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能分割嗎
看具體情況而定,符合條件可以分割。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Ⅱ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怎麼分割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的分割如下: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在分割時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離婚前雙方繳交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離婚時雙方均未退休,均未領取養老保險的,以個人工資所繳交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為參照,將一方或高於對方的部分,按各半進行分割。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Ⅲ 養老保險金的性質及分割原則
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按照法律規定,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養老保險金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生活費,其養老保險金的取得以職工已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為前提條件,職工按規定逐月向社保機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具有工資屬性。實踐中,職工也多數是用工資繳納的。因此,無論是事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還是退休後才開始領取的養保險金均具有工資屬性,依法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離婚可以分割嗎?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分割。由於養老保險金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養老保險金離婚時可以分割。
養老保險金離婚怎麼分割?
根據現實狀況,養老保險金存在著三種不同的情形:一種是離婚時,男女雙方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已開始領取的養老保險金;二種是離婚時,男女雙方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已繳納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三種是一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養老保險金離婚怎麼分割?由於三種情形差異較大,法院也是區別對待的:
(一)養老保險金離婚怎麼分割?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即可。
(二)養老保險金離婚怎麼分割?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於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尚無法確定。此種情形,給審判帶來了麻煩,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較差,法院既不能按預測可能取得的保險金數額進行分割處理,也不能因為操作性差而不予處理。法院只能根據平等原則進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時,雙方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數為基數,按平等原則進行分割,由養老保險費賬戶總額多的一方給少的一方補差,調平原、被告的財產差額。
(三)養老保險金離婚怎麼分割?一方已實際取得了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取得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題,其難在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可以據實分割,具有可操作性,而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一方其保險金的數額尚不能確定,不能直接根據已繳養老保險費的數額進行分割,可操作性差。
一般來講,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一方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大於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一方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數額,可根據雙方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差額,判決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一方給未取得養老保險金的一方補付差額。但審判實踐中也有例外:未開始領取保險金的一方已繳保險費額高於已開始領取保險金的一方所繳納保險費額時,可按本文案例的處理辦法補付差額款。以體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原則。
由於養老保險金屬於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離婚時可以分割。分割的方式可以夫妻協商確定,協商不下可以起訴要求法院分割。當然,財產分割涉及到的最主要的問題是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而普通人很難有效完成這樣的證明,因此必要時可以積極聯系律師,畢竟律師在辦理養老金離婚分割方面有很多有用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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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應如何分割
根據現實狀況,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存在著三種不同的情形:一種是離婚時,男女雙方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已開始領取的養老保險金;二種是離婚時,男女雙方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已繳納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三種是一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第一種情形,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即可。
第二種情形,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於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尚無法確定。此種情形,法院只能根據平等原則進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時,雙方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數為基數,按平等原則進行分割,由養老保險費賬戶總額多的一方給少的一方補差,調平原、被告的財產差額。
對於第三種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3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法條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是,離婚時,可以對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Ⅳ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有幾種不同的情形?如果夫妻雙方離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還很遠,那麼,根本就無法預測將來的養老金到底有多少,還怎麼分割養老保險金?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處於三種不同的情形: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二、離婚前雙方繳交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離婚時雙方均未退休,均未領取養老保險; 三、是離婚時一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達到退休年齡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 第一種情況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賬戶存儲額進行平均分割,或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即可。 尚未開始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第二種與第三種情形如何分割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題,對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儲存金額明確,可以據實分割;對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無法確定,不存在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情形。因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較差,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尚不能確定,法院既不能按預測可能取得的保險金數額進行分割處理,也不能因為操作性差而不予處理。法院只能依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已繳交養老保險費的總額為基準,再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割。因個人死亡時間的不確定性,未退休之前死亡的,企業繳交的部分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返還給個人。 筆者認為可依據養老保險法有關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交部分可以繼承的規定,依照個人實際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數為基數,本著利益平衡原則對此進行分割。在司法操作層面上可採取變通的辦法,即以雙方或一方的養老金賬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工資所繳交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為參照,將一方或高於對方的部分,按各半進行分割。這樣既體現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原則,又保障了養老保險金賬戶的個人專屬性原則。
Ⅵ 感情不和如何分割養老金
感情不和離婚不能分割養老金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可以分割共同財產。而男女已經解除婚姻關系後,財產UI各自所有,當事人無權就對方的財產主張相應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Ⅶ 養老保險拆分是什麼意思
您的繳費年限是指您在實施養老保險個人建帳以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在您兩年後退休時,在以前的連續工齡還會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兩項年限相加得出您的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10年)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了。
按照規定,您需要繳到您退休的那個月為止。
這份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不包括其它保險。
您的歷年繳費基數在這張單子上是看不出來的,得需要繳費清單。
兩年以後的養老金現在還計算不出來,因為計算養老金需要根據退休前一年的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您的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您的歷年繳費基數以及您當地的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發規定等等。
Ⅷ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分割嗎
根據97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至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有兩種計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計演算法。即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在每個繳費年度結束以後按年度計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個人帳戶本年記帳金額×(1+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積數法。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在一個繳費年度內按月計算(以上月職工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本年記帳額本金+本年記帳額利息
其中:
本年記帳額利息=本年記帳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記帳月積數=∑〔n月份記帳額×(12-n+1)〕
(n為本年各記帳月份,且1≤n≤12)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後,應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記錄,為每個參保職工列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發給職工本人,由職工審核簽字後,依年粘貼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妥善保存。
職工由於各種原因而中斷工作的,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帳戶繼續計息。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規定者除外)。
從明年開始,對在職人員來說,個人帳戶由11%變為8%,實際個人繳納部分不變,但原先單位要交的個人帳戶的3%,現在不交到個人帳戶了,而是劃入社會統籌。此舉是為了鼓勵在職人員長期繳費,因為社會統籌部分在退休後統一給付時才能拿到。
養老社會保險的給付標准現在大致是這樣的:
個人帳戶(到期時的個人帳戶額/120%)+基礎養老金(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0%)。另外,為了體現繳納年限的區別,也有一種說法是只有交滿20年才能拿到上述公式的那麼多基礎養老金,比如,交15年的拿到的基礎養老金是平均工資*15%,以後每連續多交滿一年,多1%,直到20年。所以交多交少,拿到的部分也就個人帳戶部分有區別,基礎養老金是差不多的。
勞動者作為自由職業者,不存在單位代繳的問題。個人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是可以的。但是給付標准費率要看各地政府的自行規定,因為目前各地平均工作都是不一樣的,還可能會隨年度調整變化。但是要注意,只有連續繳納15年以上,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後才可以領取。否則,就只有個人帳戶的及利息部分,無法享受到那時的統一給付標准(這其中還有社會統籌)。
當然,社會養老保險不會脫離社會保險的性質,只是保障基本生活的,所以總體來說不會有多高,按最低標准交最後拿到的估計也就和最低工資差不多。有能力的話,勞動者可以再選擇商業保險,以使退休生活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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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的屬於夫妻「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養老保險金有兩種:(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於這兩種情況存有較大的差異性,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對這兩種養老保險金的處理,也是區別對待的,適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1、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這種情況是指當事人已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轉到自己個人工資賬戶,大體包括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已退休,已按月實際領取養老保險金;或雖未退休但按相關政策已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金等情形。對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認定和分割,由於其具體數額是確定的,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可以按一般離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則進行認定和分割即可。2、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轉到自己個人工資賬戶。它大體上也包括兩種情形:(1)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如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已退休,可按月定期領取養老保險金;但法院判決前因養老保險金發放時間未至,故有部分養老保險金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關政策已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金的,雖結算手續基本辦妥,但由於相關部門支付養老保險金的資金尚未到賬,離婚時仍處於等待發放狀態。這種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數額明確無爭議,與實際取得養老保險金並無太大的區別,領取它只是時間問題。因此,對此也可以按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則進行認定和分割即可,也並無作出特別處理的需要。(2)不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主要是指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也沒有按相關政策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金的,但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參與了養老保險,並交納了相關養老保險費用,已為日後領取或結算養老保險金提供了根本條件,一旦時機成熟,基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參與的養老保險必定獲得相應的養老保險金,但到底應當取得多少養老金就離婚時現有條件無法進行預先測算。其具有不可預測性和不確定性,當然也就不具有進行實物分割的可操作性。由於養老保險金賬戶基於相關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它具有與個人身份的緊密關聯性和專屬性,因此衡平不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這種利益形式時,不能簡單和武斷地打亂正常的社會養老保險秩序將其一分為二,而應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共同財產總體中進行整體衡量,以不破壞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戶專屬性為原則,以夫妻關系確立之月起至法院判決之月止養老保險金賬戶金額(庭審中也可就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數額確定)為依據、以現有價格補償為手段,將其與離婚雙方其他可實物、價金分割的共同財產在分割時進行利益調劑、補償和衡平,找齊離婚雙方的利益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