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2017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最新消息
盡管2010年出台的社會保險法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基本養老金要實行全國統籌,2011年公布的「十二五」規劃也明確提出了「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基本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目標,但最終未能如期實現。2016年公布的「十三五」規劃繼續提出要實現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全國統籌,但截至目前,全國統籌方案仍未出台。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查批准了國務院《關於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以下簡稱養老金中央調劑制度)。
中央調劑制度終於要出台了?這是不是說全國統籌有望了?
為什麼大家對養老金並軌這么期待呢,小編在這里給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養老金雙軌制相信大家就了解為什麼大家這么盼望並軌了。
雙軌制,顧名思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實行一個養老金制度;企業工作人員實行一個養老金制度。
按現行的制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可以拿到退休前工資的90%左右的退休金,而企業職工每月拿到的退休金大概是在職每月工資的60%,從金額總數上來看這里的差距是巨大的,由此可見雙軌制對作出同等貢獻的企業職工嚴重不公。機關事業單位豐厚的養老退休金也嚴重影響著人才的合理流動,由於公職人員一旦中途離職就會失去一大筆養老金,就導致公職隊伍能進不能出,此外,隨著老齡化加速,老年人口日益增長,雙軌制也給我國財政造成巨大負擔。
所以,雙軌制的呼聲越來越高。從2010年就一直有風聲了,但是截至到今天還沒有明文出台。也就是說國家已經提出並軌政策了,但是地方卻一直沒有動靜。
而此次出台的國務院《關於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明確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中央調劑制度的出台將對均衡調節各地養老金發展發揮積極作用,雖然基於各種現實原因,我國養老金全國統籌一時還難以實現,但是中央調劑制度的出台將推動各地市養老金並軌的進程。
由於當前國內還缺乏統一的基本養老金信息系統,且各地養老金統籌層次不一,碎片化嚴重,因此短期內確實難以達到全面統籌的目標。但是應藉由推進中央調劑制度的契機,探索統一管理機構、統一經辦機構體制,要實現垂直管理,明確國家與各地方的負責劃分,這也是為日後養老金全國統籌打下基礎。更多的好消息,我們拭目以待,相信養老金並軌,促進養老金公平已經指日可待了。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並軌方案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正式印發,提出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國務院在上述文件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隨後,按照國務院部署,各省市相繼出台適用於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辦法,對繳費和待遇、改革的范圍、改革前後待遇銜接、基金管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
在此基礎上,近期一些地區進一步細化了「養老金並軌」實施的相關政策規定。
今年9月,安徽省出台《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若干政策規定》,對參保范圍、養老保險費征繳、個人賬戶管理、基本養老金計發、待遇支付等作了細化。
安徽省規定,機關公務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之和。同時,機關技術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除了安徽外,今年9月,廣東省公布《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徵求意見稿),在養老保險年度繳費工資申報表填表說明中指出,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不含節日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浙江、山西、雲南、遼寧、黑龍江、廣西等省份也將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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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前後有何不同
1、改革從根本上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了社會保障。
確定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樣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
2、改革從較為單一的由財政供款為主的渠道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規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
3、由原來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發退休費,改為主要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准,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變動可以精細計算到每年、甚至每個月,能夠充分體現個人全部職業生涯所作貢獻。
改革後,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
4、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增長工資直接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這也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於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
(2)湖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思路如下:
1、一個統一。
「一個統一」就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都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都實行與繳費相掛鉤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2、五個同步。
「五個同步」:一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避免單獨對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在優化保障體系結構的同時保持待遇水平總體不降低。三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在增加工資的同時實行個人繳費。
四是待遇確定機制與調整機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突出體現多繳多得,今後待遇調整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並與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統籌安排,體現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原則。
五是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防止地區之間出現先改與後改的矛盾。「五個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統性和協調性,綜合平衡前後左右的各種關系,有助於形成社會共識,保證改革順利推進。
③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現在改制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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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國家推出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具體情況怎麼樣
根據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情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考慮到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績效工資實施後新標準的工資總額核定,而不是以實際工資收入為依據,確保同等條件的職工繳費水平一致、退休待遇一致。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在2009年已正式下發,5個試點省市認真做好啟動准備工作。
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介紹,2008年,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加快推進,全國有17個省份實現了省級統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正在抓緊起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措施進一步完善。更多詳細,歡迎您點擊查看>>(
④ 湖北省機關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人社部、財政部已發2018年18號文件,按照5%左右的總體水平,為201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並從2018年1月起補發。
最早的上海市上調養老金已於5月18日發放到位。湖北省也已制定實施細則,並於5月底前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預計7月份開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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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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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一,企業單位參加社保需版要繳費,而機關事業權單位不需要,有財政部門補貼.
區別二,企業單位職工的社保金(包括養老和醫療)賠付完全由個人帳戶余額決定,而事業機關單位的養老金則是100%退休前一年的工資,醫療保險更是100%全報銷。
機關事業多交點,以後得多點,未來社會有什麼新的政策,也會優先.。
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退休待遇差距會越來越大。
當然,現在國家已經認識到這個問題,相信在未來會給予妥善解決的
⑥ 湖北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部分流動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按現行規定,國家公務員是不用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湖北是否在試點啊?下面是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試行辦法,你可學習參考一下.
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試行辦法
為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勞社部發[2001]13號、勞辦發[1997]116號、鄂政發[1997]73號合鄂勞險[1996]45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經辦機構必須按照職工身份證為其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
二、職工個人帳戶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帳利息及個人帳戶貯存額情況大呢感。
三、職工個人帳戶從1995年1月1日其開始建立。1995年1月1日其按本人月繳費工資11%的數額劃入個人帳戶,其中個人繳費部分全部劃入個人上戶,其餘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劃入。1995年1月1日前,單位合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均不記入個人帳戶,單規定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
四、個人帳戶儲存額按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利率計算利息,年結算一次。記帳利率參考銀行同其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由省勞動保障廳每年予以公布。
五、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雷擊儲存額計算方法:即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雷擊儲存額在每個繳費年限結束以後按年度計算。其計算公式:至本年底止個人上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個人帳戶本年記帳金額×(1+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六、單位或個人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視為欠繳,欠繳暫不記入個人帳戶,待其按規定補齊欠繳額後方可補記入個人帳戶。
七、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後,應根據職工個人帳戶的記錄,為每個參保職工列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發給職工本人,由職工審核簽字後,依年保存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由省勞動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制發。
八、個人帳戶的轉移。職工調動時,職工須持《養老保險手冊》到經辦機構辦理個人轉移手續。轉移辦法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在同一保險經辦機構轉移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帳戶基金。
(二)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在同一保險經辦機構轉移時,除轉移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外,相應轉移職工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包括上年個人帳戶本息之和當年個人帳戶劃入本金。基金轉移時,不得從轉移額中扣除管理費。
(三)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調入未開展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參保職工辦理中止繳納養老保險費、封存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後,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儲存額轉移手續。
(四)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個人帳戶的建帳及轉移按照《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文件執行。
(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職工調動工作時,單位和職工本人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必須在原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齊,否則不予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手續。
九、個人帳戶的繼承。
(一)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繼承額為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
(二)離退休人員死亡的,繼承額為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
職工個人帳戶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戶的其餘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帳戶處理完後,予以封存。
十、經辦機構應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資料庫,將參保單位和職工的基本情況、繳費情況以及職工個人帳戶增減變動情況納入資料庫管理。
十一、本辦法生效以前已建立個人帳戶的予以保留,本辦法生效後按本辦法執行。
十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仍按現行計發辦法執行,今後如國家和省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十三、本辦法由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從下文之日其執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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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湖北機關養老保險改革
2017年湖北省社保繳費基數比例調整最新政策
市直各參保單位及個人:
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令第20號)和《關於調整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核定辦法的通知》(鄂勞社發〔2008〕20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依據我市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3174元),現就我市市本級社會保險繳費核定期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以下簡稱「五險」)以及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鎮企業職工「五險」繳費基數
(一)企業職工「五險」個人繳費基數。企業職工「五險」個人繳費基數統一按照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申報核定(職工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我市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60%的,按60%(1905元)申報核定;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300%的,按300%(9522元)申報核定;職工月平均工資在申報核定區間內的,按本人實際月平均工資申報核定。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繳費基數按本企業在職職工平均繳費基數申報核定。
(二)企業職工「五險」單位繳費基數。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根據鄂勞社發〔2008〕20號文件規定,按企業度本單位月平均工資總額申報核定,單位月平均工資總額低於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總額的,按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總額核定;高於的按單位工資總額核定。企業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單位繳費基數均按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個人繳費基數總額核定。在湖北省養老保險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中央、省屬企業,其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湖北省養老保險局核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
建築施工以及礦山開采企業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建築施工項目及礦山開采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具體繳費申報核定辦法另行規定。
二、機關事業單位「五險」繳費基數
(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機關事業單位及個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本人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的月平均數申報核定。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台後,從其規定。
(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機關事業單位及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在編在職人員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資申報核定,退休人員繳費基數按本單位在編在職人員平均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在編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低於我市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60%的,按60%(1905元)申報核定;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300%的,按300%(9522元)申報核定;職工月平均工資在申報核定區間內的,按本人實際月平均工資申報核定。單位繳費基數按在職職工和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退休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申報核定。
(三)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全市各類事業單位均應參加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其繳費基數均按在職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根據《黃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黃石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黃石政規〔2014〕7號)規定,全市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從2015年1月起必須參加生育保險,其繳費基數按在職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
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基數
(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全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政策的通知》(鄂政辦發〔2010〕87號)文件規定,按照我市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1905元-9522元)之間,分九個檔次由本人自行選擇到銀行申報繳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根據《黃石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黃石政規〔2013〕1號)文件規定,按照我市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2222元)為基數,以8%的費率核定繳費。
具體繳費檔次明細見《2015年度黃石市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繳費明細表》(附件1)。
四、工作要求
(一)參保單位應嚴格遵守《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據實申報單位工資總額和個人繳費基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實行「兩表兩簽字」制度。「兩表」,即單位申報核定時,須要報送度財務決算年報表和勞動工資年報表。「兩簽字」,即參保單位法定代表人、工會、人力資源、財務負責人必須在《2015年度黃石市單位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表》(附件2)上簽字(蓋章);職工本人必須在《2015年度黃石市參保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明細表》(附件3)上簽字或蓋章。因參保單位和個人原因,不便集中或公開職工繳費工資申報簽字的,可採取單表申報簽字或蓋章的辦法申報,由人力資源部門歸集後交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存檔備案。個人繳費基數一經核定,實際繳費核定年度內不予調整。
(二)企業參保單位已核定單位度工資總額的,憑《黃石市企業參保單位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申報核定表》直接申報。還未核定單位度工資總額的,必須提供度財務決算報表和勞動工資年報表。財務決算報表中須包括基本情況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成本核算表以及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在建工程、費用及成本明細賬,進行核定,所有資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三)參保人數在5人以上的的單位在報送紙質報表資料的同時。還需報送《職工繳費工資申報盤》(以下簡稱《申報盤》),《申報盤》格式由市社保局統一制定,並根據2015年6月參保單位職工數錄入繳費基數。紙質資料須與《申報盤》數據一致,如不一致所造成的後果由參保單位承擔。
(四)全市2015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工作實行集中受理、統一核定。申報時間為2015年6月1日--26日,各參保單位必須在此時間內按要求完成申報工作,6月份當月有職工增減異動的單位,請先進行申報後再做增減異動。對在規定時間內未申報核定或報送資料不全無法核定的單位,將依據《社會保險法》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017年湖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解讀
湖北省人社廳出台了《關於創新社會保險政策和服務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2015年10月1日起,勞動年齡段的湖北省城鄉居民,不受戶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願申請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主要內容包含以下四個方面:
一、門檻降低
城鄉居民也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現行政策規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對象是有勞動關系的企業職工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只能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意見》首次提出,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年滿16周歲且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勞動年齡段城鄉居民(在校學生除外),只要本人自願,就可以憑個人身份證參加企業養老保險。
二、手續簡便
打破戶籍限制憑身份證即可申請
以往,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手續,除審核個人身份證信息外,還要審核戶籍性質、地域范圍、居住證明、靈活就業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條件,限制了申請人參保。
新政策規定,從2015年10月1日起,參保手續將精簡,不用再提供繁瑣材料,僅一張身份證就能申請參保。
三、自願原則
新政策規定,在同一時間段,參保人只能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得重復參保。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勞動年齡段城鄉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後,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封存。
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可以互轉,選擇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理退休的,可以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轉移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選擇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理退休的,可以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四、政策靈活
對於大齡參保人員,《意見》提出一次性延長繳費5年的政策,即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如果累計繳費不足15年,根據本人自願,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辦理退休手續。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長繳費年限滿5年的當月,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但滿10年的,可在延長繳費年限滿5年的當月,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0年的,可繼續延長繳費,在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當月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一次性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一次性繳費時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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