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老保險賬戶余額可以由子女繼承嗎
1、養老保險可以繼承。「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而人社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也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也就是說,按現行法規,參保職工無論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都不存在還沒有領完就充公的問題。
2、會有家屬也就是法定繼承人繼承。也就是配偶、子女、養子女。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相同的繼承權。所以養老保險應當由子女和配偶共同繼承。如果死者死亡時還有父母活著,死者的父母也有相同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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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養老保險賬戶的余額子女可以繼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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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1年5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版部發布了《實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並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⑶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繼承是一次性全部繼承還是按月繼承
1、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的繼承,是一次性全部繼承。
2、根據法律規定,養老保險的繳費人在領取養老保險金前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
3、可見,養老保險賬戶的個人余額,在投保人死亡時,是作為遺產處理的。繼承人可以依法一次性全部繼承。
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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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繼承金額是什麼意思
參保人領取養老金,其中一項有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是本人內繳費以及單容位劃入到個人賬戶中的,在退休時,把個人賬戶按照人均預期壽命平均為若干個月,比如60周歲退休的,按照139個月平均到每月的退休養老金中,成為個人賬戶養老金。比如某人退休時,個人賬戶為139000元,那麼按照139個月分配,就是每月發給1000元,作為退休養老金的一部分,如領取10個月,就發生死亡了,那麼還剩餘129個月個人賬戶129000元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如果領取139個月之後,參保人依然存活,那麼國家照常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全部由統籌資金承擔。如果領取139個月之後死亡的,那麼個人賬戶已經沒有錢了,也不存在繼承問題了。
⑸ 如何辦理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余額的繼承手續
【摘要】每一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都會有一個個人帳戶,作為退休時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的依據。那麼,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用來支付哪些待遇呢?參保人員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戶的繼承1.辦理死亡手續:參保人員退休前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建立個人賬戶前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2.辦理出境定居手續:參保人員退休前出境定居,辦理停保手續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手續,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建立個人賬戶前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員退休後出境定居,仍按國家、省、市的規定支付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什麼是個人帳戶?怎樣建立職工個人帳戶?答: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一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記錄單位按規定劃轉的養老保險費和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作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時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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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如何繼承
2011年5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徵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公眾意見。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並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草案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對於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草案明確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為了規范管理,草案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草案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6)養老保險余額繼承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⑺ 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繼承有多少
養老金余額可繼承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是139個月,也就是個人賬戶中的錢分139個月內發完。按容照60歲退休計算,職工領自己的錢要到71.5歲才能領完,在此之前死亡的,個人賬戶里的余額都可以繼承。
繼承方法:
養老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也就是說養老金繼承只能繼承個人賬戶余額部分,其單位繳納部分歸國家養老金統籌,不能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