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辦理流程
申請;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審核;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辦理: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辦結: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中國城鄉養老保險將實現銜接轉換,人社部就《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截至12月16日,但通知未明確暫行辦法具體的出台日期。《辦法》提出,我國職工養老保險、新農保以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將實現銜接轉換,繳費年限也將明確換算辦法。
㈡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介紹
2014年2月24日,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人社部發〔2014〕17號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1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辦法》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㈢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經辦規程有哪些
第一條 為統一和規范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程序,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跨制度銜接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負責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
第四條 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如有分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形,在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前,向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應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或按規定延長繳費仍不足15年的,應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 辦理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社保機構應首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等有關規定,確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負責歸集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告知參保人員辦理相關手續,並為其開具包含各參保地繳費年限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附件1,簡稱《參保繳費憑證》)。
第六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參保人員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
參保人員戶籍地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不同統籌地區的,可就近向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傳送給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發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聯系函》)。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向參保人員作出說明。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並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件4),傳送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復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社會資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並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5.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第七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參保人員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提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社保機構發出《聯系函》。對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向參保人員作出說明。
(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社保機構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生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件5),傳送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復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予以清退;
4.合並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5.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第八條 參保人員存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的,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進行信息比對,確定重復繳費時段。重復時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年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復繳費的月數。
(二)確定重復繳費清退金額,生成並列印《城鄉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清退表》(附件6)。重復繳費清退金額計算方法:
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年度個人繳費本金+年度集體補助本金)/12×重復繳費月數;
清退總額=各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之和。
(三)將重復繳費清退金額退還參保人員,並將有關情況通知本人。
第九條 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負責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核定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金額,通知參保人員退還。參保人員退還後,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扣除政府補貼,下同)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不退還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抵扣後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抵扣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向其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發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單》(附件7),通知其協助抵扣。
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完成抵扣後,應將協助抵扣款項全額劃轉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地社保機構指定銀行賬戶,同時傳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回執》(見附件7)。
第十條 負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後,應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予以保留和備份。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立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保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同時,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各地社保機構應積極應用該系統開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二條 本規程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規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㈣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相關解讀
經國務院同意,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以解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兩大制度的銜接問題。
暫行辦法出台後,誰是最大的受益者,他們的生活將發生什麼樣的改變,這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有什麼樣的意義,其未來發展的方向又是什麼?
農民工、城鎮非從業居民最受益
暫行辦法出台的最大受益者是農民工群體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前者人數眾多,後者則相對較少。
人社部統計,2012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62億人,同期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僅為4543萬。換言之,絕大部分農民工都游離在這一制度之外。
而截至2013年底,全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總人數達到4.98億,其中2399萬為城鎮非從業居民。
按照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才能享受待遇。以前沒有銜接辦法,不夠15年很可能錢就白繳了,所以很多農民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寧肯參加待遇較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深化、城鎮化的加快發展,跨地區流動就業、往返城鄉就業已成為常態。
盡早解決參保人員在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間銜接的問題,已成為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社會各界的熱切期盼。
本次出台的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只要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就可以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如果不滿15年,可以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參保人員無論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累計計算權益。
可進可退,三方共贏
有時出來打工,有時回鄉種地,職工保險退休待遇高,但有年限門檻,不如把錢揣在兜里踏實,所以他就上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來自湖南農村的羅百虎代表了很多農民工,「現在說是能轉換了,那就放心了,反正個人交的錢還是自己的。」
暫行辦法的出台,使廣大農民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進可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並享受相應的待遇,退可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兜底」。
同時,暫行辦法還有一定的引導性: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反之則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因為有年限折算,可以多拿錢,這實際上是在引導更多人加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農民進城後,保障就業是根本,同時還要維護他們的住房、醫療、教育和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權利,不但吸引還在農村的農民進來,更要使他們進了城還能留得住。
「順向發展」是關鍵
暫行辦法的另一個亮點是按照優先保留待遇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原則,明確了對參保人員重復繳費和重復領取待遇情況的處理意見。
在兩種制度分割的情況下,重復參保是很難避免的,明確了對參保人員重復繳費和重復領取待遇情況的處理意見,體現了社保制度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順向發展』是養老保險制度下一步改革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之一。城鎮化的方向是農村人口越來越少,城鎮人口越來越多,社保制度的進一步發展一定要順勢而為。
據人社部統計,2013年中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月人均達到81元。而民政部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8月,中國平均城市、農村低保標准分別為每人每月352元、189元。也就是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及低保一半。
對於50多歲進入城鎮的農民來說,他們很可能已經沒有能力繳納15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了,那憑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顯然是很難在城市裡生存的。如何解決這一問題需要重點研究。
如果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為其支付不足部分,顯然是不公平的;而財政補貼歸根結底也是納稅人的錢。
㈤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文件內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4〕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社會保險法規定,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做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有利於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對於健全和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協同配合,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深入開展政策宣傳解釋和培訓,全力做好經辦服務,抓好信息系統建設,確保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平穩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4年2月24日
㈥ 江蘇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
為了加快推進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進程,逐步提高我市城鄉居民養老待遇水平,從2009年7月出台了《關於農保轉城保的實施意見》(太勞社險[2009]6號)。文件規定:農保折算城保和城保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80個月的,可補繳滿180個月。2014年7月,江蘇省出台了《江蘇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其他規定中第六點「2014年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當地過去相關政策辦理的參保人員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之間的銜接手續,不再變更。2014年7月1日後,省和各地原有相關政策與《暫行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並嚴禁採取違規一次性向前補繳的做法辦理制度銜接,如有違規情況的,轉入地經辦機構應當拒絕辦理。」根據《意見》規定,我市停止了城鄉居保參保人員或後延人員的一次性前補。但城鄉居保人員在到達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年齡時可以申請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根據我市《關於進一步規范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太政發[2008]95號)規定,對應參保繳費而未參保繳費的,可以申請補繳,也可根據《關於調整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後延繳費政策的通知》(蘇人保規[2011]27號),申請後延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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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兩部門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繳納方式有兩種,分別為個人繳納和政府補貼。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按照省政府實施辦法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由參保者自主選擇一個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二、政府補貼。省級財政按照實際參保繳費人數,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100—4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3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
選擇500元及以上個人繳費的,省級政府繳費補貼從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縣級財政對實際參保繳費城鄉居民按最低檔次繳費100—4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10元,對選擇繳費檔次500—1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15元,選擇繳費檔次15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20元,選擇繳費檔次2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25元,鼓勵其多繳費。
對城鄉居民中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和農村五保戶供養人員本人不繳費,由縣級財政為其代繳每人每年100元的養老保險費;農村計劃生育「兩戶」家庭(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節育戶)個人繳費70元,縣級財政為其每人每年代繳30元。
養老保險辦理:
1、本人或者家屬攜帶需辦理人員的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四個不出村服務站)進行辦理。
2、帶夠現金。一般情況下,最低保費是300元/年,如果你的身份證年齡至領取年齡超過15年,可以一年一年慢慢交,如果低於15年,那麼你就需要進行補交,這個可以根據身份證上的年齡算出來。
3、交費後,辦理人員會開票一張收費發票和一個紅色的繳費本。
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待遇
基礎養老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人員,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有戶籍的老年人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政府為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㈧ 關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意思
很遺憾,不能。
這個制度是為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達到一定條件的人進行險種轉換的規定,單純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目前還無法進行異地轉移,只有職工養老保險才可以。
如果你要在武漢參保,我建議直接就在武漢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不用再考慮雲夢的居民養老了。以後政策成熟了,說不定可以把雲夢的保險給合並到武漢中來。
相關條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㈨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部令第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第四條 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第五條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
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六條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第八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九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
㈩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去哪裡申請
你應該去當地的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你可以去當地的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