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離職後的福利問題
如果兩證已經辦好,且是你的名字,那房子的產權應該是你的,但如果你們單位有政策,福利分房和在單位的服務期有關,你現在辭職可能要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
㈡ 離職後福利失業保險應計入會計科目
離職後福利失業保險也屬於職工薪酬的一部分,因此也應該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一般離職後保險會計處理都是如此。
㈢ 請問辭職以後養老金怎麼辦
養老保險在繳存中是可以中斷的,只要累計繳滿15年以上,就有資格享受養老福利。平時交的越多,老了之後領到的錢也就越多。
首先說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由單位繳存20%,自己繳存8%。比如每個月4000元的工資,那就是4000*(20%+8%)=1120元。
辭職後原單位會為你辦理停繳手續,你的賬戶會處於封存狀態。如果你不去新單位的,建議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或者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去戶口所在地社保機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金額按照所在地每年月均工資的60%-300%,自行選擇。
3. 其次,是失業、工傷、生育險。
這三項險除了失業險自己繳納1%,其他兩項是沒有自費成分的,都是單位繳納。與養老保險不同,工傷、生育保險沒有個人賬戶,不能轉移,一旦失業後,福利就不能享受了。失業保險則只能省內轉移。
值得注意的是,失業保險只有被單位辭退才可以享受,自己辭職是不能享受的。
4.還有,我們最關心的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每個月由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以每月工資4000為例,4000*(2%+8%)=400元。
醫保不同於養老保險,如果中斷會比較麻煩。連續中斷3個月或累計中斷6個月以上,醫保視作失效,不能享受報銷服務。
如果沒有新單位,可以選擇購買一份商業醫療保險,或者到戶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5.最後,說說「一金」,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每個月單位繳存8%-12%,自己繳8%-12%。以4000元為例,4000*(12%+12%)=960元。
辭職後,賬戶靜置不動。這是一種短暫的狀態,因為如果你在同一個地方長期生存,甚至將來打算永久定居,辭職只是一種短暫的狀態,不久你就會有新的工作,這個時候只是一個過渡期,以後可以在新的單位重新續交公積金,以前的所交不受影響,這種情況下不許做任何處理,好好找你的工作要緊。
辦理提取是不少人要面臨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很多外地人在北上廣等大都市生存,辭職了以後如果你想到老家或者其他城市生存,這時候的公積金不能全國聯網,因此,如果離開這個地方公積金將會失去作用,你可以在單位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並不難,一般情況下一天能解決所有問題。
現在已經出台了新的政策,這部分公積金可以利用租房來使用,因此,如果你辭職了,並且不會離開這個城市,這時候的公積金可以用來支付房租或者買房子使用,這也是非常合適的選擇,不需要進行公積金提取,只需要相關部門出具證明即可。
關於公積金的提取資料很多,但很大一部分都需要公積金賬戶銷戶,也就是說將來不能在這個城市辦理公積金,請大家謹慎。還有,公積金是屬於公司一半、個人一半,因此在提取的時候需要單位開具提出證明,辭職也要和公司處理好關系,免得最後辦理出現困難。
要注意的是,如果你要辦理公積金貸款,則要連續繳納夠12個月公積金才可以,所以如果你剛好有貸款需求,對於「跳槽」可是要慎之又慎。
㈣ 社保中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屬於長期應付職工薪酬-離職後福利嗎
是的,應付職工薪酬准則有相應的規定。
㈤ 離職後福利設定提存計劃里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怎麼計算,有沒有什麼百分比之類的
勞動者離職後,要到社保局辦理轉移手續,才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至於失業保險,那麼要符合領取失業金規定,才能到勞動局申請。
㈥ 離職後福利 設定提存計劃包括哪些
包括有以下幾項:
一、設定提存計劃
設定提存計劃,是指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後,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後福利計劃。
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換取職工在會計期間內為企業提供的服務而應付給設定提存計劃的提存金,並作為一項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二、設定受益計劃
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後福利計劃。在設定提存計劃下,風險實質上要由職工來承擔。在設定受益計劃下,風險實質上由企業來承擔。員工多數享有的是利益,毋庸與企業一起承擔風險。
步驟一:確定設定受益義務現值和當期服務成本。
步驟二:確定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
步驟三:確定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步驟四:確定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
以上就是設定提存計劃所包括的內容。
(6)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離職後福利擴展閱讀
設定提存計劃(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DCP)是指企業向一個獨立主體(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該基金不能擁有足夠資產以支付與當期和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所有職工福利,企業不再負有進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根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相關文件的規定,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即收益水平與企業在職工提供服務各期的繳費水平不直接掛鉤,企業承擔的義務僅限於按照規定標准提存的金額,屬於國際財務報告准則中所稱的設定提存計劃。
2014年1月27日,財政部發布了修訂版《企業會計准則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並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2006年2月25日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同時廢止。
新舊准則最大的不同在於新准則首次提出了離職後福利的概念。離職後福利分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種類型。
(1)設定提存計劃,是指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後,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後福利計劃。根據新准則,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屬於設定提存計劃,需在「應付職工薪酬——離職後福利」中核算,而原准則下是在「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中核算。
(2)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後福利計劃,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社會統籌外補充退休金。舊准則沒有對此項業務做明確的處理規定,而在新准則中規范了處理方法。
設定受益計劃的實施比較麻煩,可能需要精算師確定每期應為職工繳費的金額,會計人員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精算師精算的結果計算確定企業每期的年金費用水平,並進行相關的確認和列報。這一變動可能會對很多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另外,新准則相比於舊准則的主要變動之處還有:
(1)對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定義做了更全面的闡述;
(2)將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辭退福利等定義和處理方法由指南和講解移入准則正文;
(3)提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概念和核算方法。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符合提存條件的,適用設定提存計劃的准則規定,否則按設定受益計劃的規定處理
㈦ 簡答題辭退福利與職工養老金有何區別
一、職工薪酬的范圍
本准則將企業因職工提供服務而產生的義務,全部納入職工薪酬的范圍。對職工的股份支付也屬於職工薪酬,但其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由《企業會計准則第11 號——股份支付》進行規范。
(一)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
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與企業未訂立勞動合同或企業未正式任命,但為企業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范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等。
(二)職工薪酬,是指企業在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後提供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提供給職工本人的薪酬,以及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
(三)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國家規定的標准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於職工薪酬,應當按照本准則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四)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將企業擁有的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等。
二、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除解除勞動關系補償(亦稱辭退福利)全部計入當期費用以外,其他職工薪酬均應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負債。
(一)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計提。比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國家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如職工福利費等,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的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於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於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的期間,如有確鑿證據表明需要調整資產負債表日原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9 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處理。
對於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末以後一年以上到期的應付職工薪酬,企業應當選擇合理的折現率,以應付職工薪酬折現後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應付職工薪酬金額與其折現後金額相差不大的,也可以以未折現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
(二)企業以其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或商品的成本和相關稅費,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將企業擁有的住房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和應付職工薪酬。
三、辭退福利
(一)辭退福利包括:
(1)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願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
(2)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辭退福利通常採取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後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後福利標準的方式,或者將職工薪酬的工資部分支付到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
(二)滿足本准則第六條確認條件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自願裁減建議的,因被辭退職工不再能給企業帶來任何經濟利益,辭退福利應當計入當期費用而不作為資產成本,並確認因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正式的辭退計劃或建議應當由企業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達成一致意見後,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辭退工作一般應當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遲至一年後支付的,視為符合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的確認條件。
(三)企業應當根據本准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3 號——或有事項》,嚴格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並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預計數與實際發生數差額較大的,應當在附註中披露產生較大差額的原因。
對於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計劃,應當根據辭退計劃條款規定的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數量、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計提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對於自願接受裁減的建議,因接受裁減的職工數量不確定,企業應當預計將會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根據預計的職工數量和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3 號——或有事項》規定,計提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對於符合本准則規定的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確認條件、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完成、但付款時間超過一年的,企業應當選擇與預計付款期限相同的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以折現後的金額計量辭退福利。
㈧ 為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保險調整至離職後福利中。調與不調,有什麼區別么
修訂後《職工薪酬》准則的主要變化如下:
1.充實了短期薪酬會計處理規范,將企業為職工版繳納的權養老、失業保險調整至離職後福利中。
修訂前准則沒有提出短期薪酬的概念,修訂後准則單設一章規范短期薪酬的會計處理,變化有:
(1)將現行應用指南和講解中關於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納入准則正文;
(2)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實質上向職工提供了離職後福利,屬於設定提存計劃,將這部分內容調整至離職後福利;
(3)企業向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統一採用公允價值計量,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獲得時,可以採用成本計量,解決了修訂前准則中非貨幣性福利計量不一致的問題,提高了准則的可操作性。
2.充實了離職後福利的內容,新增了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
修訂前准則沒有提出離職後福利的類別,除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各種社會保障費用和企業年金外,沒有關於離職後福利的相關規范。修訂後准則增設「離職後福利」一章,區分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完整地規范了離職後福利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修訂)規定,企業應當將離職後福利計劃分類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