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復,雙重,多重繳納養老保險怎樣處理
基本養老保險不可以重復享受,對於重復繳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版構與職工協商,保留其權中一份,另一份的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本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規〔2016〕5號
五、關於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Ⅱ 一個人是否可以在不同的地方買兩份養老保險
參保人員履行繳費義務,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規定的,只能在一個地方享受一份養老保險待遇。對已建立的多重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規范,原則上應在最後一個參保地計算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在其他地方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不允許享受多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經同時領取二份以上基本養老金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向上一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反映,由上一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協調只在一個地方發放一份養老金。其他統籌地區停止發放。養老金中個人賬戶儲存額尚未支付完畢的,余額中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Ⅲ 養老保險重復部分怎樣算,怎樣轉,可以轉嗎
重復繳納養老保險能否辦理轉移?重復部分如何退費?這是不少市民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過程中常有的疑慮。據市社會保險基金徵收稽查處工作人員介紹,在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中,重復繳納養老保險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轉出地存在多重養老保險關系,另一種是在轉出地和轉入地存在多重養老保險關系。兩種情況在辦理轉移合並的程序有所不同。參保人員在轉出地重復繳納養老保險的,應先在轉出地進行記錄清理,然後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清理相關記錄,需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參保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清退其他關系。參保人員在轉出地和轉入地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在辦理轉入手續後,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參保人員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退。清退養老保險是按照參保人員的月繳費基數、對應劃入個人賬戶比例及清退月數計算其需清退的個人賬戶金額。(席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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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有哪些問題值得研究
可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就具體實施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統一規范資金轉移
為了更好地統一規范資金轉移的標准,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
二、關於繳費工資指數的確定
按《暫行辦法》規定跨省轉移接續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在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繳費工資指數按以下方法確定;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繳費工資和待遇領取地相對應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本人的繳費工資指數,並以此計算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和基礎養老金。
三、關於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人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參保人員,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關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四、關於參保人員欠費問題的處理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前本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本人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補繳個人欠費後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同時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轉出包括參保人員原欠繳年份的單位繳費部分;本人不補繳個人欠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出的各項手續,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的時間不轉移基金,之後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五、關於個人賬戶的清退處理
對於參保人員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其中: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期間的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也按上述規定處理清退個人賬戶儲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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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養老保險重復交的怎麼辦
重復交的養老保險其實是可以申請退款的。
若參保人員在同一年度內重復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優先保留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按月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時段繳費,其重復參保的時段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參保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一並退還給本人。
對於同一年度內重復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只按月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相應的政府補貼和清退的個人繳費(含集體補助)產生的利息繼續留在個人賬戶中,繼續按照相應的計發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五、關於處理多重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辦理的流程
辦理人需要准備重復時間的勞動合同、工資單(可以找到的情況下)、招工表、職工花名冊等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復印蓋章註明出處。攜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由單位書面進行申請,本人填寫《重復繳費退款申請表》(不同地區的需要原社保單位相關材料),向社保辦理機關提出申請。
退回分為二個部分。涉及個人退費,不需要轉入基金的,審核通過後即可以那到退回的款項和材料。如果需退回轉入基金的,還要提供本人在四大國有銀行的賬戶或者存摺。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規定保留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同時,將扣除全部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給參保人員,參保人員已領取的由國家和地方政府計發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Ⅵ 養老保險能不能同時交兩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你在兩個省同時工作,你這以違反勞動合同法。
建議你把兩地保險辦理連接。
Ⅶ 一個人已經領取兩份養老保險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經辦人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謝謝!
按照規定,參保人員只能在一個地方享受一份養老保險待遇。對已經建立的多重養老保險內關系,應予容清理規范,原則上應在最後一個參保地計算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在其他地方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不允許享受多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經辦人如果是因為自己操作失誤造成的會視損失情況會受到警告處分、撤職等相關處分;如果是因為政策為實現統籌造成的,一般不會受到處分。
Ⅷ 在兩地同時參加了社會保障,並都繳納了社保費都滿15年以上,退休金如何領取
只能在一份辦理退休手續,享受一份養老保險待遇。
以河北為例,根據《關於清理多重養老保險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140號)第二條規定:參保人員在同一時期不能同時存續兩個及以上養老保險關系並重復繳納養老保險費。對同一養老保險制度內存續的多重養老保險關系,按照人社部發〔2009〕187號要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對在不同養老保險制度間同時存續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在國家養老保險關系跨制度轉移接續辦法出台之前,經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對其他養老保險關系做暫停處理,個人賬戶予以封存,待國家出台相關銜接辦法後再做相應規定處理。其它地區按照當地的要求。
Ⅸ 多重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退費下載什麼軟體可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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