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金國家怎麼發放
妥善處理參加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地域不同,處理辦法也會有相應變動
(1)養老保險金何干發放擴展閱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發文單位,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文號:勞社廳函[2001]44號發布日期,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你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2001)5號)收悉,現答復如下。經研究: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2. 社會養老金是那個部門發放的
社會養老金就是國家社會保障部門發放的
我們每一年交的養老金存在個人賬戶上,等交滿15年過後,國家就會根據你交的系數和裡面的錢,來每個月給發養老金
3. 社保養老金發放公式
計算公式: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計發月數。
4. 養老保險金如何發放
一、保險金的處理
養老保險是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到社會保險機構的,其中,單位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代扣代交,一般在當期繳納,因此,在繳納時,職工應交的那部分應由單位先承付。
1.當期繳納時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註:單位承擔的部分)
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註: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當期未繳納
①當期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②發工資時個人應交的部分照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企業以後期間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企業代扣養老金部分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在「其他應交款」中核算,職工個人負擔的部分一般在工資中扣除。其他應交款是指企業除應交稅金、應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交的款項,包括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應交住房公積金等。雖然制度中未明確把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社會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應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業的會計已經將這部分的社會保障性支出通過其他應交款中核算。
財政部規定,各類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的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由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職工個人的應發工資中扣繳。
此條規定了社會保險費的基本處理原則,一是執行本通知規定的企業包括各類型、各所有制的企業;二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計提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交款」;三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雖然文件只提到「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未明確規定應在哪個具體的成本費用科目核算,但由於社會保險費是按國家規定統一上繳的一項收費,不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也就不屬於生產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應該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記入管理費用科目。計提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其他應交款」;四是由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代扣代繳,從職工工資中代扣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交款-職工個人保險費」。
總之,企業的工資和養老保險費應隨同生產的產量等成本相應結轉,其扣除也與相應的產量等成本要素相一致,與收入相配比,如此來理解「支付」「繳付」的含義,進行相應的會計和稅收操作。
二、住房公積金的處理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計入成本(費用),並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繳交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本企業職工包括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均在本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應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支付,不得由企業負擔。
企業應注意,雖然會計上要求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進行核算,但是其並不作為隨職工工資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的計提依據,也不作為計算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基礎。在企業所得稅中計算應付職工薪酬調增數額時,應注意將按省人民政府規定標准發放的住房補貼(並不是一定企業發放的全部住房補貼)扣除。
另外企業發放的住房補貼無論是在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中扣除,關鍵的問題還是發放的基數與比例要符合政策規定。一般來說,對於發放工資不再分明細項目的企業,其員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住房補貼的基數最好是按企業計稅工資來提取,這樣稅務檢查時,也比較容易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
三、除「三險一金」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三險一金」只是社會統籌中的四項。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我國社會保險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將逐步建立。據了解,目前各地還有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簡稱「五費」。由此產生了其他社會保險費的稅收處理問題。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總理令第375號)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第十條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第四條規定,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入企業管理費用。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因此,除「三險一金」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如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均是同一性質的社會保險費,都是稅務部門為主徵收,由於職工個人不繳納,因此也不存在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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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社保養老金發放到哪裡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養老金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條件,社保養老金由當地社會保障局按月撥付到所開立的指定銀行的個人賬戶,由用戶到銀行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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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職工養老保險金發放辦法
由於你的繳費情況等資料都不掌握,當地歷年的職工平均工資等都是未知數,無法為你計算準確的養老金月領取額。所以,只能告訴你計算方法啦。各地情況有差異,但基本原則相同,從2006年1月起執行。因比較專業,你的慢慢學,才會計算。以下是計算方法,你自己測算吧!(你可瀏覽我的空間)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均按本意見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按上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統賬結合時間、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過渡性調節金計發比例,按《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見附件)執行。
三、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設立3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後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期滿後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附:
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一、統賬結合時間
統賬結合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時間,200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按照繳費工資基數11%或12%計入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2006年1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建立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
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個人繳費至職工退休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辦法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數除以12換算,保留兩位小數。
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參加自治區統籌的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電力企業,以統計部門公布的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其他企業要逐步過渡到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四、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005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二)新辦法中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盟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1998年以前以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按下列公式計算: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上式中,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職工退休當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繳費工資基數,年繳費工資基數等於每個月的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職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繳費月數除以12換算。
五、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本人退休年齡所對應的下表所列標准執行。非整數年齡按月數除以12換算後四捨五入。
退休年齡/計發月數
40/233
50/195
60/139
41/230
51/190
61/132
42/226
52/185
62/125
43/223
53/180
63/117
44/220
54/175
64/109
45/216
55/170
65/101
46/212
56/164
66/93
47/208
57/158
67/84
48/204
58/152
68/75
49/199
59/145
69/65
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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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養老保險金到底是按哪裡的標准算
退休金發放的標准一般和兩個標准關系密切:一個是繳費基數,一個是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必須在退休前累計繳納15年方可發放養老金)
根據最新的養老金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
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
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例如:
根據上述公式,假定男職工在60歲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累計繳費年限為40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個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平均繳費指數就是去年按1000基數繳納,而社會當年平均工資2000那當年指數就是0.5,把每年的算出來平均,很容易,到時候可以計算多少養老退休金的。關鍵是要知道自己的單位是按照什麼基數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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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市居民養老保險是如何發放養老金的
一個人能領取多少養老金,分為四個情況;
1、區域不同,領取不同;
2、個人繳版費年限不同,權或基數不同,領取數額也不同;
3、從何時退休計算的時間不同,領取也不同,因為養老金有個參照物就是領取時當時這個地區的生活水平作為一個參照物;
4、體質不同,領取也不同(養老金雙規制,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編制內的領取的錢跟一般以個人名義繳納的及在私企上班繳納的領取的是不一樣的)
養老金的計算方式:
計算方式很復雜,且方式一直在變,這個細說沒有任何意義的,因為平均工資在漲價,物價在漲,這不是簡簡單單用幾個公式就能說明的!當你領取養老金的時候,國家社保局會給你計算賬單的!
9. 養老金發放是怎樣執行的
養老金發放是廣大職工最關心的問題,也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貫徹落實《決定》必須著力解決好的核心問題。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保證退休人員總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對養老金計發辦法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過渡辦法」的實施方案。所謂「老人老辦法」是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今後每年都要按規定調整其養老金待遇,逐步提高養老保險水平。所謂「新人新辦法」是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完全按新的統一制度的規定計發。即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為退休時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按照這個標准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在一定時期內,如果個人賬戶儲存額已發放完畢,退休人員依然健在,仍可繼續以這個標准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只是這部分養老金是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來承擔,直至退休人員去世時止。對於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職工,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