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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養老保險怎麼分

發布時間:2022-01-08 02:22:38

Ⅰ 離婚時,養老保險該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可得知,離婚時,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能獲得法院支持。未能對養老保險金進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未將婚姻關系終結作為提取養老保險金的法定理由,導致未退休的離婚當事人對養老保險金無法實際進行分割。而分割的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的養老保險費即是日後養老保險金的一部分,可以說,離婚時,雙方已經對養老保險金中屬於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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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問離婚時養老保險金應該怎麼分為什麼

您好,您詢問的是夫妻雙方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及能否進行分割。
首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養老保險金是國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生活費用,是退休職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資屬性,應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項也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另,離婚時養老保險金應如何分割及分割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的屬於夫妻「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養老保險金有兩種,一種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已經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另一種是此間男女雙方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於兩種情況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實踐中應區別對待。
1、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於這個具體數額已經確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因此實踐中不會產生多大爭議。
2、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中,未對應當取得的含義和范圍作出明確界定。我們認為,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發放到自己的個人工資賬戶中。如果離婚前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參加了養老保險,但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所以將來到底能取得多少養老金就離婚時現有條件尚無法進行預先測算。但不能因為這種情形缺乏可操作性就不對其作出處理。我們認為可以採取衡平原則進行分割,雙方或一方的養老金賬戶在特定時間段里確定的養老金資金數額是衡平的基礎。同時,在衡平這種不可預測的養老保險金時,不能簡單打亂正常的社會保險金秩序將其一分為二,而是應當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中進行整體衡量,以不破壞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戶專屬性為原則。

Ⅲ 離婚案件養老保險需要怎樣分割

離婚訴訟中如果尚未退休的,養老保險是不要分割的。對於離婚訴訟時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當事人,其養老金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Ⅳ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有幾種不同的情形?如果夫妻雙方離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還很遠,那麼,根本就無法預測將來的養老金到底有多少,還怎麼分割養老保險金?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處於三種不同的情形: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二、離婚前雙方繳交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離婚時雙方均未退休,均未領取養老保險; 三、是離婚時一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達到退休年齡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 第一種情況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賬戶存儲額進行平均分割,或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即可。 尚未開始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第二種與第三種情形如何分割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題,對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儲存金額明確,可以據實分割;對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無法確定,不存在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情形。因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較差,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尚不能確定,法院既不能按預測可能取得的保險金數額進行分割處理,也不能因為操作性差而不予處理。法院只能依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已繳交養老保險費的總額為基準,再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割。因個人死亡時間的不確定性,未退休之前死亡的,企業繳交的部分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返還給個人。 筆者認為可依據養老保險法有關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交部分可以繼承的規定,依照個人實際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數為基數,本著利益平衡原則對此進行分割。在司法操作層面上可採取變通的辦法,即以雙方或一方的養老金賬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工資所繳交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為參照,將一方或高於對方的部分,按各半進行分割。這樣既體現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原則,又保障了養老保險金賬戶的個人專屬性原則。

Ⅳ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不一定可以分割,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的處理方式如下:
1、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但由於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的,離婚時對於養老保險金不進行分割。
2、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賬戶存儲額進行平均分割,或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即可。
3、一方已實際取得了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取得養老保險金的,雙方可以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如果由法院判決的,法院只能依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已繳交養老保險費的總額為基準,再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Ⅵ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能分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內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可得知,離婚時,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能獲得法院支持。未能對養老保險金進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未將婚姻關系終結作為提取養老保險金的法定理由,導致未退休的離婚當事人對養老保險金無法實際進行分割。而分割的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的養老保險費即是日後養老保險金的一部分,可以說,離婚時,雙方已經對養老保險金中屬於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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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怎麼分割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的分割如下: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在分割時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離婚前雙方繳交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離婚時雙方均未退休,均未領取養老保險的,以個人工資所繳交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為參照,將一方或高於對方的部分,按各半進行分割。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Ⅷ 離婚時養老保險可以分割嗎,離婚時養老保險怎麼分

根據現實狀況,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存在著三種不同的情形:一種是離婚時,男女雙方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已開始領取的養老保險金;二種是離婚時,男女雙方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已繳納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三種是一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第一種情形,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即可。
第二種情形,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於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尚無法確定。此種情形,法院只能根據平等原則進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時,雙方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數為基數,按平等原則進行分割,由養老保險費賬戶總額多的一方給少的一方補差,調平原、被告的財產差額。
對於第三種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3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法條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是,離婚時,可以對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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