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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養老保險政策

發布時間:2022-01-19 15:45:57

A. 我國養老保險新政策

新華社14日受權播發了《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新辦12月15日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劉永富在會上表示,中國將按照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劉永富在新聞發布會上說,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中國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顯現出一些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
他說,這一制度的覆蓋范圍不夠廣泛,大量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沒有做實,未能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對基金的需求。
他表示,養老金計發辦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
同時,這一制度的統籌層次也比較低,中國多數地區還沒實行省級統籌,基金調劑能力比較弱。中國的企業年金發展滯後,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還沒建立起來。
劉永富在會上表示,隨著中國的所有制結構和就業形式的重大變化,非公經濟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迅速增加,但是大量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能納入養老保險體系,這就使他們的社會保險權益受到影響。
「對此,統一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與企業職工一樣都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同時對他們的參保繳費政策以及待遇計發辦法予以統一,才能使他們退休以後的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得以落實。」劉永富說。
劉永富表示,目前中國不夠合理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應當改變,將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本決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逐步過渡」的方式來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劉永富說,按照現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繳費滿15年以上,基礎養老金都按照當地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的20%計發。這種辦法存在問題:一是缺乏激勵約束機制。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不論繳費多少,也不論繳費時間比15年延長多少,基礎養老金都一樣,這不符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其次是不符合退休人員實際情況。目前中國退休人員退休後的平均余命為25年以上,而按現行計發辦法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後就沒有錢了。
他說,按照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養老金中的基礎部分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能夠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而且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考慮了退休人員平均余命的實際情況。
相關報道: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已考慮到繳費困難人員
完善養老保險制度不會動用全國社保基金
完善養老保險制度退休者待遇不會降低
劉永富在會上透露,將再選擇幾個地區進行擴大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另據人民日報報道指,養老保險新政策一個重大的變化是: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確定的原則,目標是實現基金的部分積累。但在實際運行中,由於養老保險沒有歷史積累,而退休人員越來越多,為確保當期發放,不得不動用了本應留作積累的個人賬戶基金,致使個人賬戶形成空賬。這樣既不利於養老保險制度的長遠穩健運行,也難以保證老齡化高峰到來時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為此,必須未雨綢繆,從現在開始就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做實個人賬戶後,個人賬戶基金完全由個人繳費形成,全部歸個人所有並且可以繼承,具有與統籌基金不同的私有屬性。而且,個人賬戶養老金完全根據個人繳費多少來確定。這意味著,多工作——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時間長、多繳費——個人繳費基數大,將來退休後就能多得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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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你好我國政策是不是要交養老保險才可以上戶口

政策不會一年一出台,看看以下規定:
曾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可憑有效原始材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申辦補繳時,應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2.本人原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台賬等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
除以上規定之內的情況,一律不允許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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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目標主要包括

我先來講養老機構有很多種相關的方法,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大家看看具體的情況是什麼?也是用一個不錯的選擇

D. 養老保險新政策解讀

養老保險這方面,我國目前的計劃是盡快實現全國統籌,為此國家一直在努力,但是提高統籌層次卻成了擺在前面的難關,通俗點解釋,也就是全國養老保險基金超過了萬億,但部分省份的養老保險卻入不敷出,不僅沒有結余還存在大量的赤字。眾所周知養老保險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部分構成,下面就年新出台的養老保險政策進行分析。
個人繳費國家相關部門會對所交養老保險費進行調整,在充分考慮到收入增長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不同地區繳費檔次不同。
集體補助那些經濟水平較高的村集體應該在一定程度上給予補貼,至於具體標准由本村舉行會議後決定,國家鼓勵社區將這種集體補助的形式作為公益事業的一部分,同時國家也有規定,社區的補貼津貼不得超過當地最高繳費檔次。
國家補貼對那些符合城鄉養老保險領取資格的人,政府會支付養老金,例如,中西部地區按確定的標准給予全額補貼,東部部分地方補貼,而針對殘疾人等其他困難群體,政府會代為繳費。人總有變老的那一天,養老也成了大家都關注的話題,每個人都希望有個幸福的晚年,社會養老保險可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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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我國的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

2017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解讀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1.參加城鄉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2.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3.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三、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待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總額÷139。基礎養老金=標准為55元(今後隨國家政策調整)+繳費滿15年後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增加1元;個人賬戶總額=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社會和個人資助+上述金額產生的利息;計算系數=139(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系數相同)。假如你今年46歲,每年按100元標准繳費,連續繳費15年,個人共計繳費1500元,年滿60周歲時的月養老金標准=[55元+0(繳費滿15年後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增加1元)]+{[(100+30)×15年+0(集體補助、社會及個人資助等)]+利息(本次測算是按銀行最新利率3%的不變數計算的復滾利息)}÷139=72.39元。年養老金合計868.68元,不到2年就能收回全部個人繳費,按人均75歲壽命計算,15年可領取養老金13030.20元(個人收益11530.20元)。若你每年按2000元標准繳費,連續繳費15年,個人共計繳費30000元,月養老金標准為326.62元,年養老金合計3919.44元,7年多就能收回全部個人繳費,按人均75歲壽命計算,15年可領取養老金58791.60元(個人收益28791.60元)。四、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標准1.最低補貼標准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至600元補60元、繳700至900元補70元、繳1000至2000元補80元。2.對重度殘疾人、低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由當地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3.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個人不繳費的不予補貼,事後追補繳費的也不予補貼。居民養老保險退休年齡:從2033年開始每3年延遲1歲居民養老保險退休年齡最新消息:中金網12月9日,近日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人口與勞動綠皮書:中國人口與勞動問題報告No.16》表示: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從2033年開始每3年延遲1歲,直至2045年完成。同時在退休年齡改革中引入彈性機制,可考慮以法定退休年齡為基準,規定可提前或延遲5年退休,但養老金待遇與退休年齡掛鉤。測算表明,延遲退休年齡可有效改善城鎮勞動力的供給狀況,增加城鎮適齡(退休年齡以下)勞動年齡人口,延緩其比重下降趨勢。一、居民養老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人口與勞動綠皮書》中表示:首先,實現養老金制度並軌,將退休年齡歸為兩類:職工養老保險領取年齡和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年齡。其次,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改革方案分兩步走。第一步:2017年完成養老金制度並軌時,取消女幹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區別,將職工養老保險的女性退休年齡統一規定為55歲。第二步:從2018年開始,女性退休年齡每3年延遲1歲,男性退休年齡每6年延遲1歲,直至2045年同時達到65歲。再次,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從2033年開始每3年延遲1歲,直至2045年完成。同時在退休年齡改革中引入彈性機制,可考慮以法定退休年齡為基準,規定可提前或延遲5年退休,但養老金待遇與退休年齡掛鉤。測算表明,延遲退休年齡可有效改善城鎮勞動力的供給狀況,增加城鎮適齡(退休年齡以下)勞動年齡人口,延緩其比重下降趨勢。居民養老保險小知識:1、什麼是居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城居保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城居保的資金來源除個人繳費外,還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的補貼,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也越多,而且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二是城居保的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由賬戶儲存額,也就是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總額來決定;基礎養老金則由政府全額支付。2、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2017年退休年齡最新規定【導語】延遲退休政策的出台還沒有時間表,也沒有形成具體方案,仍處於研究討論階段。社科院建議2016至2018年推行延遲退休政策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26日發布《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報告2013》,為未來7年改革建議了三個階段的時間表。在收入分配和社保制度改革方面,報告建議改革第二階段(2016年至2018年),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漸進的延遲退休年齡政策。報告並未給出退休年齡的具體建議。報告建議,在2014—2015年改革第一階段,政府應在保險精算的基礎上,統籌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和勞動力市場發展,研究延遲退休年齡的方法與步驟;第二階段在全國推行;到了第三階段,即2019—2020年,建立統一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社保體系。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的建議:從2018年開始,女性退休年齡每3年延遲1歲,男性退休年齡每6年延遲1歲,至2045年,男性、女性退休年齡同步達到65歲。同時,為了尊重人們對退休年齡的選擇權並減少改革的阻力,報告建議中國進行退休年齡改革後也引入彈性機制。以法定退休年齡為基準,規定人們可提前5年退休,也可以高於法定退休年齡退休,養老金標准可適當調整:參考其他國家的彈性年齡設計,可以規定每提前1年退休,基礎養老金標准相比正常退休下降1%,提前5年則下降5%;每推遲1年退休,養老金比正常標准上升0.8%,推遲5年則上升4%。同時,可以在退休年齡彈性空間設計上,適當向女性傾斜,即女性的提前退休年齡可以略微寬松。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的方案: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有三方面內容,第一是有一個預告期,提前幾年告知社會;第二要分步驟,可能會考慮從現在規定的退休年齡最低的群體開始;第三,要「邁小步」,以「一年提高幾個月」這樣的方式,一步一步來,用較長的一段時間逐步完成平滑過渡。推行延遲退休政策的第一步,應先對提前退休的現象予以規范。現行男性60歲退休、女幹部和科技人員55歲退休,以及女工人50歲退休的政策,是從1951年起開始實行的。在過去多年,為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最低標準是女性40歲便可以提前退休。在規范提前退休之後,第二步則應把女性的退休年齡推遲。可以先將女工人的退休年齡與女幹部、事業單位的女職工統一起來。然後再將女性的退休年齡整體提高,縮小與男性退休年齡之間的差距。「根據國際經驗,男女退休年齡差兩歲是比較合適的。最終形成的方案並不會對所有人採取一刀切的法。政策對不同的群體將會產生不一樣的影響,還會針對特殊群體出台相應的妥善安排。按上述方案,延遲退休年齡將有效改善職工養老保險的資金平衡狀況,有助於減緩城鎮工作年齡人口比例下降的速度,增加勞動力供給,還可以增加制度參與者的退休期收入水平和終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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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養老保險 法規政策

(一)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法律框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為主,法律法規數量少,體系殘缺不全,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規章之間相互矛盾。相關立法主要有《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規多,立法層次一直不高,如典型的有原民政部於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這種局面導致了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社會保險法律體系遲遲不能建立。在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曾一度停滯不前。2009年國家又開始進行「新農保」政策的試點運行。基於當前的發展現狀和有利環境,《社會保險法》第三條中明確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的方針,最終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了我國要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
(二)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統籌
意味著某級政府具有與資金調度權相應的政策制定權。因為中國的養老保險是以市、縣為基本統籌單位的,各統籌單位之間一般不可以自由流轉。統籌層次過低給勞動力的跨省流動帶來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權益紀錄等許多困難。我們應當肯定實現省級統籌、省內自由流轉是一次進步,勞動者的就業范圍可以擴大至全國,尤其對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具有重要作用,卻終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隨著產業結構調整、經營成本的地區化差異越來越明顯,就業選擇權已經不完全掌握在勞動者手中,跨省就業越來越普遍。且農民工回歸農村後的養老保險賬戶移轉問題也更為突出。不真正實行全國統籌,就不能真正實現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社會保險法》第64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最終落實了這個關鍵問題,雖然法條內容還是粗略性的,但仍不失為一個巨大的進步。
(三)擴大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范圍
社會分工不斷細化和經濟高速發展催生了一些還沒有明確職業定義的新職業。特點是沒有固定的勞動關系、工作時間等,職業特點也與傳統職業相區別。此外,城鎮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勞務工作者等無固定職業人員也大量存在。
(四)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領取制度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農民工離開就業地時,原則上不「退保」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而《社會保險法》第14條明確了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遏制了農民工退保現象的蔓延。
刪去了有關一次性支付的規定,提高了保險水平。這一點也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3條中有關「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相吻合。解決了導致農民工退保的最重要障礙。《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社會保險法》基本法條的支持下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異地轉移的具體內容,兩者的配合讓基本養老保險「全國漫遊」有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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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養老保險在我國的作用

我國與其他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比較

一、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簡介
由於世界各國的政治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等,歷史傳統各異,不同國家之間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都比較晚,但發展卻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其覆蓋范圍、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類型:
(一)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保險對象一般為工薪勞動者,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負擔。待遇水平適中,如美國的平均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於低收入人群。
(二)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以智利、新加坡等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的政府強制性規定公私單位的所有雇員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政府的養老基金監管局負責規范與監督基金的管理,不具體參與實際管理事務。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法定的經營管理者。政府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財務狀況、資產結構進行監管,並要求其交納風險准備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獨立化的原則來進行管理,基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企業證券和民營化的公共設施;基金所有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從自己選擇繳費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領取養老金,或者將積累的養老金連本帶利轉向人壽保險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在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國民,均可無條件地從政府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維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維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須同時加入到其他養老保險計劃中。
(四)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准統一,保障水平較高。這種養老保險制度不利於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不利於勞動力的流動,不利於培養勞動者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目前,正在退出國際社會保障領域。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現狀及主要特點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主要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蘇聯模式的基礎上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持續實施到1956年底。
第二階段,恢復性改革階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工會制度被廢除,勞動保險基金被用於其它用途。這一時期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企業辦保險,其特徵是: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資金有企業從生產收益中籌集,並在企業營業外項目列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養老保險金,而職工個人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第三階段,探索性改革階段。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有企業全部展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以迫使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傳統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階段,個人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實行試點階段。2000年12月,國務院第42號文件《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我國在東北三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在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高統籌層次、加強養老保險規范化和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在全國范圍內完善這個制度積累了經驗。
第五階段,全國覆蓋改革階段。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一決定主要針對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顯現出的一些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在總結我國20多年來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經過充分的調研論證和2001年以來東北三省試點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改革決策。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三個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組成,即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和個人儲蓄型保險計劃,由此初步構建了我國現代養老保險體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個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對城鎮企業職工強制實行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保障水平較低,覆蓋面較廣。在部分有條件的地區,我國政府鼓勵當地政府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和試點。
第二個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它由政府政策鼓勵,企業自願建立,企業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通過商業機構運營,給付水平由繳費和投資收益率決定。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輔助性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目前我國只有極少數效益比較好的企業為職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尚處於零星發展的狀態。
第三個層次是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它是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後兩個層次中,企業和個人既可以將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機構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也可以選擇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特點
我國是一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眾多、經濟水平較低,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結構社會,工業比較落後,農業比重較大,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結構的差異很大,加上歷史、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種利益差異,使新舊矛盾相互交織,情況極為復雜。在這樣的基本國情下,造就了我國特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該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帳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其中存在著不少問題,如覆蓋范圍不夠廣泛,大量的城鎮個體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空帳運行,沒有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求;基本養老計發方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統籌層次比較低,基金調劑能力還比較弱;企業年金發展滯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等等。

三、國外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偏低
在養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國兩國的養老金制度都包括統一標準的國家的養老金,與收入相聯系的補充養老金,各種職業津貼等制度層次。日本的養老保險也分為三個層次: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國養老保險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養老保險。美國有多種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比較發達。截止2007年底,我國已有北京、天津等13個省市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遼寧、安徽等7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市級統籌為主;其它省份仍以縣級統籌為主。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800多個統籌地區,成為世界上一道獨特的「景觀」。養老保險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實踐中導致了很多問題:一是限制了保險的社會共濟作用,低層次統籌的格局加劇了資金供求的結構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風險,增加了基金監管的難度;三是過低的統籌層次,導致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過窄
瑞典養老金的覆蓋面具有普遍性,凡是達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參加基本養老金制度。英國的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條件是所有滿足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所規定的年齡和資格標準的老年人都可以領取。德國養老保障的受益人涵蓋普通雇員、礦工、公共部門、雇員、自雇者;農民、農業工人,被排除於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一般限於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固定職工,而占人口較大比重的農民群體和數量逐漸增多的靈活就業者,還沒有被納入養老保險的框架之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依然較窄,說明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社會化程度不夠,其所應有的保障功能還未實現。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從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的發展實踐來看,尤其是總結美國、新加坡等養老保險法制建設比較規范的國家的先進經驗,養老保險必須建立在一整套嚴密的法律體系支撐下有效地發展下去。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是與國家養老保險立法不完善密切相關的。我國養老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備,完善養老保險立法已是當務之急。迄今國家對養老保險尚未單獨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種政策、暫行規定、通知、決定等低層次的行政法規模式,且經常變動的政策文件,缺乏整體性和權威性。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缺乏原則性的依據,不少退休勞動者的養老費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維護,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缺乏實施的物質基礎。(四)我國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
國外的養老保險資金一般說來有三條渠道:勞動者繳納受保工資的一個比例,僱主繳納工資總額的一個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貢獻。發達國家中採取雙方負擔的標准模式是僱主和雇員共同繳費。繳費通常與收入水平相聯系,受保工資有一個最高限額。僱主和雇員的繳費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數國家僱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貢獻來自於國家總收入,也有少數國家取自專項稅收(如煙草稅、酒精飲料稅)。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征繳養老保險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財政補貼,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養老保險費的欠繳與流失情況十分嚴重。另一方面,由於老年人口數量的不斷上漲,享受養老保險的人數不斷增加,養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導致部分地區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積累逐漸減少。此外,養老保險管理費用的不合理增加導致養老金開支更加「吃緊」。
(五)我國領取養老金年齡過輕
為了適應21世紀老齡化社會,1994年日本把領取養老金的起始年齡推遲到65歲,對沒有工作或低薪的勞動者,可在60~64歲期間支付部分養老金。瑞典基本養老金和與收入相聯系養老金的年齡資格未滿65歲。美國通過一項國會立法,將退休年齡從65歲推遲到67歲。我國現行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是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和企業為減輕職工下崗和事業壓力,通過採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決就業的矛盾,實際上就是把就業的壓力轉移給養老保險,把近期問題推向遠期。
四、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戰略構想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踐以及當前國際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為我們深入思考養老保險制度科學發展的路徑,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養分。現實的約束條件決定了我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來,但是,卻迫切需要對原有的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與完善。
(一)推動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
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從理論上講有兩種路徑:一種思路是自下而上,從縣、地市再到省級統籌,從而進一步發展到全國統籌。這種思路看似較為穩妥,實則十分緩慢。目前我國採用的就是這種思路。另一種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實行全國統籌,企業繳費形成的統籌賬戶資金統一由中央政府籌集、管理、調劑和調動,個人賬戶資金由省級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這就將名義上地方負責、實際上中央出錢的暗補變為明補,充分明確中央政府承擔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進而增強人們在養老保險上的預期和信心,增強人們對於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首先,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三)加強養老保險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應當建立專業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及時全面地將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公開化,並切實實行問責制;讓承擔繳費義務的直接責任主體勞資雙方及其代表組織工會和僱主組織參與養老保險事務的監督管理;國家加強養老保險的法制化建設,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用法律法規及時解決在養老保險參保、退保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資金安全性,強化保險費的收繳功能、達到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防範保險基金支付風險。
(四)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新來源
通過徵收特種稅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政府可以考慮徵收遺產稅、消費稅,以及從個人所得稅、利息稅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還可以從國有土地出讓金、發售社會福利彩票等渠道籌資。一些專家建議建立保險基金對企業的持股,使其獲得了穩定的基金來源,增強支付各項社會保險金的能力;同時,企業因讓渡了一部分產權,也有利於將原來承擔的社會職能轉給社會保險體系。這也有利於減輕企業的負擔,有助於企業改革。按照行業、地區,參照企業現行的稅後利潤上繳比例確定資產的平均報酬率,將歷年來政府從企業中提取的超過這一水平的資產收益視為投資抽回,將國家的再投資和政府補貼視作投資追加。投資抽回與投資追加的差額,即資產存量中勞動積累形成的部分。
(五)適當延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我國職工的退休年齡應適當延長,不同性質的勞動者不應「一刀切」規定退休工齡,即不分職業、學歷,勞動者統一按到規定年齡實行退休。而且性別也不應是退休年齡的考慮的必要因素,勞動者的學歷、職業應列於新體制制定退休年齡的考慮因素。採取「一刀切」規定退休年齡,將造成高素質勞動力的極大浪費,同時對高學歷的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新的養老保險立法將勞動者的學歷作為參考因素來規定退休年齡,應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長若干年。

五、總結
隨著我國老齡化人口的加劇及家庭結構的變化,養老問題日益突出。進入21世紀後,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的挑戰。不斷出現的養老統籌層面低、籌資難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傳統的養老模式與現實要求相距甚遠。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進行大范圍甚至全國性的社會統籌,必須認真分析中外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准確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結合我國國情與經濟實力,正確地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從而構建符合國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養老保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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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我國養老保險政策現狀

隨著我國進入老年化社會,加上獨生子女政策改變著我國的家庭人口結構,「養兒防老」的傳統養老模式已不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越來越多的人已經將商業養老險作為日後養老的支柱。那養老保險有哪些險種?不同險種我們又應該如何選擇呢?
城區公立養老院一床難求的現象不僅僅出現在北京。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是,「城區公辦的住不進,城裡民辦的住不起,郊區民辦的不願去。」
中國目前老齡化問題嚴重,而城市化進程加快等原因使得目前中國城鄉的空巢家庭不斷增加。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理事長李寶庫說,為確保更好地照顧老人,這些專門針對失能老人而建的養老機構將具備四個基本條件:只接納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老人入住,養老機構的房產不予出售,必須配套擁有一個專門的醫療機構、專門為入住老人開展全天候的醫療服務,以及必須具備臨終關懷的職能。
★專家分析:
養老方式面面觀
社保養老——僅夠溫飽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是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為特徵的養老保險模式,按照該模式,個人和企業按照員工工資數額的一定比例繳費,分別進入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那麼在未來社保養老是否真的能為參保人提供足額的養老保障呢?
以月薪6000元的員工為例,不考慮通貨膨脹,工資增長,及賬戶利息等因素影響,假設30年後退休時社平工資是2000元,則按目前社保政策,每月大概可以領取退休金1800多元,社保替代率約30%。而按照專家建議,替代率達到80%,才能保證退休後的生活質量不下降。
企業年金——難以掌控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我國於2004年5月1日才開始試行。由於企業自身認知程度不夠,國家對個人繳費部分稅收政策的不明確等原因,真正實行企業年金的企業數量還是很少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數據,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參加企業年金的人數是1116萬人,僅佔2.2億參加基本養老人數的5%,佔全國總人口的比例則不足1%。
最重要的是,企業年金實行最終主動權都在企業手裡,員工個人是無法掌控的。如果你很想參與到企業的年金計劃中去,那麼前提條件一是你要在職,二是所在企業願意為職工繳納企業年金。
養兒防老——不堪重負
「養兒防老」是中國人的傳統養老觀念。但是隨著「4:2:1」家庭結構在中國逐漸普及,傳統養老觀正受到強烈沖擊,80年代四世同堂的金字塔迅速演變成現在的倒金字塔形的家庭結構。曾經的「小皇帝」如今面對就業、醫療、住房、子女教育,已經舉步維艱,又如何周到地顧及贍養老人?事實上如今許多父母還在以不同方式來資助子女買房、創業等。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將來還要出現「8:4:2:1」的家庭,可見養兒防老已越來越不現實了。
商業保險——養老支柱
商業養老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對象,在被保險人年老退休或保險期屆滿時,由保險公司按合同規定支付養老金。其特點鮮明,天然具備參與長期養老金儲備計劃的優勢。兼備了投資和保障的功能,使理財主體更加多元化,提高了養老保障水平。目前商業保險中的年金保險,兩全保險,定期保險,終身保險都可以達到養老的目的,客戶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投保。
金融投資——種類繁多
我國養老現狀分析:金融投資是目前大多數人比較熟悉的養老方式。可供選擇的工具很多,一部分屬於有固定收益的品種,如銀行各類存款、人民幣理財產品、外幣理財產品、國債等,這類產品的優勢是安全穩健,但收益不會太高。一旦收益不抵通脹,其實際購買力是縮水的。
另外一部分屬於較高風險的投資品種,如股票、基金、期貨、權證等。對於以養老為目的的投資來說,一些穩健型的投資品種應該是首選,如基金。而基金也隨風險收益的不同分為貨幣型、偏債型、平衡型、偏股型、ETF、LOF等,每個人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搭配。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也有不少把養老金寄託於房產,覺得手中有房養老不愁,那麼單一依靠房產投資是否能完全解決養老問題呢?
方式一,出租:以每月的租金來支撐每月的養老金開支
租金收入僅是房產價值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本金壓在房產上,並不能為老年的日常生活提供持續的收入現金流,可見靠租金養老沒有充分地利用所有用於養老的資金;而且房屋出租過程勞心勞力,中途如出現斷租,勢必影響晚年生活開支需求。
方式二,出售:一次性出售來支撐未來多年養老金開支
房屋出售後,大筆資金仍需要再次規劃,才能為晚年養老提供支持,否則同樣要面對資金貶值的風險,並存在晚年沒有持續可增長的收入現金流,有錢不敢用的問題,仍是一個不完整的養老規劃。
可見,房產投資雖具有較強的抵禦通脹的能力,但是其變現能力較差,加上國家政策支持及法律監管很不明朗,單一靠房產養老仍然不夠穩妥。
綜上所述,用過分依賴短線或保守單一的投資方法,去累積維持未來幾十年退休生活的資金,往往事與願違。
老人們的精神需求
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養老問題日趨凸顯。最美不過夕陽紅,當一個人到了安享晚年的時候,往往更需要關懷。三年一代溝這句話不是沒道理的,年輕人並不懂得老年人的世界,所以大多數老年人是空虛、孤獨的。
近年來,社會越來越關注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老年大學、銀發旅遊也越來越火爆。關注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不能只靠子女的關懷,也要靠社會的共同努力,加大愛老敬老助老的宣傳,營造一個營造尊老、敬老的社會氛圍是必要的。這也是南北巢養老網的宗旨所在。
(資料來源:360個人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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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養老保險政策全覆蓋

養老保險全覆蓋是指:按照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政策,有單位的職工參加企業或事業養老保險,社會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靈活就業養老保險(比照企業養老保險選檔),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從2011年7月1日起實現了養老保險全覆蓋,即:農民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農民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每月55元;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居民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每月55元;實現了養老保險的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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