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爺爺在原農村信用站工作三十多年,退休後有退休等金嗎國家有相關政策嗎是請好心人指點指點
關於農村信用社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
【分類細目】 農村養老保險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日期】 2001.03.05
【實施日期】 2001.03.05
【標題】 關於農村信用社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號】 勞社部發〔2001〕3號
【主題詞】 勞動 農村 養老保險 通知
【正文】
關於農村信用社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及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為積極穩妥地解決好農村信用社系統職工的養老保險問題,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和發展,現將農村信用社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農村信用社在編正式職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職工)和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從2001年1月1日起參加地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以下簡稱參加地方統籌)。
二、農村信用社參加地方統籌後,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統籌項目和待遇標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范圍內原則上要基本統一,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農村信用社參加地方統籌後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將農村信用社系統基本養老保險直接納入省級管理。
三、農村信用社參加地方統籌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原則上維持不變。其中,屬於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的統籌項目內養老金,從統籌基金中支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保發放;統籌項目外的部分,由農村信用社負擔。
參加地方統籌後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要按照平穩過渡的原則,逐步向所在省區市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軌。
四、對已經實行系統內養老保險統籌的農村信用社,其為職工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要移交地方社會保險機構管理,並由地方社會保險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今後,國家統一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規模時,農村信用社職工個人帳戶規模相應調整。
各省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會同人民銀行分行、農村信用社,對2000年底以前的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認真審核,並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進行清算,結余基金要全部移交地方社會保險機構,納入財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凡違規違紀擠占挪用的,要限期收回;對有關責任人要依法處理。
五、對於目前未實行養老保險統籌的農村信用社,其職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參加地方統籌。在地方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至2000年底之間,職工的個人帳戶不予補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年限也不視同繳費年限;但職工在地方社會保險機構建立個人帳戶以前的連續工齡應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六、各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村信用社退休人員,特別是1998年6月25日勞動保障部下發《關於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緊急通知》(勞社發明電〔1998〕5號)之後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進行認真審核清理。不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由農村信用社自行安置,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後,其基本養老金再納入統籌基金支付。
各地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與人民銀行分行、農村信用社密切合作,加強協商,共同做好農村信用社系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工作。農村信用社參加地方統籌後,基本養老保險費要實行全額征繳,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要實行社會化發放。
各地農村信用社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⑵ 浙江省信用社人員養老保險問題急 追加
按照35年的繳費金額來計算退休金
基本養老金=職工離退休時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25%(20%、15%)+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1.4%+物價、生活補貼。
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法:
首先,用職工歷年的繳費工資,除以本省相對應年份的社會平均工資,求得每一年指數;然後,將每一年指數相加,除以繳費年限,得出平均指數;最後,將平均指數乘以職工離退休時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即得出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離退休人員可享受的物價、生活補貼。
(1)糧價補貼1.5元;
(2)副食品價格補貼(國發[1979]245號),每月5元;
(3)豬肉價格補貼(浙政[1985]23號),2至4元各地不等;
(4)副食品價格補貼(浙政[1988]1號),各地發放標准不一;
(5)主要副食品價格變動補貼(浙政[1988]35號),各地發放標准不一;
(6)臨時生活補貼(浙政[1985]3號),每月8元;
(7)糧油價格補貼(浙政[1991]9號),每月6元;
(8)燃料價格補貼([1991]財預176號),每月3元;
(9)糧食提價補貼(浙政[1992]7號),每月5元;
(10)煤電補貼([92]浙價工聯67號),每月3元;
(11)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份和一九九二年取消肉、蛋、豆製品票證補貼,各地發放標准不一;
(12)糧價放開補貼(浙政發[1992]337號),每月3元;
(13)價格補貼(浙價綜[1993]15號),每月15元。
⑶ 農村信用站工作人員該擁有養老保險嗎
看其工作合同和身份
⑷ 農村信用站的工作以及養老金的問題啥時候解決,都在呼籲養老金的問題,說說吧專
農村信用社代理工作以及養老金的問題啥時候解決?我覺得這種情況得慢慢地上級政府通過研究才能夠解決這個問題。
⑸ 農村信用社信貸員的養老保險問題
4、如何才能讓為信用社工作了幾十年的信貸員得到應有的養老待遇? 5、有沒有媒體或記者關注一下廣大農村信貸員的問題? ...大家都懂的 不用多解釋了吧...
⑹ 河北蠡縣農村信用站工作人員在12月24號一律被取消,只給半年工資,其他的比如養老保險什麼都沒有,問
不公平,太沒公德心了,竟然連養老保險都沒有了!如果可以的話,應該投訴一下!
⑺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否有退休金及養老保險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否有退休金及養老保險???
如果說在工作期間購買了養老保險,退休就可以申領養老金,如果單位沒有代買,是不支持的。建議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退休金事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⑻ 農村信貸員養老問題
這在農村等是個很普遍的問題。信用社和信貸員之間應該是一種勞動關系,理應享受相關待遇,包括退休時的養老。
⑼ 農村信用社欺詐信用站幹部14年,扣了站干養老金發展基金稅金,省聯社強令撒站卻拒絕辦養老保險為什麼
農村信用社欺詐信用站幹部14年,扣了站干養老金、發展基金稅金,所以省聯社強令撤站並拒絕辦養老保險!因為它是用的欺詐的手段!!
⑽ 農村信用社的養老保險問題
養老保險辦理條件:(1)職工原單位已建有個人養老金帳戶。(2)單位需要個人賬戶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