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英國職業養老金,定義能給下不
英國實行的是三支柱的養老金體系,包括公共養老金、職業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
職業養老金(Occupational pension)是由私人和公共部門的僱主給雇員提供的,包括確定受益型(Defined Benefit Plan,DB)、確定繳費型(Defined Contribution,DC)和混合型(Hybrid Plan)三種計劃類型,絕大多數大公司提供的都是確定受益型(DB)職業養老金計劃
B. 英國保險 買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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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認證為英國《華文周刊》商業拓展部總監的安光系日前發表文章,介紹從天津到英國13年的老人曲大爺的養老故事。
這篇文章被多家媒體轉載,網友驚嘆安光系筆下描述的英國福利制度之優越的同時,也對文章真實性提出了質疑。那麼,發達國家究竟怎樣養老,其養老制度又能給我國提供哪些借鑒呢?
英國:職業年金是養老金重要支柱
英國就業與養老金部2012年8月公布的數據顯示,2012年,英國有13萬退休人員每周只能領取7英鎊的基本養老金,同時有13萬人每周可領取200多英鎊基本養老金。這意味著,在其現行的養老金制度下,退休者每年領取基本養老金差額最高可達1萬英鎊。曲大爺每月領到上千英鎊養老金並非沒有可能,但不是每個退休人員都像他一樣「幸運」。
目前,英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由國家養老金計劃、職業養老金計劃和個人養老金計劃等三個支柱構成。
國家養老金計劃包括「國家基本養老金計劃」和「第二養老金計劃」,由政府提供,並由政府承擔兜底責任。基本養老金已覆蓋所有公營和私營部門的雇員。雇員和僱主共同繳費,形成「國民保險基金」。該基金實行現收現付制,結余資金全部購買國債或存銀行,禁止進行股票投資。第二養老金主要目標人群是非常規就業者,如中低收入者、長期患病或身體殘疾的從業人員,任何已繳納了基本養老金保費同時又沒有職業養老金或私人養老金的雇員將自動加入第二養老金計劃。在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第二養老金根據不同收入標准支付不同的養老金。
由於基本養老金替代率較低,僅能保證員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大部分人退休後的主要收入來源於職業養老金。職業養老金自2012年10月起成為更具強制性的職業年金,所有年收入7475英鎊以上、年齡在22歲到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沒有參加任何職業養老計劃的都將「自動加入」職業養老金計劃。僱主繳納雇員工資的3%,雇員本人繳納4%,政府以稅收讓利的形式計入1%,合計8%的繳費注入雇員的個人賬戶。職業養老金計劃積累的資金主要投資於以股票為主的資本市場。職業養老金參與者佔英國全部人口的45%左右,已經成為英國養老金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個人養老金計劃包括私人養老金、養老儲蓄和個人壽險等。私人養老金主要面向眾多中小企業,包括大量個體工商業者、自僱人士和非常規就業者,個人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加入個人養老金計劃,並且待遇水平與個人繳費相關聯,體現多繳多得的原則。
德國:鼓勵發展「補充養老保險」
德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三部分,後兩者又被稱為「補充養老保險」。
在德國,法定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較廣,既包括一般的養老金,也包括職業康復待遇、職業能力或就業能力喪失養老金等。
法定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於僱主和雇員繳費,費率根據實際需要隨時調整,目前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的19.5%,由僱主和雇員各負擔一半。養老金根據退休者退休時的工資和工齡長短計算,但最高不超過退休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的75%。
此外,德國還大力鼓勵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與法定養老保險不同的是,企業養老保險採取「直接支付原則」,即職工在工作期間積攢了多少企業養老保險,退休後他就能得到相應數額的養老金。目前,德國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所支付養老金的比例大約分別為70%、20%和10%。
美國:養老責任由三方共同承擔
美國的養老責任由政府、社會和個人等多方面共同承擔。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在職人員把工資所得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障稅」(社保稅)上交給政府,用於發放給已退休者、殘疾人以及他們的家屬,在職者退休之後便可以從社會保障制度中享有相應的福利。
在職人員退休後獲得社會保障福利(社保福利)的多少視其工作時間長短、繳納社保稅數額以及退休年齡而定。但提前退休者的福利額將適當扣減。
除了社會保障制度,美國政府和一些公司還建有自己的退休金制度。美國政府制定了「聯邦雇員退休制度」。政府工作人員除參加社會保障制度、繳納社保稅之外,還必須每月上繳工資收入的1.3%,政府工作人員退休後可根據其退休時的薪水、工齡長短等領取相應的退休金。
日本:國民年金是養老金制度的基礎
日本的養老金制度可以分為公共養老金和私人養老金。公共養老金包括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中央政府承擔公共養老金的全部行政管理費用,並且提供國民年金支出的1/2。
上世紀90年代以來,人口快速老齡化和經濟衰退致使公共養老金系統面臨賬戶入不敷出的風險,政府被迫多次實施養老制度改革,私人養老金開始得到迅速發展。私人養老金分為企業型養老金和個人型養老金。私人養老金享有一定的政府稅收優惠,種類較多,包括國民養老金基金、退休離職津貼計劃、厚生年金基金、稅收合格養老金制度等。
國民年金是日本養老金制度的基礎,20歲以上60歲以下在日本擁有居住權的所有居民都必須加入。它的資金來源於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國家財政預算。個體經營者、無業人員等每月需要繳納1.33萬日元。企業職工和公務員則分別加入包含國民年金在內的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繳納金額為收入的17.5%,由職工和僱主各負擔一半。另外,還有企業年金及個人年金,由企業自己管理和運營經營。
2000年,日本在世界上首推養老護理保險制度,國民只需要交納一定的保險費用,65歲以後就可以接受這項保險提供的服務。包括:上門護理、上門幫助洗浴、上門幫助康復、痴呆老人生活護理等。
新加坡:工薪者均參加公積金計劃
1955年,新加坡開始建立中央公積金制度,並設立中央公積金局,對公積金實行全國統一管理。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法》規定,凡工薪收入者,無論是公務員、職員,都要參加中央公積金計劃,按時足額繳納公積金,公積金由僱主和雇員共同繳納。目前繳納的基數為:凡是年齡在55歲以下的雇員,其公積金的征繳率為日工資的40%,55一59歲的征繳率為25%,60~64歲征繳率為日工資的15%,65歲以上征繳率為10%。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新加坡政府對公積金的內容不斷加以補充和完善。個人可以動用公積金儲蓄來買房、看病和養老,公積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長的時間里,初步實現了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居有其屋。
專家:中國應借鑒國外養老多元化模式
1889年,德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100多年來,全世界已有160多個國家形成了不同模式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近年來,為應對養老保障財務危機,很多國家都對其養老保障體系進行改革,總體趨勢是構建多支柱、可持續發展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中國人民大學老年學研究所副所長、教授姜向群此前做客人民網時指出,國外有些國家發展的養老保險模式覆蓋了基本所有的人群,不僅僅是政府主辦的養老保險,還有職業保險——就是職業年金制度,這種多元化模式值得借鑒。
有專家認為,中國應該借鑒日本充分發揮私人養老體製作用,不應等到公共養金已經不能維持的時候再發展私人養老金。中國地區差異巨大,完全依賴全國統一的公共養老系統是不現實的,應該考慮實行減稅政策鼓勵私人養老金的發展,調劑各地區各收入階層對養老金需求的差異。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會保障中心秘書長齊傳鈞表達了同樣的看法,「你問企業職工,很多人不了解企業年金是何物。他不知道爭取這個權利……現在基本上基本養老保險一隻腿獨大,企業年金、商業保險很小,缺腿,不平衡。」
「我認為中國的養老保險比較適合的模式是『盎格魯-撒克遜模式』,更准確地說是盎格魯-美利堅模式,就是美國模式,美國的養老保障制度模式有很多特點更加適合中國。」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認為,美國的養老保障制度「不是碎片化的,而是一個大一統的制度,公務員和企業工人都在一個制度里,總統和清潔工在一個制度里,全國只有一個制度,不存在不公平和特權的問題」。
「另外,美國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激勵性比較好,大家的退休年齡都自願延長。」鄭秉文舉例說,「我認識的一個美國教授,是養老金經濟學的教授,2010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時都70歲了才剛剛辦完退休手續。一個社保制度,如果可以促進勞動供給,有利於勞動力全國范圍的自由流動,對經濟發展有激勵作用。顯然,這樣的制度是更加適合中國。否則,如果一個社保制度,使大多數人爭先恐後地提前退休,滿大街打麻將的、跳舞的,都是五六十歲退休的,這個社保制度對勞動供給的影響就肯定是負面的。」
C. 國外都有哪些養老金制度
由於人口不斷減少和老齡化不斷加劇,降低退休金或再度延長退休者的年齡也難以避免,很多國外的養老制度也不斷的在改變。
按照新生效的法律,德國退休者的年齡將由過去的65周歲逐步過渡到67歲。所謂逐步過渡是指將延長的2年分為24個月。前12個月,用12年的過渡期,即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礎上增加1個月的工作時間,這樣在2024年即可過渡到66周歲時退休。後12個月分6年過渡完,即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礎上多工作2個月方可退休,這樣到2031年時即可執行67歲退休的制度。
總之,大多數國家都是讓你在年輕時創造更多財富,老了之後才會有好的養老保險,越來越多的國家選擇了延長退休年齡。
D. 19世紀英國法律
一、工業化帶來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問題
開始於17世紀40年代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打破了封建專制統治,從而使資產階級登上了政治舞台,自由資本主義迅速發展。18世紀後半期開始的工業革命逐步清除英國封建制度中的封建殘余,促使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在英國建立。工業革命大大提高了勞動生產力,機器大工業代替了傳統的工場和家庭手工業,工廠制度確立了在工業生產中的統治地位,促進了英國現代工業的產生和發展,並使英國從一個農業國轉變為一個工業國。現代工業的發展還推動了農業革命,到19世紀30年代,大農場經濟在農業經濟中取得主導地位,現代農業資本主義體系在英國建立起來。隨著工農業經濟的快速發展,英國的城市化進程大大加快。新興工業城市不斷涌現,城市人口急劇增加,並形成了以大城市為中心、以中小城市為依託的新興城市體系。工業革命推動了自由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使英國進入到工業社會。工業社會「是英國現代各種關系的基石, 是整個社會發展的動力」[1]。
隨著自由資本主義迅速發展和工業化社會的出現,英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變遷。其中最為明顯的特徵是工業資產階級的壯大和工人階級的形成,並與傳統的土地貴族和金融貴族的矛盾進一步激化。「社會結構的變遷意味著利益在社會結構性分布上的變化,利益的驅動使得人們在政治結構中都盡可能地謀求自我利益的實現和擴大,而權力是利益實現的最重要的政治前提,即只有當人們在制度安排中使自己的利益能夠得到代表時,自我利益的實現才有可能。」[2]工業資產階級和土地貴族、金融貴族由於代表不同的利益要求而成為對立的階級。雖然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工業資產階級的經濟實力進一步增強,但是他們在政治上,特別是在議會中缺少自己的代言人,一些新興的工業城市甚至連選區都沒有,致使議會被土地貴族控制。經濟困難很快引起了議會改革的要求[3] ,因為工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認識到,經濟困難的根源在於他們在議會中沒有足夠的議員與代表土地貴族的議員相抗衡,進而在議會中不能通過有利於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利益的法案,因此他們認定議會改革是走向社會改革和經濟平等的第一步[4]。於是工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強烈要求進行議會改革。
工業化過程中,工業資產階級和工人階級從過去的利益關聯體逐漸演變為對立的階級。工業革命中,機械大工業逐漸代替了手工業生產,工人卻由生產的主體淪為機器的附屬品。資本家為謀取最大利潤,總是千方百計增加工時,提高勞動強度,降低工資,甚至僱傭婦女兒童而且給予較低的工資。但是,資本家卻不能給予工人必要的勞動安全保障,勞動環境惡劣,工傷事故不斷,嚴重危害工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1841年受命調查煤礦工業的皇家委員會提出的報告,使得整個英國感到震驚。報告揭露出煤礦里種種野蠻景象:僱傭婦女和兒童,工時之長達到殘酷的程度,沒有安全設施,衛生條件和道德狀況普遍很差,令人惡心。關於這個報告的討論以及其他工業揭露出來的類似狀況,幾乎立即在英國文學里反映出來,它們分別從道德和美學的觀點出發,不斷地掀起批評工業主義的浪潮。」[5]工業革命以及自由放任主義所帶來的這些負面效應必然要激化勞資矛盾,並進而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對此,政府本應通過勞動立法進行干預。但是,在工業時代之初的英國,自由放任主義大興其道,認為勞資雙方的契約關系是雙方自願簽訂的、法律不應干涉的關系,在履行契約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問題也應該自負其責。因此,在當時的英國,盡管出現了很多問題,但是政府的勞動立法進展遲緩,這引起了工人階級的極大不滿。覺醒了的英國工人階級逐漸成長壯大起來,開始於19世紀30年代的爭取民主的工人運動即憲章運動,是第一次廣泛的真正群眾性的、政治性的無產階級革命運動,標志著工人階級開始作為一支獨立的政治力量登上歷史舞台。
市場競爭的加劇,還造成了大批窮人,社會出現了不平等和貧窮現象。到19世紀晚期,英國國內有近百萬人失業,急需政府出面予以救濟。在自由資本主義發展的鼎盛時期,資產階級藐視人權,不把失業工人和窮人當做人來看待,認為貧困是由於「個人懶惰」所致,因而應由「個人負責」[6]。以這樣的思想觀念為指導, 1834年,在工業資產階級的推動下,政府制定了一部《濟貧法》。這部法律規定,在各地建立濟貧院,凡無生活來源、需要社會救濟者必須進入濟貧院。但是被救濟者在濟貧院內被迫從事繁重體力勞動,裡面的生活條件又極為惡劣。「如果接受救濟的人生活得同自食其力的人一樣好,那麼這種救濟制度就會從根本上使所有人喪失勤奮努力、刻苦自勵的精神,如果真的實施這種制度,那麼作為其補充,就需要一種有組織的強迫勞動制度,來迫使那些沒有自立動機的人像牛馬那樣幹活兒。」[7]可見,這部濟貧法實際上把「救濟窮人」變成了一種「懲治窮人」的手段[8] ,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擺脫濟貧稅負擔和為資本主義生產提供充足的勞動力來源。大量工人失業和貧困對政府和資產階級構成了強大壓力。這一事實迫使政府開始認識到,貧困問題是社會原因造成的,政府理應承擔起救濟貧困的責任。
自由資本主義的發展導致了在經濟領域里出現了無序、惡性競爭,生產與資本高度集中壟斷及其他不利於經濟發展的行為。這在當時奉行經濟自由主義哲學的人看來是很正常的。他們認為,個體的自由競爭和自由放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一切經濟事務由市場主體去自我管理和調節;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主張政府應充當「守夜人」的角色。但是自由放任主義已經不適應新的時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總體上阻礙了資本主義的發展,不利於政府宏觀目標的實現。工業社會中嚴重的政治、經濟、社會問題迫使政府改變統治策略,不斷加強中央集權,對政治、經濟、社會事務實行積極的國家干預政策,進行政治和社會變革,否則將危害社會穩定和國家統治。正如德國比較法學家茨威格特指出的那樣,「19世紀的英國其國際地位因為拿破崙的戰敗而比以前任何時候都更強大,但是國內卻陷入了嚴重的社會和政治危機時期。工商業已成為經濟活動的中心,擁入城市的工人不斷增加,但議會兩院仍由極其保守的世襲貴族、主教和土地貴族把持著。這時,由於拿破崙戰爭弄得精疲力竭的歐洲大陸對英國工業所能提供的出口市場十分有限,因而英國的失業人口猛增,工資下降。而土地所有者卻實行穀物的關稅制,以抑制糧食的廉價進口,這進一步加深了民眾的苦難。飢餓、罷工使英國的進步力量開始認識到,如果想要避免革命,就必須進行政治和社會的改革。」[9]整個19世紀英國的政治、社會和司法改革就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進行的。
二、自由主義對經濟和社會問題的回應
邊沁、密爾、格林的功利主義理論和自由主義思想為政治、社會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國家干預的必要性進行了理論論證,對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自由放任與國家干預關系進行了探討,解放了人們思想,影響了改革實踐。
傑里米·邊沁( Jeremy Benthan, 1748~1832年)是著名的自由資產階級法學家、倫理學家、功利主義的創始人。邊沁政治法律思想的倫理基礎是功利主義。所謂功利,意思即是指「一種外物給當事者求福解禍的那種特性,由於這種特性,該外物就趨於產生福澤、利益、快樂、善或幸福,或者防止對利益攸關之當事者的禍患、痛苦、惡或不幸。假如這里的當事人泛指整個社會,那麼幸福就是社會的幸福;假如是具體指某一個人,那麼幸福就是那個人的幸福」[10]。邊沁認為,趨樂避苦是人的本性,它決定人的一切行為的動機和目的,因而它能夠成為人類行為的指南,目標是追求最大快樂及將痛苦減少到最低程度。同時,它又是人們衡量和評價一切行為是非、善惡的唯一標准和尺度。人們對外界事物或某種行為贊成與否、實行與否,是根據它能否給個人和社會帶來快樂、能否給個人和社會增添福利來決定的。人們判斷一件事對自己有利就應該去做,反之,則不應該去做。這就是邊沁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總之,在邊沁看來,趨樂避苦是人們一切行為的宗旨,是解釋和說明人類社會一切問題的終極標准。邊沁把他的功利主義運用於立法理論中。他提出,增加個人和社會的幸福的手段應該從立法開始,政府的任務或立法者的任務就是遵循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通過立法用賞罰的方法,特別是用懲罰破壞幸福的行為的方法來增進社會幸福。這就是說法律、制度應以功利為原則。同時他還提出,判斷國家法律、制度的優劣也應該以功利為根本標准。如果某個法律或某項制度對於人們來說樂多於苦,那麼它就是優良的,有益於人們的。反之,如果苦多於樂,那麼它就是低劣的,無益於人們的。邊沁的理論為政治和社會變革奠定了思想和理論基礎。
密爾繼承了古典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總體上主張個人自由和自由放任,堅持「自由放任是一般原則」[11]。鑒於自由資本主義發展中出現的弊端和問題,密爾提出了新的功利主義,為其具有新內容的自由主義思想奠定倫理基礎。他認為,功利主義所謂的幸福和快樂並不是個人的而是社會全體的幸福和快樂,人們在追求幸福和快樂時要平等地顧及到一切人的利益。只有這樣才會有一個彼此平等的成員組成的社會[12]。以此為出發點,密爾提出了政府有限干預理論,認為「國家一方面應當尊重每人在特關自己的事情上的個人自由,同時另一方面也有義務對它所允許每人施用於他人的權力保持一種注意的控制」[13]。密爾認為政府幹預的范圍和界限是:在某一時期或某一國家的特殊情況下,那些真正關繫到全體利益的事情,只要私人不願意做或沒有能力和條件去做,就應該而且也必須由政府來做;有利於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事情,即利他行為,如果由私人去做,因其從中得不到相應利益而不願做,這時就應該由政府去做。政府應干預的具體事務主要有:第一,向人民提供教育。教育是公共事業,主要是用來提高人類素質的東西,它的價值是決不能用市場上的需求來檢驗的,因此應該由政府向人民提供教育。「自由放任這個一般原則,尤其不適用於初等教育」;「政府可以運用自己的權力,規定父母在法律上負有使子女接受初等教育的職責。但要使父母承擔這種責任,則政府就必須採取措施確保人們能夠免費或以極低的費用接受初等教
育」[14]。第二,保護兒童、青少年和婦女的權利。密爾主張,政府應保護少年兒童的權利和利益,「只要國家照看得到,就應保護少年兒童,禁止僱傭他們做過於繁重的工作。之所以應禁止少年兒童勞動的時間過長或勞動強度過大,是因為如果不加禁止的話,他們就總是被強制這樣去做。就兒童來說,簽約自由無異於強制自由」[15]。密爾主張,政府應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為她們開辟更廣的就業門路,使她們享有同男人平等、公正的社會地位。第三,政府應干預公共事業的壟斷行為,維護公眾利益。密爾認為,許多行業如煤氣、自來水供應、運河、鐵路等雖然應讓私人經營,但是實際上這些行業毫無競爭,他們比政府更加不負責任,更加不聞不問人們的抱怨,所以國家應從社會公共利益著想,不能完全放任私人公司的經營,對於這類公共事業應保留將來收回的權利,或保留並自由行使規定最高收費的權利和經常變動最高收費的權利[16]。第四,縮短工人勞動時間。普遍把工廠的勞動時間從10小時縮減為9小時,並且使工人勞動9小時得到的工資和勞動10小時一樣多或基本一樣多,這對工人是有好處的。第五,救濟窮人。密爾認為,人類是應該相互幫助的,窮人更需要幫助,所以應通過社會組織救濟亟待救濟的窮人,制定濟貧法,進行社會救濟。第六,政府應主動承擔起那些沒有私人去做但又是關繫到社會利益的公用事業的建設重任,如道路、碼頭、港口、運河、灌溉設施、醫院、大中小學等,因個人無力承擔,所以必須由政府來做。
總之,密爾對利己的功利主義倫理學進行修正的目的在於如何協調社會轉型後個人與社會的矛盾,尋找一個能夠把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有效協調起來的契合點,以最終解決二者之間的矛盾[17]。他的這一思想和努力具體應用於其自由理論及國家的性質與功能理論中,就是在堅持自由放任原則的基礎上,適應當時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適當運用政府幹預來解決自由主義帶來的破壞作用和弊端,以實現個人自由和政府幹預之間動態的平衡。所以他的理論處於古典自由主義向新自由主義的過渡階段,為形成新自由主義理論作出了重要貢獻,也為促進英國的政治、經濟、社會和司法改革奠定了基礎。
19世紀末20世紀初,同樣基於資本主義發展中出現的大量使用婦女和童工、廣大工人勞動條件惡劣、收入分配兩極分化、社會道德淪喪、各種社會矛盾激化等社會現實,誕生了新自由主義。新自由主義在當時英國的代表人物是托馬斯·希爾·格林( 1836 ~1882 年) 、霍布豪斯( 1864 ~1929年)和霍布森( 1858~1940年) 。格林是新自由主義的始作俑者。「他論證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存在,並力圖把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統一起來。他認為,人是道德的存在物,人所追求的道德上的善,本質上是社會成員共同享有的善。任何個人的道德發展都必須與其他社會成員的道德發展相一致。個人與他人是相互依存的,人與人之間都應該互相幫助,離開他人和社會,個人不可能得到幸福。進而,格林認為,國家的目的就是為了幫助人們實現共同的善,實現共同的利益,因此國家不應該是消極的、放任的國家,而應該是積極的國家,應該干預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從而為實現個人利益、為個人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在此基礎上,他論證了國家應該干預土地買賣,強迫實行教育,規定工人的勞動條件和工作時間, 為工人提供必要的住房等措施的合理性。」[18]格林和其他幾位思想家的自由主義主要是重新解釋自由的概念和自由主義的理論基礎,提出並且論證了國家對社會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進行全面干預的主張。這些主張對20世紀初英國政府的政策產生了一定影響。
工業社會的到來意味著社會轉型,嚴酷的社會現實導致了社會結構和人們思想觀念的巨大變化,為古典自由主義開始向新自由主義轉變提供了現實基礎。而新自由主義的逐步確立也就意味著對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管理方式要由自由放任型向政府積極干預型轉變,消極政府向集權政府轉變。也就是說,繁多復雜的經濟社會事務增添了國家的社會職能,由過去的「守夜人」角色轉變為經濟社會事務的積極調控者和管理者。在堅持自由主義的前提下,政府對自由資本主義發展中出現的弊端主動進行糾正和干預,主要表現為在政治、社會、司法等方面進行一系列立法改革。
三、英國政府實行干預政策和立法改革
在工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激烈斗爭下,受變化的自由主義的影響,從19世紀30年代開始英國政府對政治、經濟、社會、司法制度實行積極的干預政策,進行一系列立法改革。首先進行了議會選舉法改革。通過兩次議會選舉法的改革,工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逐漸爭得了選舉權,資產階級逐漸控制了議會議席,議會里土地貴族的優勢地位逐漸喪失,這樣工業資產階級和大商人就能通過自己在議會中的代理人制定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要求的法律。為了保護工人的人身權利,從19世紀30年代起,議會就開始通過一系列社會立法。幾次頒布《工廠法》,嚴格限定童工和女工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為9小時; 1847年通過了(成年男工) 10小時工作日法案;通過一個《煤礦法》,規定了井下作業應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這些法案旨在保護工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對勞動爭議的處理, 1896年議會通過的《調解法》規定,由政府成立調解委員會,負責處理各地委員會不能處理的勞動爭議問題。這些都反映了無產階級和普通民眾的利益和要求。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政府不斷制定社會立法,進一步加強國家干預的力度。在20世紀初,英國政府頒布了一批福利法律。如: 1908年的養老金法, 1909年的勞工介紹法, 1911年的國民保險法, 1918年的教育法, 1922年的住房法。這些立法奠定了現代英國福利法的基礎[19]。「隨著19世紀的前進,社會立法不斷增加,據有資格的觀察家的看法,到了1875年前後,議會實際上拋棄了個人主義作為它的指導原則,轉而接受了集體主義。人們以往理解的那種自由主義處於劣勢,立法機構破天荒地通過了合乎社會福利也就是合乎最大幸福的立法,這是同老式的自由主義思想背道而馳的。」[20]
英國政府頒布多種法律,積極干預經濟活動。針對無限責任公司阻礙投資增長的問題, 1855年,英國頒布《有限責任法》,規定股東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個法律激發了社會投資熱潮,促進了英國經濟的發展。針對金融業經營不規范的問題,政府出台了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強化對金融業的監管和調控。針對19世紀中後期債務人惡意宣告破產以逃避債務的現象,法院通過幾個判例完善破產法,從法律上防範了欺詐行為。針對自由競爭所導致的生產與資本的集中和壟斷現象,到19世紀末,普通法開始對競爭自由採取一定的靈活態度,它不再機械地把一切限制競爭行為都視為違法,而是綜合考慮競爭雙方的經濟實力、商業地位、限制的特定地域和時間等多方面因素[21]。這些立法和干預措施防止了自由放任主義所帶來的弊端和消極影響,保護了投資者和廣大民眾的利益,促進了資本主義在自由競爭條件下的有秩序發展。
「這種對經濟自由主義的反抗,是對產業革命的破壞性和對無情地推進工業化政策所帶來的破壞作用而無保障措施的一種自發防衛。主要的動機是一種受威脅感,即認為沒有節制的工業化和商業化對社會的安全和穩定帶來威脅。⋯⋯徹底修正自由主義理論要求重新研究國家的性質和職能,研究自由的性質、自由和法律強制之間的關系。那樣的重新研究又揭開了個人人性及其社會環境之間的關系這個老問題。從倫理和社會科學兩方面看,潮流是在脫離個人主義,趨於探求某種集體主義的觀念」[23]。
工業社會講求成本和收益,提倡快節奏和高效率。新自由主義理論的逐步確立必然對英國的司法制度產生影響。到19世紀英國進行司法改革前,作為上層建築主要內容之一的司法制度仍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司法組織混亂,訴訟程序繁瑣僵化,審判效率低下,費用高昂,警察組織不完備,監獄制度落後[24]。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這些弊端,顯然與講求效率、講求成本和收益的工業社會不相適應。漫長的訴訟過程和高昂的訴訟費用已經成為工業社會中的人們尋求司法救濟和實現正義的障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從長遠來看,這對資本主義的發展和資產階級的利益也是不利的。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實現社會正義已成為工業社會司法審判的價值取向。訴訟哲學由過去的追求實質正義轉變為分配正義[25]。迫於社會公眾的強大壓力,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政府對不合時宜的司法制度和審判程序主動予以干預,意圖以國家的力量促進這些價值的實現。在這樣的背景下, 19世紀英國政府進行了民事司法改革。
對此,英國的政治法律界予以高度關注,一批資產階級政治法律思想家對傳統的法律制度進行了猛烈抨擊,論證了進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其中邊沁的政治法律思想對於司法制度的改革起到了推動和指導作用。邊沁把他的功利主義立法理論用於考察英國的普通法制度,並對其進行了猛烈的抨擊。他認為, 1688年以後的英國法律從內容到形式都充斥著封建主義的痕跡,法律原則復雜模糊,司法工作人員因循守舊,就連英國的成文法大多也是「由500年來收集的和無數個別的議會法令、條例組成的,這些法令和條例彼此矛盾,結果讓完全不法的狀態代替了『法制狀態』」[26] 。他還對當時的司法組織和司法程序進行了批判,稱其已經「腐敗透頂」,「充斥著不必要的繁瑣程序,對於訴訟當事人來說,這只能導致拖延、筋疲力盡以及更大的開支」[27]。對於存在的這些問題,邊沁認為,普通法的傳統制度「不是以合理的設計為基礎的普通法規則,簡直是進行重要社會改革道路上的障礙」[28]。針對上述問題,他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改革思想。他指出,英國的法律體系既古老又不完善,既費解又專橫,既不安全也不平等,實有批判、改革和重新制定的必要。因此,他主張不但要進行立法原則、立法內容、立法形式的改革,而且要對當時的司法制度進行徹底的改造。在司法制度改革方面,邊沁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民主原則。他主張,在司法審理中,法官不能隨意解釋法律條文,律師不能擔任法官,同時,法官不能包攬全部司法審理權,應允許選民推薦自己的代表參與司法。選民代表享有半個司法權,他們不參與裁決,但應參加並監督司法審判的全過程,並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法院為貧民免費提供律師與辯護條件,以至要求法官復審案件[29]。邊沁的法律改革思想為19世紀英國的司法改革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在其法律改革思想的影響下,人們形成了這樣的共識:要想建立適應現實需要的司法制度,必須對舊的法庭組織和訴訟程序進行全面徹底的改造[30]。於是,從19世紀30年代開始,英國議會得以通過一系列司法改革法案。這場世紀改革主要圍繞著調整司法管理體系、簡化繁瑣的訴訟程序、理順普通法和衡平法兩種法律體系的關系這些目標而展開[31]。為了消除令狀制度所造成的普通法法庭訴訟程序繁瑣僵化的弊端,首先對令狀制度進行徹底改革。令狀制度的改革主要通過頒布一系列法令完成,這些法令主要是1832年頒布的《統一訴訟程序法》、1833年頒布的《不動產實效法》、1833 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以及1852年、1854年分別頒布的《普通法訴訟程序法》。這些法律實施後,令狀制度逐步減少使用,令狀制度迅速衰亡[32] ,普通法訴訟程序繁瑣而僵化的弊端得到了根本糾正。通過1852年《大法庭訴訟條例》和1858年的《衡平法修正條例》,衡平法庭的訴訟程序被大大簡化。為了徹底解決普通法和衡平法二元司法體系所造成的司法組織混亂和職權交叉重疊的弊端, 1873年制定了《司法法》,合並了普通法庭和衡平法庭,建立了統一的最高法院;統一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本原則,當兩種法律原則發生沖突時,普通法原則應服從衡平法原則。這意味著法官在審判中應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權,發揮法官在審判中的主導作用;允許普通法法庭使用衡平法的訴訟程序,簡化了訴訟程序,而且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訴訟效率高。由此重建了整個司法制度,提高了訴訟效率。
可見, 19世紀的民事司法改革充分體現了工業社會的特點和要求,適應了發展資本主義的根本需要。為了貫徹改革的指導思想,在改革的過程中,不斷弱化普通法法庭對案件的管轄權,逐漸強化衡平法法庭的司法管轄權,這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主動干預,反映了國王的集權意志,以此來實現司法體制和司法程序的轉型,這是符合新自由主義理論和社會思潮的。從根本上講,時代變遷和社會轉型以及干預型國家的出現最終導致了這場世紀司法改革。
英國近代著名法學家亨利·梅因在1874年寫道:「自邊沁時代以來,我不知道哪一項法律改革能不追溯到邊沁的影響。」[33]改革派大法官布魯厄姆在1838年寫道:「法律改革時代就是傑里米·邊沁時代。他是一系列重大改革的奠基人⋯⋯他第一個抱有嚴肅思想來揭露我們英國法律制度的弊病⋯⋯過去20年來,我們法律制度已經取得的全部重大的進步⋯⋯自然使我們想起邊沁先生和他的學派長期的、不屈不撓的、啟發性的勞動。」[34]
E. 英國的制度是什麼
英國政體制度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
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
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發展歷史
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摩納哥、安道爾、挪威、日本、丹麥、馬來西亞、柬埔寨等。
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中,國王是被議會請來的,國王的權利來源不再是神而是議會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盡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實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律來限制王權。
1689年十月,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法案規定:國王無權廢止法律,不得侵犯議會的的征稅權,不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組織常備軍,國王不得干涉議會言論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這些法令的意義在於限制王權,擴大議會的權力。其結果是把實際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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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跪求英國退休制度發展的歷史
英國的退休金抄制度
英國的退休金制襲度宋迎憲在英國,有三種退休金體系可供人們加入:國家社會保障體系、職業退休金體系以及個人退休金體系。英國國家社會保障體系英國國家社會保障體系是英國所有工作人員都必須加入的一種退休金管理體系,只要他們的收入高於一定水平。非工作人員以及收入低於一定水平的人也可以自願加入這一體系。僱主和雇員根據收入的多少從工資中預扣應交納的金額,貢獻於此體系,自僱人員按統一的標准從收入中拿出一定的部分加入此體系,其他人員自願對此體系做出貢獻。這一體系不僅為退休人員發放退休金、為寡婦發放養老金,也為殘疾人員和失業人員發放救濟金。退休金和養老金在發放時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統一標準的基本退休金和養老金部分,二是根據收入狀況而定的附加部分。國家社會保障體系可分為四類:A類指在工作生涯內向國家保險基金做出貢獻的人員都可以領取此項退休金。B類為養老金,發給已退休的家庭婦女、寡婦和鰥夫,這些人的配偶生前曾為國家保險基金做出過貢獻。C類退休金是發放給那些在1948年7月之前就已經達到退休金領取年齡的人。D類退休金發給那些沒有為國家保險基金做過貢獻,年齡已逾80,不符合A、B、C類退
G. 英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具有哪些特點
英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有如下特點:
(一) 立法理念經歷了單純追求社會穩定到賦予公民權利的轉變
英國傳統的社會保障立法是迫於社會壓力,1601 年的《濟貧法》規定,政府為那些有能力勞動的人建立「貧民習藝所」,強迫他們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1834 年修正後的《濟貧法》
明確宣布「不得使接受救濟者的境遇在實際上或者表面上由於最底層的獨力勞動者」。
一些人認為,這實際上是「向世界宣告在英國,貧困是一種犯罪。」
隨著社會的發展,19 世紀末,人們對貧困與社會風險的認識有了根本轉變,貧困不再被認為是一種犯罪,不應完全由個人承擔,而是一種不幸,這種不幸很大程度上是財富分配不公正的結果,社會風險是工業社會的必然現象,必須通過社會保障制度予以調整,因此,應賦予每個公民社會保障權。《國民保險法》、《國民救助法》的頒布就意味著社會保障已經成為一種公民權利。
因此,可以這樣說,從傳統的社會救濟法到現代社會保障法是一種立法理念上的巨大飛躍。
( 二) 英國社會保障強調國家責任
英國 1946 年的《國民保險法》規定了公民可以享有的失業、生育、死亡、孤寡、退休等方面的保障權利和國家應該承擔的責任; 1948 年《國民救助法》的實施則確立了國家全面承擔起社會救助的責任。自此,英國社會保障的國家責任包括立法責任、財政責任、實施責任和管理監督責任等,成為英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在住房福利方面,政府承擔了支出或者通過稅收減免的方式提供支持的責任,這兩種形式都體現了政府直接承擔責任。為了確保國家責任的切實履行,英國設立了社會保障部,統一管理社會保障事宜。
( 三) 英國社會保障的普適主義
社會保障的普適主義,即人人都有資格享受社會保障,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應有的公平性。
英國的社會保障是全民保障,其范圍包括所有英國國民。每一個英國公民從出生時就有一個社會保障號碼,當收入達到法律規定水平的時,就應交納國民保險費,凡英國公民不論是在城市,還是農村,也不論貧富貴賤,均可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權益,甚至居住在英國的外國人也可在繳納國民保險費後,享受某些社會保障的權益。
英國社會保障還具有全面性。英國的社會保障項目完善,被譽為「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當然,英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高水平、廣覆蓋也加重了政府負擔、使社會保障缺乏效率,這也是英國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的動因之一。
以上為有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H. 歐美國家如何制定法律
以美國為例
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的行使有著嚴格的界限。同時,美國又是一個聯邦制國家,聯邦和各州根據憲法享有和行使各自的權力。國家的這種制度,決定了美國立法體制的主要內容:國會和州議會分別是行使聯邦和州立法權的主體。
美國的議會及其立法許可權
按照美國憲法的規定,國會行使聯邦立法權。美國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議院100名議員,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參議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行使聯邦立法權,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批准總統的任命;審判彈劾案。參議院設有17個常設委員會:農業、食品營養及森林委員會;撥款委員會;軍事委員會;銀行,住宅及都市事務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商業,科學及交通委員會;能源及天然資源委員會;環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外交委員會;政府事務委員會;司法委員會;健康,教育,勞工及養老金委員會;規則委員會;中小企業委員會;退伍軍人事務委員會;印第安事務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根據法律、本院規則、決議設立,跨越國會屆別而長期存在,擁有長期不變的職責范圍,配有固定的辦公經費和助手經費,享有審議權和監督政府部門的權力。
眾議院435名議員,任期2年。眾議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行使聯邦立法職權,提出聯邦財政法案;提出彈劾;選舉總統。眾議院設有19個常設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撥款委員會;軍事委員會;銀行及財政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商業委員會;教育及勞動力委員會;政府改革與監督委員會;眾議院行政委員會;國際關系委員會;司法委員會;資源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科學委員會;中小企業委員會;公務行為准則(紀律)委員會;交通及基礎建設委員會;退伍軍人事務委員會;籌款委員會。
國會兩院在權力上相當,但職責各有側重,又相互制約。例如,提出征稅議案的權力屬於眾議院,參議院不得提出征稅議案,只能審議和修正眾議院提出的征稅議案。此外,綜合撥款議案也由眾議院提出,參議院只審議和修正眾議院提出的綜合撥款議案。外交條約和總統提出的人事任命的認可權屬於參議院,參議院因而掌握了代表國會控制總統的外交政策和人事的決定性權力;眾議院只能藉助它的撥款權,對政府的外交政策和人事施加間接的影響。依據憲法,總統缺位時,第一繼任人為副總統兼參議長,第二繼任人為眾議長。依據憲法,彈劾權屬於眾議院,參議院則享有審判權。眾議院對總統的彈劾,須經參議院參加審判的參議員中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方能定罪。
聯邦立法需經國會兩院通過方可移送總統批准。
美國各州議會是其立法機關,行使州的立法權。各州議會除一個州(內布拉斯加州)外,其餘都實行兩院制,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議院的議員通常為30-40名,也有少的如阿拉斯加州,只有20名。眾議院通常為100名左右,也有少的如特拉華州僅為39名。美國50個州目前共有議員7400多人。州議會最常見的委員會是:財政或籌款委員會、司法委員會、市政委員會、鐵路委員會、貿易和航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保險委員會、稅收委員會、銀行委員會、樹林委員會、野生動物委員會、市鎮和縣內務委員會、軍事委員會、公司委員會、公共教育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刑事機構委員會、修改委員會、農村事務委員會、農業委員會、議案定稿委員會、貿易和製造委員會、勞工委員會、特權和選舉委員會、公共印刷委員會、道路橋梁委員會等。州議會的立法許可權比較寬泛,凡不是聯邦專屬立法權的事項以及不屬於聯邦和州憲法明文禁止的立法事項,州議會都可以行使立法權。美國州議會的主要立法職權是:
1、制定、修改或者廢除法律;
2、通過決議和財政法案;
3、審議法案;
4、對州憲法提出修正案,等等。
州議會一般每年開常會一次,會期通常不超過2個月。有17個州是隔年開常會一次。在一些州,公民還享有創制權和復決權。徵集一定數量的公民簽名同意後,就可以將公民自行提出的法案交付全體公民表決,如獲通過,即可成為法律。在有的州,議會通過法案後還主動地或者應公民的要求,將法案交付公民復決,以多數最後通過。在華盛頓、加利福尼亞、密執安、佛羅里達、密西西比等24個州,憲法規定有公民立法的內容,即公民通過一定程序直接制定、修改法律,甚至可以修改州憲法。「據統計,一百年中美國各州通過公民立法共制定法律2003個,包括對憲法和法律的修改。
美國國會的立法程序允許包括非議員個人和團體選民等都可以提出法案,因此在國會提出法案與通過法案的數量之間,往往存在較大反差。美國第93屆國會提出法案18872件,獲得通過923件;第95屆國會提出法案15587件,獲得通過1027件;第97屆國會提出法案8094件,獲得通過704件;第99屆國會提出法案6499件,獲得通過973件;第101屆國會提出法案6683件,獲得通過964件;第103屆國會提出法案8544件,獲得通過1431件。[09]第105屆國會期間,提出法案9143件(其中眾議院提出5568件,獲得通過1148件;參議院提出3575件,獲得通過929件),最終成為法律的只有343件。根據美國國會研究機構多年的統計,能夠成為法律的法案不到法案總數的5%。
I. 英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優缺點以及對對中國的借鑒意義
基本來說,他們的社保水平不是我們國家現狀所能提供的,比如公民看病是免費的,這個我們國家目前為止是做不到的,但是這樣的看病也帶來了弊端,比如說看病的人太多,需要預約,甚至一個小小的感冒都需要預約時間,這樣造成了病情的延誤。當然如果你不想看公立的醫院,也可以去私立醫院,那裡基本不需要預約,速度快,但是費用也極其昂貴。
大概先說這點吧,如果對你有用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