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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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先後下發了一系列重要文件: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納入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盡快建立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要廣泛深入宣傳開展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規定: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規定:要嚴格執行國發31號文件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准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市縣人民政府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時,應就上述情況作出說明。供參考。
㈡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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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失地保險!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回以下資料答: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三)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四)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希望對您有幫助!
㈢ 海口市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操作規程(試行)
各地不一樣,可向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咨詢,可參考下文。
羅庄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試行意見
為加強被征地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管理,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操作辦法〉的通知》,制定本意見。一、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意義和工作原則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我區被征地農民數量不斷增多,從根本上保障其生活需要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維護其合法權益,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推進並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同時也有利於新農村建設的需要。推進該項制度,要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政府能承受,群眾能接受」;要堅持個人繳納、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原則。二、參保的范圍、條件1、被征地村居和農民的范圍:凡近期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的村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被征地後人均耕地0.2畝以下,30—59周歲的男性、30—54周歲的女性均為參保對象。2、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近期符合被征地條件,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到位,又具有參保能力的村居(社區,下同),並按規定履行民主程序通過後,報街道辦事處批准。三、參保申報和手續辦理被征地農民以村為單位組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填寫花名冊,連同參保人員繳納金額(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以村為單位,持已經確認的參保被征地農民花名冊及其身份證、戶口簿、照片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辦理參保手續。四、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村集體對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予以補助。村集體補助標准由各村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有條件的村居也可全額承擔。村集體和個人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列支或抵交。村集體補助全部記入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區政府對參保的村予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補貼標准為參保金額的20%。政府補貼的人均月領取最高限額為400元,人均月領取額超出400元的部分其參保金額政府不予補貼。政府補貼部分作為被征地農民補充養老保險金,記入養老保險金統籌帳戶,所需資金從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不參保的村,區政府不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參保的村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應留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新增加參保人員的養老金,此項資金應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費,確保參保村的繳費長效機制的建立。1、常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民政部門公布的全區上年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為標准,測定繳費基數。參保人員原則上按繳費基數20%-30%的比例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記入個人帳戶。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和服現役期間的義務兵,可以緩繳或不繳個人繳費部分,由村集體按不低於當年繳費基數80%的比例給予補助,並記入個人帳戶;其他應參保而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集體不予補助。2、一次性繳納。被征地農民,集體和個人繳費參考標准: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X×180。180為繳費標准中的分檔系數。X根據征地數量、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徵用土地佔所有土地的比例等因素確定。X=繳納的保障金/(繳納保障金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初次繳費時繳費標准中的分檔系數)。五、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1、區農保處要及時為被征地農民核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並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由個人繳費和集體繳費組成,政府補貼全部記入養老金統籌帳戶。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同期銀行一年利率分段復利計息。2、個人帳戶養老金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支取,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當事人持繳費證、身份證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到區農保處辦理退保手續。經農保處核准後,可將其個人帳戶本息部分一次性退還,並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1)出國定居,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2)戶口遷移出本區的,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3、原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其個人帳戶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可與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享受的養老金合並發放。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後,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原個人帳戶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分別領取養老金。六、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1、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可以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並從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包括個人帳戶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兩部分。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的,從養老金統籌帳戶支付。補充養老金由養老金統籌帳戶支付。2、領取辦法和標准(1)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積累額×支付系數補充養老金=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X×10%如分次征地,分次繳納基本養老保障金,補充養老金的領取標准為歷次繳納時按照以上計算辦法計算的領取標準的和值。(2)月領取標準是:個人帳戶積累額×1/180+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X×10%(3)保險待遇調整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並按「以收定支」原則確定待遇調整標准,確定養老金領取標準的增長機制。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1、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繼續領取。2、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中的政府補貼部分,由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費用撥付過程中統一辦理,及時轉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金統籌帳戶。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中的個人帳戶資金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存國有銀行或購買國債,以規避風險,保值增值。3、基本養老金的支付范圍:(1)參保人員領取的養老金;(2)按規定退保人員的個人帳戶儲存額;(3)參保人員在繳費或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4)其他按規定應由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的費用。4、區農保處負責基本養老金的核算、收繳、發放、管理。要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等各項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5、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後,未達到領取年齡而生活確有困難的,屬農村居民身份的,符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農村低保;屬城鎮居民身份的,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城市低保。6、各街道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要指定專人負責,切實保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7、上級如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執行。八、本辦法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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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是政府幫助廣大被征地農民實現「老有所養」的一項惠民政策。被征地農民參加的養老保險其實質上就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存在任何風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後,養老金待遇與城鎮企業職工退休人員養老金同步調整。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後,在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基礎上增發個人賬戶政府補貼養老金。
各地政策不同,以甘肅省為例,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規定:
第四條 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徵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其中徵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佔有土地量確定),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
徵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五條 徵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後再次徵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後執行。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願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採取在徵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以土地出讓方式徵用的各類用地,必須保證養老保險費用足額落實後,才能徵用土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對一時難以確定養老保險資金的按照本辦法測算預留資金,待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後,據實結算。
第九條 完全失地農民,繳費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
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助全部記入統籌基金。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
㈤ 溫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且符合辦理規定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三)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四)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轉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辦理終止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二)本人提出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申請;
(三)各被征地村(社區)為其辦理增員手續;
(四)個人補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
(五)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向外省市轉移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接收證明;
(二)市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轉移手續,並將其個人帳戶本息額轉出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終止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達到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各被征地村(社區)攜帶參保人員身份證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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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福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減員
征地告知書
(編號:2013080號)
江田鎮漳流村、友愛村、江田村、克明村、漳坂村;文武砂鎮東海村、東岱村委會:
長樂市外文武墾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新福北路建設項目擬徵收你村集體土地,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況
1、征地用途:本次徵收集體土地用於新福北路項目建設。
2、征地位置:江田鎮漳流村、友愛村、江田村、克明村、漳坂村;文武砂鎮東海村、東岱村(四至范圍見土地勘測定界圖)
3、征地地類、面積及地上附著物情況:該項目總征地面積48.1132公頃(合721.70畝,其中旱地120.93畝、果園150.90畝、林地235.97畝、農村道路14.40畝、坑塘水面97.56畝、設施農用地52.86畝、田坎4.84畝、村莊28.59畝、其它草地4.51畝、河流水面3.34畝、風景及特殊用地0.02畝、內陸灘塗2.66畝、沙地4.98畝、裸地0.14畝);其中:
1.江田鎮漳流村土地10.9503公頃(合164.26畝,其中旱地10.72畝、林地120.71畝、農村道路7.62畝、設施農用地25.21畝);
2.江田鎮友愛村土地3.8954公頃(合58.43畝,其中旱地1.08畝、果園4.32畝、林地42.83畝、農村道路0.83畝、坑塘水面4.14畝、田坎0.05畝、村莊1.45畝、其它草地3.44畝、內陸灘塗0.29畝);
3.江田鎮江田村土地5.8372公頃(合87.56畝,其中旱地9.23畝、果園37.13畝、林地4.64畝、農村道路1.26畝、坑塘水面26.93畝、田坎1.03畝、村莊7.34畝);
4.江田鎮克明村土地2.3906公頃(合35.86畝,其中林地0.31畝、農村道路0.26畝、坑塘水面32.21畝、其它草地1.07畝、村莊2.01畝);
5.江田鎮漳坂村土地3.6262公頃(合54.39畝,其中旱地5.41畝、林地47.94畝、農村道路0.62畝、田坎0.42畝);
6.文武砂鎮東海村土地19.2656公頃(合288.98畝,其中旱地89.32畝、果園100.26畝、林地5.60畝、農村道路3.81畝、坑塘水面33.82畝、設施農用地26.56畝、田坎3.34畝、村莊17.79畝、風景及特殊用地0.02畝、河流水面3.34畝、沙地4.98畝、裸地0.14畝);
7.文武砂鎮東岱村土地2.1479公頃(合32.22畝,其中旱地5.17畝、果園9.19畝、林地13.94畝、坑塘水面0.46畝、設施農用地1.09畝、內陸灘塗2.37畝)。
4、征地補償標准及安置方案:該項目征地包干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賠青費)為每畝旱地3.4320萬元,村莊及風景及特殊用地3.3萬元,園地2.2萬元,林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設施農用地、田坎、其它草地、河流水面、內陸灘塗、沙地及裸地2萬元;總征地費為1683.9447萬元(其中江田鎮漳流村343.8710萬元、江田鎮友愛村121.1556萬元、江田鎮江田村205.3054萬元、江田鎮克明村74.3330萬元、江田鎮漳坂村116.5271萬元、文武砂鎮東海村749.0712萬元、文武砂鎮東岱村73.6814萬元)。
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面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08]28號)和省勞動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勞社文[2007]349號)要求,現就該項目建設用地中被征地農民有關社會保障內容告知如下:
1、請按照長樂市人民政府長政綜[2009]151號文件,關於「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內容執行,被征地農民以村(社區居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組織參保。在征地告知書公示後,被征地村應根據擬被征地後剩餘耕地面積、全村農業人口數量,測算人均耕地面積是否符合《辦法》規定,並根據全村農業人口年齡結構、村民選擇參保意願、村財政情況,擬定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方案,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2、該項目根據閩勞社文[2007]349號文件中「養老保障必須暫按每徵用一畝耕地三萬元的標准進行預留」的要求。
3、符合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4、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榕政綜[2006]151號),將農村人口(含被征地農民)納入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范圍。農民工在城鎮企業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三、你村應及時將本告知書在本村范圍內張貼公布並通知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
四、當事人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有異議的,由村委會匯總後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長樂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復核;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人數、項目、標准、資金籌集渠道等有異議的,由村委會匯總後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向長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復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五、村委會及當事人對擬訂的征地補償標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意見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認為需要組織聽證的,應當向村委會提出,由村委會匯總,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根據職能向長樂市國土資源局、長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長樂市國土資源局(蓋章)長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蓋章)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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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多少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個人選擇其中繳費檔次後,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由於各地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繳費額度也有所不同。
㈧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10〕4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提出如下意見。一、結合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現被征地農民應保盡保列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粵府〔2009〕124號)的要求,開展對本地農民基本情況的全面調查,抓緊制定新農保試點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農保制度,逐步實現農民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要將已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並入新農保制度,將參加原制度的參保人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已領取養老金的,在原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暫未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按照新農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優先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落實政府和集體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助。二、完善養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水平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適當提高被征地農民(含本意見下發後新征地項目和已繳納社保押金並辦理征地前批報手續的征地項目)個人繳費標准,增加基礎養老金。(一)提高個人繳費標准。被征地農民個人最低繳費標准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時單列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支付。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提高最低繳費標准,或者增設繳費檔次供被征地農民選擇。被征地農民選擇的個人繳費標准高於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繳費標準的,高出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負擔。(二)增加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礎養老金55元。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被征地農民按新農保規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農保基礎養老金55元,達到110元。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方面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三)養老待遇。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被征地農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本意見規定的養老金。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支付,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繳費不足15年的,按新農保規定領取待遇。三、建立多方籌資機制,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建立政府、集體、個人、項目業主等多方籌資機制,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一)用地單位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地單位按照本意見規定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的計提辦法,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於支付被征地農民個人按當地最低標准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用。(二)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予以補助。補助標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確定。集體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三)各級政府合理分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1.個人繳費補貼。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粵府〔2009〕124號文的規定,對參保被征地農民繳費給予補貼。2.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根據項目的性質由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負擔。其中屬於省重點項目的,由省政府負擔50%(即27.5元),市和縣(市、區)政府共同負擔50%(即27.5元)。其他項目由市、縣(市、區)政府負擔。新農保試點地區被征地農民所增加的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按粵府〔2009〕124號文規定解決。四、科學確定保障人數,合理計提社保資金(一)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人數的確定。征地時,須首先確定應列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其中,徵收農用地以被徵收農用地面積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單位(行政村)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出土地供養人數,再以供養人數乘以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的人口比例計算出需保障人數;當計算出的需保障人數超過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人口時,以實際需保障人數計算社保費(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計算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另行制訂)。(二)養老保障資金計提。為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的落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的征地項目,用地單位根據應納入養老保障人數和按照當地被征地農民最低繳費標准繳納15年的數額,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徵收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未利用地的,參照徵收農用地養老保障費用計提標准計提養老保障資金;徵收的土地屬於被征地單位留用地的,不計提養老保障資金。計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當地財政專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具體對象確定後,該筆資金用於支付所確定的養老保障對象個人繳費的費用,並記入個人賬戶。五、簡化社保審核手續,加快項目報批對於省重點項目征地,按照簡便、高效的原則,開辟征地社保審核「綠色通道」。2008年3月1日以後的征地項目在用地報批階段,用地單位可以採取一次性全額預存社保費用或繳交押金的形式辦理。繳交押金的,由用地單位按照2000元/畝的標准將押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並按照規定格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社保承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規定格式提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承諾書(見附件1),並按照《轉發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22號)的有關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的有關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征地社會保障審核意見書(見附件2)。項目征地報批手續獲批准後,用地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將按規定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沖減預存押金後)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主管部門應負責督促用地單位按時將應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及時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未按時繳存養老保障資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追繳所欠費用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本金的1倍。滯納金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如果征地項目未獲批准,押金全額退回用地單位。已經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應視為已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所計提的養老保障費用發給其個人用於補助其繼續參保繳費。
㈨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為什麼有0.3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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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條件是:
(一)土地被依法批准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的農業人口。
(二)失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同時提供能夠證明是失地農民身份的原始材料,包括戶籍、征地協議或合同及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承包合同書等。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三)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四)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㈩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是政府幫助廣大被征地農民實現「老有所養」的一項惠民政策。被征地農民參加的養老保險其實質上就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存在任何風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後,養老金待遇與城鎮企業職工退休人員養老金同步調整。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後,在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基礎上增發個人賬戶政府補貼養老金。
法律依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四條 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徵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其中徵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佔有土地量確定),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
徵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五條 徵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後再次徵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後執行。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願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採取在徵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以土地出讓方式徵用的各類用地,必須保證養老保險費用足額落實後,才能徵用土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對一時難以確定養老保險資金的,按照本辦法測算預留資金,待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後,據實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