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政策解讀
改革養老「雙軌制」時機成熟、勢在必行
國務院決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改革條件逐漸成熟、社會共識逐漸凝聚的結果。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有企業由原來的統收統支逐漸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被賦予用人和工資分配的充分自主權。在這一背景下,再延續企業自管職工退休的制度,難以適應市場平等競爭的需要,也無法為廣大職工提供穩定、可靠的養老保障,由「企業保險」轉向「社會保險」迫在眉睫。
20世紀90年代以後,我國逐步建立了統籌互濟的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均衡了企業之間的退休費用負擔,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後來,這一制度又擴大到各類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到2014年底,已覆蓋城鎮3.38億職工和退休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由於不像企業那樣處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點是建立規范的公務員制度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而養老保障改革的進程相對滯緩,總體仍維持單位退休制度。這是形成「雙軌制」的歷史原因。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機關事業單位現行退休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退休費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負擔畸輕畸重,一些地區和單位,特別是一些基層事業單位退休費不堪重負,甚至無法保證及時足額支付;退休費是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算的,難以充分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
從全社會的角度看也有兩個突出問題:由於制度模式不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相互轉移接續困難,制約了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退休費(養老金)待遇確定和調整難以統籌協調,同類人員之間的待遇差距拉大,產生不平衡。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地區和行業對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探索,先後有28個省區市開展了局部試點,全國約2100萬人參加。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部分科研院所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相繼啟動「事業轉企業」改革。2008年,國務院決定在5個省市先行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這些改革取得了一些局部經驗,為全面實施改革奠定了實踐基礎。
奠定統籌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里程碑」
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貫徹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策在社會保障領域的具體實踐,也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一項重大突破。
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廣大農村和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加上企業職工和其他就業群體,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全國8.3億多人;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成為制度全覆蓋的「短板」和「空白」。現在距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期只有6年時間,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確保實現第一個「一百年」目標的重大舉措。
同時,這一舉措也有利於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近年來,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開始實行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部分地區還開展了公務員聘任制試點;事業單位也正在加快分類改革,推行全員聘用制。建立統籌互濟、社會化管理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分散單位的退休費用負擔,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發放,維護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是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的制度保證。
不僅如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不繳費而享受較高水平的退休費,權利與義務不對應,成為近年來社會熱議的焦點矛盾之一。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相同的養老保險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類人員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體現制度公平和規則公平。
此外,將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改為按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多繳多得、長繳多得,能夠更加全面地體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進一步增強激勵性。
「一個統一、五個同步」保證改革順利推進
不久前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在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詢問時提到,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如何理解它的含義?「一個統一」是指,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都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都實行與繳費相掛鉤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在此基礎上,形成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行的兩大制度平台,並可相互銜接,從而構建起完整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五個同步」是:一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避免單獨對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在優化保障體系結構的同時保持待遇水平總體不降低。三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在增加工資的同時實行個人繳費。四是待遇確定機制與調整機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突出體現多繳多得,今後待遇調整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並與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統籌安排,體現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原則。五是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防止地區之間出現先改與後改的矛盾。
「五個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統性和協調性,綜合平衡前後左右的各種關系,有助於形成社會共識,保證改革順利推進。
『貳』 2019年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新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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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而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因為生老病殘死等風險和自然災害帶來的收入分配不公所引發的風險,是對收入分配不公的一種社會調節和建立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客觀要求。公平市場競爭環境包括競爭起點公平、過程公平和法律公平,保護每個市場競爭者的合法利益,而建立公平市場環境是政府的責任,同時對市場競爭引發的收入分配不公需要通過稅收和社會保障加以調節,維護收入分配的相對公平。從實際看,我國現在只對企業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滯後,導致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和難以進行正常的人員流動,客觀上不利於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因此,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於促進公平市場競爭環境形成和人才合理流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國事業單位分布領域廣,單位數量多,人員隊伍龐大,具有三千多萬職工,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經過多年運行,事業單位客觀上也存在諸多弊端,如職能界定不清,供養人口太多,財政負擔沉重,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特別是各類事業單位由於取得經費的渠道不一樣,職工收入和養老待遇差別較大,引發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的相互攀比等矛盾。按照國務院事業單位改革的精神,事業單位改革將按行政職能型、公益服務型、經營型三類劃分,保留公益服務型事業單位,其他改為機關和企業。這不僅可以大幅削減事業單位規模和職工人數,減輕各級財政負擔,而且可以提高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的效率,為公益類事業單位體制機制創新創造條件。當前中國的事業單位改革難在哪裡?難在如何破解長期以來事業單位依賴財政供給的慣性,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滯後,養老待遇仍然由財政資金保障。下一步通過建立事業單位之間統一規范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事業單位之間人才的合理流動和收入分配及養老待遇的大體均衡,這不僅有利於建立全社會統一、規范的養老保險制度,而且為深化整個事業單位改革創造至關重要的條件。
『叄』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2019年新退休人員待遇有什麼影響
國務院1月14日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方案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將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這意味著,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將告別「免繳費」時代。改革後,公務員養老待遇是否會下降?他們的養老金又從哪裡來呢?
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原來單位自己管自己的退休人員,現在變成了一種社會化的制度安排。每個單位都按照同樣標准交錢,然後形成一個基金用於支付退休人員待遇。
再來看看改革後養老金怎麼發。此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是根據本人退休時工資水平和工作年限,按照70%到90%的比例發放。胡曉義表示,改革之後,將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准。領到手的錢,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構成:
胡曉義:改了待遇確定機制或者叫做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是按照繳費年限和繳費的工資來計算的。繳費越長肯定待遇越高,繳費水平越高,待遇越高。
那改革之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養老待遇,究竟會不會降低?胡曉義強調,本著增量改革的原則,會努力保證現行養老待遇「不降低」:
胡曉義:通過增量進行結構的調整和機制的轉換,而不是做減法,待遇降低以後再改革,這不是我們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希望改革後大家的待遇水平不降低,而且能隨著經濟發展不斷的有所提升。
具體來說,改革之前已退休的「老人」,維持待遇不變;改革之後參加工作的屬於「新人」,退休待遇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之和,計發方式與企業職工一致。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也就是目前在職的37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來到手的養老金,除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還將改革之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發放「過渡性養老金」進行調節,以保證待遇水平不至於降低。
這么聽下來,您肯定會有點暈。這樣,根據《決定》的計算方法,在不考慮收益、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等的前提下,我們來算筆帳:
本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為改革界限,區分「老人、新人、中人」,按不同方式發放養老金。首先來算算「老人」的養老金。
比如公務員老周,在2014年10月1日前就已經退休,屬於「老人」,不受改革影響。老周的退休工資為4000元,按規定養老金約占退休前工資比例的70%—90%,那麼老周每個月能拿到的退休金,大概在2800到3600之間。
就是說改革之前已退休的「老人」,維持待遇不變。
如果是2014年10月1日以後才參加工作,那就屬於「新人」,比如24歲的小明,他怎麼算呢?
「新人」完全按照現行企業職工養老金發放方式進行。小明距離60歲退休還有36年,假設小明的月繳費工資為5000元,社會平均工資也為
5000元,且36年保持不變。那麼按照規定,小明的基礎養老金為5000×36%=1800元,這是他養老金的第一部分;
36年後他的個人賬戶,按照每月400塊錢的標准,積累了17.2萬元,再除以139個計發月數,他養老金的第二部分,個人賬戶每月有1243元。兩項合計,小明退休後實際拿到的錢,是3043元。
改革之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待遇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之和,計發方式與企業職工一致。
至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換句話說,也就是目前在職的37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計算方式就相對復雜些。
今年40歲的在職公務員老李,他在2014年10月1日前,有16年工齡,還有20年退休,每年都是按照上一年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來繳費。那麼到退休,他的繳費年限是36年。按退休前老李工資5000元算,他的基礎養老金為5000元×36%=1800元。假如他退休時個人賬戶裡面9.6萬元,用來除以139個計發月數,那個人賬戶部分可發約690元。基礎養老金加上個人賬戶養老金,1800元+690元=2490元,便是他退休後拿到的基本養老金。不過,除每月2490元外,老李還能領過渡性養老金。但是能領到多少,由於具體辦法還未出台,所以無法計算。
存在了將近20年的養老雙軌制,拉大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人員的退休待遇,帶來不公平,這些年沒少受到詬病。如今改革在即,社會上對於改革還存在一些疑問。比如,改革造成的轉製成本如何消化?企業已積累的養老基金會不會被吃掉?
在某外企工作的網友@愛麗斯旺提出,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運行將近20年,目前基金賬戶積累超過3萬億,而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剛剛開始,賬上沒錢,我們企業職工的錢會不會被「吃掉」?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解釋說,《決定》中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分別使用,因此不必擔心:
胡曉義:改革之後,在制度模式和基本規則是和企業統一、一致的。但是基金單獨統籌,不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基金混用。還是要堅持以財政供款為主的資金渠道。
既然改革堅持以財政供款為主,由此觸發第二個擔憂——有專家提出,如果並軌後將大家「沒繳費」的年限都作為「視同繳費年限」,發過渡性養老金,高額轉製成本會不會給財政帶來過大壓力?
胡曉義:實際上,現在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現收現付,部分積累,主要是代際贍養的模式,就是工作的一代繳費來供養已經退休的一代。所以實際上不完全是看上去那樣同時籌措兩筆巨額資金,而是可以做財務上的轉化。
最後一個擔憂,是來自公務員群體的。秦女士今年29歲,在北京某機關單位工作4年。她捏著工資條合計4000剛出頭的總數,憂愁的問:
秦女士:如果在4月的工資的基礎上如果再扣除一塊兒養老保險的話,確實就會形成一定的這個負擔。
此前國務院副總理馬凱曾提到,本次改革將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胡曉義確認,公務員工資調整方案文件已發到各單位:
胡曉義:配合這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確實要完善工資制度。國務院辦公廳為此轉發了三個實施方案,一是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社保系主任褚福靈表示,由於養老保險繳費基於工資,而當前部分基層地區公務員收入比較低,一旦開始繳費,難免負擔困難。調整工資,有利於消減改革初期的陣痛,促使制度平穩轉型:
褚福靈:既然要繳費,繳費來自工資,工資又成天不提。因此,對工資我們要建立一個正常的調整機制,和養老保險繳費同步改革,實現利益的平衡。有利於減少改革阻力,形成一種基於繳費的、能夠共擔風險的、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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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機關革業單住養老保險新政策2019
1,交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責任。
2,2019年起只是由稅務局征養老保險,並不是新增,只是由社保中心劃給稅務局,其它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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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新機關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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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1、連續工齡是指幹部、工人和職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
2、凡屬於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范疇的具有國家幹部身份和全民固定工身份的人員,在其所屬機關社保機構規定的參保時間後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其參保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其餘身份人員原則上按實際繳費年限確定其連續工齡,不視同繳費年限。
新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統籌單位的人員,必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原在其他社會保險機構歷年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必須轉入機關社保公司,並按規定繼續繳費,其前後繳費年限可一並計。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理解實際繳費年限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實際繳費年限是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不應與職工所在企業的繳費情況聯系在一起。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實際繳費年限與企業的繳費情況掛鉤,規定若企業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則不計算該企業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這種做法侵害了職工個人的利益。
二是職工個人必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若是非足額繳納,欠繳年限暫時不能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待職工補齊欠繳本金和利息後方能計算。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陸』 機關養老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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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柒』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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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發表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有政策文件嗎?縣社保人員要巜紅頭文件》拜託轉發一下,謝謝了!
『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和職業年金改革,具體有哪些新的政策
機關單位其實就是行政單位,是國家機關,是法定的行政主體。而事業單位則是國家基於公共目的成立的公共事業組織,除過法律授的事業單位,均不是行政主體。
機關事業單位是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統稱。公務員的待遇比事業單位好一些,公務員不用繳納養老保險。公務員還分為行政編制和工勤崗位。事業單位是指事業編制的單位,待遇也不錯,但是和公務員比還是要差一些。
1.強制性
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是強制繳納的。而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2.區別性
職業年金主要針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而企業年金除企業外,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可以建立,工作人員較少的社會組織還可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
3.差異性職業年金單位繳納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年金則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總計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
『玖』 新機關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基內本養老保險費由容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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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養老保險出台新政策
全國31省份完成今年養老金上漲,1億多退休人員養老金提高;養老金投資入市已進入倒計時。
近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出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與企業職工並軌。今年,企退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首次實現養老金同步調整。為了協調各地養老負擔,保障養老金足額發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也有望近期出台具體方案。
據人社部消息,今年調整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全部到位,全國1億多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提高,部分地區還提高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
小編近日從相關部門獲悉,明年我國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仍有望上漲,但目前漲幅尚未確定,需要根據財政支付能力、物價水平等影響因素綜合計算。
為了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人社部明確今年養老金將啟動投資運行,首批2萬億養老金的30%將進入股市。近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發布公告,公布了21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證券投資管理機構。這也意味著,養老金入市進入最後的倒計時。
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2017年養老金新政策終究出台,這一次將如何發放養老金?
按月付出根基養老金必須同時符合兩個前提: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事;二是累計繳費滿15年。退休人員繼續遵循原規范發放養老金,《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任務人員養老保險軌制改革的決定》舊日發布。決定懇求,決定實施前曾退休的人員,繼續遵循國度法則的原待遇規范發放根基養老金,同時實施根基養老金調劑編制。
1.你每個月養老金交若干?
根據政策,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賬戶辦理,由社會兼顧和小我賬戶相連絡,養老金在交納比例上,企業繳20%,職工繳8%。社保繳存單位/小我比例表(北京)小王在北京任務,我們以他為例,他養老金繳存了15年,每個月工資都為5000元,那麼他每個月養老金為5000×20%+5000×8%=1400元。15年上去,他養老金將繳存25.2萬元。
2、養老金付出需要哪些前提?
參與養老保險的職工編製取養老金,必須同時符合兩個前提才調每個月付出:
1)達到法定退休年事;
2)積累交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我們退休時,根基養老金和小我賬戶養老金的金額決定付出養老金的若干。
每個月退休金=根基養老金+小我賬戶養老金
養老保險領取地視4種情況而定
依據此次印發的《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根據4種不同情況,規定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1、養老保險在戶籍地的,當地領取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2、在累計繳費滿10年地區領取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3、年限不夠,轉上一繳滿年限地領取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4、多地年限均不夠資金歸集戶籍地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如何計算繳費年限有新說法
據介紹,《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實施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導致部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存在困難。
人社部這次明確,由於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對於重復領取養老保險金實行清理
《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要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調整辦法大體統一的原則,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合理確定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部分比重,增強調整辦法的激勵性導向。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地區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完善省級統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合理確定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對調整養老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於2017年5月31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組織實施。各地區要嚴格按照兩部批準的實施方案執行,把各項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並相應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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