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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養老金全國統籌

發布時間:2022-02-16 02:01:42

⑴ 什麼是養老金全國統籌

簡單的說 就全國社保參保人員都按一樣的標准繳費 領養老金 報銷醫療費用,你在哪裡買的社保 都能在全國范圍內遷轉 沒有扣抵。不像現在 比如你在深圳工作買的社保 你戶口在昆明 5年後你想回家鄉 你得把你深圳的社保轉回昆明
你才能在昆明報醫葯費用或以後辦理退休。前些年是完全不能遷 現在能遷養老保險 但會有一定抵扣 就是說你有100元 遷回去可能就85了,而醫療任然不能遷 你回昆明後 得病了只有回深圳報銷。

全國統籌是個目標 前提是平衡各地的經濟收入水平的差異
現在有了社會保險法 國家正在朝這個目標努力

⑵ 關於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目前退休領取退休金有兩種選擇:
1、在參保地繳納社保滿10年,累計繳費達到社內保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容15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在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按月領取退休金待遇。

2、累計繳費達到社保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15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將各地繳納的社保遷移到戶籍地合並,在戶籍地申請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戶籍地按月領取退休金待遇。

⑶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什麼意思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意思是指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以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度規定、統一調度使用基金、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為主線,實現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協調發展。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規范統一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全國范圍內統籌使用。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具有必要性、必然性、邏輯性、緊迫性與可行性。
之所以要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就是要解決因統籌層次低帶來的制度不夠規范統一、各地的養老負擔畸輕畸重、基金規模效應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夠順暢等突出問題。解決以上問題,是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的直接目標。
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地方統籌的背景下,存在地方制度各行其是的問題。調查表明,各地在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繳費費率、待遇計發辦法等方面有很多不同,制度碎片化現象嚴重,難以實現各地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基礎工作,就是要統一規范各地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
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地方統籌的背景下,仍然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問題。盡管已經出台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但由於各地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業務規程不規范,數據不標准,信息網路不健全等,轉移接續仍然面臨較大困難。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全國統籌,就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從而簡化轉移手續,方便轉移接續工作的開展。因此,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是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全國銜接的關鍵環節。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⑷ 如何實現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

據報道,為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中央決定將實施全國統籌的范圍明確界定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部分,明確分步實施,2018年將啟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

分析人士表示,從技術層面看,地方統籌弊端很多,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但實際上歸集為1000多個養老基金,各地都把掌握的基金當成自己的一畝三分地,無法歸集投資、保值增值。

據最新統計,目前有13個省、區、市養老金結余已經告急。實現全國統籌,實現基本養老全國一盤棋,可以提高我國整體的基本養老保障能力。

⑸ 養老保險什麼時候能全國統籌

1、全國統籌,即養老金全國聯網,由國家財政統一收取、支出;
2、統籌後,全國范圍內不需要再轉移養老關系,出現缺口,由國家財政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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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需要哪些條件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實現我國養老保險公平的惟一途經,但是,由於我國養老保險長期存在的制度「亂象」和「亂賬」,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達到撥亂反正,還需要創設必要的支持條件:

1.創設制度條件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制度保證。制度條件的關鍵是制度責任者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的建立與健全以及制度受益者的利益均衡。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開始設立時,只是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政策,並沒有更多的考慮到養老保險責任主體合理的責任分擔以及受益者的利益均衡。

2.創設管理條件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管理和運行保證。目前的屬地管理體制很容易造成養老基金的地域分割,不利於基金安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屬地管理是統籌層次低的必然結果,不符合統一制度的要求與規律,而實現全國統籌則必然要求建立垂直管理體制,成立全國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奠定全國統籌的組織基礎實行社會保險垂直管理。

3.適當降低企業社會保障負擔和個人繳費費率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基礎。企業繳費率的確定應以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企業的平均收入為基礎,以使更多的企業有能力參加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之中。我們建議以最低收入地區和最低收入行業的平均收入水平為基礎,將企業繳費率降到12-15%。

4.盡快延遲退休年齡以減輕養老保險壓力,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社會政策支持。中國目前正在經歷著世界上規模最大同時也是速度最快的人口老齡化過程。養老金保險基金面臨著空前的支付壓力。現行退休年齡的規定直接導致個人工作時間在整個生命周期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日益嚴重地損害著代際之間的公平,也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構成挑戰。推遲退休年齡是大多數國家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給養老金支付帶來的壓力所採取的措施。推遲退休年齡可以同時收到基金增收減支的效果。

5.加快社會保障信息化管理和服務供給網路及水平的提高,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技術支持。目前勞動力和人口流動性日益增強,地區間遷入遷出的規模日益擴大,勞動者跨地區求職,跨地區進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跨地區享受各種社會保險待遇等,都變得愈發迫切。這就需要將信息系統的覆蓋范圍擴大到社會保障各項業務;通過系統整合,實現各項勞動保障業務之間、勞動保障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業務之間的協同辦理,為建立社會保障工作長效機制提供技術支撐。

⑺ 養老金全國統籌是什麼意思

國家憲法把以養老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險制度確定為國家制度,規定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是公民應享受的基本權利。養老保險遵循基本分配製度即按勞分配原則,保險的享受條件和待遇標准與工齡直接掛鉤。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六條 社會養老保險應當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和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鉤,並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本市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基金、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

⑻ 養老金全國統籌難在哪

一、是否已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尚存爭議
養老保險制度省級統籌是提高統籌層面、增強制度的互濟共助作用,提高財政兜底能力和基金支付力,最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終實現制度統一的重要途徑。1987年我國首次提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概念,國務院曾要求1998年底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但最終目標落空。2007年,國務院要求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期限在2009年年底完成。2009年7月,入保部透露,全國已經有25個省份建立了省級統籌制度。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記者會宣布:「十一五」期間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並宣稱現在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還比較低,我們在「十二五」期間要實現基礎養老金的全國統籌,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資金調劑,化解風險。
統一計發辦法和統籌項目、統一業務經辦機構和規程、統一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等「五個統一」的標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工作啟動了20多年的時間,並做了多次部署,但最終未見成效,詳見表1。
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制度障礙與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發展難點
政府一次次提出省級統籌的時間表,目標一次次的設定,但執行效果總未達到預期。2012年入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公報稱,全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建立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但事實上,我國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省份實現了基礎養老金在省級的統收統支,絕大多數省份養老保險統籌層級仍然停留在縣市一級,全國統籌單位多達2000個。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為什麼如此困難,主要原因在於:
1.地方利益作祟,統籌層次無法提高的阻力在於政府本身
養老保險統籌最主要的問題是直接的利益關系,無論省內各地市之間還是各省之間,只要養老保險基金的利益問題無法平衡,實行省級統籌或是全國統籌的任務就難以推行。實現省級統籌是提升養老保險保障能力的有效辦法,但省級政府存在一定的顧慮,按照慣例,哪一級統籌就由哪一級財政負責。財政責任的上移,無疑給省級政府增加了財務負擔和更多的行政管理責任。已經實現省級統籌的地方,除了4個直轄市之外,大多屬於欠發達地區,比如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沒有完全實行省級統籌的地方,大多屬於發達地區。出現這種現象,主要因為中央財政對欠發達地區實行省級統籌給予一定的補助,再加上省級財政補助,省級就有足夠的資金開展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且省內地市由於結余少也願意將責任上移。而發達省份無法得到養老保險基金的中央財政補貼,省內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又滯留地市級。若省內經濟差異大,則各地市不願將養老保險金上繳省級補差調劑,就產生了越發達地區省級統籌越困難的現象。
對於省內各地市而言,由於養老保險的屬地管理規則,基金限制在各個行政片區內,基金的上解就可能導致利益受損,涉及當地財政收入和政績。經濟好的地市擔心省級統籌降低本地居民養老待遇水平,損害本地利益;而經濟差的地市希望得到外援降低自身支出壓力。當出現局部利益與全省利益沖突的時候,各個市、縣往往選擇保護局部利益。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困難,不是理論或技術上的困難,而是利益平衡問題。在當前以及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各省級行政區間的巨大經濟差距將繼續存在,各地對自身利益的爭奪與地方保護主義將繼續存在,中央政府也很難在短期內完全協調好各省級行政區的利益訴求。
2.碎片化管理導致無法統一養老保險制度
按照我國公共政策制度設計規則,中央往往僅負責養老保險制度宏觀政策的制定和指導,具體細則由各地政府依據自身特點、經濟狀況以及地區居民的收入水平自行設定,出現繳費基數、繳費模式、費率水平等不同,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不僅省際之間制度不一,甚至省內各地市也差異很大,不易進行統一管理。以廣東省為例,珠三角地區外來人口多,參保覆蓋率高,基金結余較大,單位繳費普遍在9%~12%左右的低繳費區,深圳、珠海、佛山為10%,東莞只有9%,繳費工資較低,普遍低於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輕;而欠發達地區則相反,覆蓋率低,參保繳費人數少,基金結余較少,有的地市出現當期赤字,單位繳費比例普遍高於15%,韶關、河源、汕尾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率達到18%,最高的達到22%,繳費工資普遍已達到或接近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重。
5.統籌調劑基金部分用於做實個人賬戶,地市參與省級統籌積極.陸降低
全國各省級養老保險統籌要求從各地市上調養老保險調劑金,如廣東省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將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上繳比例由3%統一調整為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的g%,養老保險基金調劑金上移至省級主要用於補差欠發達的地市統籌資金的支付缺口。由於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轉制到部分積累制時,統籌賬戶對個人賬戶的侵佔,導致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地市的統籌賬戶基金,除了向省人保上繳調劑金之外,一部分還要用來做實個人賬戶。2006年之後實施養老保險新政,中央政府要求積極做實個人賬戶,除財政補貼和轉移支付等方法,也在利用提高統籌層次的方式來籌集資金以彌補個人賬戶無法支付的部分。這進一步影響較發達地市政府進行省級統籌的積極性,傾向於將基金截留本地。

⑼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怎麼辦養老金夠不夠用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指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以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度規版定、統權一調度使用基金、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為主線,實現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協調發展。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全國統籌、基本養老保險技術全國統籌等層面。其核心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規范統一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全國范圍內統籌使用。分析認為,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具有必要性、必然性、邏輯性、緊迫性與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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