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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建立我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發布時間:2022-02-17 13:28:34

⑴ 我國現行的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我國現行的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我國現行的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框架,是《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勞動保障部發布的規章、文件確定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蓋范圍。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一些地方將自由職業者也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二)繳費基數和費率。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應逐步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的繳費全部由自己承擔,繳費比例一般為18%,其繳費基數可以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一個繳費基數檔次。
(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企業繳費除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外,其餘均納入社會統籌基金。
(四)養老金待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5.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是多少?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及有關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至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一個百分點,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另外,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規定,在遼寧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的地區,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再劃入個人帳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並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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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簡述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提出相關的完善建議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情況
(一)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按照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由財政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管理。國家負責組織社會保險,負責保證「基礎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並負責長壽退休者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之後繼續按原有的標准支付。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40%-60%。

(二)補充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只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此基礎上,政府鼓勵有經濟能力的企業為職工舉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或行業年金。嚴格說,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國家基本社會養老保險,也不是純商業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它是政策性、商業化運作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

(三)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統稱為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可分為團體業務和個人業務,產品形態主要體現為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主要形態為團體分紅年金類產品,團體投資連接保險等。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總體養老保險政策層面

1.基本養老保險未實現「全覆蓋」,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社會不公平。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針對城鎮職工,農村養老保障政策尚不完善。雖然2009年全國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政策,但覆蓋面還有待擴大。即使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也主要覆蓋企業職工,城鎮中未就業人員以及就業不穩定無法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居民缺乏政策性養老保障。

2.現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不盡合理。政策規定,對被征地農民失地面積達50%以上的,給予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分別按50%、20%、30%承擔:對被征地農民失地達不到50%的,政府和集體不予承擔保險繳費。部分達不到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對此有意見,不願積極配合政府征地;還有一些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因為「短視」,不願自己負擔30%的費用。

3.企業養老保險政策和事業單位、公務員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現行的養老保險基金繳納模式執行結果是,「事業單位、公務員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達到在職收入的90%左右,而企業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只有在職收入的60%左右」。這就導致「同等學歷甚至是高工、高學歷人員,同等工作年限、職稱等級,公務員退休職工人均月收入遠遠高出企業退休職工」。

(二)基本養老保險

1.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問題突出,國家財政壓力巨大。由於現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的養老保險政策在上世紀90年代初期才建立起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基金沒有分開管理,為了彌補社會統籌賬戶資金的不足,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積累資金很大程度上被用來發放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基金,這使得個人賬戶有名無實。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品種單一,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除預留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全部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嚴禁投入其他金融活動和經營性事業。這一規定確實保證了基金的安全,卻忽視了基金的增值。剛剛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社保基金以不低於1年期定存的形式存放。而目前CPI增幅則已超過5%,已經高於1年期銀行利率。

(三)補充養老保險

相關政策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一是全國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還不明確。二是中小企業年金業務的運作缺乏依據,極大制約了市場的啟動。三是現有投資規定不能完全滿足客戶需要,投資品種的范圍有待擴大。四是企業年金管理資格分散,影響市場的快速發展。

三、政策建議

(一)盡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

2011年7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正式啟動試點工作,首批試點覆蓋面為60%。建議加快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盡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消除社會保障領域的不公平現象。

(二)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統一企業與事業單位、公務員職工養老保險標准

建議國家制定政策將失地面積達不到50%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參保范圍,根據征地比例由政府給予適當的參保費,讓所有被征地農民都能按被征地面積大小享受不同等次的養老待遇。同時,建議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標准,將繳費比例凋整為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分別按70%、10%、20%繳費,加大政府投入。盡快制定相關政策,統一企業與事業單位、公務員職工養老保險標准,使之享受相同的國民待遇。

(三)盡快明晰並落實各類型補充養老保險金的稅收優惠政策

盡快制定全國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養老金的繳納、投資和積累階段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積極支持養老保險基金發展。以企業年金為例,在繳費階段,企業提取年金按一定比例享受稅前列支的稅收優惠政策;個人繳納企業年金時按一定數額給予稅前扣除,若未達到退休年齡提前領取則依法納稅。在投資和積累階段,劃入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明確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機構和職責,加強監管機構的合作與協調

應修訂法律規章理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批與監管之間的關系,釐清有關部門之間的職責。應借鑒功能監管的理念,在實際運作中,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主監管人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綜合監管;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對其的信託行為、保險契約行為、上市行為進行分業監管。

(五)鼓勵建立捆綁式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根據國外實踐經驗,專業化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是企業年金市場發展方向。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已明確提出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概念,應積極付諸實施。

(六)採取措施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激勵補充養老保險發展

1.對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是要盡快做實個人賬戶。二是通過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降低參保人員的實際負擔,進而刺激非國有企業以及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體制。

2.對於補充養老保險。應通過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企業和個人參加企業年金和商業性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並藉助市場力量推動企業年金市場和商業性養老保險的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壓力,進一步完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制。

(七)為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增值提供更多渠道和產品

未來,應允許企業年金等投資衍生金融產品、風險投資等私募股權市場等,開發更多的投資產品,並使基金在投資組合的選擇上有更大的自由度,對股票、企業債券可以有更高的上限,但必須控制投資比例。

⑶ 為什麼要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使全體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養老保障回,是我國經濟社會答發展的必然要求和推進「新四化」建設的需要,這既有利於促進人口縱向流動、增強社會安全感,也有利於使群眾對民生改善有穩定的預期,對於拉動消費、鼓勵創新創業,具有重要意義。會議決定,在已基本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基礎上,依法將這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在制度模式、籌資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與合並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籌集採取個人繳、集體助、政府補的方式,中央財政按基礎養老金標准,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為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鼓勵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⑷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什麼時候建立的

1、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2、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是指國家立法強制徵集社會保險費(稅),並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後支付退休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內容之一。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概括為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和強制儲蓄型

⑸ 什麼是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對於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原來是各自為政,不屬於一個范疇,由於兩個保險的繳納養老保險和領取養老金的政策和辦法幾乎是一致的,因此,國家要求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稱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再叫農村村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現在各個省市已經陸續合並

⑹ 如何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

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在過去20年中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不具備解決國民養老問題的整體方案。首先,現行政府養老金加企業年金制度方案尚處於制度建設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備,甚至在試點地區也僅取得初步性進展;其次,現行方案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勢必受到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齡化的考驗;第三,現行方案的覆蓋面還不夠寬,面向農村人口(特別是非農業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障體系改革尚未啟動。 目前,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正在處於為國有企業改制服務轉向為全社會和諧發展服務的初期,但類似於美國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的制度安排在中國尚未出現,表現在國家相關政府機構的行動缺乏統一法規協調,全社會各群體的利益還未得到全面統籌考慮,養老保障的各個部分還需要進一步整合。 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的進程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傳統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改革(1984?1993),暫時解決了國有企業養老金支付危機問題; 第二階段: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構建(1993?2000),試圖解決代際間的公平問題; 第三階段: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與目標(2000年以後),初步確立了多支柱養老體系。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被歸納為以下5個方面: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廣大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適當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改善居民對改革的心理預期,增加即期消費,促進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發展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 根據上述原則制定的一系列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三支柱的共識。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國政府在進行試點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城鎮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執行的,適用於所有企業和勞動者,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其中社會統籌基金由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來逐步明確的企業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和《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補充養老保險是其中的一個層次。部分企業可以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自願建立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為每個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運行。 國城鎮養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一般屬於個人行為,通常不列在社會養老保險計算范圍內。 以上三個支柱在理論上將一個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 主要問題及政策建議 要研究和解決中國當前養老保險體制變革中存在的問題,應以科學發展觀的新視野,從中國和世界養老制度發展的歷史、現狀和未來著眼,准確把握其發展的時代特點和重要歷史使命: 首先,現行制度應盡快調整代際公平性問題。目前基本養老金由於存在虛賬、非公企業抵制、管理成本過高等問題,還不能完全發揮其基本養老保障的作用,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堪憂。 現行政府養老金加企業年金制度方案尚處於制度建設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備,甚至在試點地區也僅取得初步性進展。根據2003年初國務院在相關會議上的精神,這一試點將在多個省份推開,個別省份將沿用遼寧省試點方式。而遼寧省試點方式能夠取得一定成功的關鍵點之一,是由中央政府承擔了相當比例的資金,注入到基本養老金(第一支柱),做實第一支柱,為發展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提供了公平性基礎。國務院要求沿海發達省份則自行解決資金缺口。但實際上,這一方案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沒有回答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齡化問題。 一些研究指出,目前國包括養老金在內的社會保障基金缺口已經高達1萬億至3萬億元。同時,社會保險覆蓋面過於狹窄,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到勞動力人口的15%,而世界各類公共養老金計劃覆蓋的平均水平約為30%。另外,從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社會保險的項目來看,中國一些地區繳費總額已達到工資總額的30%左右,這個比例明顯高於多數國家或地區的繳費水平(當然,這沒有計入非工資性收入)。較高的繳費率影響了企業的人工成本和盈利水平,這導致很多企業以各種方式逃避參保。而為了維持收支平衡,政府就不得不進一步提高繳費率,於是有更多的企業選擇逃避繳費。 因此,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作為中央政府重要的總調節基金,將在未來發揮重大作用。現在,其運作的重要環節都已經確立了基本模式,有的已有法律規范(如資金來源、投資范圍及比例限制、投資方式、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風險管理以及基金的支出和使用等),但應進一步多渠道盡快充實基金資產。 其次,現行制度還應盡快調整代內公平性問題。企業年金作為非強制性的養老保險, 設計、利用更多的稅收政策鼓勵各種類型的投資計劃,如採用抵稅、緩稅和免稅的優惠方法等,可以促進其發展,提高其替代率,減輕基本養老部分的財政壓力。 從目前全球范圍看,許多國家仍採用較單一的社會保障體制。長期融資不足,積累不平衡,投資回報低,支付困難,人口老齡化的壓力等都對這種體制帶來很大挑戰。美國養老保險體制是社會基本保障和私人投資、儲蓄積累兩種形式的結合,但也面臨著同樣的壓力。歷任政府在此問題上都有新的改革或修正方案提出或實施。但中心點基本一致:除保留現有的強制性養老保障體系外,還應大力發展建立自願性的各類退休或退休補充體系,進一步降低替代率,形成更多層面的社會養老保障體制。 有些國家企業年金計劃達到較高的覆蓋率和替代率,很大程度得益於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當然也要制定相應的限制措施,避免僱主或雇員藉此逃避國家稅收。

⑺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D

試題分析:題中材料「2014年2月,國務院出台的《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體現了我國政府致力於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故④項符合題意,可以入選;題中材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採用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說明了財政是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質保障,故③項符合題意,可以入選;本題材料並未涉及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方面的問題,故①項不合題意,不能入選;市場調節不是萬能的,它解決不了公共物品的供給問題,故②項表述錯誤,不能入選。因此,答案是D項。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⑻ 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

中國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人口老齡化呈現逐步加速趨勢。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使全體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和推進「新四化」建設的需要。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一是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合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在此制度改革之前,已經有十多個省份建立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一次的改革,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無差別,其意義非同尋常。
有人將此舉視為中央政府送出的一份民心「大禮包」。謂為「禮包」,意味著改革的背後一定有財政的支持。在基本養老方面破除城鄉二元的局面,需要政府拿出真金白銀。當然,這一改革的含義,絕不只是拿錢這么簡單。這樣的改革,自上而下,有頂層設計意味,從中央的角度進行全盤考慮,是對全國所有居民的基本養老需求進行「兜底」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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