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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擴面

發布時間:2020-11-30 00:42:45

1. 2018年四川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

2018四川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

養老金=(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屬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重復累加享受:

1、高齡退休人員。

(1)滿70歲且不滿80歲的人員,增加30元;

(2)滿80歲且不滿90歲的人員,增加60元;

(3)滿90歲及以上的人員,增加100元。

2、艱苦邊遠地區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一類至六類地區每月分別增加10、20、30、40、60、80元。

(1)養老金擴面擴展閱讀

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主要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2018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各地要按照省級統籌要求,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清欠工作,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

(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省本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2. 四川退休增加多少養老金

四川省2017年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已經在2017年7月底前補發到位;2018年如何調整,政策還沒有出台。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 川 省 財 政 廳
《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發〔2017〕34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經省政府批准,現就做好2017年我省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請按照規定執行。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完退休(退職)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但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退休(退職)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對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31日。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和辦法
(一)定額調整。
每人月基本養老金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
與本人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兩部分掛鉤。
一是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8%;
二是與繳費年限掛鉤,15年及以下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超過15年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2.5元。
2.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人員:
按照企業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辦法調整。
3.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員:
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3 %。
(三)適度傾斜。
屬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
1.高齡退休人員。
(1)滿70歲且不滿80歲的人員,增加30元;
(2)滿80歲且不滿90歲的人員,增加60元;
(3)滿90歲及以上的人員,增加100元。
2.2016年年度內艱苦邊遠地區新增企業退休人員。
一、二類的增加40元,三、四類的增加50元,五、六類的增加60元。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此項傾斜政策的人員不再重復享受。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2017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各地要按照省級統籌要求,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等措施,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
(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統一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按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項目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如無個人賬戶或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的,統一由社會統籌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員截至2017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有關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的范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87號)的規定認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核定確認數據為准。退休人員的年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按政策規定已確認記載的為准,並按實際周歲確定。
(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待遇調整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落實並由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可先組織原單位代調,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後再進行結算。
五、切實做好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我省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採取措施,確保7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二)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具體辦理。
(三)本通知下發後,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按工作調度要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社保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在8月30日前將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完成情況(含相關附表)專題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四)各地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調待政策,不得將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其他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五)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征繳,清欠工作。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解釋。
2017年7月18日

3. 遼寧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細則怎麼計算

體面養老如何保障?
衡量退休人員生活水平通行的指標是「養老金替代率(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水平之比)」。國際經驗顯示,當養老金替代率達到70%左右時,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與在職時大體相當,而低於50%時生活質量則下降。

「按照養老金與繳費工資基數的比值計算,2014年我國養老金替代率達到了67%。」金維剛說。而據褚福靈測算,從2005年至2014年,全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資替代率從近60%逐步下降。盡管統計口徑不同,替代率的結果存在差別,但想要僅僅依靠基本養老金就能過上富裕的生活恐怕有點不切實際。

更何況,現實的情況是,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不斷擴大,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不斷增加,加之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養老負擔越來越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壓力不斷增大,2016年已經有7個省份當期收不抵支。

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教授向運華認為,這就需要繼續在基金增收上下功夫,實行全民參保登記計劃,加大擴面征繳力度,實現應保盡保、應收盡收。

「此外,要劃撥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做大做強全國社會保障戰略儲備,加大財政投入,加快養老金投資步伐實現保值增值。」向運華建議,同時加速出台實施企業年金辦法,讓這一養老保險「第二支柱」真正發揮作用。

遼寧省2017年養老金計算公式:

調整養老金計算公式:個人養老金數額=老年養老金+勞動退休金+個人儲老金

月老年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年齡補貼率×(個人年齡-65)+勞動補貼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月勞動退休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勞動退休金百分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月個人儲老金=個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0%÷(76-個人實際退休年齡)÷12

遼寧省關於2017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附計算公式】

2016年全國各地都出台新養老金方案,遼寧省2017年養老金怎麼調?養老金調整每年都在一月份開始進行,到時將會及時更新養老金調整方案最新消息,遼寧省養老金方案怎麼調?遼寧省企業退休養老金上調多少?在此期間各位可以參考「關於2016年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遼寧省關於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遼人社發(2016)11號

各市人民政府,參加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所屬駐遼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批准,現就2016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企業: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拆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國人部發〔201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www.wifi03.com)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元人均養老金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啟動後,按相關規定由所在單位、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結算。

四、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繫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加緊落實,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16年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4. 關於養老金的疑問23年的工齡為何退休工資這么低

一般工齡工資在55元/年左右,高低跟職稱等有關系,24年乘以55元=1320元左右

浙江省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各有關單位:
《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已通過市政府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
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杭政[2007]1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

1、總體目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推進「五大戰略」, 破解「七大難題」,引領「和諧創業」,構建「和諧杭州」,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步伐的戰略部署,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基本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的主要任務:繼續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切實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與監管,積極穩妥地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改革,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不斷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

二、繼續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

3、根據中央和省政府要求,鞏固已取得的成果,繼續把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一項首要任務,切實履行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責任,防止因做實個人賬戶而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赤字。要進一步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杭政[2002]4號)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同時要積極開拓新的穩定的社會保障資金籌措渠道。

三、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4、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提出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勞動者(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城鎮自由職業者)、外來務工人員為參保重點,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5、允許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餘杭區,下同)勞動年齡段內的農業戶籍人員,參照城鎮個體勞動者參保繳費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請參保人員,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口薄原件和復印件到市或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6、認真貫徹落實《杭州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低標准繳費低標准享受」試行辦法》(杭政[2006 ] 46 號)(以下簡稱「農民工雙低辦法」)。各區、縣(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宣傳,抓好落實,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農民工參保的審核工作。

7、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費征繳機制。對已辦理稅務登記未辦理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地方稅務部門按季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新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名單,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8、統一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基數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分三年逐步到位。2007年本實施辦法發文次月起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 , 2008年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 , 2009年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有條件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全省上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20% ,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各地要進一步落實「4050」人員和城鎮貧困殘疾個體工商戶等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為他們參保繳費創造條件。

9、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2004]4號文件規定,具有杭州市區戶籍的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的,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允許其繼續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繼續繳費人員」) ,直至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條件後,再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10、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參保人員非本人原因造成當年應繳未繳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允許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補繳。
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基數按補繳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工資公布前,補繳基數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工資的100%確定。補繳比例為補繳時統籌地區規定的比例。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補繳時規定的個人賬戶記入辦法和規模一次性記入個人賬戶,並按補繳時採用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補繳年限的繳費指數。

四、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

11、從2006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城鎮個體勞動者也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

12、2006年1月1日以後已按11%的比例辦理轉入手續的參保人員,其2006年1月1日起的個人賬戶規模一律調整為個人繳費工資的8% ,企業繳費劃入的3%轉入統籌基金。2005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協繳」的人員,其11%的個人賬戶規模可保持不變,2006年1月1日起新產生的「協繳」人員其個人賬戶規模統一按8%執行。「協繳」人員再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累計相加,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13、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認真做好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記錄,清理核實個人賬戶信息,及時糾正個人賬戶記賬不全、不規范的做法。

14、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范圍流動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間個人賬戶規模按當時記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規模(含補繳以前年度的個人賬戶)按8%轉移,同時轉移歷年繳費工資和實際繳費指數信息。已經按11%轉出的不再處理。
其他統籌地區的參保人員轉入杭州市區,應按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若干意見》(杭政[2004]4號)規定執行。

五、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15、按照統一部署、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工作思路,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從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1)做實個人賬戶的基本原則。做實個人賬戶要實行老、中、新分開,即:以2006年1月1日為分界點,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賬戶不做實;已經參保尚未退休的,以前沒有做實的個人賬戶不再做實,以後繳費逐步做實;之後參保的,個人賬戶從參保繳費開始逐步做實。
(2)做實個人賬戶的目標。根據各統籌地區基金積累和財力狀況,2005年末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在12 個月及以上的,做實個人賬戶起步比例為3%,今後逐年提高,有條件的地方可一步做實到8% ;支付能力不足12個月的,做實個人賬戶的比例由當地政府確定。
(3)個人賬戶做實基金應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兩項基金不能相互調劑使用。
(4)做實個人賬戶的具體實施辦法待省下發指導性意見和具體操作辦法後,另行制定。

六、調整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16、「新人」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998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或參保繳費(含視同繳費年限)人員(即「新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從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退休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按《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附件一)執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年齡不足40周歲的,按40周歲的計發月數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年齡超過70周歲的,按70周歲的計發月數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17、「中人」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並參保繳費人員(含視同繳費年限), 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0年和2011年1月1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即「中人」),從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十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計算公式與本辦法第16條相同;
(2)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底前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1997年底前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

18、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
符合退職條件的參保人員退職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與退休人員相同。

19、按「低標准繳費、低標准享受」辦法參保的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基本養老金按如下 辦法計發:
(1)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2003]7號、杭政[2005]1號文件規定參加杭州市區征地農轉非低標准繳費低標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此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以下簡稱「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辦法」),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按統一辦法計算後乘以繳費系數確定。
繳費系數=( 15 ×0.7 )十統一辦法繳費年限
全部繳費年限之和
繳費系數保留2位小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按統一辦法規定執行。
基本養老金(含物價補貼)實際計算額低於410元/月的,按410元/月發給。
(2)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辦[2006]46號文件規定,按照「農民工雙低辦法」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其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1998 年1月1日以後參保繳費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乘以繳費系數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用公式表示: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2×繳費系數×全部繳費年限×l%。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按統一辦法規定執行。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統一辦法繳費退休人員相同。
基本養老金(含物價補貼)實際計算額低於當年統籌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統籌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予以補足。
(3)曾經有低標准繳費的人員,跨統籌地區轉入杭州市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歷年繳費基數、歷年繳費工資指數、低標准繳費期間當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一辦法繳費比例和低標准繳費比例等要素做好個人賬戶續建工作。
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與本條第(2)款相同。
(4)曾先後按各類低標准繳費辦法和統一辦法參保繳費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其基礎養老金按統一辦法計算後乘以繳費系數確定,繳費系數的計算為低標准繳費年限乘以相應的繳費系數加上統一辦法繳費年限除以全部繳費年限之和計算。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按統一辦法執行。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按統一辦法繳費退休人員相同。
基本養老金(含物價補貼)實際計算額低於410元/月的,按410元/月發給。

20、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計算到月,保留小數點後2 位。

21、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原辦法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22、刑滿釋放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實際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計算其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應以本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服刑期間的繳費工資指數為零。個人賬戶養老金以本人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相對應的年齡的計發月數計發,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從辦理手續的次月起執行。

2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其軍齡不再視同繳費年限,而以其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軍隊復員幹部到企業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其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復員幹部自謀職業的,可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參保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其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軍隊復員士官和轉業士官,在復員和轉業時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人員,復員轉業到地方就業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其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24、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因故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不享受一年一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對統一制度前的繳費年限,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2個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在職職工因出國出境定居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不享受一年一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對統一制度前的繳費年限,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2個月的1997 年底前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5. 養老儲備金是什麼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國家為化解公民老年風險而提供定期收入的社會保障制度。世界各國大都通過立法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為實現勞動者老有所養提供保障。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自上世紀50年代初期開始創建,80年代開始進入快速發展時期,90年代開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對於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建立完善以養老等社會保險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已成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支柱,關繫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保證。黨和政府對養老保險工作極為重視,1998年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了實現「兩個確保」的工作要求。然而,當前養老保險制度在運行方面卻面臨著嚴峻的財務危機,主要是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赤字逐年加大。這一問題如果不及時研究解決,將危及到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動搖社會保障制度的根本。

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統籌制度的實施是從1986年開始,到2002年收繳支付總量達到240億元,人員覆蓋范圍包括職工和退休人員達到近400萬人。1998年以前基金收支基本上年年有結余,1999年開始出現赤字,收支狀況逐年失衡。1999年赤字為1.4億元,2000年為5.4億元。鑒於基金的嚴峻形勢,北京市2001年和2002年均下大力量組織進行了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強化基金的征繳工作,市政府與區縣政府簽訂了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指標責任書,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增加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才止住了赤字進一步增大的勢頭。即使如此,北京市2002年養老保險的赤字仍在4億元左右。預計幾年下來,過去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將會消耗殆盡,而且這兩年的擴面征繳工作比較深入,下一步基金增收的潛力已非常有限。在今後一定時期內,如何籌集充足的資金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已成為一個現實問題。

造成養老保險基金赤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養老保險實行現收現付制,單位從參加養老保險開始,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就開始由統籌基金支付,基金缺少一個必要的積累過程,而同期國家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又明顯不足。二是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速,退休人員數量增加較快,總量不斷加大,而繳費人員數量增加相對緩慢,人口負擔系數逐年上升。國家統計局發布的以2000年11月1日為標准時間進行的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我國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為6.96%(按國際標准,60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10%以上或65歲及以上人口佔7%以上,即進入老齡化社會),表明我國已開始進入老齡化社會。北京65歲及以上人口在總人口中的比例已超過8%,老齡化更加突出。養老保險負擔系數接近0.5,即幾乎是每2個職工繳費供養1名退休人員,負擔很重。同時,近幾年基本養老金水平增加顯著,支付壓力逐年加重。三是養老保險承擔了過多的體制改革成本,近幾年國有企業實行減員增效,股份制改造,大批職工失業或隱性失業,大量富餘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繳費人員減少,退休群體急劇增大,企業負擔實際上轉化為社會保險負擔。2000年和2001年部分中央勘察研究設計單位和部分市屬科研院所轉制為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統籌,從轉制之月開始繳費,以前年度不補繳,視同繳費,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納入統籌基金支付,原來由財政負擔的部分費用轉由養老保險統籌負擔,更加重了基金壓力。四是社會保險覆蓋面不夠廣,個體私營企業參保率不高。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有很多單位依法繳費意識不強,為了少繳社會保險費,瞞報、漏報繳費基數,拖欠養老保險費,造成養老保險費不能應收盡收。

北京經濟較為發達,養老保險基金到位率每年都在95%以上,基金收支狀況如此,全國形勢更不容樂觀。近兩年國家對社會保障的投入都在幾百億元,但並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應從現在開始採取措施,解決養老保險基金不足的問題。鑒於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矛盾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相應的解決辦法也應從多方面系統考慮。如,確定和保持合理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嚴格控制退休人員的增長,重點是控制提前退休;提高養老保險基金資本化管理運營能力,使其保值增值;考慮適當延遲退休年齡;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繳費基數的審核,爭取應收盡收。

即使採取以上辦法和措施,仍難以徹底解決目前存在的養老保險基金不足問題。為此,建議建立養老保險財政儲備金制度,彌補當前的養老基金不足並為今後進行必要的積累。儲備金主要來源:一是每年從財政收入中(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提取資金彌補當前養老保險基金不足,再從財政增收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養老保險財政儲備金,專項用於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二是建立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機制,將出售小企業或國有股減持所得變現資金、國有土地佔有稅等收入,注入儲備金;三是發行社會保險彩券,從社會上籌集一部分資金。同時對通過這些渠道籌集到的儲備金,進行資本化管理運營,實現儲備金的保值增值。

養老保險制度關系國計民生,加大對養老保險的投入,建立養老保險財政儲備金制度,不僅是市場經濟體制下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的需要,也是保證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的迫切要求。建議財政等有關部門抓緊研究解決。如果不從現在就採取措施建立儲備金,積累養老保險基金,就難以應對未來時期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屆時財政也難以承擔。

6. 四川省2014養老金調整方案

關於2014年四川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通知
時間:2014-3-20 23:07:30 作者: 來源:網路轉載 查看:82125 評論:243

關於2014年四川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川人社發(2014)1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經省政府批准,現就做好我省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退休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和辦法
(一)普遍調整辦法
每人每月先增加120元,對按繳費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人員再按每超過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增加5元調整。
(二)屬下列情形的企業退休人員,先執行普遍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國後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每月增加30元。
3.原個體工商業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滿7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月增加40元。
5. 2013年年度內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新增加的退休人員,適當增發養老金,其中,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40元;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50元;五、六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60元。艱苦邊遠地區的范圍和類別,按國人部發(2006)61號及川人發(2007)8號文件規定執行。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人員不重復享受。
6.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企業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3年12月31日。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主要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2014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各地要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要求,進一步強化市(州)范圍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管理,加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力度。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統籌安排資金,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征繳、清欠工作。
(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局統一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按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項目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二)企業退休人員截至2014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強制隔離戒毒、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有關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的范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87號)的規定認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年齡,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確認記載的數據為准,視同繳費年限按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確定,年齡按實際周歲確定。
五、切實做好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
(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高度重視,集中力量,落實責任,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上,抓緊組織實施,確保在2014年3月底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把黨和政府的關懷落實到每一位退休人員身上。
(二)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
(三)本通知下發後,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按工作調度要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社保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在4月中旬以前將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完成情況,包括各市(州)本級和縣(市、區,含擴權強縣試點縣市)增加人數、各類人員平均增加水平、資金數額及資金渠道解決方案等專題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四)各地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不得將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其他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解釋。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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