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強制執行養老金有什麼依據
強制執行是由執行依據的,將退休金從社保局發放了銀行卡賬戶劃轉,屬於一種強制執行行為,此種情況被執行人,對外是負有債務的,在被執行人不償還相關債務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是可以化轉退休金或養老金的。
㈡ 法院強制執行,是否則能凍結被執行人養老金賬戶
可以凍結但會給被執行人留一部分生活費用,不僅能凍結養老金被執行人名下支付寶、微信等平台資產也會被凍結。
㈢ 養老保險是強制執行的嗎非交不行嗎
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劃扣被執行人的養老金賬戶。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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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法院強制執行是否能凍結中國銀行養老保險卡
要看養老保險是否是生活必須的,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養老保險可以享受到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㈤ 養老保險規定強制執行了嗎
是的。在十二五更有明確規定。單位必須為員工購買。如不為員工購買社保將被處在罰款。
㈥ 養老保險可以強制執行嗎
被執行人的退休金能否被強制執行,取決於被執行人養老金的發放數額及當地的最低生活標准。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每月2000多元養老金中高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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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被法院強制執行可以去做養老保險嗎
欠債人的養老金,同樣是欠債人的收入和財產,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強制凍內結和扣劃,但必須給欠債容人留一部分生活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㈧ 法院強制執行可以扣養老保險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內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容知》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