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中單位繳納部分是否有一部分返還個人賬戶
養老保險個人繳納的部分是不進入社會統籌的,它們單獨存在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裡面。退休之後計入退休金,大約分10年返還給個人。個人每年繳納的金額就是「當年個人劃入」金額,這部分資金是計息的,所以有「當年個人利息」。「個人累計」就是個人多年繳納的累計金額。在個人繳納比例未達到8%之前的那些年份,單位繳納的金額中有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所以就產生了「單位累計」這部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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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退休後領取不到一年養老金,能否返還一部分
可以返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金額和利息的余額部分。單位繳納劃入個人賬戶的3%部分不返還。
3. 養老保險交了一半人就去世了,那交進去的錢能退嗎
養老保險交了一半人就去世,所交金額是不能退還的,但是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被繼承,養老保險基金會給其遺屬發放撫恤金和喪葬補助。
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二十五條 在職人員、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屬於個人繳納部分的余額,可以一次性發給其經法定程序認定的繼承人。
第三十四條 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救濟金等,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支付。
第三十七條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是:
(一)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死亡後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救濟金等;
(三)在職人員、退休人員死亡後應當發給其法定繼承人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屬於個人繳納部分的余額;
(四)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發放的生活補貼。
經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核准。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可以按養老保險費實際徵集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費。按前款規定提取的管理費免徵稅、費。
(3)養老金返還一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4. 養老保險未做實部分返還是怎麼回事
摘要 您好!希望下面的回答能夠對您有所幫助: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未做實部分指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相結合的養老保險(這里指的是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在這個保險當中實際上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社會統籌的基金,一部分是個人賬戶的基金。我國養老金繳費的比例占工資的總額約為28%,其中20%是需要企業繳費的,企業繳費的錢進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裡面,而個人繳費的8%的錢是進入到個人賬戶裡面。
5. 養老保險中單位繳納部分是否有一部分返還個人賬戶
2006年7月1日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為11%,其中個人繳費8%,單位劃轉3%,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個人賬戶規模和發布2006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利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6】年13號文件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規模由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帳戶。[2006-11-20 15:15]
各地方政策會有所不同
6. 我的退休金少發一半
為什麼退休金,少發一半,是每個月如此,還是僅本月,應該及時去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科咨詢。
7. 什麼情況下養老保險個人繳納部分退還
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回中出國定居和到答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到達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個人繳納部分連同利息一次性退回參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8. 養老保險交到一半不想交了,錢是怎麼退的
養老保險抄交到一半不想交了,錢是不可以退的,只有在退休後才可以將養老保險內個人賬戶部分全部取出,但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了。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
(二)按規定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以上。
第十六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年的,在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一次性支付養老補助費。
(8)養老金返還一半擴展閱讀:
《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的標准繳納。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企業為職工繳納部分由企業基本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徵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職工實發工資為基數。對不能或不易計算其實發工資的,以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