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內知容》(財稅〔2009〕2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B. 什麼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
它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系主要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系、密不可分。
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補充養老保險不具有強制性,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但是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參加。參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政策,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管。
2、自主原則:
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的一種工資延期支付的分配形式。其實施主體是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企業和個人在補充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的制定、選擇經辦機構和制定資金分配辦法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
C.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費用列支
對這個問題,《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2008年2月26日發布並開始執行的《財政部關於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對能夠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比例作了明確:「(二)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企業財務通則》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從上述文件可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超出該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稅務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同時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的《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關於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給予了如下明確:「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文件規定了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為職工繳納和補繳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可以在當期成本費用中扣除。
對於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15號)規定,對單位用工效掛鉤結余工資等,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作為補充養老金的,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094號)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從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單位為職工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要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單位代扣代繳。
D. 關於企業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網友提問:單位按國家規定比例為員工支付(上繳)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能否稅前扣除?是否並入員工的工資總額交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滿意答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根據上述規定,單位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企業為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應按下列規定扣繳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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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企業交納補充養老保險
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自2014年1月1日起,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年金)以及職工繳付的年金,涉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規定如下:
1.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上述1、2規定的標准支付的單位、個人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補充醫療保險,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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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什麼是補充養老保險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為部分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應將全體職工合理的年均工資乘以參保人數之積,作為計算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基數,並按照稅收規定的標准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列支范圍。因此,企業依照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的,一方面,企業可以在稅收規定的標准內調減當期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稅收規定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企業可將實際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未通過應付福利費核算的,應按稅收規定的標准予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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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企業支付補充養老保險金商業養老保險金是否記入應付職工薪酬
勞動保險費最終計入管理費用。
勞動保險費是指企業按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各項經費。屬於企業的管理費用。
勞動保險費的核算范圍分別有: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金、退休金等有關離退休人員的費用支出,還核算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支付給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規定交納的離退休統籌金)、價格補貼、醫葯費(包括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一次性補償金、等等
勞動保險費的賬務處理為:
一、計提: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二、支付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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