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欠了一年養老保險,現在我要補交大概交多少錢
補繳養老可以,但是具體能補繳多久的要看當地的政策,然後補繳的金額看你繳納的基數,一般是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的,但是是補繳可能需要出滯納金,具體要咨詢當地的社保局
Ⅱ 養老保險停交4年了,需要補交嗎
需要補交。
養老保險是累計計算的,不是連續計算的,所以就算斷繳一段時間,後來也是可以選擇繼續繳納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有工作單位的人必需依法按時足額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沒有工作單位的人能夠靈敏就業人員身份自願交納養老保險,中綴以後也可按政策規則自願補繳,重新就業時不補繳也能在新單位按規則繳費。
假如續繳或補繳,具有本市戶籍(涉農地域必需是居民戶口)的靈敏就業人員,可持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地社保中心個體繳費窗口辦理續繳(補繳)保險費。
連續繳納社保和累計繳納滿15年社保,領取退休金的時候差距是很大差距。主要影響還是在於繳費基數和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的影響,如果我在2000年連續繳納到2015連續繳納15年養老保險和從1995年到2017年累積繳納滿15年。
兩個繳納年限相同,但是繳納時間不同,因為我們要考慮每年都在上調工資,相應的繳費基數有很大差距,從而影響我們的退休金;不過不管是連續還是累計都可以申請辦理退休。
(2)養老保險欠款要補交嗎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的作用有以下:
1、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3、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Ⅲ 養老保險欠款要補交嗎
你是指補交2013年的養老保險還是說補交從2004年到2017年共計13年的養老保險?
具體補交金額可以去當地的社保中心查閱,一般在顯著位置有每年應繳保險金額明細表。
上面詳細說明了按照不同檔位(60%到100%,共五檔)的繳納金額。
關於滯納金。
如果是單位補交,按照規定,一般是按照欠款日乘以2%計算,超過本金40%的,按照40%收取。
但是按照你的條件,應該是按照補交金額的40%計算滯納金,如果滯納金超過8000元的按照8000元收。
如果是個人補交,一般免收滯納金。因為根據2010年10月28日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僅規定了繳費單位需要繳納滯納金,而沒有規定繳費個人需要繳納滯納金。
如果你以靈活就業人員繳費,當地社保只會讓你補交一點點的利息,不用繳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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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養老保險補交要補交單位部分么
養老保險補交要補交單位部分。
養老保險補繳:回
須填寫參保人員補繳申請表,送市社保答中心領導審批後,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列印繳費核定通知單,然後到相應的地稅辦稅服務中心辦理繳費手續。
1、補繳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計算辦法:
調入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月)×(30%+超齡年限×1%)×超齡年限。
超齡年限=調入時實際年齡-規定年齡。(超齡年限中的月份數,6個月以下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年齡:
獲得中級職稱和高級職稱的人員:男50周歲、女工人40周歲、女幹部45周歲;
獲得初級職稱和未獲得職稱的人員:男45周歲、女工人35周歲、女幹部40周歲。
2、補交時須提供:
勞動或人事組織部門的調令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職稱證書;
軍人配偶在異地參加養老保險且按規定將養老保險轉移到軍隊,須提供:退出現役軍人《幹部調入申報戶口證明信》復印件、軍人配偶調入本市的調動手續原件與復印件、軍人配偶本市戶籍證明復印件。
Ⅳ 養老保險欠費5個月了`需要怎麼補交用交滯納金嗎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
(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
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
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