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喪葬費
根據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關於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內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容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發[1993]343號)精神: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其中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高於上述標準的,可按原規定執行。
根據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調整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3]53號)規定:企業職工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准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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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老人死後養老保險喪葬費一次性補償是多少
如果是退休人員死亡,家屬可以領取死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余額,另外還可以享受二十個月的撫恤金和一千五百元的喪葬費,你可以撥打統一服務熱線12333咨詢當地社保部門。
3.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去世,喪葬費和撫恤金有多少錢還有什麼待遇
山東省企業退休人員逝世,普通有兩項待遇肯定能夠領取,另外還有兩項待遇可能能夠領取。
供養親屬生活艱難補助,主要是針對以退休人員養老金為主要生活收入來源的,沒有勞動才能的直系親屬發放的有關待遇。有關待遇規范還是劃地域依據2018年最新的規范為430元、480元和530元。
以上四項待遇就是山東省退休人員逝世以後家眷,可能領取的有關待遇,希望能協助大家。
4. 關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去世後撫恤金喪葬費暫行計發辦法的通知
縣直各部門、各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縣政府《關於印發〈惠民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惠政發[2000]9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暫行辦法》第五條統籌項目:事業單位及機關單位中執行職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工資標準的統籌項目包括:職務工資、按比例計發的津貼、職務補貼、地方福利補貼、福利費、部分專業技術人員提高10%的工資部分和教、護齡津貼;事業單位執行工人工資標準的統籌項目包括:等級工資、按比例計發的津貼、崗位補貼、地方福利補貼和福利費;機關單位中執行工人工資標準的統籌項目包括: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崗位補貼及地方福利補貼、福利費;各類見習人員按見習工資及各類補貼計算。 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到元。 二、自《暫行辦法》實施之月起,統籌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統一繳納比例。原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幹部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改按新規定執行。 三、養老保險費列支渠道。機關和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由財政列入預算,記入「其他費用」;差額預算事業單位由財政和單位分別從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稅前列支,分別列入「其他費用」和「營業外支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從單位資金中稅前列支,記入「營業外支出」。 按縣府要求各單位統籌運行前預交二個月保險費作為周轉金。其具體操作程序為:各單位從2001年1月份起開始繳納社會保險費,自3月份起社保機構開始撥付離退休人員養老金。 四、繳費單位自《暫行辦法》施行之月開始15日內,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持人事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登記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到縣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今後,於每月的10日前填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基金申報結算表》,進行繳費申報,經審核後,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費。 五、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支付統籌范圍包括: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和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②按規定增發的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③糧油價格補貼、副食價格補貼、肉食補貼及生活補貼、特需生活補助費、乘車費、地方福利補貼、原職務(崗位)補貼、福利費;④離休人員護理費、加發的1-2個月工資;⑤離退休(退職)人員去世後支付的喪葬費。未列入統籌的支付項目仍由原列支渠道解決。 六、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後,離退休、退職人員隸屬關系不變。各繳費單位每月10日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同時,將《離退休、退職人員費用明細表》、《離退休人員費用增、減表》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無誤後劃撥養老金。 七、機關和全額、差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與支付,按照相對應的工資標准執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後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其離退休費計發基數中津貼的比例,按魯人薪[1994]4號文件規定執行。 八、單位原固定職工統籌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 九、單位撤消、合並、分立時,其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由新接受單位負責管理,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發放養老金;沒有新接受單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新建單位自成立起憑有關批件,30日內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按地區行署濱行發[2000]192號文件精神,直接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現執行行政工資標準的部分企業主管部門,納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十、專業軍官、復退軍人自地方起薪之月起、新錄用工作人員自被錄用之月起,均按規定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經批准帶薪上學、出國進修人員,仍按規定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停薪學習的,由單位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已保留,與再工作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合並計算。 工作人員應征入伍後,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復員退伍軍人其軍齡視為繳費年限。 工作人員辭職、終止或被解除勞動(聘用)合同、辭退、除名、開除者,所繳納養老保險費予以保留,與再工作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合並計算。 工作人員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自然停保,勞教或服刑期滿繼續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十一、在國家出台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前,離退休、退職人員的離退休、退職費計發辦法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十二、合同制工人(含被聘用為幹部的)退休,按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計發養老金。應繳納而未繳納的應限期補繳。2001年3月31日前補繳的,按原標准加利息計算;2001年4月1日後補繳的按新標准加利息計算,補繳日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不繳費的年限不作為計發養老金的年限。 十三、工作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因病因殘申請提前退休的,須經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醫療鑒定,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方可辦理退休手續的。經批准退休後,單位應將其本人的退休審批表、養老保險手冊等有關材料一並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後,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支付退休金。 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批准留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十四、工作人員跨統籌區域調動時,需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調入、調出人員保險費只轉個人繳納部分。由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區調入的,從《暫行辦法》實施之月起補繳個人繳納部分;調往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區的,個人繳費部分退還給本人。在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 十五、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直接撥付到所在的單位,由單位負責發放。 十六、工作人員在職期間因工或因病死亡,個人繳納的本金退還給法定繼承人。其喪葬費、撫恤費由原單位支付。 十七、機關和全額、差額事業單位,除財政負擔部分外的應由單位負擔部分,連同個人繳納部分按時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十八、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人員,實行帳、表、冊、卡等檔案管理制度,記錄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金情況,作為今後計發離退休金的依據。 十九、繳費單位每年應公布一次繳費情況,繳費人對違反規定者應予舉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各單位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不按時繳納,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處罰。
5. 養老保險參保人去世後按規定給多少錢喪葬費呢
根據繳費年限給予一定月數的當地當年社會平均工資的喪亡補助。最多不超過十個月。
6.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死後多少喪葬費
職工在職死亡或離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戶獎金均金均可以繼承,但兩種情況的繼承額計算稍有不同:(1)參保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和從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劃入統籌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養老保險待遇。(2)參保人員退休後在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分別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家屬撫恤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它養老保險待遇。你所說的是屬於第一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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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山東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領取金額怎麼算人死後賬戶金額去向
職工交納的養老保險有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兩個去向,在辦理退休手續前去逝或退保的,可能退回個人賬戶的全部獎金或個人上繳的全部參保費用,單位上繳的費用不能退回。辦理完退休手續後,參保人員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了,社會統籌這一些的資金不能再退回了,但個人賬戶的資金還在,但這塊的資金是按月梯減的,直到為零。至於個人賬戶上的金額是多少,個人賬戶金額分多少個月梯減完,那就跟參保的時間及參保的年限有關,具體的情況辦理退休時就會告知,通常情況下也可以查詢,一般梯減的年限在10年以上。根據以上分析,退休後去逝,只要個人賬戶的資金沒梯減到零,個人賬戶和余額是要以退回的,其他的費用不退。60歲辦理退休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險費,剛領一個月就去世了,可享受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分別為當地職平3個月和10個的工資;另外由於只領了一個月的養老金,他生前養老金個人帳戶中的余額可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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