事業支出的概念與內容
《新准則》對事業支出范圍進行了擴充,將住房支出、基本建設支出、社會保障支出等所有支出項目全部納入其中。同時還對事業單位支出進行了重新分類,分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同時,《新准則》還通過新增條文,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應對單位的各項支出納入統一預算,並且對支出管理制度進行完善。
2、原有支出分類基礎上新增「其他支出」
《新准則》在原有支出分類基礎上,新增加了「其他支出」,改變了原有的之處分類無法對事業單位支出不足進行全面反映的問題,能夠對捐贈支出、利息支出等進行充分且正確的反映。《舊准則》對相關支出的實際核算也沒有相對明確的規定,使得事業單位支出的實際核算出現多種情況,而《新准則》對此也進行了相關改變。
3、重點對支出管理進行了修訂
對支出管理更加強調了其特性,即合規性、效益性、真實性和績效性。《新准則》中規定,專項資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同時,還應對「政府采購制度」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進行嚴格執行,《新准則》對支出核算與管理還提出,在事業單位內部應樹立成本費用和投入產出意識,以及經濟核算觀念,要加強「經濟核算」,目的是促使事業單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此外,《新准則》還對票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做了相關補充性規定。
(五)對於事業基金的規定
《新准則》中把「結余」部分拆分成「結余」和「結轉」兩個方面。另外,《新准則》中第三十一條中,要求事業單位強化事業基金管理,對基金規模嚴格控制,嚴守收支平衡,不得出現超出規模的支出。這條規定可以有效的限制事業單位支出規模過大的情況,要求其事業基金能夠與單位的年度預算緊密關聯,嚴禁出現支出無度或者基金數量出現負數的情況。這條規定進一步強調了事業基金對於事業單位的約束作用,強調其與單位年度預算相關聯的思想,要求單位管理人員能夠統籌安排,量入為出,充分體現事業基金的作用。
(六)對於財務報告的修改
《新准則》對於財務報告中的個別項目也進行了修改,主要有以下四點:一是對於之前事業單位的「經營成果」一項進行了修改,由於事業單位一般都為非營利性機構,經營的也多為公益事業,因此將該項目修改為「事業成果」。二是針對事業單位的收入支出以及固定資產管理設定了專項的表格——「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以及「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三是「結轉」、「績效考評」等科目新增到財務報表中。四是對於財務報表的分析,取消了過去對於經費自給率的分析計算,而增加了對於單位人均支出的分析比率以及單位預算基金的利用效率比率。
(七)新增設了關於財務監督的相關條例
《新規則》一改過去「重實質,輕監督」的痼疾,單獨設立了一章「財務監督」,強調事業單位對於財務監督的重要性,規定了事業單位進行財務監督的方式方法和監督的目的以及效果,首次提出接受外部監督的要求,明確建立財務監督體系的規定。這可以說是對過去准則的一種質的突破。
『捌』 事業單位會計的准則
規范事業單位會計實務工作的基本行政法規,由財政部統一制定。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試行>》由財政部於1997年5月28日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試行,共分九章五十四條。
第1章沖刷是,明確本准則的適用范圍為各級各類國有事業單位;確定基本前提有會計主體、持續運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規定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2章一般原則,規定一般原則有客觀性原則、適應性原則、可比性原則、一致性原則、及時性原則、清晰性原則、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原則、經營收支配比原則、專款專用原則、實際成本原則、全面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
第3章資產,明確資產的屬性和構成項目,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規定各項資產確認、計量和報表列示的基本方法。
第4章負債,明確負債的屬性和構成項目,包括借入款項、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各種應繳款項等;規定各項負債確認和計量的基本方法。
第5章凈資產,明確凈資產的含義和構成項目,包括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結余等;規定各項凈資產確認與計量的基本方法。
第6章收入,明確收入的屬性和構成項目,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設撥款收入等;規定各項收入確認與計量的基本方法。
第7章支出,明確支出的屬性和構成項目,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上繳上級支出、基本建設支出等;規定各項支出確認與計量的基本方法。
第8章會計報表,規定會計報表體系的構成,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資表、附表及附註和收支情況說明書等;各項報表中項目列示的基本方法;編報報表的基本要求: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附註的主要內容有:特殊事項的說明、會計報表中有關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其他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9章附則,規定非國有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本准則;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根據本准則制定;有關基本建設撥款與支出的財務會計核算按現行有關制度執行;本准則自1998年1月1日起試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玖』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怎麼做會計分錄
企業繳納社保相關分錄:
1、企業分配工資
借:××費用(管理/銷售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計提社保(企業部分)
借:××費用(管理/銷售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3、次月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個人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4、上交杜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企業部分+個人部分)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5、上交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9)事業單位會計准則養老金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拾』 事業單位職工失業保險會計核算
(1)會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2)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物業管理企業會計制度。醫院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中小學校會計制度。地質勘察單位會計制度。測繪單位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3)財務制度。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財務制度。物業管理企業財務規定。證券公司財務制度。關於對《證券公司財務制度》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的通知。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醫院財務制度。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地質勘察單位財務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單位財務管理辦法。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關於執行《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農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測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國家物質儲備事業單位財務制度。(4)會計准則。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關於深化企業會計核算的制度改革、實施會計准則的意見。
(5)審計准則。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序言。獨立審計基本准則。獨立審計具體准則(27條)。獨立審計實務公告(10條)。
(6)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
(7)會計核算方法。汽車運輸企業內部單車承包租賃產權轉讓經營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和離退休經費會計核算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會計核算補充規定。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
(8)會計處理規定。關於企業處理期初庫存納稅問題有關會計核算的通知。關於將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關於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關於上市公司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郵電通信企業市話初裝基金會計處理規定。郵電通信企業郵電附加費會計處理的規定。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企業兼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企業代國家儲備棉花有關會計處理規定。企業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關於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關於企業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通知。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會計處理辦法。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企業基建業務會計處理辦法。企業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地質勘察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就業機構就業經費會計處理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問題解答。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商業銀行有關業務會計處理補充規定。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會計處理規定。保險公司個人抵押貸款保險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關於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會計處理問題的通知。關於下發民航國內航線客運收入聯營會計處理辦法的通知。關於改變應收款項壞賬准備計提比例和方法的會計處理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接受捐贈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暫行辦法》。關於印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關於執行《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9)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企業會計制度》實施范圍有關問題的規定。貫徹實施《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准則問題解答。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問題解答。國有企業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程序及報送材料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
(10)其他會計制度。財政部關於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於修改事業單位事業支出核算內容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保險公司投資聯結產品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關於貫徹實施《會計法》加強會計監督的意見。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關於對契稅會計處理辦法請示的復函。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章程。國務院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關於短期投資收益核算問題的復函。關於社會保險基金暫收款等有關會計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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