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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交養老保險沒領完死了還給反嗎

發布時間:2022-02-12 04:05:11

A. 交社保人死了。沒交完。個人交的能反多少

交社保人死了,沒交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可以繼承。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B. 個體交社會養老保險沒有領取人就去世了能退嗎

1、個體交社會養老保險沒有領取人就去世了,繳費人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其遺屬還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2、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員(含個體參保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其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補助費由社保經辦機構支付;

3、但我國社保條例並未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及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發放標准進行統一規定,由各省市按照本地實際情況執行制定發放標准。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1)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2)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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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況撫恤金標准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3、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4、病故撫恤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5、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6、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7、養老保險撫恤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8、失業保險撫恤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領取撫恤金,標准參照當地在職職工的規定。

C. 個人交的養老保險沒到退休年齡去世了,個人交的能全部退回來嗎

不能全部退還。只能退給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部分,這部分只佔繳費總額的約1/3左右,其他2/3已經進入社保基金統籌了,不可退還。

D. 交社保沒到領的年齡就去世了,錢可以退嗎

可以退。如果參保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的,繼承人繼承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本金及利息。這部分錢全國政策應該是一樣的。個人繳費額是每年的繳費基數乘以繳費費率20%。其中8%計入。個人帳戶,12%計入統籌基金。相當於個人所。繳費總額的40%計入個人帳戶(如繳費總額8萬元,計入個人帳戶的是3.2萬元)。除繼承個人帳戶外,還發放一次撫恤金和喪葬費。這部分錢各地的政策可能不太一樣。我所在地執行的是:以死亡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為標准,每繳費一滿1年發放1個月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繳費年限超過20年的,最多發20個月。的撫恤金。(如死亡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為4000元,繳費年限為19年8個月,則一次性撫恤金為4000乘以20,80000元),再發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標准2個月的喪葬費約9000元。最後繼承人可以拿到個人帳戶本息,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具體多少錢根據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計算,但可以肯定大於你所繳納的錢。再次提醒:我說的不一定就是你們當地的政策,你們當地的具體政策,還請向你所在地的養老保險部門了解。

E. 如果交納社保後沒領完就去世了怎麼處理

如果交納社保後沒領完就去世了,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是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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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F.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未領或者未領全就過世了,剩餘款項可以退回嗎求新政策下的解答

確實是這樣的。
自己繳納的保險費,大部分錢進入了社會統籌賬戶,國家拿你的錢給已經退休的人發工資。只有一少部分錢進入了個人賬戶,當發生意外時,只退個人賬戶里的錢。這是社保的一個缺陷,也就是說沒有受益人,拿回來的錢可能比交的錢少。
社保還有一個缺陷,就是交費年年增加,並且增加的幅度很大。
所以,如果是自己交費購買保險,我還是建議購買商業保險。交費固定不變,有受益人,不管交幾年發生意外,退還所交保費+分紅。

G. 我自己個人交養老保險中途死亡怎麼辦是否全額退費

可以全部繼承。2011年5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徵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公眾意見。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並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草案明確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

為了規范管理,草案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草案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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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賬戶」部分積累制的相關制度:

在「個人賬戶」部分積累制模式下,職工個人和企業繳納的養老金計入個人賬戶,但是個人賬戶只是記載繳費記錄,個人退休時按照個人賬戶繳費總額計算退休金。繳納的養老金並沒有全部儲蓄起來,而是用其中的一部分來支付已退休人員當年的養老金。

該制度較現收現付制的優點是個人的養老金支付水平與繳費記錄掛鉤,可以體現效率,鼓勵人們努力工作,為養老金的收入來源提供保障。

此外該制度積累少量資金,減少管理成本,避免管理基金的各種風險。此制度的缺點也很明顯:一是忽視社會公平,低收入者繳費較少,老年生活沒有保障;

二是在鼓勵繳費的同時也確定了未來的支付水平,收不抵支的時候需要其他資金來源。現在的瑞典實際運行的養老保險模式就是這種模式。

H. 交了足夠年限的養老保險,沒領完就不幸去世了,怎麼辦

只有認命了,但是你還可以領取一筆喪葬費,不是你領取,是你的繼承人給你領取。養老保險本來就是保險性質,所以說提前死亡只有認命,活得久的也就賺了。

I. 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全部自己交,如果沒到領保險人去世了,錢能退回嗎

個人賬戶余額可以退還,統籌部分不予退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2011年5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徵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公眾意見。

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並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草案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

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對於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草案明確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為了規范管理,草案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草案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9)自己交養老保險沒領完死了還給反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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