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公職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規定
如果公職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是會被凍結的,只有在恢復公職以後,才能夠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
② 判刑人員是否能夠享受養老保險
判刑人員監外執行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因為屬於判刑人員,養老保險是暫停繳納的。
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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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已判刑人員養老保險
在職人員違法犯罪被依法判刑,從刑期開始之日起,便已失去公民可享受的權利。一般用人單位對被判刑的在職人員將按規定作出開除的決定。因此,其被開除後已失去在職人員的身份,不能再享受在職人員的勞動保險待遇,包括退休待遇。即使刑滿釋放後,也不存在補辦退休的問題。如其被判刑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那麼,自其刑期開始之日,社會保險統辦機構即應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此前,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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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國家公職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規定
⑤ 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職工被判死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不能繼承,直接並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被判死刑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1、職工被判刑後養老金的繼承:職工被判死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不能繼承,直接並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被判死刑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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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判刑人員的養老保險會受影響嗎
您好,
判刑人員養老保險其實還是可以被繼承的。如果判刑人員是死刑,如果是被沒收財產的話,其實個人賬戶裡面繳納的養老保險,也是個人財產的一部分,那麼這時候是不能進行繼承的。假如判刑人員如果沒有沒收財產,那麼則是可不可以讓自己的家人繼承養老保險呢?一般現在判刑人員如果判死刑,但是並沒有做出沒收財產的處理,這其中的養老保險在個人賬戶部分的是可以進行繼承的。繼承的順序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第一、二順序來實現。在某種意義上面來說,這對於很多判刑人員來說其實還是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的。
一些統籌企業出來的判刑人員養老保險其實還是可以繼續繳納的,他們的銀行卡是不能直接交給法院來進行執行的,而是需要由法院保管,並且由個人賬戶每月按時繳納費用,以便以後養老保險的使用。所以,賬戶是不能由法院來封存的,而是和社保綁定,然後進行定期的繳納,直至繳納完畢,或者是銀行卡裡面的錢使用完畢,這對於服刑人員來說還是非常人道的,也是能夠保證以後的養老生活。
如果在服刑期間,判刑人員養老保險到期了,那麼這時候是不能辦理手續的。一般到了服刑期滿就可以來辦理手續了,在一定程度上面來說,這對於我們很多服刑人員來說也是減少了很多的麻煩。在刑滿之後,人到有關部門去辦理養老保險的手續就可以了,服刑期滿就可以獲得相應的養老保險,但是在服刑期間差下的養老保險是不能進行補發的。所以,針對這樣的特點,人在辦理的時候也需要特別的關注這個問題,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糾紛,現在對於那些在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養老保險是不能發放的,一旦被判無罪釋放,這時候應得的保險還是可以進行補發的,這對於這些犯罪嫌疑人來說其實還是起到非常重要的幫助的。
⑦ 國家工作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1、國家工作人員判刑期間 不用繳納 養老保險,封存賬戶,刑滿 釋放後可以繼續繳納,判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 算。
2、判刑前後的合計繳費年限在退休前不滿15年的,可以由本人申請,繼續繳納至滿15年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也可以將個人賬戶一次性退還給參保人,保險關系終止。
3、對於已經領取養老金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判刑期間養老金停止發放。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7)被判刑人員的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一、國家工作人員判刑後符合下列情況的,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1、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後,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所在單位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2、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在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定被錯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補償後,由職工申請,單位同意,可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被管制、拘役或緩刑期間,不予辦理離退休待遇核准手續。管制、拘役或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和現行計發辦法核准其養老保險待遇。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由所在單位負責辦理個人繳費退領手續,將其《養老保險手冊》交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⑧ 國家工作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判刑老人能否享受養老金日前,《今日說法》版接到廣東韶關市某縣退休老人老羅的來信。6年前,老羅到了退休年齡,單位給他辦理了退休手續,從此賦閑在家。不料好景不長,2001年8月的一天,他就犯事了,因涉嫌寫匿名信誹謗他人,老羅被逮捕了。因誹謗被判刑宣告緩刑法院後來認定老羅構成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老羅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期間,老羅家屬以他的身體原因向韶關市中院提出申請,將老羅保了出來。2001年12月12日,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老羅每月的養老金分為兩塊,一塊是單位發的615元,另一塊是社保局發的470元。還在關押期間,老羅就發現社保局停發了自己的養老金,單位這邊不僅不發養老金,甚至連其他一些待遇都沒有。老羅找到社保局,社保局說,你被判刑了,按照規定,應當停發養老金,如果交來釋放證就可以發了。老羅又去找單位交涉,但次次空手而返。後來,老羅向社保局提交了自己被宣告緩刑的材料後,社保局一次性補回了7個月(2001年12月-2002年6月)的養老金給單位,由單位補發給了老羅。老羅有糖尿病,社保局每月發的養老金除了買葯外,所剩無幾。如今已經過去一兩年了,單位那邊應給的養老金部分依舊沒有著落。在來信中,老羅說自己不懂法,他想了解法律上對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有哪些規定。關押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記者為此采訪了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廖立民律師。廖立民律師說,在老羅被關押期間,暫停發放養老金是有依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年3月8日發布的《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根據這個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在關押期間的停發基本養老金,僅僅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否予以補發,完全取決於當事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所以說,社保局在老羅關押期間暫停發養老金,後來又補發,這是有根據的。被判緩刑仍可享受待遇老羅最後被宣告緩刑,那他能否享受養老金待遇呢?廖律師認為,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所規定的一個考驗期。而且,國家推行養老保險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的基本生活。為了不致影響被宣告有期徒刑緩刑的退休職工的生活,我們國家法律規定,退休職工在被宣告緩刑考驗期內,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也就是說,老羅是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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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人社部關於國家公職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規定
退休人員因為退休前身份不同,判刑後待遇不同。
一、公務員退休人員
根據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第二條(五)、(六)款規定,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二、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人退休人員
根據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第二條(五)、(六)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准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准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三、企業退休人員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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