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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城鄉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2-01-23 13:05:21

A. 廣州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廣州市靈活就業人員怎麼辦社保?要交多少錢?
現時廣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必須是廣州市戶籍,並且年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代辦廣州職工社保靈活就業參保人參保險種組合如下(從事非全日制就業、小時工、彈性工時、臨時性就業等靈活就業的人員適用):
組合A:基本養老(20%)
組合B:基本養老(20%)、住院保險(4%)、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0.26%)
組合C:基本養老(20%)、住院保險(4%)、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0.26%)、補充醫療(0.5%)
組合D:住院保險(4%)、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0.26%)
組合E:住院保險(4%)、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0.26%)、補充醫療(0.5%)
基本養老保險:3363×20%=672.6(元)
住院保險:4541×4%=181.64(元)
重大疾病醫療補助:4541×0.26%=11.8066(元)
補充醫療保險:4541×0.5%=22.705(元)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符合參保條件需參加廣州市(不含番禺、花都、從化、增城四個統籌區)社會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可辦理繳費登記手續。
1.《靈活就業人員社保繳費登記業務申報表》一式2份;
2.個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正反面);如繳費人委託辦理的,需另提供繳費人的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反面)各1份;
3.戶口本原件、復印件(戶主頁及本人頁)1份。
註:每月1-15號受理的新參保業務,參保起始日期為當月;每月16號至月末受理的新參保業務,參保起始日期為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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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廣東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系統

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展和規范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和居民自願參加相結合、保障水平與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撫恤優待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第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廣東省戶籍,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
第六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繳費,多繳多得。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准。
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准。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確定繳費方式。
第七條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繳費補助標准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集體補助最高標准不得超過本人繳費額。
第八條政府補貼
(一)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所需資金,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含江門的恩平市、開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財政對開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財政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補助標準的70%給予補助,下同)由省、市、縣(市、區)三級財政負擔,其中省財政負擔部分按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最低標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餘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有條件的地區對參保人選擇較高繳費標准繳費的,可適當增加繳費補貼,所增加的資金自行負擔。
(二)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廣東省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對廣東省給予補助(即每人每月補助27.5元)。其餘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由省財政補助每人每月18.75元,中央和省補助以外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三)參保人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繳費每滿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自行負擔。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提高繳費補貼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所增加的資金自行負擔。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有關事項另行通知。
(四)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特困群體,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自行負擔。
第九條社會捐助。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努力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徵收機構應將參保人繳費情況定期告知參保人和村(居)委。

第三章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參保人的公民身份號碼為其辦理參保登記,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的繳費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三條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的保留、遷移和繼承。
(一)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以後補繳的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二)參保人跨統籌地區轉移戶籍的,可將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有關待遇。已經按月領取養老待遇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在原地領取養老待遇。
(三)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後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出國(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資金本息外的個人賬戶余額。
(四)參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本息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政府補貼本息劃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第四章待遇享受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終身支付。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參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文)執行。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後,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原標准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六條參保人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當地實施原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二)參加了原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按照其原參加制度的規定年限繳費,年滿60周歲後,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參保人繳費累計達到15年,年滿60周歲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四)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繼續逐年繳費,並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按月領取養老金,但一次性補繳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五)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如不繼續逐年繳費或補繳至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不發基礎養老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第十七條參保人死亡的,可發放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自行確定,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自行負擔。
第十八條已按規定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後,養老金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其直系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後的1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要及時退回。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養老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定期在行政村或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養老金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試點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管理,以後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實行市級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暫按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參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公開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情況和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及收益情況。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隱匿、轉移、侵佔、挪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責令限期退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制度銜接

第三十條原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人員統一並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尚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應繼續繳費。已經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按照本辦法繼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三十一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做好本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優撫等相關制度的銜接。
第三十二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七章組織管理服務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宣傳發動工作,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
第三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和標准制訂、審核匯總基金預決算草案、綜合協調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資金的預算和撥付、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管理、對基金收支、管理的財政監督和基金預決算草案的審核等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城鄉居民戶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戶口遷移、注銷等情況。民政部門負責提供復退軍人軍齡和低保人員身份的審核確定、死亡火化人員有關信息等工作。發展改革、審計、監察、殘聯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各地應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體系,落實人員承擔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經辦業務。
第三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等工作,為城鄉居民提供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和業務辦理咨詢、個人信息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記錄等服務,為參保人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條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擇能夠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務的金融機構代辦繳費、待遇發放等業務。
第三十八條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等。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實施。《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09〕124號)和《印發廣東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1〕1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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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為了保障農村及城鎮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由政府貫徹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種制度整合後的統稱,其內容與「新農保」和「城居保」基本一致。歡迎閱讀2017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2017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1.什麼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它與原先的「新農保」和「城居保」是一回事嗎?
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為了保障農村及城鎮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由政府貫徹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種制度整合後的統稱,其內容與「新農保」和「城居保」基本一致。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有哪些好處?
答:①保障年老後基本生活,實現老有所養;②減輕子女贍養負擔;③增加家庭經濟收入;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3.哪些人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答: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4.如何辦理參保手續?
答:凡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應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等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或鄉鎮人社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多少,怎麼繳法?
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12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在一個年度內,繳費檔次確定後,一次性繳納。
6.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能夠享受到國家的哪些優惠政策?
答:參保人按年及時繳費的,政府給予繳費補貼。
7.什麼人可以領取養老金?
答: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年滿60周歲,未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政府規定的離退休費、職生活費的,可以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①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②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按年繳費的;③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未年滿45周歲,累計繳費15年以上的。
8.領取養老金的手續怎麼辦?
答:凡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申請領取養老金,應於到齡當月10日前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原件、銀行存摺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申請手續,於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
9.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有多少,是如何計算的?
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生。基礎養老金按國家確定的標准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每人每月標准按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計發。
10.個人賬戶是怎麼組成的?
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生記錄的養老院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資助)、政府繳費補貼等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11.個人賬戶中的余額會計算利息嗎?
答:會。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12.參保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後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13.基礎養老金以後會不會進行調整?
答:各級人民政府依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加發基礎養老金。國家層面將逐步建立城鄉導民基本養老保險金正常調整機制。
14.可以查詢個人參保信息嗎?
答:可以。參保人員只要辦理了參保登記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賬戶記錄,以及享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15.什麼叫中斷繳費?中斷繳費後能否補繳?補繳費後還能享受政府補貼嗎?
答:參保人員在每年年底前,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當年即為中斷繳費。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可以跨年度補繳,但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不予補助。
16.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能享受什麼優惠政策?
答:縣(區)人民政府按不低於100元的標准代為繳納。有條件的縣(區)可以增加代繳標准。
17.參保人員戶籍發生變化,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18.原先是按每年200元的檔次繳費的,現在家裡收入增加了,今年打算按每年500元的檔次繳費,這要如何辦理?
答:這種情況屬於變更繳費檔次,變更繳費檔次需要在繳費前申報,繳費後申請變更的次年生效。辦理程序是這樣的:攜帶戶口簿、身份證(或戶籍證明)、銀行存摺(卡)等證件及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申請辦理。也可拿著經村(居)委會審核蓋章後的相關材料手續直接到鄉鎮人社中心辦理繳費變更登記的相關手續。
19、退保條件及所需材料
答:參加社保的,在領取社保養老金之後,請攜帶本人參加社保的發票、身份證、社保卡(或信用社存摺)先到村委填寫退保注銷表格蓋章,再到鎮人社所核實繳費金額,最後報縣農保局退保,保費將在1-3個月退至個人賬戶中,不退現金。
20.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怎樣進行資格認證?
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每年3—6月要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本地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由鄉鎮人社中心工作人員和村(居)協辦員對本村(居)進行了實地生存認證。異地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社保機構寄發《江西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異地居住待遇領取資格協助認證表》,待遇領取人員填寫後經現居住地鄉鎮人社中心或縣級社保機構審核蓋章後,按期寄回戶籍所在地縣級社保機構。戶籍所在地縣級社保機構將從7月起,暫停發放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待遇領取人員養老金,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後,從暫停發放之月起補發並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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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怎麼網上繳費

摘要 第一種:網上繳費。

E. 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要交多久

15年。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 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鎮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5)廣東城鄉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的主要特徵:

一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二是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三是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准,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

養老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關繫到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明發展,需要我們予以足夠的重視。

由於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很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較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因此,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則、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

F. 廣東省居民養老保險

你好,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文件第七條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也就是說,在你們本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參保人距待遇領取年齡(60歲)不足十五年的,應當逐年繳費,包含到齡當年的保費。制度實施時,參保人距待遇領取年齡(60歲)超過十五年的,可選擇不繳,但是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十五年,否則無法申領待遇。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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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廣東城鎮社會養老保險

1、廣東全省個人養老保險信息查詢,可登陸廣東社保基金管理局網站或廣東勞動和社會保障網。

2、目前政策,外地農村戶口離職,憑單位的離職證明、退保申請、身份證、社保卡等可以辦理養老保險退保手續,退取個人賬戶金額,公司交的不能退;城鎮戶口不能中途退保。

3、城鎮戶口,可以按規定辦理社保轉移,養老保險可向戶口地轉移。符合轉移條件的,先去戶口地社保機構開戶,開具接受函及獲取相關社保轉移資料(當地社保機構名稱、開戶行名稱以及賬號等),再到轉出地社保中心辦理轉出手續,然後回戶口地辦理轉入。

暫時不能轉的話,就先放著,養老保險不會作廢的,可以等新社保政策出台後,再按規定轉移,以後轉移肯定會更容易的。並不建議一時急於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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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廣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超15年如何計算

你好,國務院於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回意見》(國發〔答2014〕8號),其中規定:「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建議逐年繳費,這樣能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如果補繳的話是不享受繳費補貼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I. 廣東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分別有回不同的文件規定,繳費水平,答享受待遇,享受條件,都不一樣,分別針對不同的群體。總起來說,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多,待遇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少,待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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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廣東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通知》(粵人社規【2017】8號)規定,廣東省2017年7月1日起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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