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金改革方案頂層設計說在年底前公布,2016年到了是什麼原因不公布
2016年8月23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正式發布,《辦法》明確養老金目前只在境內投資,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辦法的出台表明養老保險基金將正式入市。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和監督,推進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將養老金體制改革提到了重要議程。
深度解析
[出台背景]
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近發布的《中國社會保險年度發展報告2014》顯示,2014年末全國養老基金累計結餘3.56萬億。其中,城鎮職工養老基金累計結餘3.18萬億,城鄉居民養老基金累計結餘3845億。預計在未來一段時期內,基金累計結余規模將持續擴大。特別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預計也將出台實施,這將進一步增強養老基金的支付調劑能力並擴大基金累計結余規模。
但長期以來,為保障基金安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養老基金只能存銀行和購買國債,歷年來基金收益率不僅低於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而且也低於同期通貨膨脹率,導致龐大的資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因此,建立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機制,實行市朝、多元化投資運營勢在必行,這是實現基金保值增值目標的內在要求和客觀規律。
[意義]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人口老齡化挑戰愈益嚴峻。在此背景下,加快完善養老基金投資政策:
有利於增強制度的吸引力,調動群眾繳費積極性,擴大參保覆蓋面;
有利於拓寬基金來源,減輕企業和財政負擔,推進全國統籌;
有利於增強養老基金支撐能力,促進制度可持續發展;
有利於盤活存量資金,促進經濟發展,應對經濟下行壓力。
同時,我國資本市場監管也逐步規范,為養老基金投資創造了較好的外部環境。應該說,養老基金進行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是形勢發展的客觀要求,時機也是有利的。
[警惕]
對於養老金入市不能只有收益預期而沒有風險預期。一方面,在目前的管
這也就意味著,養老金入市包含了能否保證收益率、能否發揮集合效應、能否在陽光下運行這三重風險。
[參考對策]
化解多重風險,顯然不能靠單兵突進式的風險管理手段,必須有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正因此,更需以養老金入市為契機,撬動養老金管理制度的整體改革。對此,中公教育專家認為:
第一,必須打破小的利益格局,盡快提高養老金管理的統籌度。
變分散管理為統籌管理,這既適應老齡化社會的人口流動趨勢,還有利於協調各地養老金多寡不一的局面。提高統籌度的過程,也是查實各地養老金財務狀況和記賬利率的過程,這有助於為養老金管理注入陽光並發揮集合效應。
第二,科學劃定入市養老金的投資領域和投資比例。
除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高風險產品外,入市養老金與回報周期長但回報穩定的國家重點發展項目應結合起來,這既有助於形成安全投資組合,也有助於提高入市養老金與宏觀經濟導向的配合作用。
第三,用市場化手段控制養老金投資風險。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規定,投資管理機構和受託機構需分別按當期管理費的20%和年度凈收益的1%建立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養老基金投資發生的虧損。專項兜底資金應交由第三方管理,同時應按照市場規則及時向社會披露相關信息,以此形成強約束力,避免風險擴散。收益理模式下,地方養老金的統籌度偏低,透明度不夠,如何將分散的養老金歸集於省級和國家級的委託投資賬戶,讓養老金從沉睡狀態中醒過來,讓陽光照射到黑洞中,是一大考驗。另一方面,養老金入市,在提升了投資收益的同時,投資安全性則有可能下降。市場的起起落落,必然導致入市養老金的市值隨之起伏。如何維持養老金的投資安全也是一大考驗。
Ⅱ 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方案何時實施
本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近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決定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
《決定》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決定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四)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六、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徵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八、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一、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同時集中受託管理其職業年金基金。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准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此項改革順利進行。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製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貫徹本決定的實施意見,加強對改革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本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Ⅲ 2019年養老保險改革方案會使已經退休的企業職工受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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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過渡性調節金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2014年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甬政發〔2007〕14號)和《關於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甬人社發〔2011〕65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2014年度,基準調節金為270元,調節系數為3。
(二)2014年度低標准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其基準調節金按上述標准乘以繳費系數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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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最低基本養老金
2014年度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2014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予以補足。如統籌地2014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2013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2013年度統籌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統籌地2013年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除以2013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2014年度享受低標准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月養老保險待遇
低於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35%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5%予以補足。
2013年市級統籌區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2195.39元。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深入細致地做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主動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2014年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工作的平穩有序,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Ⅳ 國家出台養老金改革方案。五年一改革,怎樣改法,問百度知道
國家現在啟動的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企業早已經完事兒了,沒有5年一改革的說法。
Ⅳ 退休金計算方式
計算抄公式:月基本養老金=基礎襲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計發月數。
Ⅵ 養老金改革頂層設計方案啥時候出台
參保人符抄合下列條件之一襲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Ⅶ 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關於養老金問題解讀:官方怎麼說
【消息】
廣東:3日,筆者從省人社廳獲悉,按照省政府十件民生實事工作部署,從2017年1月1日起,廣東省再次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從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各地從7月起按新標准發放,1—6月調整提高的部分於7月底前補發完畢。
河北: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人社部、財政部要求各地對調待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將調整方案報送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後組織實施。人社部、財政部將加強工作調度,指導地方盡快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金維剛分析,調整的時間從2017年1月1日算起,預計可在9月底之前發放到位。
河北省2017年養老金計算公式:
調整養老金計算公式:個人養老金數額=老年養老金+勞動退休金+個人儲老金
月老年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年齡補貼率×(個人年齡-65)+勞動補貼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月勞動退休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勞動退休金百分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月個人儲老金=個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0%÷(76-個人實際退休年齡)÷12
【官方】
人社部:事業單位人員違紀養老金待遇會降低
日前,為從嚴管理幹部,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處分工作,人社部日前發布通知,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的部分問題進行明確。通知強調,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並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
而此前的規定並未明確要對全部涉嫌違法違紀退休人員立案調查及其應降低的福利待遇。
通知中指出,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記者了解到,有關規定表明,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准執行;
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准執行。
對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准執行
【探討】
養老金改革爭議趨明朗 個人賬戶不擴大
自從28年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嘗試引入個人賬戶以後,關於個人賬戶的爭議從來就沒有停止過。
這些年來,個人賬戶「存」還是「廢」、「做大」還是「做小」、「做實」還是「做空」的爭議並未因中央文件的屢次拍板定案而消弭。相反,種種分歧仍或明或暗地存在於理論和實踐層面中。
2013年11月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做實個人賬戶試點」改為「完善個人賬戶」後,業內在完善個人賬戶的路徑上產生了巨大的分歧,爭議的核心是個人賬戶是否要轉為名義賬戶以及是否需要擴大個人賬戶。
記者從多位業內人士處了解到,經過兩年多的激烈爭議之後,個人賬戶的改革路徑逐步明朗:個人賬戶不再做實,將8%的個人賬戶作為個人權益記錄的方向正在贏得更多共識。但業內人士預計,完善個人賬戶的方案要待十九大之後才能確定。
個人賬戶不擴大
「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在現實中遇到的困境是,由於地區發展嚴重失衡,欠發達地區的個人賬戶很難做實,並且由於投資效率低下,沿海發達地區雖然可以做實,但是不願意做實。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公報中,完善個人賬戶取代了以往的做實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爭議也迎來了第四次高潮,此次爭議的焦點是,是否實行名義賬戶、是否擴大個人賬戶比例。
這場爭論從2014年末開始,時任財政部部長的樓繼偉認為,做實個人賬戶已經無法持續,名義個人賬戶(NDC)是下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選擇的模式,他支持擴大個人賬戶的改革方案。
知情人士表示,財政部曾對28%、16%、8%的名義個人賬戶均做過測算,擴大個人賬戶的目的是提高養老保險制度激勵機制,增加可持續性。
包括宋曉梧在內的一批社保界學者、官員則反對擴大個人賬戶,尤其是反對沒有任何社會共濟性的零統籌「全賬戶」。
宋曉梧認為,在我國一次分配差距已經過大的情況下,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公平、共濟性的原則不能偏離,堅持縮小而非擴大初次分配差距的方向不能偏離。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鄭功成在上述研討會上表示,在多層次制度體系中,公共養老金必須由政府參與並扮演信用擔保人角色,切實提供穩定的安全預期,讓人民始終對其充滿信賴;所謂多繳多得激勵機制,因與公共養老金制度追求的社會公平存在價值沖突,應當淡化。
中國人民大學財金學院教授朱青認為,建立個人賬戶制度的初衷有兩個,一是引入個人繳費,二是積累養老保險基金,提高儲蓄率推動經濟增長。
他表示,擴大個人賬戶的倡議者參考住房公積金是不合適的,因為住房公積金是短期可以受益的制度項目,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長期的制度,參保者至少要在35年後才能享受待遇,住房公積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兩者是具有不同屬性的,不能簡單借鑒,所以不建議擴大個人賬戶的繳費規模。
知情人士表示,中央高層採納了堅持養老保險公平共濟性的建議,「多繳多得」最近這一兩年間也淡出了中央文件。
雖然擴大個人賬戶不是未來的改革方向,但名義賬戶卻成為解決當前個人賬戶空賬的一劑良葯。
名義賬戶制度的學名為「名義繳費確定型」,其本質有兩點:在融資方式上實行現收現付制,在給付方式上採取繳費確定型。簡而言之,就是以後個人賬戶中沒有真實資金,而是對個人繳費進行記賬,把繳費和收益都計入賬戶,作為未來發放的依據。
宋曉梧表示,目前優選方案仍是保持現有統賬結合制度不變,但基於做實個人賬戶現實困難,把現在職工繳納的8%個人賬戶改為名義賬戶將達到平穩過渡的效果,並保證制度的社會共濟性。
名義賬戶意味著,未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將不再做實而只是作為個人參保繳費的權益記錄,養老保險基金名副其實地回歸現收現付制。
個人賬戶走向名義賬戶是一個向現實妥協的結果。名義賬戶雖然可以將空賬合法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財政負擔,但卻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個人賬戶私有性質與社會統籌共濟性之間的矛盾。
宋曉梧表示,他一直反對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引入個人賬戶,多年來在個人賬戶改革實踐中堅持做實做小的原則,此次建議對8%個人賬戶實行名義賬戶制度,是考慮到維護制度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所做的妥協。他說,如果個人賬戶能夠縮小到5%,那麼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共濟性的效果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