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不給簽合同,不交養老金,被辭退,應得到怎樣的賠償求詳細解答和計算方法,謝謝各位大神的指點,急急急
說未,編織。拒繳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對的。可找勞動局!伸清仲裁!維護權益。也可。向法院。訴訟!維護權益!補償金!四個月。時年。社平工資!補償!到位!便是了!
Ⅱ 因為公司五年了,不簽合同,不交養老金。申請勞動仲裁
可以申請仲裁。
Ⅲ 國企不交養老金可不可以仲裁
企業不給繳納養老保險,可以去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進行維權。如果是市屬企業就去市勞動仲裁,如果是區屬企業就去區勞動局的仲裁科就行。
Ⅳ 單位不交養老保險,離職後我想申請勞動仲裁,但在「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三條中稱,不屬於勞動仲裁的范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你所說的這種情形顯然屬於勞動仲裁的范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而我們應當如何看待你所說的「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三條呢,最高院的庭長答記者的時有提到:我們研究認為,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對於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對於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於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從上面庭長的講話可以看到,如果僅僅是勞動者和單位之間的問題,則可以勞動仲裁。,如果涉及到企業和社會保險徵收部門的關系,則已經包括勞動者、企業和社會保險徵收部門三者的關系,已經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勞動仲裁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所以司法解釋就不把這類事件納入勞動仲裁范圍。
下面有一段文章你可以參考
《勞動爭議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對該條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威解讀,即 「從合法、務實的角度界定了社會保險爭議的范圍」,「雖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確定了社會保險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但是否把所有社會保險爭議不加區別地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確是一個在實踐中爭議廣泛的問題,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我們研究認為,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對於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對於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於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2]「當勞動者的社保問題通過社保管理部門的行政手段和其他管理職能能夠予以解決時,司法不宜過多干涉;而當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遭受侵害且社保管理部門無力解決時,勞動者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勞動者如果因為社會保險手續無法補辦的,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後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能夠證明社保經辦機構還能夠補辦,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該勞動爭議案件,而應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本條司法解釋曾起草了兩款內容……既然第一款已經規定了社會保險爭議的受案范圍,對於第二款內容可不必再特作例外規定。本條司法解釋最終只保留了第一款內容」……[3]
據上,對《勞動爭議解釋(三)》第一條應作如下理解: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多次申明該條確定的是「受案范圍」,那麼從邏輯上講,符合該條規定的就屬范圍之內應予受理,不符合的則自然就屬范圍之外而不應受理,與此相類似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對該解釋第二條企業改制爭議受案范圍也作如此解讀。[4]從該條字面文義上看,將社會保險爭議列入勞動爭議案件,需同時滿足「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手續」、「社保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保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等三項條件,缺一不可;即使是沒有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夠補辦,或者盡管不能補辦但沒有影響勞動者享受社保待遇而未要求賠償損失的,也不屬法院受案范圍。因此上海的有些媒體及法官就認為《勞動爭議解釋(三)》「顛覆了上海法院此前幾乎受理全部社保爭議的做法」,[5]「對民事審判帶來了較大影響,給勞動爭議案件承辦法官(含立案法官)帶來知識更新的同時也帶來思維的挑戰」。[6]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勞動法》(第一百條)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等法律法規早已授予社保管理部門類似於稅務機關的很強的行政強制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權力,如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事宜,勞動者可以依照上述法律法規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向社保管理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如社保管理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工作不力,勞動者還可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勞動者維權的法律渠道是暢通的,其合法權益不會因本條司法解釋的規定而無法保護。
Ⅳ 單位欠交養老金,仲裁久拖不判。
如果你說的是真的話,可以直接起訴法院~
Ⅵ 單位不交養老保險,現在不想幹了如何仲裁,需要
直接走法律援助,收集上班記錄,出勤記錄。
Ⅶ 跟單位鑒了不交養老金的合同,有效嗎
無效。用工單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律強制的,任何違背法律的合同都是無效的。
Ⅷ 個人不願繳納養老保險的協議怎麼寫
您好,很高興為您回答問題,你說的是自己不願意繳納養老保險的協議書該怎麼寫是吧,現在像這種協議書的話,你自己說明自己不願意繳納的一些原因就行了,其實沒有那麼復雜的。
Ⅸ 養老保險單位拒不補繳,仲裁會勝訴嗎
養老保險補交直接去社保局稽核部門投訴單位,符合補交條件,社保局會催繳
勞動仲裁不受理社保局管理的部分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