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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管理措施

發布時間:2022-02-07 18:44:13

Ⅰ 機關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計算方法: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構成:

Ⅱ 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章制度或管理辦法

企業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企業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5條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6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7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8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企業招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9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0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2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條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4條企業對新招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5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企業與職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16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0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4條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25條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26條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職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8條職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29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30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31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2條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准。
第33條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4條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5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36條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生活費標准支付工資;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工資。
第37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經濟處罰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經濟處罰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總額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余額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第38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的經濟處罰;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39條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40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報部門經理或主管審批,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鍾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9)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41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業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敢於同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42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企業;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二節獎勵與經濟處罰
第43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44條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
第45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46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口頭批評教育、書面告誡、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4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告誡1次,並經濟處罰5至20元: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鍾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在禁煙區吸煙的;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0)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8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告誡1次,並經濟處罰20至50元;一個月內違規3次以上或一年內違規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4)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5)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0條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1條對職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職工所在的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並提交人事部門,再由人事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准後,由人事部門向違紀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必須包括職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30日。
第52條職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53條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特製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54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55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56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57條嚴格遵守企業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8條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59條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60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61條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62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企業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按月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產品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職工離開企業前一年從企業獲得報酬總額的1/2按月支付,職工違約金為補償金的2倍。
第五章附則
第63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64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准。
第65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66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布。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67條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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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如何做好養老保險工作

社會保障關繫到每個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到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實現。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指出:「社會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調節社會分配的一項基本制度。要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穩步提高保障水平,是我國著眼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戰略性安排,社會保障全覆蓋工作意義重大。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工作中的重要組成,做為一名社會保障工作者,現就如何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工作談一下自己的認識。
全覆蓋首先要做到制度全覆蓋,讓每個人都享有參加社會保險的機會。
制度全覆蓋,意味著全體國民都擁有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不分城鄉、不分地域、不分性別、不分工作與否、不分從事何種工作,所有居民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在各種「制度組合」中對號入座,參加社會保險,獲得基本保障,避免百姓想參保卻找不到適合其情況的保障制度。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城鄉居民低保是最主要的三項。目前,基本醫療,包括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已全面建立並覆蓋13億人;城鄉居民低保覆蓋了所有省區市,實現了應保盡保。上世紀90年代起,我國探索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隨著國有企業改革而全面推開、不斷完善。2009年,新農保試點啟動,部分地區的農村居民開始享受國家普惠式的養老保險。2011年,城居保試點啟動,試點地區的非就業居民開始享有養老保障。目前,新農保、城居保已經擴展至全國,這是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標志著我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制度建立起來,養老保障實現制度上的全覆蓋。
全覆蓋更重要的是實現全民群體的全覆蓋,做到應保盡保。
制度全覆蓋初步實現。而老百姓理解的「全覆蓋」,則是該參保的都參保,人人擁有社會保障。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險覆蓋面迅速擴大,越來越多的人擁有了健全的社會保障,但仍有相當比例的人游離在制度之外。例如:靈活就業人員、非公經濟組織從業人員、農民工、繳費困難群體等。如何實現社會群體參保全覆蓋,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登記管理工作是全覆蓋的基礎
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登記管理,建立統一的全民參保登記信息資料庫,逐步形成每個人唯一的社保標示,是實現社會保險從制度全覆蓋向人員全覆蓋過度的重要基礎。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逐級抓落實,通過對公安、社保、民政資料庫的比對,篩除已參保、死亡、轉出人員後,按區市、街道、社區進行分解,確定入戶調查登記對象逐一入戶進行參保登記。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加強對參保登記工作意義、范圍、方法步驟等的宣傳,通過發布工作信息、召開相關會議、開展專題宣傳、印發宣傳手冊、懸掛宣傳橫幅、深入基層宣講等措施,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路等媒體進行宣傳,提高民眾對參保登記的認識。基層社區社保經辦人員在入戶調查登記時,要積極宣傳社保政策,鼓勵被調查登記人積極參保繳費。要做到查不漏戶、戶不漏人、人不漏項,確保登記數據的完整、准確,並將收集到的信息核實後錄入信息資料庫。經辦機構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和相關配套措施,確保參保登記工作穩步推進。各級人社部門要搞好分工,統籌協調安排,精心組織實施,按照「全民參保登記,全員共同參與」的要求,充分調動人社系統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抓好落實。要對基層登記參保工作進行督導考核,及時通報工作推進情況,確保此項工作穩步實施,扎實推進,按規定時限完成。
二、降低社會保險的門檻是全覆蓋的前提
當前,存在著社會保險覆蓋率過低的問題。繳費制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顯著特點,它實行權利與義務相關的原則,只有盡到了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才能享受收入補償的權利。但是,在我國由於保險費征繳額度相對較高,許多勞動力在職時,由於害怕失去工作或擔心現金收入減少,沒有及時繳納保險費,導致失業或年老後失去生活保障,這種現象在私有小企業、流動農民工甚至低收入的自由業者中較為常見。因此,適當降低社會保險繳費額度,讓盡可能多的人繳得起費,是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的基本前提。今年4月13日的國務院會議上,決定階段性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費率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已經拉開了地方下調企業養老保險費率的序幕。中央的這一舉措既是為企業「降成本」採取的實質性舉措,也是降低參保人員繳費負擔,提高社會保險覆蓋率的重要措施。
三、切實解決繳費困難弱勢群體參保問題是全覆蓋的重要舉措
一是通過轉移支付,直接增加財政投入或社保支出,給予適當補助。有些地區居民養老保險對重度殘疾人由當地政府每年代繳15年,每年500元標準的保險費;利用國家扶貧政策,對確實無力繳納養老保險的貧困人群,由當地政府動用扶貧專項資金,解決最低檔次的投保金都是較好的措施。
二是在制度設立上予以傾斜。例如,對重度殘疾人、低保人群在居民養老保險中設定最低投保100元的繳費檔次;對重度殘疾人可提前辦理退休;降低貧困人群醫療保險起付線標准,提高貧困人群醫療保險報銷額度和報銷比例等政策。
三是加大執法維權力度,給予法制的保障。採取措施解決外地農民工的參保問題,通過加強勞動監察執法,打擊違法用工行為,提高企業參保自覺性;通過與建設管理、安全監督等部門的聯合辦公,納入安全生產考核等措施,促使建築用工單位及時對外地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另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要加快統籌城鄉的步伐,完善各種不同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轉移辦法,妥善解決跨地區社會保險關系接續、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等重大問題;現在,隨著多種所有制格局和統一人力資源市場的形成,靈活就業群體的數量和比例呈明顯上升趨勢,勞動關系、就業崗位、工作時間、工資收入都有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社會保險全覆蓋,也意味著要保證參保人終生准確記錄其權益和相關待遇的結算、支付。這就要加快改進社會保障管理手段、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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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養老保險統籌的措施建議

(一)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在養老保險事業中的財權和事權
養老保險作為一項公共事業,理應將事權歸於中央政府,而且根據國際經驗,大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多集中在中央,實行全國統籌管理。從理論上說,我國劃分中央與地方養老社會保險責任應遵循以下原則:有利於新舊制度斷開、固化歷史債務,培育新制度成長並使其具有可持續性;有利於中央與地方政府財力平衡,能做到責權分明,平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減少政策執行阻力,提高政策效果。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後,應該做到大權集中,小權分散。所謂大權集中,就是按照「四統一」的要求,對大政方針(如退休條件、給付的待遇標准、隨經濟發展調整退休金的幅度、基金管理,使用的財會制度及保值增值辦法等等)的制定、基礎養老金的管理和調劑、組織機構和人員的系統化管理等權力集中在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各地只有執行權。所謂小權分散,就是在不違背國家大政方針的前提下,允許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貫徹實施意見。
(二)改革統籌賬戶養老金記發辦法,對基金結餘地區實行經濟鼓勵
首先,統籌賬戶的基金分配方式與人們對改革的態度有密切關系。若以當前平均主義的分配方式進入全國統籌,難免要遭到工資水平高的地區阻撓。假設:甲、乙兩地為兩個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地區,甲地繳費者平均月繳費工資3000元,乙地繳費者平均月繳費工資1500元,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的比例為繳費工資的20%,則甲地繳費者人均一年劃入統籌賬戶的資金為7200元,乙地繳費者人均一年劃入統籌賬戶的資金為3600元。又假設:甲地和乙地繳費者人均工資連續15年不變,甲地繳費者人均15年劃入統籌賬戶的資金為108000元,乙地繳費者人均15年劃入統籌賬戶的資金為54000元。而社保新人只要繳費滿15年,都可以享受基礎養老金,甲乙兩地的繳費者繳費滿15年後都不繼續繳費。提高統籌層次後,甲乙兩地人均對統籌賬戶的貢獻相差54000元,可人均享受的基礎養老金卻完全相同,這對工資水平高的甲地繳費者顯失公平,必然遭到其抵制。只有建立基礎養老金與繳費金額掛鉤的機制,改革才能贏得富裕地區或發達地區的積極參與。
其次,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節余較多和保費收繳率較高的地區政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鼓勵。這樣,既可對其日常工作起到激勵作用,也可降低其對全國統籌的抵制心理。
(三)加快做實個人賬戶改革步伐
由於養老金收不抵支,加之養老保險基金混合運行,在職職工為個人養老金賬戶繳納的基金只是在個人賬戶中記錄了繳納的費用和利息,這部分資金實質上是用於當前退休者的養老金支付,從而形成了「空賬」。據測算,我國個人賬戶空賬金額已達數千億元。隨著人口老齡化時代的到來,問題將進一步加劇。個人養老金賬戶的「空賬」問題如果持續存在,將直接導致「新企業」和在職職工承擔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成本,加重企業和職工的繳費負擔。
筆者認為, 做實個人賬戶不能操之過急,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採取逐步做實、最終達到做實至8%的方式,這樣既不會對養老金的當期發放形成過大壓力,又可以逐步提高企業和職工對個人賬戶的信任度;中央政府在此過程中也應當明確自身責任,為養老金支付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保障,並對做實個人賬戶地區的做實基金投資運營提供扶持性、優惠性政策;最後是加強養老保險基金自身的運營管理,在確保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適當拓寬投資范圍,爭取通過基金的自我增值來彌補收支缺口。

Ⅳ 養老保險金如何合理利用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
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准)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問題解答
1、拖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問題出現的原因有哪些?
造成部分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拖欠問題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業經濟困難,
拖欠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削弱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
,基金調劑力度不強;保險覆蓋范圍窄,大量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還沒有參加統
籌,
養老保險社會互濟功能沒有充分發揮;基金征繳尚未實現法制化,收繳率不高;養
老金發放社會化程度低,部分地區仍然實行基金差額繳撥和委託企業發放的辦法;
養老保險管理基礎薄弱,管理手段落後等等。要從根本上解決拖欠企業離退休人員
養老金問題,必須繼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企業盡快擺脫困境
;同時,也要加大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力度,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
應的養老保險體系。
2、為什麼要對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實行按時足額發放?
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使他們老有所養,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
。企業離退休人員曾經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過重大貢獻,在他們退出勞動崗位後,
他們的貢獻應該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承認,他們的基本生活應該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
障。因此,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險機構
有義務通過社會統籌基金,確保其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目前還沒有參加統
籌的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困難的,當地政府也有責任幫助企業採取
有效措施解決,力保按時足額發放;對於長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在採取
措施加大催繳、清欠力度的同時,其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應按時足額發放,各
地不得自行採取減發措施。
3、為什麼要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長期以來,我國的養老保險以市、縣級統籌為主,統籌范圍小、層次低,基金
管理分散,調劑力度小,抗風險能力弱,難以保證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
時足額發放。為此,國務院決定,從1998年開始,各省區市實行養老保險的省級統
籌,重點是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機制。到2000年,要基本實現省級范圍
內統一繳費比例,統一管理和調度使用基本養老金。
4、為什麼要將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深化,行業統籌自成
體系的管理體制越來越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基金只能在
本行業之間調劑,難以實現更大范圍的風險共擔;各行業之間,行業與地方之間統
籌項目、待遇標准不同,造成同一地區同類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有高有低,引起互
相攀比;特別是機構改革後,原來負責行業統籌的部門,有的調整或合並,難以承
擔行業統籌任務。因此,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勢在必行。這是黨中
央、國務院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採取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增強養老保險基金保障功
能和建立有效調劑機制的迫切需要,是實現全國范圍內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制度和實行省級統籌的重要保證。
5、為什麼要嚴格控制企業職工提前退休?
這里所說的提前退休,是指目前一些地方和企業違反國家政策,為職工提前辦
理退休手續的錯誤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企業從局部利益出發,採取一些不正當
手段誘迫職工提前退休;有些職工本人利用假病殘證明或更改年齡等手段辦理提前
退休。這種做法蔓延的結果,一是使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增加,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
人數相應減少,加重了養老保險基金負擔,影響了符合條件的正常退休人員基本養
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二是使一批未到年齡、有技術、有經驗的職工提前退出工作
崗位,不僅造成勞動力資源的浪費,而且影響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職
工的合法權益也受到了侵害;三是大量提前退休人員二次就業,對勞動力市場形成
了沖擊,擾亂了勞動力市場發展的正常秩序。因此,提前退休的做法必須堅決予以
禁止。
6、企業和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基本養老保險是一項關繫到億萬勞動者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險制度,是適應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和
職工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和職工,
有依法參與和行使監督的權利。企業有權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監督機構,要求社會保
險機構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養老保險金。職工有權隨時查詢本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的情況,有權在退休後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費,職工認
為其養老保險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舉報,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也可以向法院起
訴。
7、企業和職工如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後,應依法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為職工辦理參加
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的標准繳費後,應為參
保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用於記錄繳費,並作為計算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個體勞動者和自由職業者可以直接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
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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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完善養老保險體系的措施

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在過去20年中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不具備解決國民養老問題的整體方案。首先,現行政府養老金加企業年金制度方案尚處於制度建設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備,甚至在試點地區也僅取得初步性進展;其次,現行方案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勢必受到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齡化的考驗;第三,現行方案的覆蓋面還不夠寬,面向農村人口(特別是非農業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障體系改革尚未啟動。目前,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正在處於為國有企業改制服務轉向為全社會和諧發展服務的初期,但類似於美國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的制度安排在中國尚未出現,表現在國家相關政府機構的行動缺乏統一法規協調,全社會各群體的利益還未得到全面統籌考慮,養老保障的各個部分還需要進一步整合。養老保險制度現狀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的進程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傳統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改革(1984?1993),暫時解決了國有企業養老金支付危機問題;第二階段: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構建(1993?2000),試圖解決代際間的公平問題;第三階段: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與目標(2000年以後),初步確立了多支柱養老體系。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被歸納為以下5個方面: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廣大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適當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改善居民對改革的心理預期,增加即期消費,促進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發展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根據上述原則制定的一系列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三支柱的共識。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國政府在進行試點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城鎮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執行的,適用於所有企業和勞動者,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中社會統籌基金由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第二支柱是近年來逐步明確的企業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和《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補充養老保險是其中的一個層次。部分企業可以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自願建立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為每個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運行。國城鎮養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一般屬於個人行為,通常不列在社會養老保險計算范圍內。以上三個支柱在理論上將一個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主要問題及政策建議要研究和解決中國當前養老保險體制變革中存在的問題,應以科學發展觀的新視野,從中國和世界養老制度發展的歷史、現狀和未來著眼,准確把握其發展的時代特點和重要歷史使命:首先,現行制度應盡快調整代際公平性問題。目前基本養老金由於存在虛賬、非公企業抵制、管理成本過高等問題,還不能完全發揮其基本養老保障的作用,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堪憂。現行政府養老金加企業年金制度方案尚處於制度建設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備,甚至在試點地區也僅取得初步性進展。根據2003年初國務院在相關會議上的精神,這一試點將在多個省份推開,個別省份將沿用遼寧省試點方式。而遼寧省試點方式能夠取得一定成功的關鍵點之一,是由中央政府承擔了相當比例的資金,注入到基本養老金(第一支柱),做實第一支柱,為發展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提供了公平性基礎。國務院要求沿海發達省份則自行解決資金缺口。但實際上,這一方案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沒有回答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齡化問題。一些研究指出,目前國包括養老金在內的社會保障基金缺口已經高達1萬億至3萬億元。同時,社會保險覆蓋面過於狹窄,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到勞動力人口的15%,而世界各類公共養老金計劃覆蓋的平均水平約為30%。另外,從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社會保險的項目來看,中國一些地區繳費總額已達到工資總額的30%左右,這個比例明顯高於多數國家或地區的繳費水平(當然,這沒有計入非工資性收入)。較高的繳費率影響了企業的人工成本和盈利水平,這導致很多企業以各種方式逃避參保。而為了維持收支平衡,政府就不得不進一步提高繳費率,於是有更多的企業選擇逃避繳費。因此,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作為中央政府重要的總調節基金,將在未來發揮重大作用。現在,其運作的重要環節都已經確立了基本模式,有的已有法律規范(如資金來源、投資范圍及比例限制、投資方式、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風險管理以及基金的支出和使用等),但應進一步多渠道盡快充實基金資產。其次,現行制度還應盡快調整代內公平性問題。企業年金作為非強制性的養老保險,設計、利用更多的稅收政策鼓勵各種類型的投資計劃,如採用抵稅、緩稅和免稅的優惠方法等,可以促進其發展,提高其替代率,減輕基本養老部分的財政壓力。從目前全球范圍看,許多國家仍採用較單一的社會保障體制。長期融資不足,積累不平衡,投資回報低,支付困難,人口老齡化的壓力等都對這種體制帶來很大挑戰。美國養老保險體制是社會基本保障和私人投資、儲蓄積累兩種形式的結合,但也面臨著同樣的壓力。歷任政府在此問題上都有新的改革或修正方案提出或實施。但中心點基本一致:除保留現有的強制性養老保障體系外,還應大力發展建立自願性的各類退休或退休補充體系,進一步降低替代率,形成更多層面的社會養老保障體制。有些國家企業年金計劃達到較高的覆蓋率和替代率,很大程度得益於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當然也要制定相應的限制措施,避免僱主或雇員藉此逃避國家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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