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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遺屬補助與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2-01-20 09:46:20

❶ 教師遺屬配偶補助標准

補助對象必須是由死者生前主要負責供養、且無固定收入的遺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❷ 教師遺屬生活補助

黑人聯字[1998]10號

黑龍江省人事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關於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和調整死亡喪葬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行署、縣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為使工作人員的遺屬基本生活得到保證,促進社會安定,經研究,現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困難補助問題和喪葬費標准調整如下: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按哈民綜[1998]43號文件規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標准為140元)。凡享受遺屬補助的,今後隨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
二、對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副廳(局)級以上人員的遺屬(含享受副廳級以上待遇的),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和維護社會治安中犧牲的工作人員遺屬,可在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對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上述各類遺屬是孤身一人者,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還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含本通知第二條增加部分)的基礎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民政部 財政部
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人事局、財政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你們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下發執行,並報我們備案。

一九八O年二月三日

附: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可給予臨時或者定期的補助。多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於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後顧之憂,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為實現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多作貢獻,根據現在的情況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之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
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
六、本通知下發後,原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規定自行廢止。

❸ 關於遺屬補助和養老保險的問題

沒有沖突,遺屬補助是對死亡人員家屬得生活補助,醫療保險是對沒有參加醫保得城市居民提供得一種醫療保障

❹ 遺屬補助金是否能跟社保同時享受

摘要 遺屬補助是一種保障措施,是為了保障遺屬的生活。對象沒有生活來源或者生活困難,有社保不一定就不能領。

❺ 遺屬補助金是否能跟社保同時享受

是能同時享受的,因為遺屬補助和領取社保是截然不同的兩碼事,所以是可以同時享受的。

❻ 養老金和遺屬補貼

沒有這種規定,不會要求退換的。

❼ 教師去世後家屬領取遺屬補助,可因此取消新農保提供的每月60元的養老金,請問這合理嗎

家屬已經領取了遺屬補助,取消新農保提供的每月60元的養老金,是否合理,具體要與新農保中心進行溝通和和交流,聽取意見後,才能知道合理不合理。
政策中對養老金的解釋如下:
在沒退休前死亡的,只能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的錢,約占總額的40%。因為,自己交的進入個人賬戶部分的錢只是總額的40%,其餘60%進入社保統籌賬戶不會退。
退休後死亡的,可以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扣除已經領取的),還可以向社保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
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社保。

❽ 教師遺屬補助政策最新我父親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各省、市、自治區人事局、財政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現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你們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法下發執行,並報我們備案。一九八O年二月三日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可給予臨時或者定期的補助。多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於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後顧之憂,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為實現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多作貢獻,根據現在的情況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暫行規定: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之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七、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機構認定。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二)就業或參軍的;(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六、本通知下發後,原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規定自行廢止

❾ 教師遺屬補助

1.如果你是成年人,那你沒有補助.
2.如果你是未成年人,那你有撫恤費,每月幾十塊到一百多塊不等,一直補到你成年.
3.如果是去逝教師配偶,那有遺屬生活補助,不過也要看家庭收入狀況和遺屬的健康狀況,一般每月二三百塊.
4.如果你父親是在職教師,那按政策有10個月的工資,一次性付清,是作為喪葬費的(如果是退休教師那就沒有喪葬費).但一定要記得及時上報,你報告當地教育主管單位,再由主管單位上報縣教育局.

❿ 遺屬補助與交養老保險是否沖突

完全不沖突,因為人的生命是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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