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是自由職業,已經購買了個人養老保險,如果在退休前身故或者剛剛退休一年身故,養老金是如何返還的
辦理個人社會養老保險程序個人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自由職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事有一定合法經濟收入的自僱人員。
Eg一:
1.如果你是自由職業者,城鎮個體工商戶或者沒有固定工作靈活就業人員,是可以辦理社會保險的;
2.如果個人參加社會保險,就應當按照自由職業者參加社會保險的辦法執行.自由職業者,只能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繳納,有具體規定:養老保險:帶上本人的身份證、失業證和2張1寸照片,到當地的社保中心的營業窗口辦理。醫療保險:辦完了養老保險手續後,帶著上述的材料和辦好的養老保險手冊,到當地的醫保中心的營業窗口辦理。按照規定正常繳納費用就可以了!!自由職業者,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醫療保險方面,自由職業者,個體戶參保,可以選擇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選擇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建立個人帳戶!職工參加醫療保險是單位承擔6%,個人承擔2%;Eg二:
1、如果你打工的單位沒有為你們辦理基本養老保險,你可以到戶籍所在地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首次參保一般需要帶上身份證及戶口原件及復印件、證件照若干),辦理參保手續後,每年只要回去一次性繳納全年的保險費,也可讓家人帶著你的養老保險手冊代為繳納。到達退休年齡後,回原籍辦理退休手續即可。具體的有關政策、繳費基數、比例請咨詢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保局)。
2、在不同單位間流動時,如果有單位幫你辦理了社保,離開該單位時可以要求將期間社保關系和個人賬戶轉回原籍,相應這段時間在原籍地不需繳費。3、你還可以選擇一些養老性質的商業保險產品作為補充,詳情請咨詢有關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Eg三:
自由職業人員參加養老和醫療保險的有關手續,統一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代為辦理。
辦理程序:人才服務中心提供經本人簽字的工作經歷證明,並附招退工手續復印件,經區、縣職業介紹所認定,為其建立勞動檔案,核發《勞動手冊》後,由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為其辦理自由職業人員並老、醫療保險登記手續,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也可由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所為其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機構調換本市統一的《勞動手冊》後,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辦理養老、醫療的繳費手續。自由職業人員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原則上參照本市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的規定執行。1999年度繳費基數為700元,如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高於繳費基數的,也可按實際收入作為繳費基數,但不得超過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1999年度為3015元。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比例為18%,醫療保險繳納比例為7.5%。自由職業人員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一年確定不變,可按月或按季繳納。自由職業人員按規定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後,社會保險機構按本人繳納基數的11%為其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記入繳費年限,並核發《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和《醫療保險繳費手冊》。自由職業人員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後,其本人1992年底以前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作為確定退休條件和計算養老金的依據。自由職業人員繳費期間視同就業,不再領取失業救濟金,並由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記入本人《勞動手冊》。個別自由職業人員要求從1993年起補繳養老保險費的,經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審核,當時確實沒有與任何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可允許其補繳,1993年1月至1998年3月,補繳基數為660元,補繳比例為18%;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比例為繳費基數的16%,1998年4月及以後補繳基數和比例統一按當年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確定,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比例為繳費基數的11%。自由職業人員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終身不變,當本人就業情況發生變化時,個人養老保險帳戶隨同轉移。原已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職工從事自由職業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累積計算。自由職業人員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存儲額只能用於養老,不能提前支取。自由職業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經本人申請,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審核,社會保險機構批准,可辦理退休手續,養老金統一按本市企業辦法計發。自由職業人員退休年齡一般按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掌握,工作年限按本人1992年底前連續工齡加1993年以後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繳費年限應滿5年掌握,這繳費年限滿5年是指1993年以後本人在單位工作時按規定繳納過養老保險費、且記入個人帳戶的繳費年限與《關於頒發本市從事自由職業人員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試行意見的通知》實施(1998年8月27日)繳費年限之和。如個別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在繼續從事自由職業並合法經濟收入的,經本人申請,也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繼續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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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自由職業人員的社保未到退休死亡的養老金怎麼辦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死亡的次月內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容同時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費500元,並將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余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余額用於支付其他參保人的待遇。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失蹤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停止發放其養老金。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將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余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其直系親屬或直系親屬的委託人應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社區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
C. 我是自由職業,已經購買了個人養老保險,如果在退休前身故或者剛剛退休一年身故,養老金是如何返還的
未達到退休年齡死亡的原在企業工作期間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屬於個人繳費部分和在個人繳費窗口續保期間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連本帶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D. 在退休前死亡,養老保險怎麼辦
你的擔心是有道理的,我一直提醒對於自由職業折獨立繳費的,考慮到個人承擔全部費用,而只回有部分進入個人答養老帳戶(還有一部分進入社會統籌),而出現較早身故,或領取養老金不久身故時,退回這是個人養老帳戶部分,這樣來說有一定的「不合算」風險,這種個人獨立繳的情況,一定要配合購買一份商業終身壽險,這樣如果出現問題,可以商業壽險得到一大筆補償,如果健康長壽,那領取養老金多多,這樣無論什麼情況都是「贏家」。
E. 自由職業者繳社保,退休前去世,繳費給返回嗎
養老金的比例是20%,可以返還整體的8%,剩下的12%不給予返還。但是可以領取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社會保障一直是每個人都感興趣的問題,一些網友最近表示,自由職業者為他們的社會保障付費。如果自由職業者參加社會保障,則根據《社會保障法》的規定,如果在退休前死亡,則要收取三項費用。
第三,您可以獲得精神上的安慰。 《社會保障法》還規定了被保險人的死亡和精神安慰。但是,這些法規並不是全國統一的,有些是根據社區的平均工資進行補貼的,可以發放10個月來最高的金額,應向社區安全管理局咨詢當地法規。第四,處理程序。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戶口簿,身份證,社會保險卡,繼承人的身份證,戶籍等證明材料,適用於保險所在地的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上述三筆費用將作為繼承人銀行帳戶的合並貨幣。
簡而言之,在被保險人去世後,您可以將養老金保險與個人保險余額一起繼承,可以申請喪葬補助金和精神撫慰金,具體標准請咨詢社會保障管理局。
F. 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後死亡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靈活就業人抄員退休死亡後如果沒有襲領完個人賬戶部分,那麼在領完喪葬費後如有剩餘,可退出剩餘部分(但基本上都沒有剩餘)。
靈活就業人員如果到法定退休年齡沒辦理退休手續就死亡的,沒有喪葬費,但個人賬戶部分給可以退出繼承,如果統籌賬戶部分是按靈活就業人員個體繳費的話也是可以繼承的.
G. 靈活就業人員未到退休年齡死亡,之前所交的養老金可以退嗎
除了所繳納的養老保險中的個人部分可以退還之外,還會有喪葬費等補貼的,具體情況,建議你咨詢下社保部門。留意:逝者的戶口注銷,一定要等相關事情全部做完才行,否則身份證也注銷了,許多事情就難辦。
H. 江蘇自由職業者繳納的養老保險,如退休前死亡,只能退回個人賬戶的錢嗎
非要到法定退休年齡才能開始領取,也就是現行規定的男60周歲 女55周歲 要是不到60周歲就因病死亡的話好像是就像你說的奉獻了
我家一個表姨就是的 剛70就得病沒了,而她退休時(在東北)由於各單位的形勢都不好,發生了拖欠繳納養老金的事 而你退休時如果不補齊,社保機構將不給你發退休工資 我表姨補交了兩萬多呢 結果才拿十年每個月700零幾塊錢人就沒了,本錢還沒回來呢
據我的了解情況是這樣
I. 自由職業養老金全部自己繳納,死亡後可以退款嗎
是的,養老的自繳部分是屬於個人的。如果還未領取養老金即身故,將一次性全部退還家屬。如果已開始領取養老金但是未滿十年,剩餘部分也會一次性給付給家屬。
J. 靈活就業人員中途或退休後去世,社保怎麼退退多少
按照抄《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執行標准:
喪葬補助費標准:每人1000元。
一次性救濟費標准:上年全省月社平工資的10個月,四捨五入保留到元。(1)滿15年以上的全額發給(2)不滿15年的,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按十五分之一發給個人賬戶繼承額2011年7月後去世,個人賬戶余額全部發給,2011年7月前去世的待遇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