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時養老保險分割
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將《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解釋為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但由於在「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理解上的分歧導致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十分不統一,同案不同判現象非常突出。有的法官直接告訴當事人,本院甚至本地從來沒有判過分割養老保險金的案件,也沒法執行,所以不支持養老保險分割的訴訟請求。
退休後領取的養老保險金雖然與退休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密切相關,又由於養老保險費根據工資的一定比例由公民個人、單位進行繳納,從而易使人誤以為既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密切相關的退休後養老保險金也應該像分割其他共同財產那樣簡單地平均分割。這種簡單的推理顯然忽視了養老保險金所具有的人身依附性和社會保障性,這才是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根本不支持分割養老保險或者分割養老保險的判決難以執行的真正原因。有鑒於此,離婚時對養老保險的分割需要採取慎重和節制的態度。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對養老保險的分割作了如下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首先,對雙方均已經實際取得養老保險金的,由於此時雙方的養老保險金數額確定,資金到位,可以像其他共同財產那樣進行分割。
其次,對於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婚姻法解釋中,未作出明確界定。根據法理,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發到個人工資賬戶中。此種情況下,養老保險金的數額也是確定的,只是資金尚未到賬,可以作為雙方的共同債權在其他共同財產的分割中進行折抵。
再次,如果離婚前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參加了養老保險,但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所以將來到底能取得多少養老保險金就離婚時現有條件尚無法進行預先計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對具體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而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養老保險賬戶中的個人實際繳付部分可以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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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養老金是如何組成的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專支付,基屬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和參保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月發放標准根據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後,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基本養老金領取者死亡後,其遺屬按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3. 養老保險金在離婚訴訟中的分割是怎樣的
1.離婚時雙方均已取得養老保險金的,由於數額已經確定,同其他財產一樣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對於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可以明確確定保險數額的,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領到手的。法律未明確規定,但一般認為可以按照夫妻共同的財產,分割時進行抵抗。
3.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婚姻存續期間養老保險賬戶中的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可以要求分割或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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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離婚案件養老保險需要怎樣分割
離婚訴訟中如果尚未退休的,養老保險是不要分割的。對於離婚訴訟時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當事人,其養老金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 離婚時退休金的分割問題
還沒有領到的退休金歸自己所有,不用進行分割,以後各自領自己的退休金就可以了,不存在矛盾。
6. 養老保險金的性質及分割原則
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按照法律規定,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養老保險金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生活費,其養老保險金的取得以職工已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為前提條件,職工按規定逐月向社保機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具有工資屬性。實踐中,職工也多數是用工資繳納的。因此,無論是事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還是退休後才開始領取的養保險金均具有工資屬性,依法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離婚可以分割嗎?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分割。由於養老保險金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養老保險金離婚時可以分割。
養老保險金離婚怎麼分割?
根據現實狀況,養老保險金存在著三種不同的情形:一種是離婚時,男女雙方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已開始領取的養老保險金;二種是離婚時,男女雙方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已繳納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三種是一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養老保險金離婚怎麼分割?由於三種情形差異較大,法院也是區別對待的:
(一)養老保險金離婚怎麼分割?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即可。
(二)養老保險金離婚怎麼分割?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於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尚無法確定。此種情形,給審判帶來了麻煩,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較差,法院既不能按預測可能取得的保險金數額進行分割處理,也不能因為操作性差而不予處理。法院只能根據平等原則進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時,雙方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數為基數,按平等原則進行分割,由養老保險費賬戶總額多的一方給少的一方補差,調平原、被告的財產差額。
(三)養老保險金離婚怎麼分割?一方已實際取得了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取得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題,其難在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可以據實分割,具有可操作性,而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一方其保險金的數額尚不能確定,不能直接根據已繳養老保險費的數額進行分割,可操作性差。
一般來講,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一方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大於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一方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數額,可根據雙方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差額,判決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一方給未取得養老保險金的一方補付差額。但審判實踐中也有例外:未開始領取保險金的一方已繳保險費額高於已開始領取保險金的一方所繳納保險費額時,可按本文案例的處理辦法補付差額款。以體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原則。
由於養老保險金屬於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離婚時可以分割。分割的方式可以夫妻協商確定,協商不下可以起訴要求法院分割。當然,財產分割涉及到的最主要的問題是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而普通人很難有效完成這樣的證明,因此必要時可以積極聯系律師,畢竟律師在辦理養老金離婚分割方面有很多有用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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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養老金、公積金如何分割
養老金不是共同財產,公積金是共同財產。
8.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有幾種不同的情形?如果夫妻雙方離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還很遠,那麼,根本就無法預測將來的養老金到底有多少,還怎麼分割養老保險金?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處於三種不同的情形: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二、離婚前雙方繳交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離婚時雙方均未退休,均未領取養老保險; 三、是離婚時一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達到退休年齡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 第一種情況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賬戶存儲額進行平均分割,或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即可。 尚未開始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第二種與第三種情形如何分割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題,對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儲存金額明確,可以據實分割;對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無法確定,不存在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情形。因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較差,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尚不能確定,法院既不能按預測可能取得的保險金數額進行分割處理,也不能因為操作性差而不予處理。法院只能依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已繳交養老保險費的總額為基準,再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割。因個人死亡時間的不確定性,未退休之前死亡的,企業繳交的部分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返還給個人。 筆者認為可依據養老保險法有關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交部分可以繼承的規定,依照個人實際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數為基數,本著利益平衡原則對此進行分割。在司法操作層面上可採取變通的辦法,即以雙方或一方的養老金賬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工資所繳交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為參照,將一方或高於對方的部分,按各半進行分割。這樣既體現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原則,又保障了養老保險金賬戶的個人專屬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