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困難企業的職工要如何繳養老保險國家會補貼嗎
困難企業沒有補貼政策,但是可以和當地社保部門協商,簽訂協議緩繳,根據協議約定時間內給予補繳。不收取滯納金。
困難企業暫時不能按時繳納社會保險,需要向社保局說明情況,並且提交本單位的經濟運轉情況的報告,銀行賬戶的資金情況,財務報表。
證實資金發生困難,申請緩繳,經過社保部門審核批准,可以緩繳,簽訂緩繳協議,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補繳,不收取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1)企業緩繳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並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貳』 企業欠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怎麼辦
國有企業破產拖欠職工養老保險金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或對其拖欠養老保險的情況進行起訴,根據法律規定,職工的社保和工資是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清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叄』 企業緩繳社會保險的政策真的能執行嗎
這里說的「工作不足一個月」是指兩種情況:一是在某一單位工作不到一個月就離開了;二是指用人單位新招人員從上崗工作之日起到第一個繳費周期(月)到來之前的不足一個月的工作時間。這兩種情況下繳納社會保險費嗎?習慣性的說法是當然要繳了。理由是社會保險費從工作之日起繳納,一是政策的規定,二是社會保險經辦部門的要求,三是職工個人的願望,四是企業多年來就是這么繳的。這難道還有什麼疑問嗎?然而事情就怕較真兒。當工作不滿一個月的勞動者真的要求用人單位為他繳納不足一個月的社會保險費時,單位犯難了;當用人單位真的要從職工上班的某一天開始為其繳費時,社保機構含糊了。不是單位不願交,也不是社保機構不給辦,根本的原因是現行的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和個人賬戶記賬辦法決定了社會保險費可以按月徵收,而不能論天收繳。也許你聽到過這樣的說法,但你肯定沒有見到過這樣的政策規定。從已經出台的政策看,上至國家法律,下至地方政策,關於繳費規定的表述的無非是兩類:一是「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二是「企業招用職工後,應從招用之日起訂立勞動合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為例。養老基金是社保機構委託銀行按月托收,基金到位後社保機構按月為繳費單位的職工記入個人賬戶。這種按月托收、按月記賬制度實際上排除了不足一個月繳費的可能性。通常所說的「從工作之日起開始繳費」所要表述的政策精神是從上班的這一天開始,你就有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因此無論從法規政策還是從操作規定看,單位和個人按時足額繳費是必須的,有工作就應有繳費,這是沒錯的,這是政策的一般性規定。但繳費的實現是要受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周期和記賬原則制約的,它不是想繳多少就繳多少,要繳幾天就繳幾天的,這也是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執行政策的具體要求。那以前這種情況為什麼就可以繳費呢?顯然這是對社會保險繳費業務不了解而產生的誤解。實際情況是,在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過程中,不可能也從沒有出現過不足一個月的繳費情況。我們知道,一般情況下某人到一個單位工作的起始時間是不確定的,它可以正好是某月的頭一天,領的是滿月工資,這樣當月繳費於職工個人、於用人單位、於社保部門都不是問題。但畢竟更多的是工作的起始時間是在一個月當中的某一天。在實際操作中,對於這種情況的人,其保險費是當月繳還是次月繳,這是一個雙方協商的事兒,政策並沒有硬性的規定,社保機構所能要求的是整月繳費就行。一般來說,大氣點的或是對你的到來求之不得的用人單位,只要你提出從工作之日起繳費,它會補足額度從當月為你繳費,花不了幾個錢的事兒。如果用人單位一定要從次月開始為你繳費,當事人真的不必為幾天或十幾天沒有繳費的工作日耿耿於懷,一來這並不違背政策,二來它對你保險待遇的損失幾乎可以忽略不記。一旦你真的因此與單位發生糾紛,單位說我們到是想從你上班之日起為你繳費,可社保部門只能按月收繳,個人賬戶也只能按月記載,這也是規定,是怪不得我的。那他說的沒錯。因此,職工個人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溝通、協調才是解決這類問題最佳的渠道和最理智的方式,政策不可能把所有的問題都說清。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肆』 困難企業申請暫緩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要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回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答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所以,企業是可以申請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的,前提是,需要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後,才可以。如果沒有對應的批復,是違法的,如果有批復文件,且同意的情況下,企業是合法的。
『伍』 養老保險金可以緩繳嗎
根據你的情況,對此做如下答復:養老保險繳費如果發生斷檔,不影響養老保險待遇。只要退休時(男滿60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女幹部、管理人員年滿55周歲)養老保險繳納年限累計達到15年以上即可。養老保險貫徹「多交多得,長繳多得」的政策設計,目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跨省轉移的,必須要轉入到新單位所在地省的區縣經辦機構或者行業統籌單位。跨省轉移的辦理流程,一般由原外省參保地經辦機構出具參保繳費憑證,然後本人持該憑證到新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入即可,轉移成功後合並計算繳費年限。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陸』 企業是否可以緩交養老保險
1.企業如果沒有給你辦理養老保險等相關手續,不存在緩繳的問題。而是沒有依法辦理養老保險登記的手續。2。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後,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保險費,要繳納滯納金。
『柒』 困難企業緩繳社保費
對出現虧損,經濟效益不好或處於停產、半停產的企業,暫時確無繳費能力的,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可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緩繳手續,經批准後執行。根據勞
動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睏難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6]408號)的規定,對於經批准緩繳養老保險費用的企業,在緩繳期內
(一般為3個月),社會保險機構應繼續按時足額支付其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對超過緩繳期仍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企業,經過審核,可批准延續緩繳期。
延續緩繳期一般為3個月。在延續緩繳期內,社會保險機構應保證按月支付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標准不低於支付給困難企業職工的標准。對超
過延續緩繳期的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地方財政部門予以補貼。
更多企業經營管理資訊敬請關注商安衛士,商安衛士,使命必達!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捌』 企業如何為員工補交養老保險
去社保部門,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如果用人單位不予補繳的話,社保部門也可以予以查處,對其進行罰款。
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連續6個月以上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無法正常生產經營6個月以上,職工僅發生活費的。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緩繳的情況。
對於首次緩繳期不足一年的,緩繳期滿,用人單位仍無法恢復正常經營,可在緩繳期滿前60日內,再次提出緩繳申請。連續申請不得超過兩次,且兩次緩繳期限累計不超過1年。
醫療、生育保險首次緩繳期滿,不再受理再次緩繳申請。緩繳期滿,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補繳相應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或需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用人單位應單獨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8)企業緩繳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兩個階段:
一、是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1995年底以前(建立個人賬戶前)的,按中斷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
補繳1996年1月以後(建立個人賬戶後)的按中斷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補繳時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為中斷當年繳費比例。
二、是補繳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個人賬戶前)按中斷繳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
補繳1996年1月以後(建立個人賬戶後)按中斷繳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均按20%比例補繳。
『玖』 如果我們公司申請了社保費緩繳,那我個人的養老保險繳費記錄是連續計算還是就此中斷
為了確保繳費人的社保權益,有關部門已經明確,實施減免或緩繳政策,不影響繳費人社會保險權益。因此,在緩繳期間,您的繳費記錄會連續計算,您的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