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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新政策

發布時間:2022-01-02 16:25:04

⑴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政策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補充水平的確定各國政府通常制定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激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同時,政府也對享受優惠政策的補充養老保險水平給予了一定的限制。

為了推動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中國政府也應該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並同時限制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以避免企業藉此逃避國家的稅收。整個養老保障的目標是保障退休者能夠維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養老金替代率達到80%左右即可保障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替代率為60%,因此,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應限定為20%以內。據專家測算,假定工資增長率等於投資回報率,要達到20%的替代率,所需要的繳費率為5%~8%。

(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新政策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⑵ 什麼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

它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系主要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系、密不可分。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新政策擴展閱讀:

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補充養老保險不具有強制性,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但是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參加。參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政策,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管。

2、自主原則:

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的一種工資延期支付的分配形式。其實施主體是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企業和個人在補充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的制定、選擇經辦機構和制定資金分配辦法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

⑶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程序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在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政策和本企業經濟狀況建立的、旨在提高職工退休後生活水平、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進行重要補充的一種養老保險形式。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也叫企業年金。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可以提高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水平。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職工的養老保障需求會相應提高,部分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也有提高職工福利水平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允許這類企業為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可以滿足職工較高層次的養老保障需求。2、有利於密切職工與企業的關系,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進企業發展。3、規模不斷壯大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把大量即期消費資金轉化為長期儲蓄資金,有助於促進資本市場的發育和國民經濟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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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政策

中國目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以下一些共同特點:
(1)採用個人賬戶積累模式。
(2)一般情況下,只有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3)繳費來源主要是企業的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積累基金只能存銀行、買國債,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
(5)企業自願建立,國家不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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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企業如何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對這個問題,《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2008年2月26日發布並開始執行的《財政部關於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對能夠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比例作了明確:「(二)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企業財務通則》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從上述文件可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超出該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稅務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同時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的《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關於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給予了如下明確:「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文件規定了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為職工繳納和補繳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可以在當期成本費用中扣除。
對於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15號)規定,對單位用工效掛鉤結余工資等,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作為補充養老金的,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094號)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從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單位為職工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要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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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什麼是企業補充養老金和補充醫療保險。

說的簡單一些其實就是補充醫療保險主要是一年一做,保障的時間主要是本自然年,能對職工的門診和住院的醫療費用進行二次報銷。
而補充養老金則是一個長期的險種,目前我們的職工基本少都有社保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的養老保險,而有一少部分職工還有補充醫療保險,而真正有補充養老金保險的職工還是非常少的,而恰恰就是補充養老金這個險種卻是一個很有長期效益的險種,我們目前職工所繳納的基本養老金保險,在幾十年以後我們恐怕只能從中領取到僅僅夠我們一般生活的養老金,而如果要想有一個良好的晚年生活,我們就要從年前的時候開始打算,而企業給職工辦理的補充養老金保險則可以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這是一個長期的保障,通過企業職工共同負擔,共同出資,一起積累一筆可觀的財富,並且這個財富拿到保險公司進行運作,還可以得到一個相對較好的穩定的收益,這個就是補充養老金的魅力所在。
而對於樓上所說的目前北京還沒有相關的政策支持則是不準確的,目前北京市已經出台相關的文件,可以提取上一年職工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內的金額來給職工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補充養老金保險,而國家給予稅前列支的政策,請注意:現在北京市的提取比例已經從原來的百分之四提高到了百分之五了,特此說明。如果您還想了解相關的補充養老金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內容,可以去我的個人博客看看,說不定可以幫助您,我的網址:
http://hi..com/%C9%E7%B1%A3%B2%B9%B3%E4%D2%BD%C1%C6

⑺ 企業交納補充養老保險

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自2014年1月1日起,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年金)以及職工繳付的年金,涉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規定如下:
1.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上述1、2規定的標准支付的單位、個人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補充醫療保險,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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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如何繳費,有哪些規定

我不要分,
用人單位和個人均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為繳費基數;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為繳費基數。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超過部分應繳的社會統籌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記入個人補充養老保險賬戶。 按規定,只有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沒有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就應該按照個人的實際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且全部個人繳費都計入個人帳戶。

⑼ 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464號)規定,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資金主要由企業負擔,也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但個人繳費部分不得超過企業繳費部分。企業繳費水平依據企業經濟效益和養老金待遇水平確定,效益好時可以多繳,效益不好,可以少繳或不繳;補充養老保險的工資替代率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30%。企業繳費一般按職工工資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在初期可按絕對額繳納;對勞動模範等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可規定較高的繳費比例,也可以依據職工距離退休年限的長短確定不同的繳費比例。費用可以在企業自有資金、工資儲備金、職工獎勵基金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也可以按國家規定,將不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一定比例(如5%)的部分計入企業成本。個人繳費從個人工資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絕對額繳納。也可以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作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費用。國家對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實行免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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