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黑龍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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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發〔2009〕102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試點的實施意見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要求,省政府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選擇部分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農村居民自願參保相結合;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面達到全省縣(市、區)總數的10%左右,參保人數佔全省農村居民總人口的10%以上。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年擴大試點范圍,早日實現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試點縣(市、區)行政轄區內具有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構成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年繳費標准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試點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標准不得超過1000元,參保人按年度自選檔次一次繳費,至60周歲止。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可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原則上補助每名參保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元,對每名參保人的累計補助不超過4萬元;超過標準的,由試點縣(市、區)匯總後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批。
(三)政府補貼。
1.中央財政補貼。基礎養老金暫定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今後將根據國家調整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標准視財力情況進行調整。
2.地方財政補貼。農村居民參保繳費時,地方財政給予參保人定額補貼。補貼標准為:年繳費100元補貼30元;年繳費200元補貼35元;年繳費300元補貼40元;年繳費400元補貼45元;年繳費500元補貼50元。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補助60%,試點縣(市、區)財政補助40%。對選擇5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省級財政不再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試點縣(市、區)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試點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一)個人賬戶內容。新農保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建立新農保個人賬戶,完全積累,記錄終身。試點縣(市、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以行政村為單位,由當地經辦機構核准參保資格、辦理登記、核定繳費額後,參保人員到新農保經辦機構繳費。
(二)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和利息;省及試點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領取
(一)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暫定為每人每月55元。參保人月領取養老金為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加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為參保人60周歲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二)領取條件。新農保制度實施後,試點地區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農業戶籍的老年人,經試點縣(市、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審批後,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支付終身,但其在試點地區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三)領取方式。新農保養老金由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四)特殊情況處理。參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參保人死亡1個月內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終止手續。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扣除政府補貼余額,將剩餘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出國定居,已取得外國國籍的,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本息積累額除政府補貼外全部退還給參保人。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領取養老金人員在被通緝、看押、服刑、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養老金。因案件撤銷或不予起訴、無罪釋放的,被通緝或看押期間停發的養老金予以補發,並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在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繼續發給養老金,但不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
七、基金管理和監督
(一)基金管理。新農保基金的運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管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賬管理,待條件成熟時,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並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轉借、挪用和侵佔。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共同編制年度基金收支計劃,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並將基金收支計劃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二)基金監督。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投資運營全過程實施監控和定期檢查。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新農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八、經辦管理服務
(一)加強新農保經辦機構能力建設。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經辦機構等社會服務資源,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指定或委託相應機構經辦新農保業務,負責新農保繳費、養老金給付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二)提高新農保經辦機構管理和服務水平。制定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全省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以省、市級監督管理為主導,以縣(市、區)業務操作為核心,以鄉(鎮)平台為基礎,省、市、縣、鄉鎮互聯網路。保證新農保與城鎮養老保險銜接,利用社會金融系統資源,通過新農保信息系統實現保費收繳便利、社會化發放。建立參保人員個人檔案、查詢制度和待遇資格審核制度,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養老金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經辦機構要協調公安、民政等部門,對參保人每年進行一次生存認證,確保新農保資金的收繳與發放科學、准確。
九、相關制度銜接
(一)保險關系的轉移。新農保的參保人跨地區轉移,可將其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的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准核算,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可將其保險關系暫存於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再轉移。
(二)與老農保制度的銜接。新農保試點啟動時,原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繼續領取原個人賬戶養老金,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開始享受政府補貼。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達到60周歲時,享受相應待遇。
試點縣(市、區)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探索將老農保基金全部歸並到新農保基金管理的辦法,最終撤消老農保基金財政專戶,實現老農保制度向新農保制度的順利過渡。
(三)與其他保險制度的銜接。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與被征地農村居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已參加農村計劃生育養老保險的,參加新農保享受相應待遇時,不影響其繼續享受原保險待遇。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省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省委組織部、宣傳部、省編辦、發改委、公安廳、民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農委、人口和計生委、殘聯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開展試點工作的市(地)及縣(市、區),也要相應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抓好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制定政策。開展試點工作的市(地)要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實施辦法,並報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試點縣(市、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按程序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搞好宣傳。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多種宣傳方式,加強對新農保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特別是具體政策與標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工程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踴躍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確保試點任務的圓滿完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2. 山東省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整合,在全國率先建立起+()三級完整的居民養老保險
3. 關於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國發〔2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各地要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省市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各地要在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整合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准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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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鄉居民養老金――是什麼樣的人群可享受
摘要 第一類人群: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且沒有享受過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老人。
5. 山東省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整合,在全國率先建立起+()三級完整的居民養老保險
摘要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我認為2009年9月4日,《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國發(2009)32號」文件形式正式發布。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6.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顯示已申報關注後續扣款狀態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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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關於下發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如何辦理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就是說,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經建立,社保管理機構就為其提供終身服務,無論在哪裡繳費,也無論是否間斷性繳費,個人賬戶都累計記錄參保人權益。如果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意見規定,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即使是參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可以全額轉移。除個人繳費外,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也都計入個人賬戶,體現了國家對參保人繳費的支持。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只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就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如不滿15年,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現有新農保、城居保兩項制度的有機整合,其統一性突出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統一制度名稱;二是統一政策標准。原來新農保、城居保對每年繳費標准分別設置了5個檔次和10個檔次,這次統一制度歸並為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三是統一管理服務。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逐步推進省級管理,按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四是統一信息系統。【2016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問題解讀】1、哪些對象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如何繳費?答:具有本縣戶籍,年滿16周歲(除全日制在校學生、用人單位職工),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須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首次參保須攜帶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戶籍所在鎮人社所或村(居)委會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員應於每年3月底前,到鎮人社所,村(居)「四個不出村」平台,縣內建行各網點繳費,也可通過建行網上銀行、悅生活、手機銀行繳費,繳費檔次每年可調整。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和政府補貼各是多少?答:2016年我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准和政府補貼為:個人繳費100元,政府補貼30元(僅限繳費困難群體);個人繳費1000元,政府補貼60元;個人繳費1400元,政府補貼70元;個人繳費2100元,政府補貼80元;個人繳費3000元,政府補貼90元;個人繳費4000元,政府補貼100元。補繳的年份不享受政府補貼。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3、哪些困難群體可以享受政府代繳?具體代繳標準是多少?答:持有縣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二級以上)和低保對象可以享受政府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對象個人只需繳20元,由政府代繳80元,政府補貼30元;也可選擇高檔次的繳費標准繳費,政府代繳標准不變,享受相應檔次的政府補貼。4、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符合什麼條件可以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憑本人參保繳費證、有效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在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前一個月,到戶籍所在鎮人社所辦理手續。2010年1月1日新農保或2011年12月1日城居保制度實施時未滿60周歲,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哪幾部分構成?怎樣計算的?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2015年的標準是每人105元/月;獎勵性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5年的增加10元/月,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一年增加1元,最高不超過30元/月。非重度殘疾人(二級以上)和低保對象繳納700元以下繳費檔次的,不給予獎勵性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包括:個人繳納保險費、政府代繳保險費(僅限繳費困難群體)、政府補貼、利息。6、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須符合哪些條件?答:2016年1月1日後參保人員死亡的且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喪葬補助金600元。①上年度已正常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②累計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已滿15年的;③本人繳費並已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④已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單獨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子女正常參保並按年繳費的。7、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遺屬補助)人員如何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答:憑本人及子女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鎮人社所辦理基礎養老金申報手續。8、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沒有調整機制?答:國家建立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我縣基礎養老金標准已從2010年的60元調整到2015年的105元,2016年如何調整,按省政府文件規定執行。9、每年在什麼時間進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答:每年7-9月待遇領取人員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銀行存摺(卡)或社保卡,到戶籍所在鎮人社所或村(居)委會辦理資格認證手續。10、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如何計息?答: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並按照不低於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1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11、現在不參保繳費,60周歲以後是否可以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答:不可以。按照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1950年1月1日後出生的農村居民、1951年12月1日後出生的城鎮居民,享受基礎養老金均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按年正常繳費。12、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領或在待遇領取期間死亡的,怎麼處理?答:參保人員如果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全部由參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參保人員如果在領取養老金待遇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有餘額的,由參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1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早參保比晚參保的好處體現在哪裡?答:早參保且按年正常繳費好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享受的政府補貼多;(2)享受的獎勵性基礎養老金多;(3)個人賬戶儲存額高,領取的養老金高;(4)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後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重復繳費時段)可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提高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1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選擇高檔次繳費的好處體現在哪裡?答:選擇高檔次繳費的好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享受的政府補貼標准高;(2)個人賬戶儲存額高,領取的養老金高;(3)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在不考慮個人賬戶歷年產生的利息、政府補貼及基礎養老金等因素,139個月就能把個人繳納的部分全部領回,139個月後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全部由政府給付。且選擇高檔次繳費的仍然享受高標準的待遇,選擇低檔次繳費的仍然享受低標準的待遇。為此,繳費檔次越高,養老金越高,享受到政府的補助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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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年交多少錢
從2020年1月開始,繳費標准設定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拓展資料:
1、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2、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3、任務目標,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