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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單位沒交養老保險怎麼補

發布時間:2022-01-08 22:06:39

① 你好!本人1997年參加工作(國企),單位沒有交養老保險,現在可以補嗎怎麼補

你好,從2018年開始,就已經取消了社會養老保險補繳的政策了。
對於單位或者企業,我建議你最好還是去咨詢一下當地的社保窗口或者是社保部門,看能不能以單位的名義去繳費,如果的確是可以補繳的話,估計會涉及到繳納一定的滯納金。

② 我單位以前未給我交養老保險現在可以讓給我補交嗎

在原單位沒交養老保險,也就是說你從未辦理過養老保險,也就不存在補繳一說。
因為你從未辦理養老保險,所以你得去社保局辦理養老保險,按月足額繳納保費。
社保繳費是必須再法定退休年齡前累計繳納滿15年,否者不享受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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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單位以前沒交養老保險現在補現金怎麼補

摘要 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進行現金補償,而不需要單位補繳社保,這是不可能也是不現實的。 1.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是國家社會保險的基本目的,社會保障作用。 2.我國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待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基本養老統籌基金,用於支付職工退休時社會統籌部分養老金,統籌基金用於均衡用人單位的負擔,實行現收現付,體現社會互助共濟。另一部分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個人賬戶,用於負擔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支付,體現個人責任。這是職工社保的繳費原則。 3.員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 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4. 現在已經有許多地方的勞動仲裁部門不單獨受理 社保繳費的勞動仲裁案件,一旦受理的,也是 仲裁判決單位補繳員工的社保,而且必須按照法定流程進行補繳。且用人單位按規為勞動者補辦相關手續以後,員工需要同時補繳相應保費。員工個人不同意繳費的,單位也不必單方面繳納。 5. 對於直接要求相應補償的,一般只能是雙方私下協議達成。一旦走到仲裁或訴訟程序,只能是用人單位和員工個人依法補繳保費,而且是按照勞動仲裁時候所在地社保的最新繳費標准執行。 6. 雙方對於勞動仲裁處理不服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之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申請民事訴訟。

④ 單位沒來得及交養老保險自己能去補嗎

在原單位沒交養老保險,也就是說你從未辦理過養老保險,也就不存在補繳一說。
因為你從未辦理養老保險,所以你得去社保局辦理養老保險,按月足額繳納保費。
社保繳費是必須再法定退休年齡前累計繳納滿15年,否者不享受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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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以前工作單位沒有交養老保險,現在可以補繳么

⑥ 我單位以前未給我交養老保險現在可以讓給我補交嗎

單位以前沒有給你繳納養老保險,是可以要求單位進行補繳的。尤其是單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這是違法行為,如果單位不進行補繳,可以直接舉報或狀告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其中就包括你這種情況,因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有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成立後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成立後不按上述期限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即屬於違法。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不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而處理方法也是符合你的期望的,一般都是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違法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改正不是行政處罰,只是一種補救性的行政措施,是對違法者消除違法狀態、恢復合法狀態的要求。
也就是說,既要給你補繳養老保險,而且還要對單位進行處罰。這是你自己的權益,應該捍衛自己的權益,而不是為了怕得罪。

⑦ 單位沒給交養老保險,辭職時可以補交嗎

您好,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由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員工補繳當月個稅證明等;
4、其他相關材料。
社保補繳時效: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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