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挪用職工扣養老金,進行盈利活動的,算不算挪用公款罪
挪用職工扣養老金,進行盈利活動的,如果數額較大,涉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專三百八十屬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貳』 職工的養老金住房公積金被企業挪用,職工該怎麼辦
一、職工的養老金住房公積金被企業挪用,職工有權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內心反映,也可以搜集證據容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維權的。
二、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三、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叄』 上繳的養老保險金被挪用怎麼辦
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肆』 私自挪用員工退休金向哪個部門投訴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專利,挪用本單位屬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向當地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報案。
『伍』 公司挪用養老保險金如何處理
挪用單位資金做他用,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直接到政府勞動仲裁申訴,或舉報!
『陸』 企業挪用扣繳的社保資金如何定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和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分別對挪用公款罪的處罰做了具體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審計署今日公布了去年社保資金的審計情況。本次審計共涉及37個省本級(含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404個市本級和2790個縣,延伸審計了29 273家企業、4207家醫院和8101個村(居)委會。
審計共發現如下問題:
(一)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
——部分地區擴大范圍支出或違規運營社會保障資金共17.39億元。其中:用於基層經辦機構等單位工作經費5.95億元,用於平衡市級、縣級財政預算1.14億元,用於購建培訓中心和體育場館等2.94億元,用於購建基層單位辦公用房等8590.28萬元,用於購建基層單位職工住房3664.80萬元,用於購買汽車等295.74萬元,用於購置設備等其他支出6623.81萬元,委託理財5.44億元。
——部分經辦機構審核不嚴格,向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待遇或報銷費用共18.52億元。其中:21個省本級、165個市本級和748個縣向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社會保險待遇或報銷費用4.18億元;8個省本級、178個市本級和1899個縣向不符合條件人員發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累計323.06萬人次、13.82億元;2個省本級、26個市本級和409個縣2.21萬人重復享受城市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5205.64萬元;抽查的8101個村(居)委會中,719個村(居)委會未按規定程序審批低保對象,210個村(居)委會存在幹部人為確定低保對象的情況。
——部分單位和個人違規牟取不正當利益。有4家葯品經銷企業通過虛開增值稅發票6.76億元,虛增葯品成本牟取非法利益;6個省本級、75個市本級和226個縣的醫療機構等單位通過虛假發票、虛假病例、掛床住院、濫開葯物、虛報人數等手段套取醫保資金2.87億元;部分醫療機構採取違規加價等方式亂收費1.94億元;有些部門工作人員採取隱瞞人員死亡信息、塗改原始發票、偽造進賬單、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等社會保障資金
4419.83萬元。本次審計查出違法違紀案件線索132起,涉及300多人,對上述案件線索,審計機關已依法移送相關部門或地方政府進一步查處。
(二)制度執行和業務管理還不夠嚴格。
——部分地區資金管理不夠規范。13個省本級、96個市本級和392個縣427.37億元社會保障資金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18個省本級、170個市本級和795個縣的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多頭開戶4704個、違規開戶2707個;7個省本級、42個市本級和326個縣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不規范,150家單位封閉運行的社會保險基金未納入當地社會保險基金決算;5個省本級、37個市本級和151個縣社保、稅務等部門延壓社會保險費收入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80.16億元;4個省本級、31個市本級和16個縣103.09億元調劑金管理不規范;394.05億元社會保障資金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
——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范。13個省本級、144個市本級和1099個縣565.31億元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到位;5個省本級、21個市本級和102個縣徵收機構應征未征社會保險費32.55億元;6個省本級、24個市本級和70個縣徵收機構擅自減免社會保險費27.07億元;4個省本級、18個市本級和90個縣少征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11億元;31個省本級、274個市本級和1214個縣的參保單位和個人通過少報繳費基數等方式少繳社會保險費98.70億元;4個省本級、19個市本級和82個縣隱瞞欠費79.14億元;3個省本級、2個市本級和5個縣擅自核銷欠費6183萬元;12個省本級、84個市本級和436個縣欠繳保費370.76億元;2個省本級、1個市本級和59個縣將17.56億元新農保、城居保個人賬戶基金用於發放基礎養老金;1個省本級、12個市本級和48個縣未按規定辦理補繳社會保險費10.12億元;2個省本級、21個市本級和246個縣未及時發放社會保障待遇或報銷醫療費用13.34億元;部分地區存在以物抵費等其他業務管理不規范問題,涉及金額235.60億元;個別地方還存在未按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現象。
——部分人群相關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實到位。截至2011年底,尚有192.90萬名被征地農民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障;2011年,127.57萬名被征地農民雖然參加了養老等社會保障,但待遇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審計抽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中,有157.90萬名農民工參加了部分保險,有26.61萬名農民工五項社會保險均未參加,占抽查人員的9.52%。
——部分行業和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仍封閉運行。截至2011年底,有177家單位仍自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377.58億元,其中54家單位執行不同於當地的繳費基數核定和繳費比例政策,有56家單位執行不同於當地的社保待遇核定辦法。9個省全省和8個省的22個地市,2011年仍按照原建設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出台的有關政策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和管理建築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258.51億元,支出152.26億元,其中3.33億元用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辦機構工作經費,截至2011年底,這些地方建築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累計結餘395.33億元。
——部分省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尚未完全實現省級統籌。國家規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但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17個省尚未完全達到省級統籌的「六統一」標准。
——業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較為滯後。社會保障涉及多部門、各層級,關系千家萬戶,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信息化至關重要,但全國統一的信息化平台尚未建成,不利於科學決策和精細化管理。截至2011年底,新農合和最低生活保障分別有336個縣和1657個縣尚未實行信息化管理;盡管近年來有關部門加強了新農保信息化建設,但仍有472個縣的新農保未實行信息化管理。截至2011年底,各地累計投入並使用89.57億元建成的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由於標准尚不統一,數據較為分散,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孤島」現象。部分信息系統數據質量不高,社會保障各相關部門之間的數據也未能充分共享,有19個省本級、
226個市本級和1823個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尚未建立與工商、民政和公安等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審計抽查發現,由於信息未能共享,社會保障部門未及時掌握保障對象死亡信息,向7.20萬死亡人員發放養老金、低保金等1.75億元。
『柒』 如果子女私自挪用自家老人的養老金是否構成違法行為
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全部或部分佔為己有,拒不交還,屬於侵佔,是民法上侵權行為的一種。達到一定數額後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侵佔罪。鑒於是家庭內部糾紛,建議可以採取家庭內部協商,或求助於居委會調解的方式拿回財產。必要時可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
『捌』 我們交的養老金被挪用地方公安局管不了該找哪裡
這種事肯定不歸公安部門,應該是上級民政部門或同級紀檢部門。甚至也可以直接找縣長市長。但前提是你有充分可靠的證據。
『玖』 單位會計私自挪用職工的養老保險合法嗎
單位會計私自挪用職工的養老保險是違法的。是犯罪行為。立即報警,讓警方調查了解,根據所犯罪行由法院根據刑法進行審判。
『拾』 女兒私下挪用母親的養老金怎麼辦
因為這屬於家庭的問題,沒有其他的原因,只能只能是啊,比方說一個好的勸告,或者是一個好遠將勸吧,因為法律上現在還沒有這種明確的規定,除非是母親去狀告女兒,但是一般這種情況下還是很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