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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繳納公告

發布時間:2022-01-14 05:10:17

⑴ 關於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的通知

國務院在1991年就發布通知,明確規定城鎮職工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口眾多且老齡化發展迅速的情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處理好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主要是對現行的制度辦法進行調整、完善。考慮到各地區和企業的情況不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的統一政策,對職工養老保險作出具體規定,允許不同地區、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
1995年,又公布了《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在1991年公布文件基礎上,又重新闡明了進一步加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具體措施和達到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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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陝西延安養老保險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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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榆林市養老保險轉入延安市的辦理流程是:
1、總的來說,流程為:參保人在原參保地提供身份證、社保編號,到所在的社保中心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即可。後台所有手續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之間處理。
2、具體的時間規定: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和《繳費憑證》。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3轉移的賬戶金額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明確,資金轉移中,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而統籌基金(即單位繳費)實行部分轉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⑶ 公司想給員工買養老保險,但不知怎麼打公告書

直接告訴他就可以了,或者直接購買,並在其工資中扣除其個人應當繳納部分。
公司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是公司的責任與義務,是必須要購買的不需要要通知,當時公司給員工繳交社保後要讓其知曉。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險,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⑷ 關於規范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來,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正確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和相關政策規定,努力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申報審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顯成績,促進了社會保險費的應收盡收。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所有制結構、就業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當前一些地區在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審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著執行政策不統一、審核不夠規范等問題,影響了繳費基數核定和稽核的整體效應。為做好新形勢下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與稽核工作,現就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繳費基數的核定依據
1990年,國家統計局發布了《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之後相繼下發了一系列通知對有關工資總額統計做出了明確規定,每年各省區市統計局在勞動統計報表制度中對勞動報酬指標亦有具體解釋。這些文件都應作為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依據。凡是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項目,均應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二、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做了明確解釋: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三、關於計算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總額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1、計時工資,包括:
(1)對已完成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即基本工資部分。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
(5)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的工資等。
(6)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包括:
(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
(4)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人的獎金、體育運動員的平時訓練獎。
(5)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運輸系統的堵漏保收獎,學校教師的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從各項收入中以提成的名義發給職工的獎金等。
4、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及崗位性津貼。包括: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微波站津貼、冷庫低溫津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環衛人員崗位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津貼、殯葬特殊行業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崗位津貼、環境監測津貼、課時津貼、班主任津貼、科研輔助津貼、衛生臨床津貼和防檢津貼、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津貼、護林津貼、林業技術推廣服務津貼、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津貼、水利防汛津貼、氣象服務津貼、地震預測預防津貼、技術監督工作津貼、口岸鑒定檢驗津貼、環境污染監控津貼、社會服務津貼、特殊崗位津貼、會計崗位津貼、野外津貼、水上作業津貼、藝術表演檔次津貼、演出場次津貼、藝術人員工種補貼、運動隊班(隊)幹部駐隊津貼、教練員培訓津貼、運動員成績津貼、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責任目標津貼、領導職務津貼、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專業技術職務津貼、專業技術崗位津貼、技術等級崗位津貼、技術工人崗位津貼、普通工人作業津貼及其他為特殊行業和苦臟累險等特殊崗位設立的津貼。
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包括:公安幹警值勤津貼、警銜津貼、交通民警保健津貼、海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審計工作人員外勤工作補貼、稅務人員的稅務徵收津貼(包括農業稅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外勤津貼、人民法院幹警崗位津貼、人民檢察院幹警崗位津貼、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監察、紀檢部門辦案人員補貼、人民武裝部工作人員津貼、監獄勞教所幹警健康補貼等。
(2)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農業事業單位發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貼以及其他行業職工的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津貼、科研課題津貼、研究生導師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葯老葯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包括:工齡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護齡津貼等。
(5)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等。
(6)其他津貼。例如: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伙食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補貼、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助費、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補貼、單位按月發放的伙食補貼、補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補貼、洗理衛生費、書報費、工種糧補貼、過節費、幹部行車補貼、私車補貼等。
5、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糧、油、蔬菜等價格補貼,煤價補貼、水電補貼、住房補貼、房改補貼等。
6、加班加點工資。
7、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8、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
(1)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技術交易獎酬金」;
(2)住房補貼或房改補貼。房改一次性補貼款,如補貼發放到個人,可自行支配的計入工資總額內;如補貼為專款專用存入專門的賬戶,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國家統計局《關於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統制字[1992]80號文)];
(3)單位發放的住房提租補貼、通信工具補助、住宅電話補助[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1998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1998]3120號)];
(4)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銷的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話費、職工個人使用的手機費(不含因工作原因產生的通訊費,如不能明確區分公用、私用均計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種費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5)為不休假的職工發放的現金或補貼[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6)以下屬單位的名義給本單位職工發放的現金或實物(無論是否計入本單位財務賬目)[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7)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種商業性保險[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8)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經營者,其工資正常發放部分和年終結算後補發的部分
[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9)商業部門實行的櫃組承包,交通運輸部門實行的車隊承包、司機個人承包等,這部分人員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餘部分歸已。對這些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採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項(一定)費用支出後計算[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勞動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號)];
(10)使用勞務輸出機構提供的勞務工,其人數和工資按照「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勞務工的工資,而是向勞務輸出方支付勞務費,再由勞務輸出方向勞務工支付工資,應由勞務輸出方統計工資和人數;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勞務工支付工資,則應由勞務使用方統計工資和人數。輸出和使用勞務工單位的繳費基數以誰發工資誰計算繳費基數的原則執行[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4年勞務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4]48號)];
(11)企業銷售人員、商業保險推銷人員等實行特殊分配形式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由各地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關於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在重大體育比賽中的重獎。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三)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五)支付給外單位人員的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補助、誤餐補助。指職工出差應購卧鋪票實際改乘坐席的減價提成歸已部分;因實行住宿費包干,實際支出費用低於標準的差價歸已部分。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憑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職工集資入股或購買企業債券後發給職工的股息分紅、債券利息以及職工個人技術投入後的稅前收益分配。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十一)勞務派遣單位收取用工單位支付的人員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中凈結余的現金。
(十五)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十六)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員的補貼。
(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五、關於統一繳費基數問題
(一)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范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
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范圍內進行核定。特殊情況下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按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的有關規定核定。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基數的核定根據各地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有關規定核定。
(二)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征繳,可以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目前,一些地方為整合經辦資源,實行社會保險費的統一徵收和統一稽核,並將各險種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統一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這種做法方便了參保企業和參保人員。有利於提高稽核效率。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工作,要在規范的基礎上,堅持標准,切實做好申報審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維護廣大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保險費的應收盡收。
20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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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關於繳納養老保險的通知

【法規標題】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發布部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發文字型大小】粵人社發〔2011〕237號
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順德區地方稅務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妥善解決我省企業未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員范圍
現為廣東省戶籍,至本通知實施之日前曾與我省各類企業(含農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以下簡稱「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所在單位關閉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無生產經營能力等原因無力承擔繳費責任或因超過法定時效無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從未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
用人單位依法主動補繳或者按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要求補申報和補繳手續的,不適用本通知。
二、納入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
(一)直接納入。目前仍未參保,原所在單位為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單位所在地正式實施《頒布〈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府〔1993〕83號,以下簡稱「83號文」)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並已在原單位辦理退休(職)手續的原固定工和幹部,從本通知實施之月起直接納入單位所在地養老保險統籌。
(二)繳費納入。除直接納入以外的其他未參保人員,自願按照本通知規定的一次性繳費辦法繳清費用後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繳費辦法
(一)一次性繳費年限。
一次性繳費年限依據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不含以國家幹部(固定工)身份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關系通過個人的人事檔案資料、勞動合同書、工資支付憑證等能證明本人曾有過的工作經歷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確定。
屬於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原固定工和幹部身份,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當地實施83號文之月;屬於合同制職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當地建立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之月;屬於臨時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當地建立臨時工養老保險之月。屬於縣以下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職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參照合同制職工身份確定。
(二)一次性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由申請人自行申報。繳費基數不低於申請時所在地級以上市(以下簡稱「所在市」)執行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不高於申請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
(三)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為20%。
(四)繳費指數。
一次性繳費指數=繳費基數÷申請辦理繳費時所在市社會保險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五)繳費費用。
一次性繳費的總額=繳費基數×20%×繳費月數,不計算利息。
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賬戶和個人賬戶
(一)繳費年限。
繳清全部費用後,一次性繳費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一次性繳費年限不作為地方養老金的計算依據。
繳清全部費用的時間為申請人的首次參保時間。
(二)視同繳費賬戶。
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由一次性繳費受理地按照《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的規定為其補記視同繳費年限部分的視同繳費賬戶。
(三)個人賬戶。
一次性繳費基數的8%計入個人賬戶。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一)直接納入人員。
首次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的月標准:以當地實施83號文時的標准,按83號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辦法計算初始值,再按照當地實施83號文以來當地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將初始值調整至本通知實施之月的標准。
基本養老金從本通知實施之月起按實施之月的標准發放,之前不補發。
(二)繳費納入人員。
1.本通知實施之月前已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一次性繳清全部費用後,符合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的,按96號文和《關於改革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粵勞社電〔2009〕32號)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從繳清費用的次月起發放,之前不補發;計發基數為繳清費用當月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不符合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的,可按96號文的規定繼續繳費。在符合《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7號)條件時,可申請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
2.本通知實施之月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達到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96號文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一次性繳費受理地
在原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繳費。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的,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在不同單位工作過的,在工作時間最長的原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
七、待遇核發地
按照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以下簡稱「76號文」)規定,最後參保地為待遇核發地。按本辦法辦理一次性繳費前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一次性繳費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一次性繳費受理地即為其省內的最後參保地。
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按本通知一次性繳費形成的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的,按照76號文以及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責任與轉移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2092號)的規定執行;跨省轉移的,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的規定執行。
九、辦理程序
(一)繳費納入人員。
由申請人或原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反映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經審核確認後可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地稅部門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的一次性繳費申請材料或生效法律文書受理申請人員的一次性繳費手續和徵收養老保險費。
(二)直接納入人員。
直接納入人員由原單位或個人向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並經公示7天無反對意見後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予以資格確認。經確認資格的,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待遇核發手續。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辦理資格審核,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辦理待遇核發。
經辦規程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起草,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定。
十、其他
(一)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已參保人員,符合第一點其它規定,與單位(不含現工作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第三點和第四點的規定繳費、計算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三)本通知從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各地已經出台辦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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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社保中心公示城鎮職工前6個月養老保險繳費信息是什麼意思

(一)參保單位繳納基 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 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 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 費工資總額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范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二)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征繳可以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工作,要在規范的基礎上,堅持標准,切實做好申報審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維護廣大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保險費的應收盡收。

⑺ 公司繳納養老保險該怎麼下通知呢

企業破產,養老金不能少
我國關閉破產企業的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將得到妥善安置,離退休人員將按時足額領到養老金,職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業工作也將得到妥善安排。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日前就此作出了具體部署。按照部署,關閉破產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將被直接納入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范圍,按時足額領到養老金。關閉破產企業的在職職工,將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障和再就業工作計劃,由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對於按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除特殊工種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減發基本養老金外,每提前1年減發2%(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減發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及各種補貼)×(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提前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

根據規定,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有繳費能力的國有破產企業的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為7%,由企業一次性繳納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不繳費;有部分繳費能力的國有破產企業的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為7%,按照一次性繳納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計算單位繳費額,單位繳費額由破產企業一次性繳納50%,企業主管部門的同級財政承擔50%,個人不繳費;無繳費能力的國有破產企業的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為7%,單位繳費額全部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級財政承擔。

⑻ 四川省養老保險繳納規定

四川省養老保險繳納規定:

1、繳交比例方面: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

2、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帳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帳問題。

3、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

其中: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8)養老保險繳納公告擴展閱讀:

自由職業者在辦理個人交社保業務中需要根據社保的等級進行選擇,不同等級養老保險費用也不同,當然,交的越多享受的越多。

選好等級後,社保局一般會根據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結合個人選好的等級比例,推算出每年需要交的費用。因為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會有變化,所以每年個人需要交的費用可能也會有變化,以下2016年度自由職業者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參數(僅供參考):

繳費基數:個人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繳納比例:按照參保地規定執行(20%,12%記入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

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納比例×12

繳費年限:15年

自由職業者個人養老保險繳費規定:自由職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生育)保險費,以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數的20%繳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9.5%繳納。

⑼ 養老保險辦法激發公告

2009年2月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原定於「兩個辦法」年內出台,但直到2009年12月20日,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推遲出台。目前一直未有相關動靜。
結合專家的意見,據本人分析,焦點是要不要單獨建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或許可以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如果這樣,就需要對辦法的內容進行更改,或者不必要單獨出台相關規定了,只將城鎮養老保險進行補充和完善,打破戶籍限制,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進行很好的轉移接續,方便農民工的流動參保。此舉既可以很好地解決農民工的養老問題,讓農民工享受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待遇,又可以避免社會保障制度的碎片化,減少將來的轉製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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