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為什麼要採用部分積累制
明確了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權利與義務,體現了公平和效率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原則,符合現代社會保險由國家、企業和勞動者共同承擔責任的改革方向。
部分基金制既保持了現收現付制下的代際間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又能通過部分資金積累,降低現收現付制下當代人的負擔與完全基金制下貨幣貶值的風險和資金保值增值的壓力。部分積累模式是現收現付模式和完全積累兩種模式相結合的一種模式。
與完全基金制]和現收現付制的兩種方式相比,部分積累制的特點有:
1、既能夠保留現收現付制養老金的代際轉移、收入再分配功能,又能夠實現完全積累制刺激繳費、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2、既能夠減輕現收現付制福利支出的剛性,又能夠克服完全積累制個人年金收入的過度不均,並保證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
3、既能夠利用完全積累制積累資本、應付老齡化危機的制度優勢,又能夠化解完全積累製造成的企業繳費負擔過重與基金保值增值的壓力。
4、投資基金制的風險則來自市場的收益率不確定,投資基金制需要的稅較少,因而效率損失較少。
②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基金籌資方式有哪些
國家投入、單位繳費、個人繳納。
③ 現行各國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模式有哪些
按照現行規定我國社會保險資金的主要籌集渠道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個人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
2.國家多渠容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3.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4.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5.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④ 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方式有哪些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方式主要有三種思路:
1.繳費方式。以交費的方式籌集資金是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做法,分為2、4、6、8、10、12、14、16、18、20十個標准,由農民根據自己的繳費能力和保障需求自主選擇。這種做法的主要弊端包括兩點:(1)交費標准過低,不能有效地保障農民老年生活。在實際開辦過程中,大部分農民採納了最低標准,即每月交2元。那麼,在農村居民人均年收入遞增10%,現行養老基金計息方法不變的情況下,40年後農村老人領取的養老金僅為當年農村人均收入的2.8%,這根本不可能保障老年人口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從而失去了實質上的保障功能。(2)允許農民自由交費,使制度缺乏約束力和強制力,致使農戶參保行為上普遍存在逆向選擇。許多農民出於自利的動機而選擇不交費,導致基金規模和覆蓋人群無法擴大。
2.繳稅方式。通過繳稅的方式籌集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交費的方式會造成覆蓋面過窄、籌資方式的約束力較弱、徵收成本過高等弊端。與交費方式相比,採用繳稅方式,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來源,增強了籌資的剛性和強制力,擴大了制度的覆蓋面,提高了社會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還有利於平衡城鄉之間和各地區之間的負擔,從而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有穩定可靠的來源。但這種方式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在農村地區由於農民收入不穩定、水平較低,使稅基、稅率難以確定。稅具有義務性的特點,與農民享有的養老保障權利不完全相符。稅在性質上與個人賬戶不協調。我國的稅收體制不健全,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普遍徵收社會養老保險稅條件還不具備,存在很大的困難。當前,如果考慮實行繳稅方式,可利用農村費稅改革的契機,徵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稅,稅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民年老後按月領取養老金。
3.繳物方式。這種觀點提出對從事農業生產的年輕農民實行「產品換保障」,對老農和被征地農民實行「土地換保障」,對進城民工實行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的「雙軌制」,對鄉鎮企業職工實行「股權換保障+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所謂「產品換保障」,是以產品換保障服務機構為中介,直接以指定農產品和其他農產品繳納保費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創新方法。指定農產品以糧棉油等大宗農產品為主要對象,各地區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實施產品換保障的農產品。產品換保障服務機構是在現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其他機構基本功能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增添產品換保障功能改造而來的。其主要職能是將農產品轉換為貨幣,並將轉換後的貨幣作為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費,繳納給產品換保障機構。農民按當地前5~15年農產品平均年產量的一定比例直接以農產品交納保費,政府根據交納的農產品數量實行定額補助,政府的投入隨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相應提高,但定額補貼不得超過20%的最高限。農民交納保費的比例確定為農產品平均年產量的2%~20%,共分10個檔次。產品換保障的投保期限以定為30年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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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有哪些
社會保險的籌資方式有以下三種:
1、國家福利模式,責任主體是國家,籌資來源是一般稅收(不是單獨開征社會保障稅),待遇確定根據個人和家庭需要,與個人能力、納稅多少不相關。
2、社會保險模式,責任主體是勞資雙方,籌資來源是社會保險繳費,待遇確定根據個人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強調繳費義務與待遇享受權益的相關性。
3、個人儲蓄型保障制度,責任主體是個人,籌資來源是個人工資強制儲蓄,待遇完全取決於個人儲蓄和投資回報的多少,強調個人儲蓄的賬戶資產歸個人所有,不能調劑。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定位當屬第二和第三結合的統賬結合模式。
(5)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模式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資金組成:
我國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組成主要有三大部分:社會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補充保障基金。由企業和個人繳費形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是社保基金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基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基金。
近幾年,我國調整社會保障的制度結構,推動制度由單一體系向多支柱體系、由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轉變,社會保險基金開始有了節余。老百姓平時領到的養老金、失業保險金,都是從這部分基金中支付的。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指由中央財政撥入資金、國有股減持和股權劃撥資產、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投資收益所形成的基金。該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統一使用。
補充保障基金是由企業和個人繳費形成的企業年金、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等。從上世紀80年代後期開始,我國部分省市和行業統籌部門開始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⑥ 簡述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提出相關的完善建議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情況
(一)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按照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由財政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管理。國家負責組織社會保險,負責保證「基礎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並負責長壽退休者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之後繼續按原有的標准支付。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40%-60%。
(二)補充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只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此基礎上,政府鼓勵有經濟能力的企業為職工舉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或行業年金。嚴格說,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國家基本社會養老保險,也不是純商業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它是政策性、商業化運作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
(三)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統稱為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可分為團體業務和個人業務,產品形態主要體現為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主要形態為團體分紅年金類產品,團體投資連接保險等。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總體養老保險政策層面
1.基本養老保險未實現「全覆蓋」,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社會不公平。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針對城鎮職工,農村養老保障政策尚不完善。雖然2009年全國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政策,但覆蓋面還有待擴大。即使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也主要覆蓋企業職工,城鎮中未就業人員以及就業不穩定無法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居民缺乏政策性養老保障。
2.現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不盡合理。政策規定,對被征地農民失地面積達50%以上的,給予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分別按50%、20%、30%承擔:對被征地農民失地達不到50%的,政府和集體不予承擔保險繳費。部分達不到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對此有意見,不願積極配合政府征地;還有一些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因為「短視」,不願自己負擔30%的費用。
3.企業養老保險政策和事業單位、公務員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現行的養老保險基金繳納模式執行結果是,「事業單位、公務員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達到在職收入的90%左右,而企業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只有在職收入的60%左右」。這就導致「同等學歷甚至是高工、高學歷人員,同等工作年限、職稱等級,公務員退休職工人均月收入遠遠高出企業退休職工」。
(二)基本養老保險
1.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問題突出,國家財政壓力巨大。由於現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的養老保險政策在上世紀90年代初期才建立起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基金沒有分開管理,為了彌補社會統籌賬戶資金的不足,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積累資金很大程度上被用來發放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基金,這使得個人賬戶有名無實。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品種單一,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除預留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全部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嚴禁投入其他金融活動和經營性事業。這一規定確實保證了基金的安全,卻忽視了基金的增值。剛剛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社保基金以不低於1年期定存的形式存放。而目前CPI增幅則已超過5%,已經高於1年期銀行利率。
(三)補充養老保險
相關政策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一是全國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還不明確。二是中小企業年金業務的運作缺乏依據,極大制約了市場的啟動。三是現有投資規定不能完全滿足客戶需要,投資品種的范圍有待擴大。四是企業年金管理資格分散,影響市場的快速發展。
三、政策建議
(一)盡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
2011年7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正式啟動試點工作,首批試點覆蓋面為60%。建議加快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盡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消除社會保障領域的不公平現象。
(二)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統一企業與事業單位、公務員職工養老保險標准
建議國家制定政策將失地面積達不到50%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參保范圍,根據征地比例由政府給予適當的參保費,讓所有被征地農民都能按被征地面積大小享受不同等次的養老待遇。同時,建議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標准,將繳費比例凋整為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分別按70%、10%、20%繳費,加大政府投入。盡快制定相關政策,統一企業與事業單位、公務員職工養老保險標准,使之享受相同的國民待遇。
(三)盡快明晰並落實各類型補充養老保險金的稅收優惠政策
盡快制定全國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養老金的繳納、投資和積累階段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積極支持養老保險基金發展。以企業年金為例,在繳費階段,企業提取年金按一定比例享受稅前列支的稅收優惠政策;個人繳納企業年金時按一定數額給予稅前扣除,若未達到退休年齡提前領取則依法納稅。在投資和積累階段,劃入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明確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機構和職責,加強監管機構的合作與協調
應修訂法律規章理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批與監管之間的關系,釐清有關部門之間的職責。應借鑒功能監管的理念,在實際運作中,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主監管人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綜合監管;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對其的信託行為、保險契約行為、上市行為進行分業監管。
(五)鼓勵建立捆綁式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根據國外實踐經驗,專業化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是企業年金市場發展方向。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已明確提出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概念,應積極付諸實施。
(六)採取措施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激勵補充養老保險發展
1.對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是要盡快做實個人賬戶。二是通過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降低參保人員的實際負擔,進而刺激非國有企業以及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體制。
2.對於補充養老保險。應通過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企業和個人參加企業年金和商業性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並藉助市場力量推動企業年金市場和商業性養老保險的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壓力,進一步完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制。
(七)為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增值提供更多渠道和產品
未來,應允許企業年金等投資衍生金融產品、風險投資等私募股權市場等,開發更多的投資產品,並使基金在投資組合的選擇上有更大的自由度,對股票、企業債券可以有更高的上限,但必須控制投資比例。
⑦ 什麼是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模式中的完全積累式
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模式中的完全積累式:
⑧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模式
受聘於單位繳納社保,單位繳納的那部分;個人繳費,繳費總額的約2/3部分進入社保統籌基金,社保統籌基金再拿來進行投資得來的收益,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