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對養老金是怎麼管理的。
你說的問來題,和國家的養老保自險沒有關系,援助國外救濟弱小國家,是國家的事情,也是外交關系的一個策略,和我們的養老保險制度,沒任何關系,即使不援助外國,你也別想得到這個錢,你只能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才可以領取養老金,並且生活困難的,可以申請低保,
❷ 養老保險案例
我認為應該由全盛公抄司負責。
借調並不是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小王的勞動關系還在原單位,有勞動關系就應該參加社會保險。另外,養老保險費並不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借調合同只對工資由誰支付做了約定,但並未約定由興達廠承擔社保,所以全盛公司應該為小王交社保。
❸ 誰有養老保險案例分析大全
養老保險案例分析大全:
原告李某某於 1979 年在宜昌龍泉建材總公司(以下簡稱龍泉建材公司)參加工作,為該公司磚廠成型車間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磚主機絞斷,傷愈後被安排在單位從事收發工作。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某向被告遞交了一份申請書,要求被告給予一次性補償傷殘費用後與其脫離關系。被告經向原宜昌縣龍泉鎮經委請示同意後,召開會議同意了原告的申請,雙方於 1990 年 1 月 2 日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傷殘補助費、養老保險金、假肢費共計 7000 元,並照顧其一台價值 660 元的黑白電視機後,原告交清所經管的物資、帳目,搬離磚瓦廠,「雙方再不存在任何經濟關系」,「再無任何遺留問題」。協議訂立後,雙方均按協議履行了義務。嗣後至 1995 年 6 月,原告與被告無任何往來。1995年 7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對其工傷致殘進行鑒定,被告如實對原告的工傷填寫了《企業職工因工負傷認定審批表》、《企業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鑒定表》,並由原宜昌縣龍泉鎮經委簽署意見蓋章後報送原宜昌縣勞動局對其進行認定。同年 10 月 20 日,縣勞動局以宜縣勞[1995]47 號文件認定原告為五級傷殘職工,其傷殘待遇的發放,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縣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職工所在企業支付,其待遇從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執行。原告被認定為五級傷殘後,其待遇未落實,也未向有關部門反映與申請仲裁。2002年 9 月,原告在夷陵區小溪塔街道辦事處補辦了養老保險手續,並於 2003 年 7 月 1 日兩次繳納了 1995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的養老保險金 13982.40 元,勞動保障業務代理費 1400 元。2003年 10 月 10 日,原告向宜昌市夷陵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補發和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報銷補交養老保險金,支付醫療保險費、假肢費。夷陵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於同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03] 夷勞仲裁字第 34 號仲裁裁決書,認為雙方於 1990 年 1 月 2 日訂立的協議書系原告自願辭職,已明確約定雙方不再存在勞動關系,駁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請求。
原告李某某對仲裁裁決不服,於 2003 年 12 月 17 日向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 1990 年,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被告同意其退出工作崗位,原告是退職行為,因此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錯誤的。現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 432 元的標准發放傷殘撫恤金,補發 1990 年至判決之日每月 254 元傷殘補助費,報銷原告已繳納的養老保險金 15382.40 元及交納以後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 5028 元及假肢費。
被告龍泉建材公司辯稱:( 1 )依照國務院 1978 年 6 月 2 日頒布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 1981 年頒布的《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原告不具備退職條件不得退職,而原告要求辭職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1989年 11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一次性給付傷殘補償費,於 1990 年 1 月 2 日雙方訂立協議。被告一次性給付補償後,「與廠方脫離關系」,「再無任何遺留」。從程序和內容看,雙方從事實上已解除勞動關系。( 2 )雙方訂立協議解除勞動關系後,原告已將勞動關系檔案轉移至小溪塔勞動管理站,自行交納了從 1995 年以來的養老保險,也說明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 3 )宜昌縣勞動局《關於企業因工緻殘職工的級別、護理程度及有關待遇的通知》文件,不能成為確認雙方具有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原告當時要求辦理傷殘證,是為從事個體經營可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企業和主管部門才同意填報審批表和蓋章。被告始終未收到該文件,且原告 1995 年收到該文件後,也未向被告要求給付有關費用,直到 8 年後方要求給付,提出仲裁和起訴,遠已超過仲裁和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上述事實,並對雙方提交的證據無爭議的依法予以採信。對有爭議的證據,該院認為: 1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申請書提出不是本人所寫的問題。該院認為,原告為解決其離廠後的傷殘補助等問題,向其遞交了一份申請書的客觀事實存在,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記載與申請書的意思表達一致,可以佐證,該申請書的內容是原告當時真實意思的表示。2、被告提出的付義華證言的真實性問題。經庭審調查質證,一是付義華在李某某離廠時即為管理人員, 1990 年至 1999 年任廠長,其間原告向其主張權利,付義華有權力和能力解決而未解決;二是付義華對原告的主張應向廠方其他管理人員通報或提出討論研究;三是付義華在任時未予通報研究,在離任時應作遺留問題移交下任管理人員,現無任何證據證實付義華接受過原告的主張或向其他管理人員通報、移交,系一孤證,且付義華雙未出庭作證質證,故對被告提出的異議本院予以採信。
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為: 1 、雙方 1990 年 1 月 2 日訂立的協議書是退職還是辭職,雙方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 2 、原告向被告主張上述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該院對上述爭議焦點評判如下:焦點 1 :原告向被告遞交申請書,要求一次性解決傷殘補助費,被告經請示同意後,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書。從訂立協議書後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原告申請與訂立協議的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納解除勞動關系後的養老保險費的義務,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焦點 2 :原、被告在 1990 年 1 月 2 日就解除勞動關系後的經濟補償、傷殘補助等已達成一致意見,並已履行完畢。而且即使原告主張 1995 年 7 月要求認定工傷的目的是為了落實工傷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該認定並辦理了傷殘證後,未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申請仲裁,依照勞動法規定發生爭議 60 日內應申請仲裁,其現在主張已超過仲裁時效,本院也難以支持。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解理由成立。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於 2004 年 3 月 2 日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從本案來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主要是 1990 年 1 月 2 日雙方訂立的《協議書》是退職還是辭職,雙方是否解除了勞動合同,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原告向被告主張上述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這都是解決本案糾紛的關鍵。
1、關於雙方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的問題。
首先,要正確理解退職與辭職的概念。所謂退職,是指本人自願,或因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而辦理離職手續享受相應待遇的人員。所謂辭職,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願要求免去現任職務的行為。本案中,原告李某某為解決其離廠後的傷殘補助等問題,向被告龍泉建材公司遞交了一份申請書,要求一次性解決傷殘補助費,被告經請示同意後,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記載與申請書的意思表達一致,該申請書的內容是原告當時真實意思的表示。從訂立協議書後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原告申請與訂立協議的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
其次,要准確把握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徵。依照我國勞動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從立法來看,並未規定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何種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便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從實踐來看,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以下特點:(l)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於對方當事人。(3)協議解除不受約定終止合同條件的約束。(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屬於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即遲延給付的?除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
1990年1月2日,原、被告雙方根據相關規定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傷殘補助費、養老保險金、假肢費共計7000元,並照顧其一台價值660元的黑白電視機後,原告交清所經管的物資、帳目,搬離磚瓦廠,「雙方再不存在任何經濟關系」,「再無任何遺留問題」。協議訂立後,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符合協議解除合同的特徵。本案中,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龍泉建材公司雙方簽訂了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之表示,且協議之內容不違反勞動法之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該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龍泉建材公司並非單方解除與李某某的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不應支付雙重經濟補償。
再次,要正確理解經濟補償金適用范圍。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三種,即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經濟責任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即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費用。按照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6)243號《關於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所作解釋:「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經濟補償金主要運用於下列范圍:1.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2.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3.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與此同時,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對應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也作了較明確界定: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包括三種情況:(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三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如果我們認定原告是辭職行為,就不能享受補償金。因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則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
從本案來看,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應屬「其他情形」。因此,既然雙方通過協商一致,原告屬於自願辭職行為,就不能享受補償金。也就是說,在原告李某某自願辭職並與被告龍泉建材公司達成協議書,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不再具有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納解除勞動關系後的養老保險費的義務,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因而李開萍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一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對被告就訴訟時效的抗辯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和判斷。
(1)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就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審查訴訟時效期間。
(2)勞動者請求用工單位補繳社會保障費的,應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用工單位二年內主張,因逾期主張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裁決不予受理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3)勞動者請求用工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應從勞動者治療終結之日起或法規規定的傷殘評定之日起一年內主張,因逾期主張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裁決不予受理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以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從本案來看,原、被告早在1990年1月2日就解除勞動關系後的經濟補償、傷殘補助等已達成一致意見,並已實際履行完畢。而且即使原告主張1995年7月要求認定工傷的目的是為了落實工傷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該認定並辦理了傷殘證後,未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申請仲裁,依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發生爭議60日內應申請仲裁,一審法院根據有關勞動法規定和司法解釋精神,認為原告現在的主張已超過仲裁時效,並喪失了勝訴權,其權利依法不應再受法律保護。
❹ 案例分析:養老保險類型
這個人的情況是屬於國家社會統籌的社會養老保險,86年繳納,當時沒建立個人賬戶,1993年建立個人賬戶,所以在86年到93年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不能在你的個人賬戶中體現出來,這個期間的養老保險金全部進入社會統籌,不記個人賬戶,只計算工齡,
❺ 養老金的資金管理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主辦的養老金投資國際研討會於2012年月25日在北京召開,這是繼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後,第四次召開類似研討會。研討會的主題是,分析美國發生金融危機和歐元區發生主權債務危機以來全球主要國家養老金投資管理形勢,研究改進養老金的管理運營,促進中國養老金投資運營健康發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戴相龍、財政部副部長李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姚剛發表主題演講,國際金融組織、國內外大型養老金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高層、國內政府部門相關領導和學者共200餘人就有關議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戴相龍理事長分析指出,當前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養老基金管理運營主要呈現以下趨勢:一是養老金資產恢復增長,規模擴大;二是在保持對固定收益產品和證券投資比例的同時,進一步優化資產配置,加大另類投資;三是投資收益回升,各國存在差異;四是歐美主要發達國家紛紛推出應對人口老齡化養老金收支缺口的措施。面對中國老齡化進程加快、養老基金收支壓力不斷加重且長期存在的形勢,戴相龍理事長提出,實現中國養老基金中長期收支平衡,需要著重解決好三個關鍵問題:一是急需明確「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的具體要求;二是認真測算養老保險基金中長期收支缺口;三是促進養老金投資運營,實現養老基金保值增值。
戴相龍理事長重點介紹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管理情況。截止到2011年底,全國社保基金規模達到8688.4億元,2000-2011年的平均收益率8.4%,比同期的通貨膨脹率高出6個百分點。戴相龍理事長認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現有規模,與應對養老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相差甚遠,與中國經濟總規模不匹配。我國政府多次提出,通過劃撥國有資產等多渠道增加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建議從中國國情出發,進一步加大劃撥國有資產充實全國社保基金的力度。一是完善上市國有股劃撥制度,二是落實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充實全國社保基金政策,三是研究將一部分國家控股比例過高的上市中央企業的股權劃撥給全國社保基金。
財政部李勇副部長指出,實現中國養老基金收支長期平衡,是中國社會保障體系面臨的巨大挑戰。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在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投資運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基金規模迅速擴大,投資收益良好,管理運營水平不斷提高。借鑒全國社保基金的經驗,李勇副部長對中國養老基金的投資管理提出了五點意見:一是要將保值增值放在首位;二是要選擇有效的投資模式;三是不斷提高運行的透明度;四是建立切實有效的監管體系;五是要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胡曉義副部長在演講中,介紹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發展歷程以及面臨的挑戰。他指出,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問題關系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穩定運行和可持續發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與養老保險相關的基金已經取得了一些投資管理的初步經驗。未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需要充分參考借鑒這些經驗,並針對基金特點,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要求,有所創新。
中國證監會姚剛副主席指出,隨著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中國機構投資者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投資基金為主體、其他各類機構投資者相結合的多元化發展格局,但還存在機構投資者占股票市場的比重較低且結構不合理、養老金發展水平滯後等問題。他表示,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包括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促進養老金發展、支持機構投資者專業化市場化運作、大力發展QFII等境外機構投資者等綜合措施,促進資本市場和機構投資者共同發展。
2015年10月27日,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北京表示,2016年開始各地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資金將按照統一的流程進行歸集和劃撥。目前人社部正會同財政部研究制定委託投資資金歸集和劃撥的辦法,規范資金在委託地方和受託機構之間劃入和劃出的流程,明確委託地方和受託機構協議簽署的有關要求。
❻ 商業養老保險案例分析
我國推行養老保險政策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幫助人們實現老有所養,減輕人們的生活負擔。但是,社會養老保險只能購買滿足人們的基本需求,而且隨著在物價不斷上漲,要想真正的保障晚年生活,人們還得另尋他法。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下面本文就通過養老保險案例分析,來帶大家了解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案例分析
王先生,40歲,已婚,某企業的高管,年收入約15萬元,有基本的社保,目前房、車都有,且無負債。王先生打算在60歲退休,退休後希望能達到高質量的退休生活。對於醫保報銷的攻略,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社保醫保怎麼用?一文教你申辦報銷流程!
如果目前高質量生活水平按每月5000元,即每年60000元計算,假設通貨膨脹率每年為5%,20年後的159197元相當於現在的6萬元,假設王先生准備退休生活金到80歲,即60歲起每年領取16萬元,連續領取20年。根據王先生的情況,不適合冒太大風險來准備養老金,如果選擇傳統型或分紅型產品來達到理想額度則需要投入較多,因此採用萬能保險回比較適合。
萬能保險可以選擇招商信諾的金生相伴養老計劃(萬能型),投保第三年即可按照基本保額的5%領取生存金,直到59歲,而從60歲開始,每年可按照基本保額的25%領取養老金,活到老領到老。除此之外還享有賬戶升值,每月萬能賬戶結算,2015年11月以來實際年化結算利率高達4.8%,能夠有效的抵禦市場通貨膨脹,提高人們退休後的生活質量。
但需要提醒的是,大家選擇帶有理財性質的養老保險時,一定要理性。一般來說收益與風險是成正比的,收益越高的保險產品,其風險也就越大。大家在投保時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後,再來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養老保險進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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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領取金額的計算方式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老齡化逐漸加劇,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有關養老的問題,對養老保險金的領取也逐漸關心。如今的養老保險是交滿15年即可在退休後,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保險也是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查看更多
金生相伴分紅型養老保險投保流程
如今分紅型養老保險是越發受到人們的青睞,具有養老功能的分紅型養老保險成為越來越多人必備的養老工具,分紅型養老保險是在利率波動及通貨膨脹為背景,而產生的具有較強的防止利率波動及抵禦通脹能力的產品,是養老金有效的補充產品。這種產品會為你設立一個有保底的個人賬戶,保險公司經營有盈利的話就會拿出一部分錢分出來分紅,保戶能夠享受到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查看更多保險公司哪家強,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全國十大保險公司排名
❼ 請問可否提供補充養老保險的方案的例子給我參考下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年金:
(一)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二)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三)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第四條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透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
第五條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范圍;
(二)資金籌集方式;
(三)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的條件;
(七)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八)中止繳費的條件;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於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第六條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中央所屬大型企業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條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
第八條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第九條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條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
企業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並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十一條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凈收益率計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三條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第十四條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第十五條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受託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
第十六條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它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第十八條確定受託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方為企業,另一方為受託人。
第十九條受託人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帳戶管理機構作為帳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帳戶;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
受託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託管機構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企業年金基金。
受託人與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確定委託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條企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受託人、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它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因履行企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其它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5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於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同時廢止。
❽ 什麼叫套取國家資金,有沒有這方面的案例,
國家財政資金是指國家以財政撥款形式投入企業的資本。它過去是國有企業自有資本的主要來源。企業改革之後,原有企業的固定基金、流動基金和專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轉作國家資本金,因此,國家財政資金在一定時期內仍是國有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
溫馨提示:以上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應答時間:2021-10-1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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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結合身邊案例,談談對我國先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看法
我國的養老保險來是國家的一項惠源民政策,年輕時可以賺錢,完全有經濟能力買養老保險,老來就可以老有所養,老了也不要靠兒女,也可以為兒女減輕負擔。比如我們這里的張奶奶,40歲就買了養老保險,到了55周歲就可以退休,她有一個兒子,兩個女,平常兒女們只要來看看就行了,不要拿出大量的資金來養活爹娘,這樣一來,雙方都有錢用,我認為,這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就是好!!!