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老保險的繳納,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有什麼區別
1、繳費基數不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應不低於檔案工資和離退休費兩項之和,企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按實發工資或社會平均工資。
2、繳費比例不同:企業參加保險的人,繳費基數都不高多數是在最低繳費基數60%上下浮動,事業單位是按照實際的福利待遇確定的繳費基數,一般都會在社平工資的百分之百以上,高的甚至到150%到200%。
3、養老金計算不同: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計發比例為0.4%,退休金與退休年齡有關,企業職工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4、發放方式不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實行社會化發放,而企業的養老金由社保局統籌辦理,養老金也由社保局發放
(1)養老保險分企業和事業兩種嗎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條件待遇:
一、領取條件
1、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3、個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
(註:養老保險若出現繳費中斷現象,可延續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至15年,均可享受養老保險的相關待遇)
二、享受的待遇:
A、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B 、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待遇。
C、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D 、死亡待遇:
(1)喪葬費: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資的3個月計發(此為退休人員,離休人員為5000元);
(2)一次性撫恤費: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資的10個月計發(此為退休人員,離休人員為本人工資的20個月);
(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註:死亡待遇各省規定各不相同,詳細待遇情況請咨詢當地社保局為准)
⑵ 事業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的區別
1、付款性質不同:單位支付養老保險是強制性的,只要在單位工作,單位就要支付,否則會受到處罰。個人繳納養老保險是自願的;
2、資格不同:單位支付養老保險的前提是你有一份正常的工作和一個單位,但是帳戶沒有限制。無論是地方或不是地方,都可以交給社會保障人員;個人繳費養老保險不需要工作,但它通常是一個本地賬戶;
3、繳納方式不同:在支付對象和支付比例方面的差別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4、報銷方式不同:
企業單位職工的社保金(包括養老和醫療)賠付完全由個人帳戶余額決定,而事業機關單位的養老金則是100%退休前一年的工資,醫療保險更是100%全報銷;
5、目的不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健全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客觀要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於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進一步深化;而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網路-養老金
⑶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有什麼不同
1、繳費基數不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應不低於檔案工資和離退休費兩項之和,企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按實發工資或社會平均工資。
2、繳費比例不同:
企業參加保險的人,繳費基數都不高多數是在最低繳費基數60%上下浮動,事業單位是按照實際的福利待遇確定的繳費基數,一般都會在社平工資的百分之百以上,高的甚至到150%到200%。
3、養老金計算不同: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計發比例為0.4%,退休金與退休年齡有關,企業職工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4、發放方式不同:
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實行社會化發放,而企業的養老金由社保局統籌辦理,養老金也由社保局發放。
(3)養老保險分企業和事業兩種嗎擴展閱讀:
中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
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被輿論廣泛稱為養老「雙軌制」,兩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種歧視性的制度,在中國已經持續20年。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同:
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遠遠高於企業退休人員,差距大概是300%~500%。
職工基本養老金的領取條件
1、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3、個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
(註:養老保險若出現繳費中斷現象,可延續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至15年,均可享受養老保險的相關待遇)
⑷ 企業養老保險和事業機關養老保險有區別么有哪些
區別一,企業單位參加社保需要繳費,而機關事業單位不需要,有財政部門補貼.
區別二,企業單位職工的社保金(包括養老和醫療)賠付完全由個人帳戶余額決定,而事業機關單位的養老金則是100%退休前一年的工資,醫療保險更是100%全報銷。
機關事業多交點,以後得多點,未來社會有什麼新的政策,也會優先.。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⑸ 企業養老保險和事業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繳費及收益方式有什麼不同
建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之間的相互轉換,使勞動者充分享受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此舉可以提高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水平,擴大年金計劃覆蓋面,解決現行企業年金制度存在的稅收公平性問題,促進企業年金的發展,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
[關鍵詞]個稅遞延養老保險稅收優惠
一、研究背景
隨著中國進入老齡化社會,養老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也是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障體系分為三個層次:第一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是企業年金保險,第三是商業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是以滿足基本生活保障為目標的制度安排;企業年金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為了彌補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不足,以提高職工退休後生活水平為目的而建立的養老保障制度;商業養老保險是個人為了提高養老保障水平而進行的自我補充。目前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正在逐步完善,2009年將實現省級統籌,2012年將實行全國統籌。養老保障體系第一層次的完善為第二層次的企業年金的發展留出空間。2008年12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研究對養老保險投保人給予延遲納稅等稅收優惠」,預示著我國已經進入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不斷完善的過程。
2009年3月,國務院通過了「上海市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其中,涉及保險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在上海建立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所謂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指投保人在稅前列支保費,在領取養老金時再繳納稅款的一種個人年金計劃形式的養老保險方案。由於勞動者在職時的收入普遍高於退休後,投保人在購買保險和領取養老金時所處不同時期而導致的邊際稅率差異,將使投保人能夠享受很大的稅收優惠。
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作用
建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對於解決職工退休後工資替代率偏低,解決企業年金制度導致的稅收不公平和解決保險業面臨的發展問題具有重要作用。
1、解決職工退休後工資替代率偏低的問題。現階段我國大部分職工僅擁有基本養老保險,使職工退休後工資替代率偏低,退休後的生活水平與退休前相距甚遠。基本養老保險只能滿足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遠不能滿足更高層次的養老需求。尤其在「養兒防老」已逐漸成為歷史的今天,勞動者的工資替代率較低的問題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國應該發展包括企業年金、個人養老保險在內的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建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對參加個人年金計劃的勞動者給予稅收優惠,由國家和個人共同出資建立個人年金賬戶,對於提高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和鼓勵勞動者加入此項個人年金計劃具有重要作用。
2、解決企業年金制度導致的稅收不公平的問題。由於我國對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實行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目前有條件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主要為具有壟斷優勢和員工收入水平較高的大型國有企業、大型金融機構和知名跨國公司,大多數地方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事業單位因經濟條件限制基本上與企業年金制度無緣,從而造成了有條件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或機構享受稅收優惠、大多數尚不具備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企事業單位的員工面臨諸多養老難題的不公平現象。企業年金制度不僅未能消除我國企事業單位之間日益嚴重的收入差距問題,還擴大了不同企事業單位員工之間的養老保險差距。通過建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所有勞動者均可參加此項養老計劃,即都可享受國家稅收優惠,這將緩解在企業年金制度中存在的公平問題,推進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
3、解決保險業面臨的發展問題。我國養老保險發展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養老保險方面的法規、制度建設滯後,使補充型養老保險業務發展緩慢。目前,作為養老保障體系第一層次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證老年人溫飽需要,作為養老保障體系第二層次的企業年金僅覆蓋5%左右的勞動者,作為養老保障體系第三層次的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更是嚴重不足。但是,面對我國人口老齡化的提速,以自我保障為主要形式的補充型養老保險市場潛力巨大。建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不僅可以提高勞動者的養老保障水平,更可以帶動補充型養老保險的發展,從而使我國的保險業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三、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內容
(一)、稅收優惠
在對年金計劃征稅時,通常面臨以下三個問題:⑴雇員個人向年金計劃的繳費是否允許從應納所得中扣除,免徵個人所得稅。⑵當年金計劃取得投資收益時,是否對其徵收所得稅。⑶當退休雇員從年金計劃領取養老金時,是否要對這筆養老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這三個可征稅點的差異,分為了8種類型,其中E表示免稅,T表示征稅,即為TTT、TTE、TET、ETT、TEE、ETE、EET、EEE。採取EET的稅收優惠模式是一種現實可行的方案。即允許投保人從其稅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年金繳費額,並減免養老金投資收益所得稅,在領取養老金時則徵收個人所得稅。因為該模式是繳納時免稅,支取時繳稅,所以將提高勞動者加入年金計劃的積極性。
(二)、相互轉換
我國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的雙重轉型,造成職業選擇自由度的擴大和職業流動率的提高。企業年金以企業為組織單位,該模式必將成為我國年金市場發展的制約因素,所以年金制度應進行整體的統籌安排。
我國應加強企業年金與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之間的聯系,使之成為年金制度中互補的兩部分。在實際中,擁有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賬戶的勞動者,當其與原單位解約,來到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後,其原來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賬戶可以作為現單位的企業年金賬戶繼續使用,從而實現了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相互轉換。由於其繳費方式都是DC模式,同時年金資產的運作與監管也相類似,所以相互轉換的制度較易建立。
(三)、投資運作
企業和職工作為委託人,將職工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賬戶交由受託人管理,受託人對資產進行全面監管。同時,受託人在法律的框架下,分別和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簽訂委託合同,形成委託代理關系,通過功能外包實現對年金的有效運作和監管。
保險公司可以取得除託管人外的其他三個執照。在投資運作方面,保險公司相對於銀行、證券公司的優勢在於:銷售能力強,業務增長迅速;產品多樣化,能夠滿足客戶的不同需求,提高市場效率。而且保險業在年金市場上佔有先發優勢,積累了較多的客戶資源和管理經驗。所以保險公司應作為年金賬戶投資運作的主力軍。
四、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意義
(一)、完善養老保障體系
通過稅收優惠鼓勵勞動者加入年金計劃,既可以擴大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覆蓋面,又將增加養老保障的層次,所以此舉在橫向和縱向兩方面完善我國養老保障體系。這會減輕投保人未來的保障壓力,從而緩解由人口老齡化所引起的社會矛盾。
建立此種政策型養老保險將促進基本養老保險與年金之間的協調。隨著年金制度的發展,整體養老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國家可以適當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從而緩解當前企業所承擔的基本養老費用過高的情況,將改善企業經營狀況,增大其盈利能力,促進經濟發展。
(二)、促進市場繁榮
遞延型養老保險將使保險公司的養老險業務直接受益,豐富保險公司的盈利模式,提升公司業績。同時養老保險是長期保障型險種,將促進保險公司產品結構的優化,提高公司經營的穩健性。
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可減輕勞動者因未來保障不足所產生的焦慮,從而減少家庭預防性儲蓄,增加當前消費。而在經濟發展相對蕭條的時期,又可通過支付養老金等方式維持一定消費水平,為經濟適當升溫。
隨著年金賬戶中資金的積累,一方面資金投入證券市場會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繁榮,另一方面資金在固定資產中的投資會促進我國經濟建設。
(三)、刺激企業年金的增長
將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納入到年金框架中,其最大優點在於促進企業年金的發展。企業年金的繳費包括個人、企業和國家三方面,與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相比,企業年金使職工享受更多優惠。由於當前的企業年金制度只存在於一些大型企業,所以大部分勞動者並不了解企業年金。但如果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得到普及,那麼更為優惠的企業年金將得到勞動者的認可。因此會形成使勞動者到擁有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去工作的激勵作用。所以,一方面企業更願意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吸引人才,另一方面則是留住現有人才的必要措施,這種對企業的激勵作用將促進企業年金發展。
五、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可行性
(一)、稅收方面的可行性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能否實施的關鍵在於稅務部門的態度。一是此種延遲納稅與我國現有稅法相抵觸。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居民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在領取養老金時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繳稅方式恰恰相反,在購買時允許稅前扣除,但領取養老金時需要補繳稅款。因此該政策的落實還需要一定時間來改變稅收方式和政策,建立健全的相關法規。二是建立稅收優惠政策需要考慮國家的財政承受能力及政策的長期影響。我國近年來財政收入持續增長,而且稅收的增長高於GDP的增長,且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稅收中所佔比重不大,所以實行延遲納稅對我國的即期影響不大。就長遠來看,政策實施後保險公司的業務量會大增,保險公司的營業稅、所得稅會增長,這對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減少有一定彌補。同時由於對當前消費的刺激,帶動消費領域稅收的增長,該政策會對未來的稅收產生遞增作用。
(二)、政策方面的可行性
雖然現行企業年金制度中沒有對個人繳費部分進行稅收優惠,但無論從國際經驗還是學術討論來看,對其實行稅收優惠已是大勢所趨。
而且企業年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的稅率應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稅率比例保持一致性,這樣才能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可以依託於已建立的企業年金框架,其繳費部分、投資運作部分、國家的優惠及監管部分,都已有了相對成熟的機制,因此改革成本相對較小。同時企業年金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相互轉換制度的建立,將實現企業年金計劃和個人年金計劃的融合,這將有利於國家對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統籌。
(三)、市場主體方面的可行性
沒有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只需增加對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賬戶的管理。另外還可能因勞動者保障水平的提高而使企業所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水平降低,緩解企業的經濟壓力。但會對企業產生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壓力,當然從長久看待,此舉會促進企業發展。由於保險公司存在著巨大收益,所以一定會大力推廣此種保險。對於勞動者,國家還需加大宣傳,使更多勞動者了解到此優惠政策,從而促進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開展。國家應適當提高繳費率最高限度,與企業年金總體水平相當。當然這會加大職工的經濟負擔,所以應允許職工按照自身經濟實力選擇合適的繳費率。
六、總結
建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之間的相互轉換,使勞動者充分享受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此舉可以提高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水平,擴大年金計劃覆蓋面,解決現行企業年金制度中存在的稅收公平性問題,促進企業年金的發展,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進而解決我國老齡化社會時期的養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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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的區別嗎
自2014年10月開始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並軌,因此,目前從繳費管理、繳費申報、繳費比例等要素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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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企業養老保險和事業養老保險區別
企業養老保險和事業養老保險區別如下:
1、繳費基數不同;
2、繳費比例不同;
3、養老金計算不同;
4、發放方式不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應不低於檔案工資和離退休費兩項之和,企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按實發工資或社會平均工資。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實行社會化發放,而企業的養老金由社保局統籌辦理,養老金也由社保局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⑻ 以後養老保險不分企業會和事業
現在應該沒有分別了,都叫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不分企業單位還是事業單位,繳費要求和退休後的待遇要求應該是一樣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8%繳費,其中單位負擔20%,個人承擔8%。根據你的描述,既然要求你補繳8年得欠費,很可能是因為之前單位繳納的不是職工養老保險而是居民養老保險或其他類型的商業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比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金水平高,基金運作比商業養老保險穩定,也就是風險小。由於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行政條例,你可以打電話或當面咨詢一下當地的人社局養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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