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保險什麼時候可以一次性取么
公司交的養老金不納入個人養老統籌,個人交的養老金是作為養老統籌的用途,不是代表你交多少就拿多少回來,是為你將來退休做准備的,你退休後按照社保統籌計算拿養老金,活得越久,拿得越多。
不是一次性取,而是每月能獲得養老金收入,現在不繳納,將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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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你好所交養老保險到最後能否一次性取出
商業養老保險是可以一次性交清的。
社會養老保險不可以一次性交清的。
養老保險不能一次性交清。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一般至少需要交納15年,對交納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補交;
同時,國家也規定了退休領取,退休年齡為:60歲,按月領取至終身。
也是按多交多得,少交少得的原則進行,這只是養老補助,同時也需要採取其它的方式來輔助解決養老問題。
還有,達到退休年齡的,有2種解決辦法:
(一)老人可以不交(但子女必須參保);
(二)或者老人採取一次性交清兩種處理方式,是可以享受養老金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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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養老保險金可以提前取出來嗎
根據社保政策,已經繳納的費用是不可以提前取出來,唯一可以提前取出來的情況是社保繳費人身故後,繼承人可以申請一次性提取社保個人賬戶余額。
㈣ 養老金交滿15年 以後。 一次性可以全部拿出來嗎
不能。因為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何況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精神,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只有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2010年前的政策對個人賬戶部分如果異地就業時,是可以一次性拿出來的。
自2010年1月1日起,(見國辦發〔2009〕66號第三條)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也明確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
所以養老金交滿15年以後,也不能一次性全部拿出來,只有到達退休年齡後,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㈤ 個人社保可以一次性取出來嗎
社保是不能提取出來的,但是可以在離開工作地時進行社保轉移。只有在員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在不享受社保待遇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退回個人繳納部分的。也可以辦理個人社保清理結算取出來,但是僅限於你個人所交的那部分。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養老保險一次性取出來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群眾十分關注的問題。
通過法律不斷調整和縮小東西部之間、城鄉之間的社會保險水平差異,就應當在立法上盡量減少允許地方差別的規定,增加制度統一的規定。
社會保險法在表決前的「最後時刻」就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作出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法律還同時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問題。
上述規定建立了全國一盤棋的社會保險體系,明確了社會保險的國家責任制度和公民的社會保險無差別待遇。長遠地看,是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內在需求和現代社會公民基本生活平等保障的應有之義。現實來講,有助於從根本上遏制困擾多年的「退保」現象,「退保」
不僅是對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益的侵害,對於落後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構成長久的影響,也會對社會保險制度本身構成傷害。
在基本養老待遇上,法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助。這明確了我國公民養老制度中基本養老金層面的國家責任,即國家是公民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最後責任人,是支付基本養老金的最後承擔者。
明確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政府承擔的補助責任。明確了低收入、重度殘疾人、老年人在醫療保險中的繳費由政府承擔補助的責任。這三項規定為我國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為社會保險中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國家責任是公民社保權的根本保障
㈥ 2008養老保險我一次性取出來了
摘要 公司交的養老保險退休後不能提取,只能提取個人繳納的部分。
㈦ 能不能一次性把養老保險金提出來
可以。
對於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草案明確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為了規范管理,草案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草案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7)養老保險一次性取出來擴展閱讀: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如今,中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女年滿55周歲;
4、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5、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6、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基數
所謂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般則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
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一般來說,職工繳費工資如果高於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
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於工資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4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
(最高和最低繳費基數的計算比例,各城市可能不同,以各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計算比例和基數為准。)
㈧ 個人養老保險可以取出來嗎
個人養老保險一般是不可以取出來的,除非超過了繳納年限。具體而言,個人養老保險在沒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是不可以取出的,只有幾種法定情況才可以取出,即即喪失中國國籍的參保人、外籍或到國外定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養老保險的職工死亡。在這幾種特殊情況時,參保人或是其繼承人可以取出養老金。如果不存在這幾種情況的話,那麼是不可以取出養老保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