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貴州提升農村養老服務能力的主要舉措有哪些
摘要 依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貴州將在街道層面建設具備全托、日托、上門服務及對社區養老服務提供技術支撐等綜合功能的居家社區綜合養老服務中心,在社區層面建立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貴州還將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打造以社區為平台、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者為支撐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三社聯動機制」;探索「物業服務+養老服務」和互助養老服務模式,將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照護培訓納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目錄。
㈡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能否使用集體土地
問:李某欲興建養老院,經多方考察,看中城市邊緣環境清靜、空氣清新的一塊農村土地。是否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土地興建養老院?
答: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也就是說,我國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這兩種土地分別有不同的用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使用集體土地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興建非營利性鄉(鎮)村養老服務設施可以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照此規定,集體建設用地有四類用途:一是宅基地,二是鄉鎮企業用地,三是鄉(鎮)村公共設施建設用地,四是鄉(鎮)村公益事業建設用地。非營利性鄉(鎮)村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當然屬於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范疇,所以,如果興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使用的非營利性鄉(鎮)村養老服務設施,當然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進一步明確,要「切實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要求「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農家大院等,建設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動站等互助性養老服務設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文件,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第九條再次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所有土地,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對包括養老服務設施在內的鄉(鎮)村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情況,明確了土地的申請、審核、批准主體、程序、許可權和條件。
(2)其他興建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需要集體建設用地的,需要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政策和相應的養老政策支持。《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明確:「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第九條再次明確:「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些規定都為下一步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指明了方向,但是,要想落到實處,還需要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具體政策出台才行,這樣才能做到「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2月27日審議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即在這33個試點縣(市、區)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這一決定的作出,為這些地區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掃清了法律上的障礙。
綜上,依照目前的有關規定,李某所在地如果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33個試點,則可以在最新政策引導下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來實現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建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目的;如果不屬於此范圍,則只能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合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建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
㈢ 鄉村振興戰略第三十章增加農村公共服務供給,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第三十章 增加農村公共服務供給主要包括版
1、 優先發展農村教權育事業
2、推進健康鄉村建設
3、加強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4、提升農村養老服務能力
5、加強農村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建設
㈣ 如何有效的改善農村養老服務存在的問題
1.建立農村養老需求評估機制
首先,建立鄉、鎮、村三級服務需求評估系統。由村委會人員和從事養老服務的專門人員對村民進行走訪調查,盡可能詳細的掌握每一戶村民家庭的老年人信息情況,為每一位老年人建立檔案信息卡,利用互聯網分析採集到的數據,以准確匹配符合老年人實際的需求,從而進行有針對性的養老服務活動。其次,可參照上海老年照護需求評估機制建立評估機制,評估對象為全體農村老人,以老年人的健康情況、自理能力、子女的供養情況等為指標,由專業的評估人員對老年人實地調查後制定評估方案。
3.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首先,政府各部門應從當地養老服務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出發來制定相關的政策條例,以讓農村養老保障有法可依。其次,從上級部門到基層部門嚴格貫徹相關政策法規,嚴格執行農村養老服務保障體系,對其中有不遵守者,給予嚴厲的處分。最後,各部門應當結合社會的力量完善農村養老服務體系,保障農村養老服務權利。
㈤ 中共中央、國務院:積極培育銀發經濟 發展適老產業
財聯社11月24日電,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其中提到,研究制定住房等支持政策,完善階梯電價、水價、氣價政策,鼓勵成年子女與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贍養義務、承擔照料責任。
相關部門要制定老年用品和服務目錄、質量標准,推進養老服務認證工作。各地要推動與老年人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葯品以及老年用品行業規范發展,提升傳統養老產品的功能和質量,滿足老年人特殊需要。企業和科研機構要加大老年產品的研發製造力度,支持老年產品關鍵技術成果轉化、服務創新,積極開發適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化、輔助性以及康復治療等方面的產品,滿足老年人提高生活品質的需求。
鼓勵企業設立線上線下融合、為老年人服務的專櫃和體驗店,大力發展養老相關產業融合的新模式新業態。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在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開發老年人健康保險產品。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強監管,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維護老年人消費權益,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消費環境。
其中還提到,進一步規范發展機構養老,各地要通過直接建設、委託運營、購買服務、鼓勵社會投資等多種方式發展機構養老。創新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模式,結合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強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大力發展企業(職業)年金,促進和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
探索通過資產收益扶持制度等增加農村老年人收入。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務和管理水平,積極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優質中醫葯服務的作用。深入推進醫養結合,2025年年底前,每個縣(市、區、旗)有1所以上具有醫養結合功能的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
㈥ 加大鄉鎮一級養老院建設力度,對農村有什麼好處
可以保障更多的老人養老的問題。防止他們孤獨。
㈦ 如何加快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
一、完善機制體制,發揮城市社區的基礎平台作用
社區是政府實施社會管理的「終端」,是傳遞黨政關愛的橋梁。各社區要切實履職盡責,完善各項體制機制,大力推進城市和諧社區建設,實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治安良好,環境優美,文明祥和」的社區建設目標,進一步夯實社會管理基礎。要加強社區居委會體系建設,健全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群眾自治組織為主體、社會各方廣泛參與的新型城鄉社區管理機制,引導社區多元建設主體在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推動政府行政管理與社區自治有效銜接、良性互動。要結合《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十二五」規劃》的實施,明確軟、硬體建設標准,積極爭取發改委和財政部門增加投入,發揮市場多元主體作用,多渠道落實資金,大力推進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增強和完善社區服務功能。要認真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精神,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全面開展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充分發揮居民會議、居民委員會、居民小組在社區管理中的主體作用,切實保障基層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要深化「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片組戶聯系」工作,探索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的新途徑、新方法,整合社區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力量協調處理群眾利益問題,加強社區輿情掌控,強力推進網路問政,開展網路輿情監測,在城市社區建立完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和重大輿情報告、疏導與防控機制,促進社區和諧穩定。要著力加強社區黨風廉政建設,積極構建社區工作監督管理機制,圍繞人、財、物管理等關鍵環節,建立健全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資產資金資源管理制度和黨務、居務、財務公開制度等,著力形成自律與他律、要求與制度相銜接的黨風廉政建設長效機制。
二、改善民計民生,發揮社會救助的保障兜底作用
保障社會底線公平和增進國民福利是時代賦予的最緊迫任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保障基本民生最首要、最基本的任務。各社區務必高度重視,緊緊圍繞提高群眾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從改善民生入手,切實構築底線公平。要全面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醫療救助制度和臨時救助制度,做好城市低保對象調查、認定、審核、資金發放等工作,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其就業及收入狀況,切實做到「應保盡保」,確保困難群體基本生活。要制訂社區災害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小組和應急小分隊,組織相關應急預案演練、人員培訓和相關應急知識普及工作,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切實增強社區災害應急處置及防災減災能力。要加強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勸導和生活救助,引導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同時加強轄區內精神病人基本情況調查,逐一建卡立檔,強化監管,確保管控萬無一失。要大力組織社區黨員、志願者「攀窮親」、「結窮對」、「幫窮戶」,對社區困難群眾進行幫扶。要大力發展社區慈善事業,加強對社區捐助接收站點、「慈善超市」的建設和管理,搭建社區居民自助互助平台,增強社區扶貧濟困作用。要重視福利彩票銷售,積極配合開展福彩銷售進社區工作,大力搞好公益宣傳,樹立「扶老、助殘、救孤、濟困、賑災」的福彩公益形象。要建立健全監督保障和工作評價體系,推行「鄉、村兩級聯查聯審制」、「城鄉低保聽證評議制」、「票決制」、監督員制度和資金發放打卡直發制度,進一步細化和規范社會救助的申請、調查、審批、公示等程序,不斷增強社會救助工作透明度,使社會救助工作真正成為陽光操作、對象准確、管理規范、社會滿意的民心工程。
三、深化服務內涵,發揮公共服務的利民惠民作用
為民服務是社區建設的本質。各社區務必把為民、利民、舒民、安民、娛民作為社區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進一步完善服務體系,拓展服務內容,深化服務內涵,努力提升社區服務水平,確保居民群眾得到更多實惠。要加大力度、加大投入,大力推進社區服務設施建設,搭建社區服務中心、社區事務受理中心、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服務網路和社區服務熱線等服務平台,為推進社區服務奠定基礎。要健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網路,落實促進就業服務政策,完善政府扶助、社會參與的就業技能培訓機制,對城鎮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基本技能培訓服務,積極開展創造「充分就業社區」活動,促進和吸納下崗職工在社區就業。要積極開展平安社區創建活動,建立健全警察和居民自治相結合的社區治安防範體系,組織開展以社區保安、聯防隊員為主體,專職和義務相結合的巡邏守望、安置幫教、守樓護院等活動,認真做好對流動人口的登記、管理、教育和服務工作,努力打造平安社區。要著力打造宜居社區,大力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進社區活動,建立健全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民自治、業主管理和物業服務「三駕齊驅」的社區環境衛生治理格局,完善社區環保聽證制度和環境衛生考核評比制度,探索建立社區環境治理長效機制,為居民提供衛生環保、物業管理、日常綜合維修和綠化維護等基礎性服務,促進社區人居環境的全面改善。要切實貫徹娛民宗旨,以社區市民學校為載體,加強公民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群眾喜聞樂見的文體活動,通過文明小區、文明樓院、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進一步提升社區文明程度,努力打造文明社區。要建立社區信息網路服務平台,推行就業信息、致富信息、家政服務信息等居民需求的信息公布制度,為轄區居民提供及時的信息服務。要強化為老服務,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大力發展以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為基礎,社區老年醫療保健、社區老年文化體育教育、社區老年參與社會發展等為主要內容的社區老年服務體系,為社區老年人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推進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向社會化、規范化、專業化方向邁進。要切實改進服務方式,大力推行「為民服務代理制」,依託社區工作站無償為群眾提供代理服務,主動為民解難,切實為群眾提供方便。要建立健全社區衛生、文體和教育服務、社區公共安全和商業服務體系,支持各類組織、企業和個人開展社區服務,努力打造全方位、多層次、多需求的生活服務圈,實現社區服務全覆蓋。要加強社區服務規范化建設,積極推進街道社區創先爭優活動,以「築堅強堡壘,樹先鋒形象,促科學發展」為主線,圍繞「科學發展、富民強市」的目標,從社區實際出發,大力開展黨員崗位承諾、設崗認責、志願服務等活動,推進社區服務水平的提升。
四、加強培育建設,發揮社會組織的補充協同作用
社會組織具有凝聚城鄉居民有效參與社會管理的協同作用。各社區務必大力扶持發展社區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逐步構建政府服務機制同民間服務機制互聯、政府服務功能同民間服務功能互補、政府服務力量同民間服務力量互動的公共服務網路,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參與社會管理中「反映訴求、規范行為、提供服務」的積極作用。要推行城市社區社會組織社區備案制度,消除社區社會組織成立門檻,發展社區自治和服務多元主體,活躍社區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加強和改善社區社會組織管理。要協調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的自助和互助性服務活動;幫助部分社區社會組織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對象,向社區居民提供服務。要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強化章程的核心地位,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組織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建立現代組織制度,推動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努力擴大社會組織的黨組織覆蓋面,不斷提高社會組織的核心競爭力。要著力推進社會組織創先爭優,充分利用社會組織職能和資源優勢,結合「先鋒崗」、「示範崗」創建等活動,搭建服務平台,組織開展扶貧幫困活動,積極參與「志願者服務」、「慈善捐款」等公益事業,積極做好反映公眾訴求、化解社會矛盾、幫扶弱勢群體等工作,樹立「誠信自律、服務社會、開拓創新、特色品牌」四個新形象,切實提高社會組織美譽度和公信力。
五、夯實工作基礎,發揮社區隊伍的支持支撐作用
隊伍是事業發展的基礎。各社區務必高度重視社區工作隊伍建設,努力建設一支精神面貌好、整體素質優、工作作風實、創新能力強的社區人才隊伍,為社區建設永葆生機和活力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撐。要加強社區幹部自身素質建設,努力提升隊伍「戰略思維、科學發展、開放創新、執行落實、溝通協調」五大能力,培育「顧全大局、真抓實干、親民愛民、勤奮學習、清正廉潔」五種作風,提高社區工作效能。要健全完善社區工作者准入制度,推進專業社會工作崗位設置和開發,加快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步伐,加大社區配備和使用專業社會工作人才力度,積極開展專業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範工作,不斷拓寬專業社會工作人才服務范圍。要普遍建立社區志願者組織,搭建社區志願服務信息平台,開辟社區志願服務基地,連通社區志願服務供需渠道,組織和指導社區志願者廣泛開展社區救助、助殘、優撫、居家養老、再就業服務、維護社區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設等群眾性志願服務活動。要推行社工人才和社區志願者注冊、培訓、時間儲蓄和「星級」評定表彰等管理制度,提高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綜合素質和服務水平。要建立社區工作隊伍檔案資料庫和社區人才儲備制度,使社區幹部隊伍建設向專業化、知識化不斷邁進。要通過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和志願幫扶服務,對殘疾流浪兒童、精神病人、艾滋病病人、吸毒人員、刑滿釋放人員等特殊人群和社會功能缺失人員進行疏導和矯治,幫助他們修復功能、回歸社會。
㈧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的扶持力度
(一)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用地保障。以市、縣(市、區)為單位,按照到年養老床位占老年人口總數5%以上的要求,合理規劃布局養老服務機構,確保滿足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需求。對福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項目建設用地,採用政府劃撥方式供地;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項目建設用地,可根據土地用途,依據養老服務機構具體類型,參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進行地價評估後,採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鼓勵用地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學校、辦公樓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村級建設留用地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相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協助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二)加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配套用房建設。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列入城市社區配套用房,按每百戶15—20平方米建築面積落實,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配建標准。新建小區在交付時須配套相應面積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老小區要通過騰退、置換相應房產予以配置。已經用於居家養老服務的用房要確定產權,切實保障居家養老服務的開展。鼓勵城鄉社區利用布局調整後的學校、辦公服務設施等公共資源改造或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三)加大資金支持。省財政設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於養老服務補貼、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鼓勵發展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等,並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傾斜。從2012年起,省財政對用房自建、床位數達到20張及以上、符合有關部門規定資質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給予每張床位6000元補助;對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達到前述條件的,省財政按核定床位給予每張床位每年1000元補助,連續補助3年。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對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的床位補助標准。省級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制訂。
(四)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養老院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符合條件並認定為非營利性組織的養老服務機構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或者國家機關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養老院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服務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予以減免照顧。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養老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優惠收費。其中,用水、用電、用氣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免收養老機構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養老機構有線(數字)電視基本維護費標准按不高於當地居民用戶主終端基本維護費標準的50%協商收取。對從事居家養老服務企業的稅費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家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1〕132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