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考上公務員,原來的養老保險怎麼辦
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日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專。其原有的連屬續工齡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已建立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繼續由社保經辦機構(即社保局)管理。退休時,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月按1/120計發,並相應抵減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已繳納的養老保險是不能退的,如果你是在公務員崗位上退休的,按現在的政策,相當於你在企業交的養老保險基本就是白交了,不過那幾年可以算你的連續工齡,在計算退休金時有用
Ⅱ 公務員考上之後 以前交的養老保險該如何處理
根據勞社部發[2001]13號文件規定:
養老:「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其原有的連續工齡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已建立的個人賬戶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每月按1/120計發,並相應抵減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失業:「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原單位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人發[1996]64號規定執行。」
醫療:「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劉東,在同一統籌地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隨同轉移。職工流動後,除基本醫療保險外,其它醫療保障待遇按當地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意思就是你已經建立了個人賬戶是不可能辦理退保的,也不需要退保,因為每個人只可能有一個賬戶,不會再給你銷戶建立第二個,根據你轉移的地區是否在統籌地區內,分兩種情況辦理轉移。上面的規定寫得很詳細,如果不明白可以再給你補充回答。
Ⅲ 考入事業單位工作後,想退掉以前在企業交的養老保險。
從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原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認定為工齡,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退休時如仍在機關工作,則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已建立的個人賬戶由社保經辦機構繼續管理,不能取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每月按1/120計發,並相應抵減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根據個人具體情況,可將外地繳納的養老保險轉回單位所在地。如需要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回,可請攜帶本人的:農戶口、外地社保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當地人保局養老保險窗口提出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相關手續,並將個人賬戶暫時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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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我剛剛考上事業單位,原來以自由職業交了三年養老保險,現在該怎麼轉移或者銜接養老保險
現在事業單位也需要繳養老保險。你直接在單位參保就可以了。如果你所在單位沒有參加養老保險,已經繳納的部分也得等到退休或是其他法定情形出現才能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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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考入事業單位後,之前企業交的社保有什麼用
進入事業單位後,單位會給繳納社保,會把沒進事業單位之前,繳納的養老保險回和失業保險答的年限會累計到新參保的年限上。醫療保險里的個人賬戶余額也會累計在一塊。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Ⅵ 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後,以前的養老保險金咋辦
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後,那么你在企業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退還,原來繳納的養老保險也不作廢給你保留,在你退休後和你以後事業單位的工齡一並計算。
養老保險的享受待遇,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1、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2、死亡待遇。
(1)喪葬費
(2)一次性撫恤費
(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注意:養老保險應盡量連續繳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
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6)考入事業單位後以前交的養老保險怎麼辦擴展閱讀:
明確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第四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社會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退休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法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代表提出,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
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起不到養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體現社會公平,應當允許按照「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原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經研究後提出,對於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採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法。
解決其養老保障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後認為,目前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正在積極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也在許多地方開始實施,一些地方已經採取這種轉移接續辦法,效果是好的。
因此,這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