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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制度全國統籌

發布時間:2022-02-05 16:56:05

『壹』 養老金全國統籌明年啟動,養老金的發放會迎來哪些變化

引言:隨著人口普查也發現了人口老齡化的問題加劇,所以很多地區對於養老保險基金的缺口也在逐年增大,支出的增長也會明顯高於收入增長,所以對於養老金的問題,將在明年全面啟動統籌,那麼對於養老金的發放也會迎來一些變化,全面統籌的話是能夠有效發揮養老金的規模效應,在方法上也能夠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政策以及管理服務上也都會更加完善一些,同時也能夠提高發放的比例。對於信息系統繳費比例以及預算編制方面都會有一個統一。全國統籌之後,那麼像一些高地區退休金可能會面臨回落的情況,像一些低公司地區的退休金,整體水平會有所拉升,這個情況主要是根據全國的技術來進行統計的,但是就個體來說並不會面臨明顯的下降,整體還是會呈現出一個上漲的情況。

總結

最後全國統籌對於參保人來說還有一個好處就是養老保險的便攜性也會提高,不必再辦理轉移接續的手續是非常方便的。

『貳』 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需要哪些條件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實現我國養老保險公平的惟一途經,但是,由於我國養老保險長期存在的制度「亂象」和「亂賬」,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達到撥亂反正,還需要創設必要的支持條件:

1.創設制度條件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制度保證。制度條件的關鍵是制度責任者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的建立與健全以及制度受益者的利益均衡。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開始設立時,只是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政策,並沒有更多的考慮到養老保險責任主體合理的責任分擔以及受益者的利益均衡。

2.創設管理條件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管理和運行保證。目前的屬地管理體制很容易造成養老基金的地域分割,不利於基金安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屬地管理是統籌層次低的必然結果,不符合統一制度的要求與規律,而實現全國統籌則必然要求建立垂直管理體制,成立全國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奠定全國統籌的組織基礎實行社會保險垂直管理。

3.適當降低企業社會保障負擔和個人繳費費率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基礎。企業繳費率的確定應以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企業的平均收入為基礎,以使更多的企業有能力參加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之中。我們建議以最低收入地區和最低收入行業的平均收入水平為基礎,將企業繳費率降到12-15%。

4.盡快延遲退休年齡以減輕養老保險壓力,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社會政策支持。中國目前正在經歷著世界上規模最大同時也是速度最快的人口老齡化過程。養老金保險基金面臨著空前的支付壓力。現行退休年齡的規定直接導致個人工作時間在整個生命周期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日益嚴重地損害著代際之間的公平,也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構成挑戰。推遲退休年齡是大多數國家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給養老金支付帶來的壓力所採取的措施。推遲退休年齡可以同時收到基金增收減支的效果。

5.加快社會保障信息化管理和服務供給網路及水平的提高,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技術支持。目前勞動力和人口流動性日益增強,地區間遷入遷出的規模日益擴大,勞動者跨地區求職,跨地區進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跨地區享受各種社會保險待遇等,都變得愈發迫切。這就需要將信息系統的覆蓋范圍擴大到社會保障各項業務;通過系統整合,實現各項勞動保障業務之間、勞動保障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業務之間的協同辦理,為建立社會保障工作長效機制提供技術支撐。

『叄』 全國實行統一繳納養老保險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其他略…………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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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什麼意思

意思:

以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度規定、統一調度使用基金、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為主線,實現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協調發展。

2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同志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完善失業、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養老金制度全國統籌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決定著這一制度的統一性、公平性與互濟性程度,也直接反映制度運行的管理本位與責任本位。地區分割統籌導致了不同地區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負擔畸重畸輕,損害了制度公平與市場競爭的公平。以2011年為例,廣東省企業實際繳費率僅為5.9%,而甘肅省實際繳費率竟然高達24.5%。

地區分割統籌還導致了不同地區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餘缺分化,扭曲了統賬結合模式,間接導致了當前的所謂基金缺口與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如果不盡快改變這種狀況,社會統籌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平衡、個人賬戶基金實賬積累並有償運營、國家財政均衡負擔的目標將無從實現。

『伍』 養老金全國統籌明年啟動,社保養老金發放有哪些變化

2022年將啟動養老金全國統籌,實際上是為了提高養老金的利用效率,解決地區養老金差異問題,實現收支平衡。在國家統籌模式下,養老基金才能真正發揮規模效應,更好地實現增值,提高我國的養老水平。

社保全國統籌不是統一待遇,而是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保障。

但先實現養老金全國統一計劃後,才能知道誰的養老金低於平均水平,誰的養老金過高,從而進行均衡調整,真正實現下限和上限,讓養老保險在基本保障中發揮更大作用,提高退休群體的基本物質保障水平。

『陸』 2020年起全國將實行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了嗎

2018年二季度,社保基金運行穩中向好。1-6月,全國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三項基金總收入為2.65萬億元,同比增長19%,總支出為2.15萬億元,同比增長18%。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穩步推進。全國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數達到11.5億人。對於養老金教育金等收益保險問題,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八大高收益率教育金保險排名

盧愛紅表示,按照國務院專題部署的要求,目前人社部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將於近期出台實施,確保三季度啟動資金繳撥工作。同時,盧愛紅還指出,結合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建立實施,還將研究提出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在全面實現省級統籌、不斷完善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基礎上,推進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一項重要內容,盧愛紅給出數據,到6月底,全國已經有包括北京、上海、重慶、江蘇等14個省(區、市)與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簽署了委託投資合同,目前合同的總金額為5850億元,其中3716.5億元資金已經到賬並開始投資,其他資金將按合同約定分年分批到位。從投資運營情況看,2017年投資收益率是5.23%,此外,上海還准備追加委託投資300億元,四川准備委託投資1000億元,正在與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商洽簽署投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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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養老金全國統籌什麼時間實行

截至2016年底,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突破2.3億,占總人口比重的16.7%,其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突破1.5億,占總人口比重達到10.8%。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為什麼要實行這一政策?這一制度安排又將對你我生活帶來哪些影響?

「目前,全國費率不統一,有的地區高,有的地區低,全國要實行統一的繳費費率。待遇計發項目及參數不同,有的地區項目多、參數大,有的地區項目少、參數小,需要實行全國統一的待遇計發辦法。社會保險管理許可權分散,難以統一協調全國統籌的有關政策,需要實行垂直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各地的信息系統不夠兼容,數據格式不夠標准規范,數據信息難以共享,需要構建兼容共享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這些工作都是實現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的基礎性工作,必須抓實抓好,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條件。」褚福靈說。

『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規定:"……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切實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因此,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是"十二五"期間的工作任務,時間緊迫,任務艱巨,必須抓緊研究落實。
「這是黨中央文件首次採用『盡快』二字來強調並要求加速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這一改革進程。」全民參保、全國統籌是基本養老保險改革的大方向,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這是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改革的行動綱領、行動指南,言簡意賅,精準到位,沒有歧義。
2017年3月5日,國務院《關於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中明確指出:「在推進各項相關改革工作的基礎上,研究制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方案。」作為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過渡性政策,養老金中央調劑金制度被正式提上議程。在中共十九大會議上,習近平同志的報告明確指出,要「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這是一張時間表,也是一個重大政策信號。
習近平同志在十九大報告中表示,要「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針對基本養老金全國統籌,曾經有三種方案:第一種,一步到位,也就是將縣、市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全部交給中央統籌,進行大收大支;第二種,先將現有的名義上的省級統籌做成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然後向全國統籌過渡;第三種,在省級調劑金的基礎上,再做一個更大范圍的調劑金,就是中央調劑金。毫無疑問,此次基本養老金全國統籌選擇了最後一種方案。
「事實上,如果採用調劑金模式的全國統籌,最大風-險來自地方政府的制度套利,它可能會弱-化甚至掏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在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進程中,完全可以借鑒「新農保」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的果斷與勇氣,一步到位,在2020年前,應該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一步到位,由中央-統-收-統-支。
同時,為了平-穩-過-渡,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配套改革」上,董登新建議同步推出4項社保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一是將男女退休年齡統一至60歲;二是將僱主繳費標准從20%降至12%,雇員費率保持8%不變;三是相應降低基本養老金給付替代率,或是放慢基本養老金發放水平的增速;四是將三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住房公積金)合並為「強制公積金」,作為補充養老的「准強制」計劃,從而做大做強第二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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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2019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最新消息目前養老保險如何實現全國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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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社保制度在不斷地發展完善,但問題依舊存在。實現養老金的全國統籌是公眾一直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那麼,到底什麼時候才能實現養老金的全國統籌呢?根據最新消息,全國統籌最快在五年內可以實現。那麼,這個過程到底有多曲折呢?
【摘要】社保制度在不斷地發展完善,但問題依舊存在。實現養老金的全國統籌是公眾一直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那麼,到底什麼時候才能實現養老金的全國統籌呢?根據最新消息,全國統籌最快在五年內可以實現。那麼,這個過程到底有多曲折呢?
養老金最快5年全國統籌單位不足額繳費可強執
京華時報訊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社保法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在回答記者關於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時間表的問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不是一步到位,要逐步完善。據透露,經人社部及有關部門評估,全國已經有25個省級單位達到了省級統籌的標准,在這個基礎上會研究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方案。
胡曉義說,關於全國統籌的規定,在此次通過的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一章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十七屆五中全會關於『十二五』規劃的建議恰好今天全文發布了,裡面提出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我理解,這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一個時間表。」
據介紹,到去年底,全國所有的省級行政區都制定了省級統籌的制度,但出台方案不等於實施到位,人社部和有關部門一直在對省級統籌做評估。胡曉義表示,這個方案涉及各方利益,也會通過各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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