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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臨時工補繳養老保險最早

發布時間:2022-01-20 23:21:51

Ⅰ 河北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出台

國家出台補繳養老保險費新政策,對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人員及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做出明確規定,為各類人員補繳以前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提供了政策依據。

■補繳范圍:
這次享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優惠政策的,包括未參保企業和人員及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不包括按規定核定了繳費基數但有歷史欠費的企業和人員,對已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歷史欠費的滯納金,仍由地稅部門按規定確定和徵收。
◎關於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後,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關於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後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
國家和省規定的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含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和實行臨時工繳費制度後的原臨時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於用人單位原因部分人員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原長期病休6個月以上時間、判刑人員服刑期間,不允許補繳。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但補繳的時間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鄉鎮企業最早從2003年1月起補繳),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按上條規定的最早補繳時間補繳(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後,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整體未參保單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尚未參保繳費的各類企業和職工。
整體未參保單位參保補繳,應全員參保補繳。單位全員補繳後,由原單位負擔養老保險費用的退休人員,從全部補繳資金到賬後的下月起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從納入統籌的次年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納入統籌時原單位負擔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2007年底的實際發放額加2008年以後調待全省平均增加額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養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單位實際發放退休人員養老金時,應核實2007年1-12月實際發放額,取月平均數。下同)。
曾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的職工,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已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中斷或雖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含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和實行臨時工繳費制度後的原臨時工),現自己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將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前應補繳的時間按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標准進行補繳。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至以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前未繳費的時間,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進行補繳。
原國有、集體企業中的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職工自實行個人繳費起一直未參保繳費,現企業已經滅失,本人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本人自願,可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從2007年開始向前補繳或向後繼續繳費。男繳至滿60周歲、女繳至滿55周歲,繳費不滿15年的可繳費滿15年以上,辦理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手續。原在企業工作時間,符合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後,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視同繳費年限。勞動合同制職工補繳1993年1月前養老保險費,應按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標准進行補繳。一直是臨時工,且本人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現企業已經滅失,不允許補繳。上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規定計算,從補繳完成的下月起計發,從納入統籌的次年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以前不補調、不補發。
因終止勞動合同,按國家和省規定一次性結清有關保險待遇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可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補繳或重新繳費滿15年後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一次性結清待遇的繳費年限不再計算。現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也可按此辦法補繳。

■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
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兩個階段:
一是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1995年底以前(建立個人賬戶前)的,按中斷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1996年1月以後(建立個人賬戶後)的按中斷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補繳時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為中斷當年繳費比例。
二是補繳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個人賬戶前)按中斷繳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1996年1月以後(建立個人賬戶後)按中斷繳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均按20%比例補繳。
■滯納金和補繳利息
對於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可適當減收滯納金,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只收取利息。超過補繳優惠期限,即便是主動補繳,也不再享受減收滯納金的優惠政策。經法院判決或勞動仲裁裁決由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以及經審計、稽核、監察、舉報發現繳費基數不實、少報繳費人數造成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責令補繳的,嚴格按規定收取滯納金,不得減收滯納金。
補繳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12%部分按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單位繳費部分應繳滯納金比例確定收取滯納金標准,8%部分按規定收取利息。但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補繳的起始時間不早於1993年1月。
整體未參保單位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可於2009年6月底前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分期補繳協議,協議補繳期限最遲不晚於2010年底。補繳協議期內分期補繳完成的,可享受減收滯納金的優惠政策。
■繳費時間
對於不同群體確定了不同的補繳時限。單位已經參保,但有部分人員未參保的企業職工,原固定工最早可從1993年1月補繳;原臨時工1994年12月以前轉招為勞動合同制的,最早可從1990年3月補繳;原臨時工1995年1月以後轉招為勞動合同制的,最早可從1986年10月補繳;一直是臨時工的最早可從1986年10月補繳。
■特別規定
未在企事業單位工作過或在企事業單位參保繳費不足10年的,從1993年1月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補繳的女參保人員,必須滿55周歲後,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養老保險需要繳納費用滿15年,方可在退休時享受養老保障。那麼,如果由於某種原因造成養老保險繳納中斷該怎麼辦呢?對此,國家實施了養老保險補繳政策以解決這一問題。
關於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通知明確,實行個人繳費後,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國家和省規定的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的職工,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時間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按規定參保補繳後,其已辦理退休手續由單位負擔其養老保險費用的人員納入養老保險統籌。
未全員參保續保和整體參保單位在進行社保登記後,可補繳至本文下發前,以後應按規定正常繳費。
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現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原始證明材料和原職工檔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可對原在企業工作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進行補繳。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其在原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可視同繳費年限。
未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不允許補繳。未參保人員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允許其參保繳費,從參保之月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延續繳費滿15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關於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後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後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2005年底以前中斷繳費的,可按本文規定補繳。
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
未參保繳費的單位或人員和2005年底以前中斷繳費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可按中斷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補繳。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養老保險費的,按相應年份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其中,補繳1989年底以前養老保險費的,以1990年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單位和個人按當年繳費比例補繳。
滯納金和補繳利息
通知明確,補繳單位繳費部分加收滯納金,補繳個人繳費部分補繳利息。補繳的1995年底以前單位繳費部分和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繳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單位繳費部分,按11%賬戶規模將本息劃入個人賬戶後剩餘部分連同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其中,補繳單位繳費部分按日加收2‰滯納金,其中,中斷6個月以內的時間,不收取滯納金,超過6個月的時間按日加收滯納金。
應參保未參保企業整體參保和因生產經營困難中斷繳費的單位整體續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根據其現經營情況,可適當減收滯納金。
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由企業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按規定補繳的滯納金,不得減收。經審計、稽核、監察發現繳費基數不實、少報繳費人數造成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責令補繳的,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不得減收。
需補繳的利息不得減免。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利息,按建立個人賬戶後歷年公布的記賬利率的平均值補繳。建立個人賬戶後按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個人補繳的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利息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繳的建立個人賬戶後的利息記入個人賬戶。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共同補繳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建立個人賬戶時間起,為個人建立個人賬戶。
我從2001年到現在上的養老保險,但是中間06到08斷了不到兩年,請問可以補交嗎?怎麼補交,大概補交多少?有什麼其它需要補交的嗎?怎麼補交合適?
註:2001年-2006年在以前單位投保,2006年末-2008年初未投,2008-至今投保
但據我所知,你也可以不補的,因為社保都是累積交滿15年或者20年就可以了,你中間差的這兩年,你自己決定,可以選擇補或者不補的,上面的各位老師都說要補,我有點暈暈了!!但是地區不同,所交費基數也是不同的,要跟當地的社保局咨詢,那樣得到的數據才最准確!
還有,如果你不是差這兩年就滿15年或者20年,而你又正好退休的話,我覺得這兩年你可以不補也沒關系的,當然了,這要根據你自己的情況而定,你自己決定!!!補交是肯定可以補交的,但不補也應該可以的!
1、社保政策各地差異是很大的,能否補交,建議你直接咨詢當地社保中心,以確認相關政策及辦理手續。這是最穩妥的。
2、社保事務是相當繁瑣的,可以登陸當地社保官方網站了解了解相關政策、辦事指南等等。
有任何社保疑問,也可直接咨詢當地社保中心,統一咨詢電話12333。
社會養老保險補交問題
社會養老保險補交問題失業補貼可以進行申請,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天內辦理。手續包括解除勞動合同書,失業證,交納失業保險證明,身份證,申請書等到當地社保局辦理即可。


退保申請養老保險退保申請請問社保退保申請怎樣辦理?退保後有多少現金返款?
社保退保分兩種情況:1、外地戶籍的農村居民,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不在該市繼續就業、確實無法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可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並一次性申領本人
新勞動法養老保險的規定
我的父親一直在原單位上班,公司給辦理了養老保險金已經交了30多年了,但是前段時間我父親意外突發心臟病去世了,作為子女可以要求返還么?可以繼承么?1.不可以要求返還2.不可以繼承
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一定系數計算,這對流動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勞動者都是一樣的,只要多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多,這部分養老金水平就高。對基礎養老金的計算,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統一規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與本地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應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由此計算出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再與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出平均值,作為計發其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繳費滿15年發給基數的15%,多繳費1年多發1%。《暫行辦法》堅持了這一計發辦法,只是進一步明確了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要與最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這既保證了全國政策的統一,又是一種相對簡便的方法。
個人是不能補交社保的,只能在單位幫你補交。
其實不補都可以的,影響不大,社保最低年限是15年,多交多給。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4、其他相關材料。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其中:繳費比例按照現行企業繳費比例執行,即28%,企業20%,個人8%。補繳系數起點為1.1,補繳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數增加0.1,逐年計算。
我所在的單位在我在職期間欠繳3年的養老保險。我現在已調離此單位,在調離過程中要求補齊但原單位未補交。現在原單位正轉產清算中我如何寫養老保險補繳的申請?
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出爐了!因各種原因欠繳養老保險費人員、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都可以在補繳保費後納入養老統籌,享受養老金待遇。日前,省人社廳、財政廳、地稅局出台了《關於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據介紹,2011年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要承擔法律責任。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我省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經充分研究論證我省出台了養老保險補繳的政策,對補繳范圍、補繳基數和比例、滯納金和利息的繳納以及養老金的領取做了明確的規定。
補繳范圍: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需為職工補繳在單位期間養老保險費
通知規定,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用人單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繳費基數但因各種原因未按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形成的欠費,可以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單位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造成應保未保的,以及職工參保後中斷繳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在單位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完成補繳後,2011年6月30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11年6月30日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補繳養老保險費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從達到退休年齡時起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繳費或補繳,繳費(補繳)5年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補繳基數:無當年工資證明可按當年社平工資的100%或60%為補繳基數
關於補繳用人單位期間的繳費基數,規定補繳1989年底以前養老保險費,以199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補繳1990年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養老保險費的,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
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後養老保險費,如能提供原始職工工資收入的,應以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補繳,但不低於補費年度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不超過300%;如無法提供當年工資收入的,可選擇按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基數補繳。1995年及以前單位繳費比例為18%,個人繳費比例為3%;1996年以後按當年實際繳費比例補繳。
對2011年6月30日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的,通知規定從達到退休年齡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為基數補繳,1996年及以後年份,可選擇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基數或60%為基數補繳。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以補繳時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繳費基數躉繳。繳費比例為20%。
滯納金:
2013年6月30日之前補繳可免收2年滯納金
補繳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應收滯納金,個人繳費部分收取利息。其中,已核定繳費基數,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費,補繳時,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單位繳費部分(靈活就業人員12%部分)加收滯納金: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5‰。通知還明確,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的滯納金。2013年7月1日以後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個人繳費部分加收利息。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的平均值4.922%計算。建立個人賬戶後按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計算。
養老金:
補費人員納入統籌,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通知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建立個人賬戶。其中:建立個人賬戶至2005年底,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11%;2006年及以後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8%。
補費人員達到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省政府辦公廳辦字〔2006〕77號文件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補繳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繳費指數按「1」取值;補繳的1993年1月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部分,繳費指數按「1.200」取值;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後部分,按照實際補費基數計算實際指數。
補繳流程:
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應一次性補清欠費
通知規定,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應一次性補清在單位工作應保未保或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參保補繳申請,並提供相關參保資料,經審定後辦理補繳手續。未全員參保單位為未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在單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補繳的,由用人單位(含原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經審定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
對於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補費的,由設區市及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後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定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Ⅱ 河北省臨時工補繳養老保險最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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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較大,原因有2個,1、你父親身份屬於已解除勞動關系的臨時人員。2、所在單位非企業性質。
若想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則原單位應為本單位全體臨時人員整體參保,且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中斷勞動關系的參保人員,應先經人民法院判決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要求原單位為你父親繳納養老保險費。有了判決書或仲裁書後,再由原單位向社保局申請全部臨時人員參加養老保險,這樣一來才能補繳養老金(個人繳納個人的,單位繳納單位的)。
目前陝西省的政策為,1993年之前參加工作的最早可以補繳到1993年1月1日,1993年之後參加工作的按實際工作時間起開始補費。

Ⅲ 2019年臨時工補繳養老保險的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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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齡計算:
1.折疊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
2.折疊合並計算也叫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
3.折疊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

Ⅳ 95年之前臨時工階段的養老保險,單位不給補繳,該怎麼辦

民辦老師屬於臨時工。這個國家從有民駭姬糞肯荼廄諷詢釜墨辦教師的時候就明確規定的。臨時工不是在本單位轉制,不計算工齡。

這個也是1954年左右的時候國家就規定的。民辦教師養老保險補助一般都是規定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才會享受的。困此,很難得到補助。也沒有什麼實際意義,金額太少了。

(4)河北省臨時工補繳養老保險最早擴展閱讀:

報銷:

醫療報銷: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結算期。

結算期按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治療的時間,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門診治療的時間設定。

Ⅳ 河北省原國有、集體企業的臨時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是哪年依據是什麼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養老保險辦法(試行)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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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在1990.02.28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中文名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養老保險辦法(試行)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0.02.28
實施時間
1990.02.28
第一條為適應勞動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臨時工年老後獲得物質幫助的權益,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招用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和農村戶口在常年性、技術性崗位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臨時工。
第三條實行臨時工養老保險辦法,應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實際用工需要,分期分批進行。技術、管理骨幹,可優先實行。
第四條企業與臨時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應有養老保險的內容。
第五條臨時工退休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金)由企業和臨時工本人繳納。企業按臨時工工資總額的17%繳納,在企業繳納所得稅前提取,從營業外項下列支;臨時工按本人標准工資的3%繳納,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六條繳納養老金可由銀行採取委託收款的辦法,轉入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工養老基金」專戶。養老金應按期繳納。逾期不繳者,每超過一天加收應繳納金額1%的滯納金。
養老金應如實繳納。違反者,除如數追繳外,加罰應繳納金額的1%。
滯納金與罰款並入養老金。
第七條存入銀行的養老金,按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養老金不征稅。
第八條各地、市、縣從統籌的養老金中提取5%做為管理費(其中0.5%交省)。
提取的管理費不征稅。
第九條建立《臨時工養老保險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制度。《手冊》樣式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手冊》包括臨時工工資收入,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金金額、年限等內容。臨時工工作期間,《手冊》由所在單位填寫、保存;辭退、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後,由臨時工本人保管,再被招為臨時工後,仍可繼續使用。
臨時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將《手冊》交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並據此辦理退休手續,換發退休證,憑退休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條臨時工按規定辭退、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在本省范圍內異地又當臨時工時,必須同時通過原工作單位和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養老金的轉移手續,前後繳納養老金的年限可合並計算。
臨時工達到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必須將臨時工養老金及其利息轉入其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
第十一條臨時工的退休年齡,男為年滿六十周歲,女為年滿五十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及其它有毒有害工種的,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第十二條臨時工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照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金的年限發給退休金
第十三條繳納養老金滿十五年的,按月發給本人工作期間最後五年月平均標准工資的60%。繳納養老金超過十五年的,從第十六年起,每滿一年加發1%。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它有毒有害工種的,按其實際從事這些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再增加0.25%。
退休金的最高標准和最低保證數與同等條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費標准相同。
第十四條繳納養老金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月發給本人工作期間最後五年月平均標准工資的40%。
退休金的最低保證數,與同等條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費最低保證數相同。
第十五條繳納養老金不滿十年的,發給一次性退休金。繳納養老金每滿一年發兩個月的本人工作期間月平均標准工資;繳納養老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發一個月;繳納養老金不滿半年的發半個月。領取一次性退休金後,養老保險關系即告終止。
第十六條按照第十三、十四條規定領取退休金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其醫療費和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等,參照勞動合同制工人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按照第十三、十四條規定領取退休金的農村戶口的臨時工,每人、每月發給一定數額的醫療補助費,死亡後發給適當的喪葬補助費。具體數額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臨時工被招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或勞動合同制工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被招為臨時工的,其前後繳納養老金的年限可合並計算。達到退休年齡時,其最後一次工作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待遇按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辦理;其最後一次工作為臨時工的,養老待遇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臨時工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由醫院證明,並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其待遇與勞動合同制工人相同。所需費用,在到達規定的退休年齡之前,由所在單位支付,並由單位繼續為其繳納養老金;到達規定退休年齡後,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用的城鎮戶口臨時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河北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Ⅵ 新勞動法哪一年實施有關臨時工繳納養老保險規定

勞動法從來就沒有規定關於臨時工繳納養老保險的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之後,已經不存在臨時工,凡是用人單位招用的,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從法律意義上說,已經不存在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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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事業單位臨時工如何補繳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臨時工補繳養老保險步驟:
首先需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繳納養老保險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繳納(想要補繳之前的需要和單位和社保部門協高);
第三,事業單位臨時用工人員也應為用人工員繳納養老保險並簽訂勞動合同.參見<勞動合同法>

(一)聘用人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中除國家公務員、勞動合同制職工以外,並簽訂臨時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用通俗的話說,聘用人員就是指正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臨時工,包括計劃內臨時工和計劃外臨時工,既包括簽訂了聘用合同的臨時性用工,也包括沒有簽訂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臨時性用工。
《事業單位聘用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生效。根據這一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從2003年6月1日起正式為聘用人員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延期辦理的應從2003年6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按照有關規定,凡機關事業單位中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現在崗工作的聘用人員都可以參加養老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為聘用人員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時,需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被聘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由被聘用人簽字的工資發放清單,有聘用合同書的還應攜帶合同書。

(二)聘用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實發工資。月平均實發工資低於上年度當地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納(如:某聘用人員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400元,我省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1077×60%=646.2元,那麼該聘用人員的繳費基數為646.2元);月平均實發工資高於上年度當地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300%的,按月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繳納。

Ⅷ 臨時工的養老保險什麼時候可以開始補交

‍‍‍‍‍‍從1995年《勞動法》實施後,就不存在 臨時工 的說法了,用工即成勞動關系。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是國家對於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出生產崗位後的一種生活保障,用人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為勞動者繳納。臨時工補繳社保流程(以廣州市為例):需提交的資料:1、《廣州市社會保險費補繳申請表》(SF095)一式二份。2、補繳人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各一式一份。3、提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用工備案表、錄用(招工)審批表、原始工資發放表、考勤表等文書復印件(原件視情況備查)一式一份。4、法院判決書或勞動仲裁書或社保稽核整改意見書或社會保險稽核審計意見書及社保稽核情況內容一覽表復印件(如提供第4項則可不提供第3項)一式一份。5、提供企業證明其成立時間的文件資料(如: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注冊登記表等)一式一份。6、差額補繳且補繳時間為2009年10月之前的,應提供已繳費的有效證明材料(如社保局出具的繳費證明,或社保網站的繳費數據,或相關的繳費憑證等)一式一份。7、《社保費補繳基數確認表》(SF096)原件一式一份。8、如審核需要,企業還需配合提供工資發放原始會計憑證、分類明細賬、銀行代發工資轉賬清單、員工花名冊等其他原始資料,並留存復印件一式一份。9、補繳所屬期早於1993年7月或者按規定可以不需「五險」齊參的繳費單位,須提供《參保人員用工形式確認表》原件一式一份。10、非本人辦理的,還需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委託人簽名蓋指模的授權委託書。11、地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Ⅸ 臨時工補繳養老保險費

這個是有政策的,肯定要交納的。
1、《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政策問題的處理意見》(豫勞社養老〔2009〕5號)
網址:
(五、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處理問題
現與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臨時工,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勞動法》實施前用人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從1995年1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之前不能補繳,也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勞動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從使用當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照當時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按照對應繳費年度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利息。計息和記賬辦法同本意見第一條第(三)項。)
2、河南省勞動保障廳的網址()
3、基本的政策依據就是《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然後各地再根據自己的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4、我看了一下,好象河南省的細則規定得比較粗,廣西關於哪些人員應該繳納社會保險的就規定得很細。
以下是廣西的規定,僅供參考:
(二)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未納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非在編且不屬財政統發工資的人員,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從業人員,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現行管理體制,由其所在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執行全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屬於單位繳費部分,由單位自籌資金解決。
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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