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單位職工工亡養老保險可以退嗎
父親退休職工,沒有供養親屬撫恤金。
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供養親屬,確定是否具備供養條件,一是看是否是近親屬,二是看是否有工亡職工生前供養。這里的供養是指因年少或者年老,或者身體殘疾不具備勞動能力,又無基本生活來源需要工亡職工供養的情形,不包括法定應當自食其力而靠工亡職工供養的情形。
工亡職工父親是退休職工,有基本養老金,不依靠工傷職工生前供養,無論其是否共同生活,均不符合供養親屬條件,不能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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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職職工因工死亡,養老保險怎麼退
在職職工因工死亡,養老保險是不會退的,但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可以被繼承,且會從養老保險基金中發放喪葬補助和撫恤金。
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十九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被保險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險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其餘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支付項目的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困難時,由市財政部門予以支持。
(2)養老保險條例工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3. 職工因工死亡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問:我市機關事業單位有兩名合同制工人,一人因病死亡,一人因工死亡。他們都已按國家規定繳納了養老保險費,這筆錢如何處理?答:國務院對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問題,1991年、1995年;@1997年發了多個文件,其中十分重要的一個決定就是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貫徹國務院的文件,原勞動部發布了相應的實施辦法。辦法規定,凡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地區,職工退休前死亡或退休後死亡,個人賬戶上個人繳費存儲余額的本息之和,由死者有繼承權的親屬繼承。這項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既然由國務院以國發[1997]26號文發布(國發[1995]6號文也提到),盡管冠上「企業」才能執行的適用范圍,其原則對機關、事業(非企業化管理)單位也應有效。雖然機關、事業單位的中央主管部門,對這些單位的公務員、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是否社會統籌尚無定論,但國家已有對這些單位中的合同制工人必須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的規定。既然這樣,這筆繳費不論繳到哪裡(本單位或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我認為,都應該按國發[1997]26號文的規定,把個人繳費並記入個人賬戶的本息之和,返還給死者有繼承權的親屬;個人繳費但沒有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不得返還,這樣,就和適用於企業職工的返還辦法一致了。不知道這些職工的繳費、記入賬戶等手續,你們是否都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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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養老保險死亡賠償條例
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專
1、按月領取按規定計屬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2、死亡待遇。(1)喪葬費(2)一次性撫恤費(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注意:養老保險應盡量連續繳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5. 工亡養老保險賠償金
法律上沒有工亡賠償金一說,但是從字義上理解,工亡獲得的補償都可以算為賠償金,工亡一次回性補答償金是工亡所獲得的補償最主要的一種,還有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喪葬費為統籌地區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一次性補償金為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符合勞社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的有工亡職工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撫恤金,配偶為工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的40%,其他人30%,孤寡老人和孤兒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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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傷死亡賠償後養老保險還有嗎
工傷五死亡後,按照國家養老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的繼承人除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發放喪葬費外,還能夠全額領取死亡職工本人的養老金
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7. 工亡後養老保險的歸屬問題
張某的養老保險也是其遺產的一部分,其父母有繼承的權力,其妻子不能個人據為己有。
如果老張起訴其兒媳,是可以拿回其兩老應該繼承的部分。
建議:老張還是與其兒媳協商,說明其將其子的養老保險金據為己有是不對的,不到萬不得已,最好不要上法庭,其子已逝,不值得為一點財產撕破臉面。
8. 工亡賠償需要先退養老保險么
賠償參考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 工亡養老保險怎麼處理
未到退休年齡死亡,不能再領取社會養老保險了,只能把參保人生前個人賬戶的余額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領取。
拿你的身份證、戶口本、你母親的死亡證明,去辦理她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結算支取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養老保險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做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9)養老保險條例工亡擴展閱讀養老金可以提前支取的3種情況下:
如果個人發生如下情形之一,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一次性支取:
(1)退休後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仍有結余時,其結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一次性結算,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養老保險關系即行終止;
(2)退休前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關系即行終止;
(3)出國定居後,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本人一次性結算領取,養老保險關系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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