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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納養老金處罰

發布時間:2022-01-28 03:56:59

A. 交滿15年社保,但因民事糾紛判刑出來後還可以領養老金

犯罪入獄,不能辦理領取養老保險手續,出獄之後達到退休年齡,繳費滿15年的,可以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退休後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如果在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在1998年7月1日(包括當日)後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15年的,可以補繳至滿10年或滿15年,享受養老金待遇。不受所犯何罪、是否正處於被剝奪政治權利處罰當中之影響。
2、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服刑期間(不包括緩刑、假釋或監外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3、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判處刑罰緩刑期間,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若緩刑被撤銷收監獄服刑的、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緩刑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暫予監外執行至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原來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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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退休人員被判刑後,還有養老金嗎

關於退休後判刑是否有養老金的問題,大家首先要明白一個基本原則,養老金是干什麼的?養老金是為了供養參保的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為他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他已經被判刑進去“吃牢飯”,也算是吃喝不愁了,甚至醫療都有國家保障。所以,養老金是不會給這樣的人發放的。
相關制度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中提到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勞動教養制度已經取消),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照服刑前或者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與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雖然說期滿後就正常了,但是錯過了養老金調整,這也是體現了我們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懲罰。

還有,根據規定,如果退休人員在服刑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C. 公務員被判刑後,怎樣繳納養老保險

公務員及部分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平時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他們退休金全部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如果公務員、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單位開除的,就喪失了享有公務員退休待遇。
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
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違法犯罪的,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能否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的復函》中明確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已經退出公職,不屬於企業的在職職工范圍,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不適用於企業退休人員,即企業不能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

人事部對《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的復函
人函〔2001〕27號
監察部:
你部辦公廳《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監辦函〔1999〕5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查處且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給予行政處分。但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公務員隊伍,不是在職國家公務員,因此,可不作處分決定,而按照其所犯錯誤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應給予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應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撤銷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對於因違紀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應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給予撤銷三職以上職務的撤職處分,其中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公務員,給予撤銷二職以下職務的處分,撤到最低職務,即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密、貪污、受賄等嚴重問題,但尚不夠給予行政、刑事處罰的,按照其錯誤程度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給予行政處理。
1.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以上處分的,均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不同比例減發基本退休金。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撤職行政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二)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
人事部
二OO一年二月十四日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
人函〔1999〕177號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達到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對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九)在採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後又改判的工資處理?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犯罪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後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抵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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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判刑後還有退休金嗎

服刑期間停止發放退休金,刑期結束恢復退休金的領取,領取金額按服刑前的金額計算。

根據《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退休待遇問題》:

一、對領取保險金的,在服刑期間及刑滿後的發放。

2001年3月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中明確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

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輯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提到。

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但卻沒有規定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發放。

(4)不繳納養老金處罰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三條、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

應報勞動部蘆昌、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第四條、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第五條、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陪判扒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本決定實施沖首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

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指導實施。

E. 養老保險政策咨詢我原是一名事業單位的人員後因判刑被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一直未交養老保險請問對此類問

我國大部分地區單獨設立: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中心。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政策咨詢(舉例:河北省邯鄲市)
1、當前哪些單位和人員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進入人才市場的流動人員,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及駐邯部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籌集原則是什麼?費率是多少?
養老保險費的籌集原則是:「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年積累規模一般為一至兩個月的養老金支出。依照「國家或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目前,我市確定繳費比例為27%,其中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7%繳費,流動人員按27%的費率由個人負擔繳費額。
3、繳費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一)按照冀勞社[2002]47號文件規定,列入繳費基數的工資項目包括:(1)基礎工資;(2)職務工資;(3)級別工資;(4)工齡工資;(5)崗位工資;(6)技術等級(職務)工資;(7)津貼(活工資部分);(8)保留津貼補貼;(9)燃料補貼;(10)職務津貼;(11)獎金;(12)特殊行業補貼;(13)地區津貼;(14)住房補貼、加班加點工資。
(二)流動人員的繳費基數,最低不得低於人事部門核準的本人檔案工資。
(三)聘用人員的繳費基數,按本人實發工資總額計算,最低不能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能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300%。
4、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費如何繳納?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月報月審」制度,各參保單位必須及時足額繳納,按月結算,對未按規定繳納的,按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單位實施處罰,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基金。
參保單位一年不申報,視為自動退保。不按規定申報,社保機構不予撥付離退休費用。對有能力繳費而拒不繳費的單位,停辦一切養老保險手續,超過6個月的按退保處理。
5、社會保險機構應負擔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項目有哪些?
社保機構負擔的參保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項目包括:(1)國家、省現行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2)軍隊服務津貼;(3)保留津貼補貼;(4)燃料補貼;(5)職務津貼;(6)勞模榮譽津貼;(7)教齡津貼;(8)護齡津貼;(9)一至二個月生活補貼;(10)護理費;(11)交通費;(12)喪葬費;(13)個人帳戶補償金。統籌項目內的養老金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統籌項目外的部分按原經費渠道發放。
6、個人帳戶補償金如何計發?
按冀勞社辦[2000]127號文件規定:個人帳戶補償金按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含利息)除以120的標准計發,不足5元的按5元發給,大於5元的按實際發生額發給。如國家出台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7、參保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和固定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在辦理退休時有什麼不同?
勞動合同制職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十五年的,當月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的,不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將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或者按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的本人繳費期間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標准,一次性支付給個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加養老保險的國家固定職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十年,當月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十年的,不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將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或者按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的本人繳費期間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標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8、勞動合同制職工接續繳費年限如何補繳養老保險費?
勞動合同制職工以繳費年限計發養老金。其中退伍士兵、下鄉知識青年招錄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其軍齡、下鄉期間視作繳費年限。臨時工轉招勞動合同制職工後,按照規定接續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連續工齡,視做繳費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後的工作年限,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現工資、現比例補繳。
71、由企業調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續保有哪些特殊規定?
按邯勞社[2001]30號文件規定,由企業調入機關事業單位,一年內到達退休年齡的,社保機構不予接收其養老保險關系,不享受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待遇;一年以上五年以內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可接收其養老保險關系,辦理退休時按照企業養老保險計發辦法計發退休待遇。
9、在勞動人事代理機構託管檔案人員如何參保?
(一)凡在我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以下統稱「勞動人事代理機構」)託管人事檔案的人員,均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統一委託勞動人事代理機構代管本單位人員人事檔案的,應按照用人單位的性質參加養老保險。屬於企業性質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照企業繳費標准和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屬於事業性質的,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照我省規定的事業單位繳費標准和辦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按照相應的制度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三)原屬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分流自謀職業。辭職或者因開除、辭退等原因與單位脫離工作關系後,個人委託勞動人事代理機構代管檔案的,可以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照《河北省流動人員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冀人發字[1996]33號)的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也可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繳費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繳費標准繳費的,其本人在我省實行企業職工個人繳費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與在原單位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年限和以後按照城鎮個體工商戶標准繳費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四)原屬企業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自謀職業,個人委託勞動人事代理機構代管人事檔案的,應當繼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繳費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發退休待遇時,其在企業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與以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如重新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應按照《河北省流動人員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重新繳費年限達十五年以上的,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退休待遇時,原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算。
(五)大中專畢業生沒有明確勞動關系或工作關系,委託勞動人事代理機構代管人事檔案的,可以選擇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也可以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並按照相應的制度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有明確勞動關系或工作關系的,必須按照確定勞動關系或工作關系的單位性質,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
(六)勞動人事代理機構應當及時為託管檔案人員辦理參加養老保險和繳納養老保險費手續,可以讓託管檔案人員自己到指定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以統一代辦繳納養老保險費。代辦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按照不同的制度范圍及時解繳到相應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七)在勞動人事代理機構託管檔案的人員,就業或者重新就業並將人事檔案轉移到就業或者重新就業的單位後,應按照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的性質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退休時所在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八)在勞動人事代理機構託管檔案人員參保期間調動工作或者死亡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基金支付問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省政府冀政[1998]1號等文件規定辦理;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按照省勞動保障廳冀勞社辦[2000]127號和冀勞社辦[2000]200號文件規定辦理。
(九)在勞動人事代理機構託管檔案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由勞動人事代理機構將其檔案報送所隸屬的同級勞動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由託管檔案人員最後一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10、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如何參保?其退休待遇如何計發?
《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
(1)聘用人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人事部門招聘並簽定聘用合同的人員(不含已退休人員和返聘人員)
(2)基本養老保險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其業務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
(3)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則,合理確定繳費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繳費基數為本人當月實發工資總額,最低不能低於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能超過社會平均工資的300%,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目前為7%。用人單位按月申報繳納;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及時申請辦理停保手續。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按《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冀勞社辦[2000]127號)規定執行。
(4)聘用人員終止聘用合同,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聘用合同後,跨統籌范圍又重新參加工作,按照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幾個具體問題補充意見的通知》(冀勞社辦[2000]200號)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繳費年限可合並計算。
(5)聘用人員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繳費年蘅珊喜⒓撲恪?
(6)聘用人員在崗死亡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一次性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7)聘用人員可以按現行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從單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
(8)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辦法為: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可以退休,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聘用人員出生時間以原始人事檔案記載為准,沒有人事檔案的,以戶口本注冊的出生時間為准。繳費年限以養老保險手冊以及個人帳戶對帳單為依據。
聘用人員到達退休年齡後,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計發的項目包括:基本養老金、補貼性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
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基礎養老金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除以120計發。聘用人員到達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一次性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及利息全部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在國家出台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暫給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聘用人員加發補貼性養老金,即:參加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在原計發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5%,繳費超過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國家出台新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後,按國家政策執行。
聘用人員退休後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依照機關事業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幅度來調整。
聘用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被勞動教養、判刑的,在勞動教養、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勞動教養及服刑期滿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認定後可恢復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聘用人員退休後死亡,一次性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喪葬補助費400元。
11、機關事業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其職工辦理退休有哪些規定?
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准備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其所在單位和個人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應在補清所欠費用後,全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無力補繳所欠費用的,在計發養老金時按每欠一個月養老保險費,其養老金總額核減1%。單位和個人所欠養老保險費補繳完整以後,從補繳之月起恢復核減前的養老金標准,並將已核減的養老金部分全額一次性補發。
12、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和病退有哪些新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和病退人數嚴格控制在本單位當年應退休人數的10%以內,不得超出。按因病提前退休,每提前一年減退休待遇的2%,社保機構在支付退休待遇前要對這些退休人員進行復查,不符合條件的要停發退休金。
13、事業單位轉制後如何參保?
按照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事業單位轉制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0]68號)及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人事廳《關於完善和規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冀勞社[2002]47號)兩個文件的精神:參保單位在機構改革中被撤消或通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資合作、兼並出售、分立、破產等形式對產權進行重組的,該單位在職人員和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和養老保險費用,參照《河北省國有小型企業改革中國有資產處置暫行辦法》冀國資金字[1998]第63號和冀勞[1999]1號文件精神辦理。欠繳養老保險的費用和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養老保險金計算到70周歲的費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完整補繳,以保障在職人員和離休、退休、退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不受損失。
轉制前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從轉制之日起轉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單位轉制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業務交接期限從轉制之日起至轉移交接完畢,最長為三個月。
14、事業單位中執行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工資的工人如何辦理退休?
事業單位的工人,在管理工作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上,執行事業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工資標准,工作滿10年及其以上達到退休年齡時,按幹部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15、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年終一次性生活補貼該由誰來發?
按冀勞社辦[2003]125號文規定,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應由原經費渠道解決發放。
[注]以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內容所依據的政策法規是:
(1)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人事廳《關於完善和規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冀勞社[2002]47號);
(2)邯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邯鄲市人事局《關於轉發冀勞社[2002]47號文件的通知》(邯勞社[2002]23號);
(3)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事業單位轉制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0]68號);
(4)河北省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勞社辦[2000]127號);
(5)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廳《關於在勞動人事代理機構託管檔案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1]38號);
(6)邯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邯鄲市人事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邯勞社[2001]30號);
(7)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人事廳、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冀勞社[2003]42號);
(8)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人事廳、河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的實施意見》(冀勞社[2001]96號);
(9)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關於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辦[2001]275號);
(10)河北省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對廊坊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所〈關於執行冀勞社[2002]47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冀機社險[2003]4號);
(11)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對衡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年終一次性獎勵是否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請示〉的批復》(冀勞社辦[2003]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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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被判刑了,出獄後,還可以領養老金嗎

有的犯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時候有可能啊,是屬於快要退休這種情況,然後刑期滿了出獄,這個退休金對方是不是也可以全部拿著了?

犯罪出獄後有退休金嗎犯罪入獄,不能辦理領取養老保險手續,出獄之後達到退休年齡,繳費滿15年的,可以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退休後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如果在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在1998年7月1日(包括當日)後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15年的,可以補繳至滿10年或滿15年,享受養老金待遇。不受所犯何罪、是否正處於被剝奪政治權利處罰當中之影響。

2、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服刑期間(不包括緩刑、假釋或監外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3、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判處刑罰緩刑期間,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若緩刑被撤銷收監獄服刑的、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

緩刑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暫予監外執行至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原來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退休金一般來說的話,和犯罪這種情況沒有必然的聯系,但是在犯罪期間是不能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的,這個可以在出獄之後自己去繳納15年就可以了。

與不繳納養老金處罰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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