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
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的加快,我國老年人口的急劇增多。現實生活中,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現象時有發生。而由於歷史的原因,農村老人的贍養問題,比城鎮老人更為艱難。在農村,老年人生活條件較差,生活方式單調、生活來源單一,完全依賴子女的供養。農村老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極少。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老人的義務應當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有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它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農村贍養糾紛問題嚴重影響了農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響了社會安寧,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也帶來了不良影響。為什麼會出現諸多的農村贍養糾紛案件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外嫁女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婚姻法》規定的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養子女和繼子女。 2、父母再婚後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在農村,很多子女不願意老人再婚,甚至想方設法阻止老人再婚。其實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精神上的撫慰,若在老年時能有夕陽之戀,有人陪伴更利於老人的身心健康,作為子女更應當支持,而不是阻礙。《婚姻法》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因此,父母是否再婚,不影響子女盡贍養義務。 3、分家不均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往往存在,子女認為父母偏心,家產分配不均,而不贍養老人。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分家產是分配家庭共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系。若認為分家不公,可通過法律來解決,但不論分家與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4、子女間不正常攀比。在農村子女多的老人,往往子女輪流贍養老人,這很容易出現女兒認為兒子多得了老人的財產,誰又認為自己多承擔了義務,兒子認為女兒又多得到老人的幫助等互相刁難,攀比的現象。往往導致子女忙於攀比,而不再贍養老人。 5、農村社會養老方式單一落後。在農村有養兒防老的習俗,現在絕大部分老人仍靠子女扶養。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體制不健全,老人為供養子女,往往花費了積蓄,而到了老年體弱多病時,大多沒有經濟來源,基本靠子女的撫養。 老人生活要求低,農村老人雖然也希望兒女精神贍養,但相當一部分老人是只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餓受凍就很滿足了,而不太注重營養保健、參加娛樂活動等。 因此在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時,應更加註重調解,應充分發揮基層職能部門的作用,村委會、調解委員會、司法、民政、婦聯等組織聯合處理農村贍養案件,從社會道德上多宣揚敬老的優良傳統。即使是判決結案也要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方的功效。當前甚至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在農村,子女仍將是養老的主要承擔者,調解能緩和本已激化的矛盾,有利於老人以後與子女生活的和諧。 當然,解決農村贍養糾紛的問題,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協作。首先,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倡農村青年為自己和老人參加養老保險,使農村老人減輕對子女的物質依賴程度。其次,搞好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提倡敬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建立團結和諧的農村家庭關系。再次,從制度上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依法養老。目前,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規中都有專門的條款,國家還專門制定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不盡贍養義務的人可以視情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讓全社會了解保護老年人權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別是農村老人更應學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於贍養協議的理解。簽訂贍養協議是值得肯定的,這有利於子女對老年人的贍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簽訂協議,但需要徵得老人的同意,同時亦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贍養協議是出於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同時簽訂協議也並不違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贍養協議應當就贍養人間物質性的可以達成協議,如約定生活費等,但對精神上的慰藉義務,則不可約定的。贍養老人不僅僅是物質上的供養,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作者:謝斌 李琳萍
2. 農村子女贍養老人每月每人應支付多少錢
這位知友,"農村子女贍養老人每月每人應支付多少錢",因為個人的經濟狀況不同,農村老人政府還發放給少量生活補貼,所以贍養老人每月支付給200-1000元即可維持基本的生活費用支出。
3. 在農村贍養老人的子女可以繼承老人的土地使用權嗎
不可以。
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農民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而使用權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
至於土地續包問題: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可由其家庭成員續包(不是該村村民的子女是不能續包的);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4. 農村老人贍養法律法規
贍養老人主要是指在老人沒有勞動能力,獲得經濟來源的情況下,如果老人有經濟來源的話,可以不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5. 農村能主動贍養老人的子女並不多,是怎麼回事
這個問題存在是與很多方面原因有關的,例如子女的壓力大或者子女壓根沒想著贍養老人等多方面原因。隨著生活條件的改善,生活質量也大大提高了。然而,我們仍然可以看到的是,在農村仍然有許多不孝的孩子。這些人不願意在老年人身上投資太多。這是目前社會上的普遍現象。
還有一些孩子,他們的生活壓力相對較高,他們的孩子剛剛結婚,所以他們更看重錢。因此,孩子們理所當然地認為他們沒有錢,自然不能贍養老人。這些都是自私的做法。缺乏道德。眾所周知,社會對金錢著迷,所以很多人一年到頭都在外面工作。當他們吃飽喝足的時候,他們不想擔心他們的老父母。主要原因是社會上普遍缺乏道德,每個人都太物質化了,所以孝道成了朋友圈子裡的雞湯。
6. 為什麼農村不贍養老人的問題比較突出
您好!為什麼農村不贍養老人的問題比較突出?下文也許會給您做出回答。
我從小生活在農村,親戚全部在農村,參加工作後在法院工作一段時間。我發現農村不贍養老人的問題比較突出。尤其是最近,在新農村建設中有的成了「拆遷暴發戶」,但老人卻成了「累贅」。我分析一下與以下因素有很大關系。
一、客觀地說,有些農村確實很窮,如果「老天」不幫忙,贍養老人確實有困難。但這不是主要原因。畢竟在同樣的環境下老人能把孩子養活大嘛!為什麼小的就養不了老人呢?
二、從社會的角度分析,與傳統文化教育缺失有關。有些人不從中國國情出發,盲目接受西方觀念,認為孩子成年了就像「同志」一樣,沒有撫養贍養關系。有些家庭不注重文化傳承,導致「上行下效」。同樣一個村子,家風好的贍養老人就好,家風不好的就不贍養老人,就證明了這一點。
三、更深層次的是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大多數老人不會行使財產權,有些老人的財產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首先,分家析產不當導致老人「過早」地喪失財產所有權是問題產生的根源。有的孩子尚未成年,對家庭沒有一點貢獻,老人就急於把財產寫到孩子名下;有的孩子雖然成年,對家庭的貢獻也就「一點點」,分家析產時卻把老人的財產全部分到孩子名下,使老人沒有了對財產的控制權。更有甚者,「未婚兒媳」結婚前,就要挾「分家」。殊不知,家庭財產所有權雖然是共同共有,但也是以貢獻(除繼承、贈與之外)為前提的。沒有貢獻就沒有所有權,有多大貢獻就有多少所有權。俗話說「老婆漢子有不如手裡攥著有」,只要老人在世一天就不要撒手「財產權」。只要老人控制財產權,孩子就會圍著老人轉。即使分家析產也只是把孩子有貢獻的部分分給有貢獻的孩子,而不是把全部財產包括老人的財產分給一個孩子或幾個孩子。
其次,一些地方老人的財產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使問題更加嚴重。有些地方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味照顧「風俗習慣」,不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致使發生「判例效應」。大家知道,公民包括孩子取得財產合法所有權的方式除勞動(含股權、孳息)之外就是繼承和贈與。我國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贈與在贈與物交付時生效。就繼承而言,農村所謂的「分家單」中處理的老人財產部分只能算是「遺囑」的特殊形式,老人在世一天就有權力修改、廢止。也就是說,老人有一口氣孩子就無權處理屬於老人的財產。把一個不明白法律的老人「糊塗」的「分家單」簡單的當做「贈與」是有損老人合法權益的,也是有失公平的。
7. 農村兒女在贍養老人是平等的嗎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看出,贍養老人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子女在這方面是平等,不受分家不公等因素影響。老人的贍養費包括基本贍養費、醫療費、護理費等。子女應該共同承擔這些費用。如果其中一方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老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調停請求。法律依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8. 為什麼現在農村很多人都不贍養父母
贍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也是法律所規定的事情!
不贍養父母不是農村人的專利,城市人也不在少數!
不贍養父母都是道德缺乏品質惡劣的人,跟地理位置和錢多錢少沒關系!
你之所以認為農村人不贍養父母的多,是因為農村人經濟比較落後,矛盾顯得尤其突出而已!城市人因為老人基本都有退休金,一般不依靠子女贍養,自食其力罷了,從而顯得好像城市人素質好似的!試想一下,現在城市有多少啃老一族?指望他們能養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