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金並軌有什麼好處
1、所以,總的來說,養老金並軌是好事,疏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進出渠道,對企業職工來說,體現了公平性。養老金制度改革不僅降低那些沖擊社會底線的畸高保障,而且提高那些有失公平的低水平保障,讓公平處處體現。而且,養老金「雙軌制」在進一步提高企業職工養老金發放水平的同時,將公務員納入社會保險范圍,實行與企業職工相同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確保公務員和企業職工在養老金的繳納、享受上實行相同的制度,讓社會更顯公平。
2、說白了就是現在與未來的貧富差距的體現,等將來老人群體還是處於不一樣的生活環境還是貧窮)。現「事業單位」上繳的養老金比「企業人員」上繳的養老金高出4.5倍左右,在比個人自費繳納的養老金高出15倍左右。所謂「雙軌制並軌,是要求「當地企業和事業單位」上繳養老金達到相同數額」而社會養老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基本解決,因為國家不考慮佔全國的40%的無就業者當中包含30%的無力繳納養老保險金的百姓!
2. 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什麼意思
養老金「並軌」:指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和企業職工一樣的基專本養老保險屬制度。
其目的在轉機制,而非降待遇,改革可能需要財政的大力支持,適當調整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水平,彌補因個人繳費而增加的支出,維持改革前後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雙軌制——企業養老金和事業養老金採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現在的事業養老金比企業養老金高出3倍左右,人們的呼聲很高一致要雙軌制並軌)。
2012年3月,這一制度在全國「兩會」上引起代表委員們的關注和熱議,對當前的養老體制進行改革、取消養老金「雙軌制」的呼聲高漲。2013年12月,人社部確定養老金雙軌制並軌方案。
2014年12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施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
2015年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2014年10月1日施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企業單位一樣,施行繳納養老保險制度,施行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並軌,執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3. 關於養老金並軌
這位朋友本來世上復就沒有什麼公制平的事情,而雙軌制在我們的中國已經存在了很長的時間。所以說這是這樣的事情,是不可能被消滅的。現在有所改革,現在他們也需要交納個人保險費用,但是還是比我們高很多,所以說這是很漫長的路,一般來說我們都是看不到希望。
4. 養老金並軌中含視同繳費年限是什麼意思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
未實行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 包括未實行個人繳費前的企業繳費。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方法:
視同繳費年限作為計算「中人」(1996年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項重要指標,必須通過對本人檔案的工作年限、時間予以認定,對於不同性質的單位其視同繳費的時間也不一樣:
國有、集體企業固定工1992年12月前的參加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
省、部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除另有文件規定的單位以外1995年10月前的參加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
市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1997年12月前的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
省外機關事業單位轉入的原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時間視同繳費;
實施行業、系統統籌的單位職工按行業、系統時間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
退伍、轉業的復轉軍人的軍齡視同繳費年限。
全民合同制職工(指80年代時按計劃招收的)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無視同繳費年限;
由轉制單位調出的員工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
原來為事業單位後來政策調整為企業的部分單位其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其實際繳費時間按相關時間規定認定:
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局屬、省屬在陝科研機構(26家)自2000年1月起繳費;
中央所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8家)、科研單位(4家)自2001年10月起繳費;
長期離職人員計算視同繳費年限,辦理退休手續:
辦理過正式招工錄用手續的職工離開單位後的時間如果是在實施社會保險前的,期間不能算做視同繳費年限,而實施之後又沒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到達退休年齡後如果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則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及按月領取養老金。所以,離職時間較長又無社保關系的職工,應及時建立及接續社會保險。
辭職、被辭退、開除人員的繳費年限的計算:
曾經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的員工辭職、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下離開原工作單位並且按規定個人不必繳納社保費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
但是曾經被開除或者判刑的人員按現行規定服刑前的連續工齡不再認可,因此建立社保個人繳費制度以前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在原單位的實際參保後的繳費年限可以保留,與以後的再次參保年限合並計算。
5. 公務員養老金並軌什麼意思
本人作為相關工作人員,回答如下:
一、首先我們來了解目前我國養老金的現狀。目前我國的養老金實行的是雙軌制:即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金的收繳、退休核准、退休金發放及標准都是由人社部門下屬的企保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的收繳、退休金發放由財政部門負責,退休核准則是由組織部門和人社部門下屬的公務局負責,目前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替代率(養老金占退休前工資的比例)不同,即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可拿到在職工資的80%至90%,而企業職工退休後只能領到在職工資的40%至60%,退休工資差距較大。
二、關於公務員養老金並軌。從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到,就是改變目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雙軌制現狀,實行並軌,即不管是公務員還是企業員工,養老保險金的繳納、退休核定和退休金發放及標准都實行統一管理,主要就是將公務員養老保險並入到社會養老金體系中,並軌後無論從體繫上、模式上還是繳費公式上,兩大板塊的養老保險制度都將一致。由於歷史原因,目前公務員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全部由國家和地方財政支出。
三、關於並軌時間和並軌後續工作。並軌改革從2008年開始試點,即將於今年實施,但人社部相關人員表示,並軌方案還在討論中。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2014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與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鼓勵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商業保險」。
6. 養老金並軌後公務員退休金怎樣發放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2015年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國發〔2015〕2號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決定》要求,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詳情請查看>>>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http://tj.offcn.com/html/2015/01/36453.html?wt.mc_id=bd14672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7. 養老金並軌制能實現嗎
無法並軌,官僚階級不會同意。
農民一百頓,官員一萬多,怎麼並?
8. 什麼是養老金並軌制
是指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和企業職工一樣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回
9. 養老金並軌後,養老金上漲所有人都一樣嗎
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是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本原則,不可能都 一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8〕18號
三、調整辦法。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基本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兼顧公平與激勵,合理確定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部分比重。
10. 養老金並軌後,原企業退休的職工能上調退休金嗎
國家實行機關事業單位繳納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和企業一樣的養老保險政策,是一項重要的舉措和制度,和企業的並軌,體現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公正。
這個政策的實施,和企業沒有關系,企業依然按照原來的辦法執行,因為企業已經實行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再進行改革。
因此,養老保險制度並軌,企業職工的退休金,依然按照原來的規定實施調整,沒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